珠海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

2015-06-09 00:59刘毕贝赵莉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5年6期
关键词:双轨制保护策略

刘毕贝 赵莉

[摘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一般可分为民事保护措施、行政保护措施、刑事保护措施以及特别保护措施。据此,按照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规定和制度,结合珠海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和现实需要,珠海市应当在“双轨”保护的前提下,主要从广义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层面,重点用好行政保护措施,同时结合司法保护,并充分发挥私力保护的作用,点面结合,以综合性、灵活性的策略和方法,为珠海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可靠保障。

[关键词]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临时禁令;双轨制

作为服务于贸易的重要内容,展会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重要,而与此相伴的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及保护问题也日渐凸显。珠海“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珠海会展经济。按照2013年《珠海市会展业发展规划(2011-2020)》的要求,珠海要办好各类专业展。由此,为了给珠海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珠海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非常必要。

一、展会及展会知识产权的基本解释

展会通常也称展览会。按照《辞海》的解释,展览会是指用固定或巡回的方式,公开展出工农业产品、手工业制品、艺术作品、图书、图片以及各种重要实物、标本、模型等供参观、欣赏的一种临时性组织。一般而言,展会有五个基本要素,即展会主办者、参展主体、展会参观者、展示场所和展览市场。依据《国际展览会公约》的规定,当有一个以上的国家参加时,展览会即为国际性展览会。因此有观点认为,无论是在我国举办的还是在国外举办的展会,只要有一个及以上的参展者具有他国国籍,该展会即属国际展会。[1]何谓知识产权?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商号权、原产地名称权、版权、商业秘密权以及对“边缘保护对象”的保护权等,该“边缘保护对象”是指介于工业产权和版权保护之间的智力劳动成果新形式,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2]严格来讲,展会知识产权并非一个确切的法律概念。通常而言,所谓展会知识产权是指与展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其主要包括展会标志(如展会名称、会标、展会域名、展会标语、会徽、会旗、会歌、吉祥物等)的知识产权、展品上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等)、展示设计(如展台设计、展板设计等)的知识产权。

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分类及解释

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所依据的法律部门和法律手段的不同,其保护措施一般可分为民事保护措施、行政保护措施、刑事保护措施和特别保护措施。

(一)民事保护措施

民事保护措施一般也称民事救济措施,在知识产权领域,其主要是请求停止侵害和请求赔偿损失。就展会知识产权侵权救济而言,其一,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方式,德国的警告函制度是较为典型的模式。依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有权主张停止侵害的人应向债务人发出将启动诉讼程序的警告,并给予债务人通过发出一份有适当违约金的停止侵害义务承诺书来解决纠纷的机会。其二,作为一种公力救济方式,申请临时禁令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定》)、美国、德国、英国的国内法等都有类似的相关制度。如依据《知识产权协定》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命令采取即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防止侵害任何知识产权的行为的發生,尤其防止货物包括海关结关之后立即进口的货物在其管辖范围内进入商业渠道。该临时措施即指在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程序开始之前一方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采取的保全措施。[3]其三,证据保全也是常见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证据保全一般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如德国民法规定的“专家对侵权展品的调查”即含此类。虽然各国未必就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的证据保全做出专门规定,但权利人仍可依据诉讼法的一般规定要求证据保全。

(二)行政保护措施

所谓行政保护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执法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如海关针对国际展会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行政执法则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在各成员域内通过内国法实施机制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而根据保护所处的阶段不同,该行政保护可分为事前保护、事中保护和事后保护。事前保护一般是指知识产权的确权和授权。事中保护则是指行政机关在确权或授权后,于知识产权的行使、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所做的行政行为。[4]其措施如国际展会中海关对货物的搜查、扣押、没收、销毁等执法措施。事后保护一般是指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权利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或者行政机关主动采取措施对侵权纠纷做出处理,对侵权行为予以制裁等活动。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海关(执法)保护,即在货物进出口环节采取执法措施以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制度。从各国的立法及实践来看,就国际展会而言,海关保护亦或是以行政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佳路径。[5]如在德国,海关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予以扣押则是常用的措施。在香港,海关还与“香港工商品牌保护阵线”合作制定了“快速行动计划”,即一旦在国际展会上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阵线”即可将相关资料交由海关核实、跟进,当权利人正式举报后,海关即可对侵权行为作出快速应对。而《知识产权协定》也专门就成员国海关采取边境措施以保护知识产权作出了规定。

