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专卖、生猪屠宰、典当行管理

2015-07-01 10:35汪绍铨
百年潮 2015年6期
关键词:朱镕基酒类中国人民银行

1993年后,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而来的机构设置的变动,我的工作岗位从商业部政策法规司变动到国内贸易部政策法规司。我在配合部内有关司局和挂靠单位工作时,经常要遇到与其他部门因业务交叉而造成的磨擦。为了搞好本职工作,往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或写信反映,以求得问题的妥善解决。我曾就恢复和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制度、制定生猪屠宰法规、修改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三个问题向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写信反映、请示报告。朱镕基分别给予了重要批示。

“我原则赞成这个意见,请抓紧办理”

1995年8月14日,由我起草、何济海副部长签发的呈国务院《关于恢复和加强酒类专卖管理的请示》,针对当时酒类市场存在的生产盲目发展、流通秩序混乱、假酒充斥市场、洋酒走私猖獗、酒税流失严重等情况,提出:酒类商品是高税、高利的特殊商品,世界上许多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历史上乃至“文化大革命”前,都是实行专卖管理;地方主管部门也强烈呼吁,要求恢复和加强酒类专卖制度。建议健全酒类专卖机构,制定酒类专卖法规,从而形成全国性的酒类专卖管理大气候。国务院办公厅将该《请示》交给国家经贸委协调后,对是否恢复和加强酒类专卖管理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有的赞成,有的反对。

鉴于上述情况,我于当年11月8日写信给朱镕基,希望能得到他的支持。朱镕基阅信后,于12月2日给时任国务院副秘书长的何椿霖、国家经贸委主任王忠禹批示:“椿霖、忠禹同志:我原则赞成这个意见,请抓紧办理。”根据朱镕基的批示,国家经贸委召开协调会,邀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内贸易部、轻工总会、国家工商局等部门派人赴会商讨酒类专卖问题。各部门各持己见,尚未达成共识。此后,有关部门还组织联合调查组,到四川、贵州、广东、山东等酒类重点产销区进行调查,听取意见。调查组还未开展工作,有的上级主管部门就打电话施加压力,结果使调查组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就这样,由于部门保护主义的严重干扰,使得朱镕基的重要批示最终未能落实。全国性的酒类专卖没搞起来,但是很多地方的酒类专卖还是搞得比较好。当时,全国约有18个省、市、自治区和其他省、市、自治区部分地区坚持酒类专卖管理,设立了酒类专卖局;多数地区制定了酒类专卖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朱镕基的重要批示不胫而走,不少地方同志慕名找我了解有关情况,其中还有来自东北边陲延边的同志。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专卖局局长等人问我:省里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立法有阻力,自治州能否搞“条例”。我告诉他们,根据宪法规定,他们可以搞“民族自治条例”。我给他们介绍各地酒类专卖立法情况,并给他们提供了一些立法资料,还向他们讲了一些注意事项。他们回去抓紧工作,很快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专卖管理条例(草案)》传真给我。我将草案从头到尾逐字逐句进行修改,然后传真过去。他们进行了几轮协调、论证和修改。1996年3月23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酒类专卖管理条例》。1996年8月19日,延边州酒类专卖局给内贸部寄来感谢信称:“汪绍铨同志具体指导《条例》的起草,亲自给我们逐字逐句修改《条例》,把好《条例》质量关”,“《条例》之所以顺利出台,获得成功,是和汪绍铨同志具体指导、艰苦细致工作分不开的。”

“责成内贸部、农业部迅速落实泽民同志批示”

1996年2月16日和23日,《北京工人报》分两次发表我撰写的《愿千家万户吃到放心肉》一文。文中指出:近些年来,市场上卖病死猪肉、掺假猪肉、注水猪肉的情况到处可见,生猪屠宰管理失控,国家每年流失屠宰税约有35亿元;要从根本上解决生猪屠宰失控问题,让千家万户吃到放心肉,必须把生猪屠宰、肉品检疫纳入法制轨道,抓紧制定生猪屠宰法规。我深深感到,生猪屠宰法规之所以迟迟不能制定,关键在于农商两家存在矛盾。

1996年6月28日,中国肉类协会写了一封《致党中央、国务院的建议信》,副标题是《解决亿万群众吃“放心肉”的关键在哪里?》。原件先由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其昌起草,后由我做了较大修改,并将原标题中的“公开信”改为“建议信”。建议信阐述了当时肉类市场的混乱状况,并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实行统一的定点屠宰方针政策;二是规定内贸部统一管理屠宰行业;三是实行屠宰检验与兽医监督相分离的原则;四是尽快出台生猪屠宰法规。朱镕基见到建议信后很快批示:“报请泽民、李鹏、岚清、春云同志阅批。”江泽民总书记7月5日批示:“首先要大力协同,当然也要照顾到各方利益,最终要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朱镕基7月6日又批示:“责成内贸部、农业部迅速落实泽民同志批示,国务院办公厅督办。”李鹏总理7月9日批示:“来信要求国务院制定屠宰法规问题,请岚清同志考虑。”李岚清副总理7月10日批示:“我已请国务院法制局局长杨景宇同志协调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有了朱镕基等几位中央领导的批示,在国务院法制局的协调下,内贸部会同农业部进行了屠宰法规的起草工作,我也参加了其中的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起草、论证、协调、修改等程序,李鹏总理于1997年12月19日签署第238号国务院令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为了使《条例》便于操作,部里有关领导责成我主笔起草《条例》的实施办法。我抓紧工作,终于在1998年2月18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由国内贸易部部长陈邦柱签署发布。《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出台,使亿万群众吃放心肉有了一定的保障。

“人民银行应吸取教训”

1995年9月5日,由我起草部函,以内贸部名义向国务院法制局反映中国人民银行草拟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问题是:典当行不应当是“特殊的金融企业”,应当是“带有融资性的商业服务业”;从历史沿革和现实状况看,典当行宜由内贸部监督管理,并由内贸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典当行管理办法为好。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听取内贸部的意见,于1996年4月3日正式下发《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一些苛刻条件,使现有的一些典当行无法生存。

鉴于当时全国2000余家典当行50%至60%在国有商业和供销社系统,1996年6月25日,内贸部会同供销总社向国务院呈送《关于建议国务院对典当业管理进行协调的报告》,我参与了这个报告的起草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将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于9月24日写出综合报告:“考虑到现有典当行多数隶属内贸部和供销总社,在研究制定典当行管理办法和治理整顿典当行工作中,人民银行应听取内贸部、供销总社等有关单位的意见。”朱镕基于10月3日在国办综合报告上批示:“同意国办意见。人民银行应吸取教训,制订法规应充分吸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召开一些基层企业座谈会,以广泛听取意见,这应作为一个工作程序。”1997年10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在广东珠海召开座谈会,讨论修订《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我代表内贸部参加了座谈会,并发表了修订意见。

鉴于典当行是“带有融资性的商业服务业”,加上中国人民银行以监管金融机构方式监管典当行,不可避免地束缚了典当行的发展,为此国务院决定将典当行的监管部门改为国家经贸委。2000年6月,根据国务院指示,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发《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取消典当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格,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典当行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移交给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典当行的四项监管职责。国家经贸委接管典当行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于2001年8月8日出台了《典当行管理办法》。2003年3月,国家经贸委撤销后,典当行随之移交新成立的商务部归口管理。2005年4月1日,商务部会同公安部出台《典当管理办法》,从此我国典当业走向更加健康发展的道路。(编辑 王 雪)

(作者是原国内贸易部政策法规司副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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