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民族法制的发展与完善

2015-06-29 11:20余燕聪
卷宗 2015年6期
关键词:完善发展

余燕聪

摘 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与此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的深入必将遇到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这就要求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要随之深入发展。

关键词:民族法制;完善;发展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制建设是指国家和地方通过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各个方面的工作,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过程。60年来的民族法制建设,始终坚持将党和国家关于民族问题的各项方针,将民族事务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制定成法律规范,这不仅使各项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民族事务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1 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历程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民族法制的基础性法律。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后,就一直致力于探索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建立平等民族关系的正确道路,制定和执行了正确而先进的民族政策,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党团结和领导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努力下取得了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民族的现实问题与实际,总结了以往实践经验和教训,决定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

(一)前期思想理论基础:五四宪法草案

新中国的成立作为中华民族历史的里程碑,为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前提和政权基础,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民族法制建设。毛泽东强调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他坚持“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并高度评价五四宪法草案规定民族地区“可以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这些重要的法律思想和理论,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二)开始迈步:《共同纲领》专章

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用法律形式把我党的民族政策加以固定,这可以被视为是新中国民族法制开始迈步的标志。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充分体现了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的原则,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三)驶入法制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于1952年8月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是新中国颁行的第一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法律。因此,党和国家在民族立法方面做出两大补充,第一是在1954年出台的我国第一部宪法中,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废除民族压迫制度,建立各民族平等、友爱、团结、互助关系的经验,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比共同纲领更进一步的规定。另一方面,为了适应1954年宪法中关于民族问题的一些新规定,决定适当修改《实施纲要》的一些内容。修订实施纲要的内容成为我国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工作的开始或称之为前身。

(四)文革十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曲折前行

从1955年起,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即根据宪法开始着手修改《实施纲要》的具体工作。然而自1957年6月至“文革”开始,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之前形成的民族立法的良好势头逐渐逆转,一些重要的民族立法工作被迫停顿。但即使是在这样的形势之下,我党仍旧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民族性法律。此外还批准了48个民族自治地方组织条例。民族立法工作曲折中仍有前进。“文革”十年期间,民族法制遭到践踏,民族工作被取消,民族立法工作处于停顿。

(五)确立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頒布实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新走上健康发展道路,在民族问题自身重要性的客观要求下,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民族法制也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总结了10年“文革”破坏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惨痛教训,在民族问题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拨乱反正,为民族法制建设提供了思想上、理论上和组织上的保证。

1983年,经中央批准,成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兰夫同志为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1984年5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全法共7章67条,全面总结了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30余年的历史经验,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部法律的颁布,是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标志着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走上了新的发展阶段。

2 我国民族法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相对来说已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但从总体上看,这一体系还很不完善,相对于民族关系的发展,相对于民族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言,还有很多薄弱环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族法制建设体系不健全

民族法规体系尚未健全,一些急需的、重要的法律法规尚待制定,民族立法的步伐相对缓慢,对已有的法规修改或修订工作也很滞后。这些多年处于筹划和酝酿状态的法律何时出台,将决定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前进步伐。

(二)民族立法质量不高

立法质量不高,许多民族法规,如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内容缺乏特点。以及由此产生的民族立法的理论研究不足、民族特点研究不足等问题。

(三)民族法制建设监督机制不完善

在法制建设中,法律监督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从执法的角度讲,民族法并没有一个特定的执法机关,而是由相应的国家机关根据自己的职责所涉及的范围分别负责执行。这就难以使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者产生综合作用,造成监督力度不强、威慑力不高的情况。

3 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应遵循的两点原则

(一)把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作为首要原则

国家法制统一是国家统一的重要标志。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民族法制建设必须坚持宪法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任何民族立法都不得与宪法和国家制定的其他法律相抵触,必须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民族地区的遵守和执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民族法制建设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把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最终目的

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是维护祖国的完整和统一,而民族团结是祖国统一的重要保证。当前,受国际大环境影响,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任务更加艰巨。拉萨“3·14”事件、新疆“7·5”事件和昆明“3.1”事件再次告诫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快建立健全民族法制体系建设步伐,依法打击一切形式的民族分裂活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重要保障。立法工作者当以此為准则和鞭策,时时不忘民族立法之任重而道远。

4 推进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几个突破口

从立法工作实践来看,建设和完善民族法制有以下几个突破口:

(一)加强立法和修改完善相结合

一方面,快立法进程,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并举,“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先地方试点再推行全国;另一方面,对已不能很好适用于新时期的已有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修改和补充,当前最迫切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和完善。

(二)把政策上升为法律是有效手段

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都是解决民族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两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是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一大特色。新时期的民族法制建设,要妥善处理好政策与法制的关系,善于把党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这是将民族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形成持久效力的坚实保证。

(三)要重视和发展民族法学的研究

民族法学是对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和实践的经验总结。完善的、相对成熟的科学的民族法学对我国的民族立法、守法和司法以及民族法教育与普及有着不可忽视的指导和促进作用。当前重点就是要完善民族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方法的更新和扩展以及深入研究现实的民族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等。

总之,我国民族法制建设仍然有着许多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们应该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准确分析当前的民族形势和立法形势,将二者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加速民族立法进度,才能使我国的民族法制得以实现真正的完善和健全。

参考文献

1.《西部大开发与民族问题》,吴仕民著,民族出版社2001年出版

2.《民族法概论》,王尔玺著,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

3.《论民族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马继军,《青海民族研究》1999年第3期

4.《试论加强我国民族法制建设问题》,毛公宁,王平,《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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