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障碍与对策

2015-07-04 07:13卓丽洪贺俊
中国经贸导刊 2015年18期
关键词:科技型知识产权科技

卓丽洪 贺俊

随着我国整体技术水平不断接近国际前沿,传统的以大企业为主体在成熟技术轨道上的模仿创新技术进步模式正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中小企业的多元化探索和自主创新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十三五”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全球产业竞争格局转变的关键时期,营造更加完善、有效的政策环境,加快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具有尤为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面临的障碍

整体上看,目前,制约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市场和政策障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商业生态不友好,科技成果见光死

在生物医药、通信和互联网等技术机会丰富、中小企业具有创新优势的领域,当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果取得初步的技术成功和市场成功时,大企业往往通过采用“模仿+大规模投资”的方式挤压中小企业市场,扼杀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空间。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是在技术市场层面,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中小企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科技成果的成本高、效果差;二是在产品市场层面,由于大型企业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例如,软件领域中平台型软件对小型企业开发的创新型产品进行强行阻止或卸载,中小企业科技成果的商业化步履维艰;三是商业生态层面,企业缺乏尊重原创和合作共赢的文化意识,大企业更多地凭借资金优势通过模仿创新和改进创新击败中小企业,而不是收购或与中小企业合作开发新技术。

(二)知识资本化能力弱,开放式创新困难

与多技术、多产品线的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技术能力和产品领域都更为专业、专一,在渠道、供应链和生产能力建设方面也较为薄弱,因此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创业企业缺乏将自身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和产业化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美、日、德等发达工业国家的中小企业更多地通过在技术市场出售专利、而不是在产品市场出售产品来技术创新收益,实现开放式创新。然而,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技术市场不发达,特别是由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诉讼成本高,中小企业丧失了通过“开放式创新”实现创新收益、提升创新能力的机会。

(三)政策和市场环境不完善,产业化能力薄弱

政府采购是中小企业高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重要渠道。美国、日本等国家的SBIR政策的重要一环是通过政府采购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成果创造“初期市场”。但出于避免承担责任或保护地方利益的角度,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特别是地方政府采购常常在固定资产规模、研发投资强度、企业经营年限等方面对竞标企业的资格进行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和限制,这些歧视性条款非常不利于经营时间短、显性创新投资和企业资产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此外,由于市场信用和渠道环境等方面的市场性障碍因素,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难度大。

(四)经营成本高企,高端人才获得困难

高技术创新的市场和要素特点决定了,高技术中小企业主要分布在公共科技资源丰富、人才集中、信息传播快的大型城市,然而由于大型城市土地成本的快速上涨和户籍制度的限制,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支撑科技创新的先进人才成本高、难度大。以土地为例,小微科技企业的用地主要是商业用地,大型企业的用地多为工业用地,而我国商业用地价格平均为工业用地价格的4倍以上。此外,由于大型城市在户籍以及与户籍挂钩的教育、医疗、购车方面的限制,使得中小企业的招人难、留人难问题尤为突出。以北京为例,国有企业的人才流失率大约在10%左右,而小微企业的人才流失率高达28%左右。

(五)科技金融体系不完善,结构性融资难突出

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具有鲜明的结构性:绝大多数已经形成生产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具有实物资产抵押能力,实际上并不缺乏运营融资能力;运营性融资难问题主要体现在还处于创业创新初期、技术还没有工程化和产业化的小微企业。对于前一类企业的融资问题,关键是降低资本市场门槛,放大资本市场容量,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对于后一类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方面要拓宽政策性担保覆盖面,积极发展国家创业投资基金,另一方面要着力完善企业信用体系,促进知识产权抵押等创新性的金融工具开发,形成多层次的科技金融体系。

(六)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公共研发资源供给不足

不同于大型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内部科研基础设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需要更多地依赖外部共性技术供给以及检验检测、数据服务等外部的科研设施和服务。但由于机构不健全、机制不顺畅等原因,目前,我国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服务体系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高质量的共性技术供给机构缺失,虽然近年来地方政府建设了大量的公共服务机构,但这些机构的主要功能还是停留于检验检测等基本的科技服务功能,与美国先进制造业研究所、台湾工研院、德国弗郎霍夫研究所等高水平的共性技术研究机构相比,我国对于竞争前技术和先进工艺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能力严重不足;二是高校等公共科研机构的科研设备对外开放度低,高效能运算等公共科技服务功能缺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面临诸多制约;三是综合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滞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需求与公共科技服务和商业性科技服务不能有效对接。

二、“十三五”促进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支撑

针对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需求、现实障碍和当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政策中的不足,按照“结构性扶持政策为主转向结构性政策和普惠性政策并重”、“扶持性政策为主转向扶持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并重”、“注重资金扶持力度转向重点提高政策执行效率”的基本思路和原则,在“十三五”期间,重点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调整和补充各项中小企业科技政策。

(一)针对目前我国“中型”企业划型覆盖范围太广的问题,加快推进企业规模重新划型,集中优势科技资源和扶持资金,重点促进科技型“小中”和“小微”企业发展

我国201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工业企业中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業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为中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中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以上两个行业的划型标准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中型企业的覆盖范围太广,而企业划型又是各项中小企业政策、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基础和重要依据,使得大量的科技资源实际上集中于中型企业中的大型企业,而不是真正的广大中小企业。建议缩小中型企业的范围,例如,将工业中型企业划定为销售收入2000万至1亿元的企业,使得各项针对中小企业的科技政策更加聚焦。