(三)刑事保护措施

这里的刑事保护措施是指针对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的刑事措施,如我国刑法规定的假冒专利罪及其刑事处罚等。从当前的实践来看,有些国家在一定情形下会对展示侵权产品的参展商进行刑事指控,以保护展会知识产权免受侵害。如依据《德国刑法典》的规定,如果侵权行为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初始怀疑”程度,则可能构成犯罪,检察院即可协同警察及海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6]也可以通知海关将相关展品作为证据予以暂扣,此时海关从事的即是刑事调查行为。从各国的立法和执法情况来看,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措施并非首选,而权利人申请临时禁令、证据保全或通过海关进行扣押的情形更显常态。并且,权利人就国际展会展品或宣传资料侵权而启动刑事措施的目的,通常并非使侵权人受到刑事追究,而在于阻止侵权品的继续展演或收集侵权证据。当然,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依然存在。

(四)特别保护措施

除了上述保护措施之外,某类展会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要求,还会有一些特别保护措施。例如,瑞士巴塞尔国际钟表和珠宝展采取的由仲裁委员会解决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特殊措施———“专家组”裁决,即是一个典型代表。据此措施,仲裁委员会“专家组”依据展会组织者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及纠纷解决规则,处理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一方面,专家组裁决所依据的这些规则、规定较为详细、明确,具有针对性,符合国际展会的时限性要求,既能为权利人提供迅速的保护,又能防止被申诉人的权益遭到损害。另一方面,尽管专家组裁决没有公权力的介入,但公权力对此给予了充分的尊重与支持,加上专家通常具有丰富的知识和阅历,实践中其裁决确有相当的权威性,对其裁决参展商须予以遵守、执行。

(五)我国的相关立法

总体上,我国立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了较有特色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用的“双轨制”,即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权利人既可请求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由其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知识产权。如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有类似的规定。不仅如此,依据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临时禁令、证据保全、行政执法、刑事制裁等保护措施在我国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中皆可相应采用。譬如,依据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实施的保护。海关对经其调查确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一律没收,不再放行该货物进出境。除此,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体系还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并且我国还建立了与此体系相适应的执法保护机制,如知识产权保护的海关总署备案制度和海关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的执法模式。更为具体地,从广泛意义上讲,我国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还包括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在全国范围适用的有《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管理办法》等;在地方适用的有《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上海市的《加强展览会专利保护实施细则》、广东省的《关于加强展会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引》、《福建省展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江苏省的《关于对我省举办的大型会展实施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的意见》、《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施意见》、《义乌市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由此,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然构成了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其可为有关后续“立法”提供相应的依据和参照。

三、典型城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

对于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城市而言,除了必须以国家(地区)和地方的法律为依据之外,还可以有自己的政策、方法和具体的模式、措施,只要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即可。在这方面以下城市具有代表性,可资借鉴:1.作为会展第一城,慕尼黑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采取以司法为主导的民事保护模式,即当权利人发现展品涉嫌侵權时,一般必须先向被请求人发出一份警告信,同时附带一份保证书警告信,指出侵权行为和类型,要求被请求人承诺不在德国境内再实施侵权行为。除此,权利人还可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法院则可据此要求被请求人停止涉嫌侵权的行为。由于在德国申请临时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不必缴纳担保金,因此其使用频度非常高。2.在香港,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采取行政主导模式。作为专门的展会主办机构,香港贸易发展局负责为香港的各类展会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参展须知,对参展商的权利与义务、救济渠道、处罚结果等作出详细规定。总体上,从主体角度看,以香港贸发局为主导,以门类齐全的行业协会为辅助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是香港的特色。3.在上海,其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在于重视地方立法保护、政府服务意识和服务职能突出。[7]譬如,为了贯彻执行2005年上海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知识产权局颁布了《加强展览会专利保护实施细则》。该《办法》旨在促成政府、行业协会、展会主办方通过合力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如该《办法》规定:市外经贸委或展会行业组织等可以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展会有关单位参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协议以进行自律。另外,针对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之外,上海市还进行了专门“立法”,如《2010年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纲要》和《上海世博会特殊规章第11号:有关知识产权》。4.作为中国第一展会,广州交易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其采用的是展会主办方主导的保护模式,即由展会主办方全权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纠纷处理。据此,主办方负责制定详细的规定,设立专门的投诉站,邀请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专家驻会参加投诉站的工作,驻会专家负责侵权判断,投诉站负责流程管理、事务处理和执行。除此,近些年来广州市还积极探索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方式,以图多渠道解决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譬如,自2007年开始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就在相关行业协会设立知识产权工作部,通过“行业设部”的模式,促进行业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另外,广州市政府也通过立法来不断规范和强化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如2009年出台了《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并于2012年进行了修订。5.在深圳,早在2010年的第十二届深圳高交会期间,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就首次组建了知识产权巡回法庭,为高交会提供司法服务。针对偶有发生的展会名称、展位设计侵权、问题突出的展会专利、商标侵权、多发的展会商业秘密侵权、快速增长的展会宣传物著作权侵权等状况,其主要采取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共用的“双轨”模式。尽管如此,临时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在实践中却极少被采用,并且效率较高的行政保护手段的运用也不够。[8]

