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分析与反思

2015-06-23 20:03王实倩
现代商贸工业 2015年12期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经济法对策

王实倩

摘要:以腾讯和奇虎360之间的纷争为切入点,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分析,探究两者之间产生不正当竞争的原因。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立法的滞后、执法的不力是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根本原因。分析了现行经济法的一些优点。对改善互联网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了一些对策与建议,为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腾讯与奇虎360;不正当竞争;经济法;对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2017403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高速发展,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也大大提升,目前约为50%。虽然腾讯和奇虎360之间的纷争已经尘埃落定,但是随着网民人数的激增,这些事仍然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反思。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要遏制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依靠立法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一方面立法具有一定滞后性,另一方面,我国的惩罚力度不够又使法律本该具有的威慑力大大减弱。因而在商业竞争尤其是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中,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另一方面还要加强执法。对于新兴的互联网行业,相关的法律规范亟需确立与完善,规范其行业的竞争。腾讯QQ与奇虎360(以下简称QQ与360)引发的网络企业纷争在社会和学界掀起了一片浪潮,引发了对我国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热议。本文将以此为例,来分析我国现有法律以及执法方面的不足与缺陷。

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

奇虎360和腾讯QQ的纠纷已经过去了近5年,下面将对360和QQ大战事件进行回顾:2010年9月末,360首先推出了隐私保护器,称腾讯QQ能够窥探用户的隐私,这种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紧接着,腾讯QQ反应迅速,立马做出反击,指出360借助色情网站进行推广。360对此声称腾讯是对其进行“造谣、诽谤”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至10月中旬,腾讯正式起诉360,之后腾讯还联合金山、百度等一起抵制360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0月末,360和腾讯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彈窗之战”,之后360推出了扣扣保镖,腾讯称其为“非法外挂”,并宣称会追究其法律责任。之后腾讯宣布在安装360软件的电脑上,QQ软件将会停止运行,直至纠纷解决。11月初,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干预下,360与QQ最后恢复兼容,360将扣扣保镖召回,腾讯向广大用户致歉。这场声势浩大的纷争最终告一段落。两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案诉讼标的额巨大、当时双方均为企业巨头,虽然事件最终得以解决,但是在此过程中却给无辜的消费者带来诸多不便。

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

竞争法律制度分为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两大部分的内容,在这个事件中我们主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进行研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利益的行为”。该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有商业诽谤行为、搭售或附条件交易行为、滥用独占地位强制交易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等。奇虎360和腾讯QQ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包含在其中。

2.1 360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奇虎360对QQ进行商业诽谤,称其侵犯用户隐私,属于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诽谤行为是“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360宣称腾讯QQ侵犯用户隐私是捏造虚伪事实,而且故意将这一虚伪事实在网络上向不特定第三人进行了传播,这造成腾讯用户减少,使其商誉受损。所以,360宣称腾讯QQ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属于商业诽谤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360推出扣扣保镖,损害腾讯QQ的合法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指出:“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原则性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扣扣保镖将QQ插件中的著作权人的权利管理信息去除,将其改为扣扣保镖,该行为侵犯了腾讯的软件著作权。此外,360推出“扣扣保镖”,这种行为也违反了企业应当遵守的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360的扣扣保镖不仅能够去除广告,同时还可以关闭QQ宠物、QQ游戏、QQ秀等几乎所有的增值收入渠道,这显然损害了QQ的合法利益。由此可知,360针对腾讯采用的非法技术手段推出扣扣保镖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2 腾讯QQ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腾讯使QQ与360软件不兼容,让QQ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迫使用户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这种行为是强行给相关用户附加了一个不合理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网络用户作为软件服务的消费者,有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即消费者完全有权利自由选择使用QQ软件或者360软件,或者同时使用这两个软件。所以,一方面,腾讯让用户二选一违背了消费者的自愿原则。另一方面,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360的公平竞争进行了限制。所以,腾讯的这一行为符合“附不合理条件交易”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 不正当竞争产生的原因

3.1 处罚力度过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代价低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行为人违反法律而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责任。相关主体的竞争行为只要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就属于不正当竞争,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其它经济法律一样,综合地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法律责任来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人。

然而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需要付出的违法成本是比较低的。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互联网领域的违规惩罚基本没有超过百万的。然而,这些罚款与互联网企业的高收入相比,对其基本上不构成震慑与约束。就如在本次事件中,虽然360与腾讯QQ及其他企业之间的官司已经败诉了十几场,但是360最终只需要付出相当低的违法代价,其所要支付的赔偿金额只是在几千到几十万之间,对于获利能力极强的互联网公司而言,这点赔偿根本起不到震慑与约束作用。然而,360与腾讯之间的纷争与诉讼,吸引了全国媒体的关注,也聚集了消费者的目光。因此,360搜索的使用率大幅上升,这相当于为360做了免费的广告,360的收获远远超过了其所受的惩罚。然而,对于胜诉的QQ而言,其得到的赔偿却远远不能弥补不正当竞争对其造成的损失。所以低廉的违法成本并不能对市场主体形成足够的震慑力,也才会有了如360这样的企业屡次违法,在败诉且受到制裁之后,依然采取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可见,对于互联网行业中存在的一些不正当竞争,当前的法律和处罚均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和约束作用,这种行为甚至在业内被其它企业纷纷效仿。