(二)设立中国工业技术研究所,提供“高质量”的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

建议依托海外高层次人才、而不是依托既有的科研院所全新设立中国工业技术研究院,作为中国中小企业(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共性技术供给的重要机构。同时鼓励各省根据本地的产业优势和科技资源基础多种形式地建设本地区的工业技术研究院,作为本地区中小企业共性技术供给的主體。借鉴国际成熟共性技术研究机构的普遍规则,中国工业技术研究院采取“公私合作”的运营模式,运营经费大约三分之一来自于国家财政,三分之一来自于各级政府的竞争性采购,三分之一来自于市场。在治理机制方面,由技术专家、政府官员、企业家代表和学者共同组成专业委员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研究院最高管理者(主席)采取全球公开招聘的方式,通过专业委员会和管理社会化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同时又保证研究院的高效运营和专业管理;研究院每年向社会发布详实的年度运营报告,用于披露研究院的财务收支和业务活动,形成社会监督的机制。研究院研究人员收入宜以具有竞争力的固定报酬为主,项目收入仅作为研究人员的报酬补充,从而避免研究内容和项目设置的过度商业化;研究院的机构设置按照产业发展需求、而不是学科体系设置,研究人员的考评以社会贡献、而不是纯粹的学术成果为主,以此保证工研院研究成果的应用服务功能。国家可以考虑设立配套的引导资金,引导研究院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前沿技术和落后地区等具有较强社会外部性的领域投入。

(三)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充分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小企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经验,针对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科技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十三五”期间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一是结合“新工业革命”背景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现实需求,大力发展事业性的、公私合作的、商业性的大数据、工程数据库和高性能运算服务机构,其中事业性的服务机构主要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基本”服务需求,而公私合作和商业性的服务机构主要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提升”性服务需求;二是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向广大中小企业开放基本的研究实验设施,同时鼓励各类科技服务平台建立跨地区的服务机制,从而最大程度地使中小企业切实能够利用公共科技资源;三是大力建设国家、省、市三级综合性科技服务机构,综合性服务机构本身可以不直接提供科技服务,而是主要通过整合各类科技信息和资源,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各类科技服务的合作与对接;四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队伍的建设中,充分调动退休企业家、研发人员、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内在积极性,鼓励其以全职、兼职或志愿者的形式参与到事业性服务机构、公私合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各类服务活动中来,提高我国中小企业科技服务的队伍素质和公共服务质量。

(四)设立“中国制造业扩展项目”,在技术改造项目中加强生产工艺和现场管理指导,加快先进适用制造技术在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扩散和应用

生产工艺落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工程化、商业化的严重障碍。针对导致该问题的科技政策“重产品创新、轻工艺创新”、“重技术创新、轻技术扩散”的现象,加强工艺创新以及新工艺技术向广大中小企业的扩散和应用。建议设立专门的“中国制造业扩展项目”,鼓励大企业、工程类大学和具有先进生产制造技术的中小企业面向产业进行工艺技术、现场管理和产业工人技能提升方面的培训和合作,鼓励各类社会性组织和生产力促进中心面向中小企业进行生产工艺提升服务。通过技术咨询师认证和鼓励退休工程师成为工艺指导志愿者等形式,在目前的技术改造资金扶持项目中,加入现场管理和技能提升等咨询性服务内容,提高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效率,全面提升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

(五)充分借鉴SBIR和STTR政策的政策协调机制,实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全过程激励和扶持

针对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技术创新扶持和产业化扶持割裂的问题,设立分阶段的SBIR和STTR政策。以SBIR政策为例,按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生命周期采取分阶段的、有竞争的、差异化的操作方式:第一阶段为技术可行性研究资助阶段,该阶段政府为企业提供相对小规模的资助,第二阶段政府对第一阶段取得初步成功的项目提供进一步的资助。前两个阶段的政府资助都是无偿的。不同的是,在技术可行性阶段,采取“小额普发”原则,即大范围资助,但单项资助额度相对低,这样既避免了对失败项目的过度投入,又可以广泛培育技术种子。一旦进入研究开发阶段,资助就采取“大额集中”原则,以加快推进技术成熟。第三阶段是技术成果商业化的阶段,该阶段政府对企业的资助不是必然的,而是根据企业技术产业化的市场条件和企业能力相机给予,政府的主要功能是为技术产业化提供各类服务。与此同时,提高SBIR和STTR政策实施过程中项目选择、项目评估的透明度,通过社会化监督和治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诉讼服务,切实有效治理高技术产业中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竞争环境

目前,制约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获得技术创新收益的原因,既有知识产权执法不力的问题,更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诉讼成本太高的问题。基于此,建议国家和各级政府设立中小企业法律事务公共服务机构,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基本”法律服务,切实降低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成本,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做大做活基于知识产权的技术市场,使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多利用技术市场、而不是完全依赖产品市场进行开放式创新。严厉打击捆绑和搭售、信息公开不充分、忠诚折扣、限制性定价等企业垄断行为,严厉打击流氓软件、不实广告等不正当竞争活动,规范各类平台型企业的竞争行为,为高技术创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商业生态环境。

(卓丽洪,中国社科院信息情报研究院。贺俊,中国社科院工经所)

猜你喜欢
科技型知识产权科技
论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保护知识产权 激发创新动能
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开始啦
2019年度PALM展参展商获取知识产权优胜奖获奖单位名单
中国知识产权量质齐升
科技助我来看云
贵州省590家企业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入库
科技在线
科技在线
科技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