四、珠海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与方法

综上分析,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全方位、全过程的执行、落实。其可采用的保护措施包括民事措施、行政措施和刑事措施;其可采用的救济手段的性质可以是公力救济,也可以是私力救济;其保护的阶段可以在展前,也可以在展中、展后;其保护的范围可以是任何与展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展会自身的知识产权。但对于政府来讲,作为社会公共事务和市场经济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对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至少应当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即依法执行行政保护措施,落实展会知识产报保护;通过行政立法等抽象行政行为,规范、促进、指导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于市场,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鼓励、支持和帮助展会各方提高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认识、能力和水平。就珠海市而言,除了应当适用一般性的制度、方法和措施之外,还应当结合其自身的实际情况,从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角度,基于具体策略、方法、措施的分析和选择,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各类主体应当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既不失职、失责,也不滥用权力和权利,要能与本地展会经济和展会业的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要能综合平衡展会业各界、各方的利益,促其协调、健康发展。

虽然近年来珠海展览业的发展较快,展会的数量、种类等都不断扩大,但总体而言,珠海展会的规模、层次、水平、种类等与展会发达城市相比,仍有不小差距。目前,珠海市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及保护的问题总体处于初级阶段,其主要呈现如下特点:1.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较少。从展会的阶段来看,展中的知识产权纠纷较少;从展会知识产权的种类来看,相较于专利侵权纠纷,展会自身知识产权、版权、商标权等纠纷较少。2.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任务和压力相对较轻,无须特别对待。实践中,几乎没有且暂时也无需采取特别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更谈不上保护模式。3.比较而言,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通过民间自律、私力救济的方式实现,其具体措施主要由展会主办方和行业协会通过宣传、教育、提示、建议、合同约定等方法来实施;行政执法保护的措施比较简单,主要表现为展会期间的执法巡查,一般不设固定的执法站点。尽管如此,民间私力保护的作用也发挥的并不充分。4.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一般在展后进行,且权利人主要通过司法保护寻求权利救濟。临时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极少被采用,但权利人在必要之时会在展中自行取证,而司法极少也无须主动介入权利保护。5.在立法上,针对珠海市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总体上缺少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尤其是较高层级的法律文件,也缺少相对规范、科学、统一、完整的国家机关政策文件、指导性文件或范本。由此出发,根据前述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分析,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对当前乃至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珠海市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依以下思路提出对策和建议。

总体而言,珠海市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制度上应采用“双轨”保护机制,且以行政执法保护为主要手段;在模式上应以私力保护为主导,充分依靠展会主办者和行业协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有效发挥民间自律和私力救济的作用;在某些特色、重点领域应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措施,如作为“打印耗材之都”的珠海可以针对国际(珠海)打印耗材展采取一些特别保护措施,如仿效上述“专家组”裁决的做法,设立珠海打印耗材展的“专家组”,必要时由其裁决打印耗材相关展会的知识产权争议,以追求高效、优质的结果。具体来讲,对于珠海市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从以下路径、层面采取相应的对策、办法和措施。

第一,在立法保护层面,珠海市当前还无须制定专门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甚至政府规章也可暂缓制定,但从广义立法上讲,政府的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应该出台,且应当合法合理、适于操作。待时机和相关条件成熟后,从长远来看,在实施上述规范性文件的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应该及时制定相应的地方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以提高立法保护的效力层级。为了保护有特色、有品牌的展会业,珠海市除了要依据上位法制定具体的执行性法律规范之外,更应当因地、因事制宜、大胆地进行创制性立法。例如,珠海市可以针对国际(珠海)航空航天展制定政府规章,针对国际(珠海)打印耗材展制定规章以下效力层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其他各类规模较小、层次、水平较低的展会,可以统一制定一般性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南、手册或范本,以供社会各界宣传、学习和参考使用。为此,珠海政府应当鼓励,甚至资助社会从事有关城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课题的研究,以丰富相关智力成果,为珠海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及相关工作提供必要智力支持。