3.2 相关法律的缺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了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对于360推出“扣扣保镖”这种行为,并没有与之相适应的具体的法律条文。因为没有明确的相关法规,所以360才会采取一些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明确具体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该法总则的第二条规定——“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兜底条款”,但是只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才能对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法律要让企业自身明确其竞争行为是否合法,而不是依靠企业对其中某项总则的解读。而且,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有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快、覆盖对象广泛等特点,完全依赖司法手段难以对行业发展进行有效规范。

3.3 立法的滞后性

法律具有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然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迅速且容量大,因此法律在互联网行业难以发挥有效且及时的规范作用。腾讯与360之间的纠纷事件是互联网行业反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该纠纷的解决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在1993年正式颁布实施,距今已有约22年的时间。由于在法律制定时,网络领域的问题还没有显现,所以我国并没有网络主体行为规制的法律,该法条文简单且相对落后,所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15条的具体规定和列举的一系列的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是我国目前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标准。然而这些简单且高度概括的法律条文已经无法满足高速发展的互联网行业复杂的经济环境。因而完善相关的经济法规,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网络良性竞争势在必行。立法滞后,执法时无法可依,让网络公司有机可乘钻法律的空子,极大的扰乱了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4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优点

该法的总则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这条总则在多年后的今天,对已经发生巨大改变的经济领域的企业行为,仍然具有约束力。如在本次事件中,360与QQ的很多竞争行为,在该法的分则中并没有列举性规定,在案件审理中正是根据总则中的这条规定,对360的扣扣保镖等行为进行认定,最终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虽然立法者在当时无法预见当今社会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没有做出关于该行业的具体的法律规定,但这条基于道德与伦理角度的法律条文,在今天仍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案件是根据总则的上述规定作出裁判的,对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进行认定与约束。这种高度概括的法律条款,由于其涵盖范围广泛,在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立法的滞后性。

5 对策建议

5.1 完善相关立法

现有的法律相对于如今的经济环境而言太过简单,我国并没有网络主体行为规制的法律,现行法律已经无法有效规制快速发展的网络经济。传统的法律需要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因而,需要从源头上完善相关法律的结构,提高互联网领域的公平竞争水平。同时要紧跟国际立法趋势,借鉴国外的法律经验。

5.2 合理规制政策

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变化十分迅速,合理的政策比法律更为及时、有效,成为了促进互联网服务业健康发展的现实治理途径。合理的规制政策一方面可以对企业的发展加以正确引导,另一方面能够及时且有效地对互联网行业的企业进行约束。而且,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相对固定的法律存在的不足,在“无法可依”时对企业的行为、管理提供规范。

5.3 加强执法力度

执法力度的薄弱会减轻法律应有的震慑力,所以要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可以相应提高不正当竞争的赔偿额,让触犯法律的主体承担应有的责任,付出相应的代价;让受到损害的一方得到应有的赔偿。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在法律的震慑与约束下,减少企业的不正当竞争。

5.4 结合信息技术,采用多样化管理手段

互联网行业具有开放性与特殊性,因而单纯依靠立法、行政或是市场手段都难以有效的管理与促进其发展。因此,政府要运用信息技术,采用多样化的管理手段。技术上的落后使行政机关无法及时掌握互联网企业的行为动态,因而必须引进相关的互联网技术人才,以提高执法水平。此外,互联网企业还可以相互联合,共同组成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这样可以利用互联网自身的技术优势对本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能够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也能够根据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现状及时作出调整,弥补法律的不足。

5.5 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自律守法

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必须要懂法并严格遵守平等、公平、自愿和誠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市场秩序和行业规范,进行公平竞争。而不是打擦边球,进行恶性竞争。恶性竞争只会损害声誉,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因而,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尊重用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公平竞争。在提供互联网服务的质量方面进行竞争,积极创新,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客户粘性。

5.6 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

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毫无疑问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本案例中腾讯使QQ和360两种软件不兼容,迫使用户选择两者之一,这损害了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与“自愿原则”是相违背的;同时这也给用户带来极大的不便。消费者需要提高维权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和遏制。

6 总结

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事件层出不穷,根本上是因为法律方面存在一些缺陷。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了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不仅给其它竞争者造成损害,也损害了无辜的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之,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需要完善相关立法,尤其是完善经济法关于网络方面的立法,对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界定;并加强执法与监督。另一方面,竞争者应该遵循公认的商业道德和现行的法律规定,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公平竞争,共同维护互联网健康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2012年第35次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统计报告—网民规模与结构[EB/OL].http://hy.cebnet.com.cn/20150204/101130800.htm,201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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