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间同居的义务

2015-06-29 11:20党旭玲林弋涵毛嘉虹
卷宗 2015年6期
关键词:立法建议历史渊源

党旭玲?林弋涵?毛嘉虹

摘 要:夫妻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的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它的内容不只是包括夫妻之间的住所问题,还包括夫妻之间的性权利,精神生活以及物质生活等。当今各国及港澳台地区都非常重视夫妻同居权相关的立法和理论研究,而我国婚姻法对这些问题的涉及面很窄,法律对违反夫妻间同居义务应负责任的规定也相对缺失。现实生活中,违反同居义务的人依然能够在法外逍遥自在,受害者得不到有效救助也屡见不鲜,因此,当前我国立法急需加快完善夫妻间同居义务内容的步伐,以便广大婚姻受害者能得到法律充分的救助。

关键词:同居;同居义务;历史渊源;立法建议

1 同居及同居义务的界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2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条规定显得较为重要,它从夫妻关系存续的角度出发,阐明了夫妻同居义务的重要性。

1.1 同居义务的概念和内容

1.同居义务的概念

我国1980年和2001年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最高法院也多次贯彻婚姻法的意见,却未对夫妻同居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很多学者对夫妻同居义务下过定义,而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对同居义务的定义是现在的通说概念,即,同居义务,谓婚姻上之同居,非仅为场所上之意义,同在一屋,如设隔壁而分居生活,非为同居,场所虽有多少之间隔,亦得成立同居。

2.夫妻同居义务的内容

首先,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是同居义务的首要内容。自古以来这就是婚姻的自然基础,男女两性的差异,生理上的需求,人类的繁衍。同居具有专属性,性生活是夫妻间同居的专属性之一,这表明除了夫妻之间不能与婚外人进行性生活,夫妻之间任何一方均应当承担对对方性生活的义务,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拒绝对方的合理需求的。前文中也提及我国婚姻法对同居义务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由此可知,法条的重点也是指性生活,婚外恋是不被文明社会所提倡和接受的,把性行为限制在婚姻内部更有利于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其次,夫妻之间必须要共同寝食是同居义务的基本内容。当然,这并不是简单的吃住,还包括衣食住行,它需要一个固定的居住场所而不是临时的,共同寝食的内容是因人而异的,范围较难界定。我国法律对此也没有做出相关规定,造成现实生活中有关此类夫妻义务纠纷只能在道德伦理中模糊解决,不能从根本上根除,所以我认为我国婚姻法对此应作明确规定。

最后,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扶助,忠实。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夫妻之间的地位也越来越趋向平等,男尊女卑的思想逐渐被摒弃,男女双方的地位无论在社会上还是家庭生活中已经体现出了平等精神,夫妻之间要平等对待,相互尊重,一方不能强迫对方做不愿意做的事情,有些事情需要夫妻双方一起承担义务,一起行使权利,遇到事情要相互协助,夫妻一方要对一方忠实,不能做对不起对方的事情,要相互信任,婚姻生活才能更加幸福美满。

2 夫妻同居义务的历史渊源及现存问题

2.1 夫妻同居义务的历史渊源

我国是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封建社会中,婚姻家庭关系一直受着“礼”的支配,自古就男尊女卑,妇女要三从四德,导致夫妻关系不平等,形成“夫为妻纲”的说法,导致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妻子没有形成独立的人格,妻子只是丈夫财产中的一部分。

随着社会的发展到了近代社会,我国闭关锁国的政策被西方人的坚船利炮打破之后,,西方的一些进步思想也随之涌来,女性解放运动的兴起,男女平等思想开始得到社会的认同,夫妻地位开始趋于平等发展方向。清朝末年颁布的法律也有涉及夫妻同居问题。中华民国政府于1930年公布的《民法亲属编》是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律,其中规定:“夫妻互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但有不能同居的正当理由不能同居者,不在此限。”我国抗日战争时期有曾有类似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出台了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的《婚姻法》,指出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而之后的两次婚姻法的修订即1980年和2001年的对《婚姻法》的修订中也未见对夫妻同居义务的突破,相关法律依然缺失,在实践当中依然带来法律适用的困难,使得婚姻家庭中的受害者不能得到有效救助。

2.2 夫妻同居义务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内夫妻同居义务依然没有从正面做出明确规定,只有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第二十条:“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这几条对夫妻同居做了宏观规定,它没有涉及到夫妻同居义务具体内容的相关规定,整体比较模糊分散,当遇到夫妻间权利义务纠纷时,缺乏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法律依据,救济途径也极度匮乏。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我国现行法中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夫妻同居义务;

2.我国婚姻法未规定违反同居义务的责任。

3 对我国夫妻同居义务的立法建议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婚姻是指男女两性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结合,而且很多外国法律普遍规定,夫妻之间互享权利,互负义务。婚姻当事人的婚内同居义务,既是婚姻的本质要求,也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夫妻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是各国民法典中不可或缺的规范内容。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同居义务的规定却极不明确,这显然不利于巩固婚姻家庭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笔者通过查阅借鉴相关资料并结合自己的看法提出如下立法建议:

1.我国婚姻法应明确夫妻同居义务内容

夫妻同居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基本条件,是婚姻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夫妻关系区别于其他两性关系的重要标志。只有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同居义务,才能为制裁违法行为和建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在我国婚姻法的执行力度相对较差,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很多,夫妻关系的调整急需婚姻法对其进行明确详细的专门性规定,否则,对于违反夫妻同居义务的行为人的责任,就难以追究。而这些义务应该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应当明确夫妻同居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并在法律上具体规定婚内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是一项独立的身份权。同时,还要限定主体身份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双方。其次同居义务要以夫妻一方以正当、合理的要求为限,通过立法赋予配偶对同居义务一定的抗辩权。

2.应该规定违反夫妻同居义务的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对于侵犯夫妻同居义务的案件经常难以判决,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而遇到这些问题时往往无法可循,使得问题解决不彻底,受害者一方的合法权益的不到救济。所以,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立法,对夫妻同居义务加以明文规定,不仅要明确规定夫妻同居义务的内容,还要规定违反同居义务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有效制裁侵害夫妻同居义务的违法行为,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那么,我国可以根据国情对违反同居义务的责任做出规定:第一,可以将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作为另一方诉求离婚的理由,而不能仅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夫妻离婚的唯一理由;第二,一方违反夫妻同居义务,对方可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而且我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主要的;第三,对于不能实现夫妻同居权利的一方,可以请求相关组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扣押收入等方式加以制裁等等。

综上,明确规范夫妻同居的义务内容以及违反同居义务的法律责任,才能更好的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且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对夫妻双方以及第三人起到预防、指引的作用,从而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2002

[2]陈新生,论同居权,2004

[3]漆建华,论夫妻同居权的确立及内容,2011

[4]倪万英,夫妻同居的立法研究,云南法学,1999

作者簡介

党旭玲(1994—),女,山西省太原市人,工作单位: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职务: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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