第二,在行政执法保护层面,珠海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发挥执法保护的作用。考虑到展会的时限性和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专利纠纷)及其认定在相当程度上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执法部门应当转变被动执法方式,进行能动执法。在展前,执法部门应当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预案;在展中,应当进行必要的执法检查;在展后,应当尽快处理权利人的诉求。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的能动执法与服务市场的行为应当保持合理平衡,以免执法不当而干扰展会活动,对此,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原则、灵活执法、分类辨析、区别对待。譬如,针对较为综合性的展会,海关、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部门等应当在政府的统筹安排下,进行联合执法,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协调、合作,既要做到正确,又要保证效率。又如,针对国际展会,海关也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在被动执法之下,遇有执法请求时要尽快介入,提高执法保护效能;对于一些惯例性的展会(如国际航展、打印耗材展),海关应当督促有关方面并做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以为快速执法提供便利条件。再如,对于经常性的展会,执法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可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与相关社会守法信用管理系统有机结合,建立展会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记录,将执法情况做必要的整理、归档,对构成多次违法、侵权的行为人,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使其从事与展会有关的行为得到一定的限制或者剥夺,如限制或剥夺屡次构成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的企业的参展资格;对展会知识产权侵权(如共同侵权)负有一定法律责任(如间接侵权责任)的展会主办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从事展会业的资格、范围或具体行为。

第三,在司法保护层面,考虑到珠海市展会经济目前的发展水平,司法机关还是应当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主要采取被动司法的方法。尤其在展会期间,司法机关不宜主动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除非权利人提出诉前临时禁令或证据保全等申请,如此则既要回应权利人的合法诉求,又不能不当干扰展会的正常进行。但对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措施,在某些必要情形下,法院应在现有规范、制度之下进行能动司法,在法律允许自由裁量的空间内用足相关制度的优点。譬如,虽然法律规定法院应当自接受临时禁令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但对于展会期间较短(如两三天)的情形,法院应集中力量,加快审查,尽量缩短裁定时间,并确保作出裁定后能立即执行,以提高保护展会知识产权的收效和质量。又如,对于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法律规定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对此,法院应当充分、综合考虑展会期间的长短、侵权证据的显著与否、证据保全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失、申请人的担保能力等具体情形,及时、合理采取有益措施,必要时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不仅仅只为简化处理,一味地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至于展后,对于权利人提起与展会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或者发现有知识产权犯罪情形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司法措施,确保有关违法、犯罪案件得到正确、尽快处理,以塑造努力保护展会知识产权的城市形象。

第四,在私力保护上,相对于国家机关而言,作为一种广泛的社会力量,展会主办者、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尤其是补充保护作用,应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如此则可分担公权力机构对展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任务和压力。对此,珠海市政府应当充分整合、调动民间的各方力量和资源,促使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在私力救济上的措施得到协同、综合的運用。具体而言,其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通过行政手段,促使并明确展会主办者要承担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和责任。其二,政府应当通过指导、鼓励、引导等方式,促进行业协会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律、协商、监督和协调方面发挥更好作用。其三,政府应当通过行政管理与服务的方式,促使企业提高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认识和能力,既要使之避免侵权,也要使之知晓应对侵权。其四,展会主办者应当在展前的组织、策划、宣传、招商、要约或者合同的其他阶段,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预警、预案工作。譬如,可在合同中约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明确展会相关当事人的义务、责任及争议处理办法等。另外,珠海的行业协会,无论是会展协会还是其他专业协会(如打印耗材协会),也应当积极发挥社团组织的作用,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指导、提醒、警示和自律工作,尤其是行业自律应当通过具体的制度发挥重要作用。对此,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规范性自律文件,要求会员履行有关保护展会知识产权的义务,并明确义务内容和责任。

综上所述,珠海市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应当在合法、合理的基本原则下,通过能动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使得各个层面、方面和环节的对策与措施尽量做到适法、明确和有针对性,并着重发挥行政保护和民间私力保护的作用,如此才能达成所愿。

参考文献

[1]毛海波.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2]李顺德.知识产权法律基础[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16-18.

[3]唐广良,董炳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修订版)[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231-232.

[4]曲三强,张洪波.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研究[J].政法论丛,2011(3):60.

[5]同[1].

[6]武卓敏.关于国际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实证研究———从冲突调解到“5+X模式”[J].电子知识产权,2010(6):21.

[7]王莲峰,叶赟葆.世博效应与上海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法治研究,2010(11):11-12.

[8]王树章.深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不足与对策———以审判实践为切入点[J].特区经济,2012(12):42.

[作者简介]刘毕贝(1977-),江西瑞昌人,广东省科技干部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法律教研室主任,讲师、专利代理人,硕士学历,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专利法;赵莉(1980-),江苏镇江人,广东省科技干部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教师,副教授、经济师,硕士学历,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管理。

基金项目

项目来源:珠海市哲学社科“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社科规划课题,项目名称:珠海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研究,立项编号:201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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