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分配对我国女大学生婚姻观的影响及建议——以贵阳某高校为例

2015-06-25 06:59郭艳芳
法制博览 2015年33期
关键词:婚姻观司法解释婚姻法

郭艳芳

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贵州 贵阳550000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性收益明确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非投资性收益及自然增值部分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采取的是婚后列举所得,对于没有列举的,《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规定。在实际生活案例审判中,针对这部分财产性质的认识不一,存在较大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关于按揭购房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从而引发人们争议的是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进行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情况。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我国女大学生婚姻观问卷调查——以贵阳某高校为例

(一)我国女大学生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内容的认知

为了尽量保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对女大学生婚姻观造成何种程度影响的准确性,笔者从贵阳某高校任意选出200名女生,分两个阶段进行问卷调查。其中第一阶段是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的知识内容,对200名女生进行讲解前的调查;第二阶段是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的知识内容,对200名女生进行讲解后的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如图1所示:

通过调查对比发现,虽然2011年8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付诸实施,但是大多数同学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的内容不是很了解,在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知识讲解前,50%的女生有所了解财产分配的内容;讲解后,90%的女生更了解。讲解前,10%的女生认为有必要普及;讲解后,98%的女生认为更有必要普及。讲解前,16%的女生赞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的规定;讲解后,70%的女生更赞同。特别关于谁首付产权归谁的统计,讲解前,5%的女生认同;讲解后,60%的女生认同。总的来说,通过知识讲解前与知识讲解后的对比,更多的女生能够理解财产性质不会因婚姻关系改变而改变,妄想通过婚姻取得财产,法律更多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个人财产分配也更明晰化,为了能够保障婚姻理性与感性的结合,更多的人希望对大学生进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的知识普及,这对他们的婚姻观还是有影响。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对女大学生婚姻观影响之观察

通过调查200名女大学生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内容认知程度的了解,笔者设计了第二份问卷,也是分为讲解前、讲解后两个阶段,最大程度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对女大学生婚姻观的影响,通过调查发现如图2所示:

在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知识讲解前,20%的女生会选择婚前签订财产协议;讲解后,70%的女生会选择。讲解前,38%的女生会婚前买房;讲解后85%的女生会购房。讲解前,81%的女生会注重另一方的物质基础;讲解后,15%的女生注重另一方的物质基础。通过知识讲解前与知识讲解后的对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对女大学生的婚姻观可能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女大学生建立正确婚姻观的建议

(一)提高《婚姻法》等法律意识,运用法律保障自身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面对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就业竞争压力日益暴涨之下,大学毕业就意味着分手的观念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女大学生,在整个社会女性婚姻观的影响下,也倾向注重另一方的经济实力,忽略朴实的感情基础,更有女性甚者倡导“宁在宝马车里哭,不愿自行车上笑”。一旦发生配偶感情破裂致离婚,还可以得到大笔财产。笔者也通过对200名在校女大学生的调查,发现这些女生在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知识认知前,81%的人注重另一方的物质基础;认知后,15%的人才注重另一方的物质基础。通过这些调查发现,女生整体对婚姻法制度认知度低,日常生活中,很少用《婚姻法》的知识理性考虑婚姻财产问题。当女生在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知识认知后,90%的女生更注重自身的独立,能够用《婚姻法》的知识理性考虑婚姻财产问题。

(二)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减少双方财产纠纷

根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款规定立法本意是好的,但是该款规定缺陷在于,适用范围太窄,仅限定于不动产。如果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的规定,那么将会出现这样的状况: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的房产只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那么房产就是安全的,但是如果另一方的父母也支付了同样的资金用于购买家具、电器、装修房屋或是汽车等物品,那么一旦遭遇配偶感情破裂致离婚,就会面临与对方平分共同财产的境遇。这种显示不公的现象,将会侵害用于购买家具、装修房屋或是汽车等物品一方父母的财产权益,这样的立法导向,将会导致一种“男女双方都争相为购买房屋而出资,而不愿为家庭的其他方面(例如装修、购买家具、购买汽车等物品)进行投入”的现象出现。所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对于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一对新人来说,婚前可能是比较尴尬。不过为了防止和减少夫妻财产纠纷的发生,也许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是保障个人财产利益,唯一能够划分财产的手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侯巍巍.<婚姻法解释(三)>中财产纠纷法律问题研究[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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