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融资平台审计中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对比分析

2015-07-05 02:25赵一方
2015年52期
关键词:债务融资政府

赵一方

摘要:由于分税制得改革,使得全国各地涌现除了大量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弥补财政资金不足公为当地经济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政府融资平台数量和地方政府债务数量爆发式的增长,使得地方政府融资风险急剧增加,为防止地方政府债务引发金融危机,我国利用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共同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监督管理,防止危机发生,本文拟通过对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在政府融资平台审计中的不同之处进行对比分析,来探讨如何建立政府融资平台的长效治理机制。

关键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国家审计;社会审计;长效治理机制

1994年税制改革中财政收入比例由78%下降到44.3%,而相对的财政支出比例没有明显下降,使得地方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且权责不匹配,严重制约了地方经济发展,并且《预算法》中规定政府不得进行债务融资和赤字预算。为规避法律制约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筹措资金保证项目的正常建设,而且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也带动了建筑、钢铁、人力等几个领域的发展。但随着政府融资平台数量和债务数额的攀升,地方政府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背负沉重的债务暴露出严重的财政危机。为防止财政危机向金融风险转化,自2008年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审计,将政府审计、社会审计作为防止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重要举措,下面通过对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在政府融资平台审计中的不同之处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如何建立政府融资平台长效治理机制。

一、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在政府融资平台审计中的不同点

(一)审计主体不同

政府融资平台审计中国家审计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国家审计机关主要对政府融资平台中涉及国家资金及项目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国家审计人员所需的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拨付。社会审计的主体则是具有相关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社会审计主要是对政府融资平台的利益相关者负责,保证信息真实可靠,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审计的权限及侧重点

政府融资平台中国家审计是依据宪法等有关规定对其涉及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的企业进行强制性的审计监督,审计中发现的企业违规行为有权依法处理。国家审计侧重考察政府融资平台中项目申报,审批,建设过程中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社会审计则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受托审计,即社会审计无权对相关企业直接审计,需要政府融资平台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且审计范围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所约定的。社会审计作出的审计报告易受到委托方的影响,以至于影响审计报告意见类型而不能进行深入调查。

(三)审计的依据及审计成果

在政府融资平台审计中国家审计依据《国家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由于国家审计是一种依法行政行为因此审计行为和审计处理依据等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且国家审计会对所涉及到政府融资平台有交易事项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出具审计取证单、审计报告、决定等。社会审计的审计依据是的独立审计准则。在审计工作结束后,注册会计师根据内容向政府融资平台委托人提交相关审计报告并对其真实完整性负责。

(四)审计程序、法律责任不同

在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审计时需依照法律依法审计,并根据职责、权限、审计程序对其作出相应处理,在政府融资平台审计中国家审计人员必须到现场直接参与审计,作为被审计对象所涉及到的政企对审计机关作出的相关审计决定必须执行,如果对其处罚决定有异议时需先执行审计机关的决定后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社会审计结果仅需提交给委托人不能采取后续处罚措施,并且在实施阶段会导致审计结果存在客观差异。

二、建立政府融资平台治理的长效机制

截止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主要是银行贷款,且仅银行贷款就达到了9.7万亿元风险集中,而且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自身定位模糊、管理混乱,信息披露不透明、投资效率低下。这些问题若不及时解决会对我国的金融系统和经济增长造成巨大冲击。上述对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及风险防范仅靠一方是不够的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发挥自身优势,进行资源整合建立长效机制。

(一)发挥各自优势,建立应对政府融资平台的审计方式

社会审计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以往的审计方法开展审计工作,但是社会审计对审计对象的总体方向把握不强,使得其审计只是停留在财务报表这个层面,缺乏对其深入的分析。国家审计则对整体把控作为前提,对重要内容深入了解分析重点审计,提高审计效率。所以在进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审计时需要结合国家审计对总体的把控能力,分析审计重点内容时结合社会审计的经验和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双方审计的优势达到最优效果。

(二)促进地方政府融资渠道完善

为保障地方政府的合法权利,促进资金高效流动和资源合理配置,防止部分政府违规举债,我国可以通过修改《预算法》和《担保法》等法律,来规范地方政府大量举债的行为,授予地方政府发债的权利,使其在公开、透明的操作环境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债务融资,接受公众的监督。并完善政府绩效考核标准,将政府债务的管理和偿还纳入考核標准,明确责任,防止出现坏账、过度借贷的情况,加强政府资金信息披露,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完善平台的管理,规范平台运作

融资平台的主管部门应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对涉及地方政府担保的融资平台进行全面的清查整顿,对其中无资质、职能重叠、资产规模不足、虚设平台进行清查整改。并按照所实施的项目类别进行分类整合。集中优势统一管理,发展强大资本实力。对于资金薄弱的地区,融资平台要适当集中,控制平台总量。完善政府融资平台的治理结构,利用自身的债务来调节融资平台的资本结构,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律实体。

(四)严控地方政府债务

地方政府对其债务数额和期限的科学合理规划。明确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及偿还,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准则划分责任,完善偿债机制,建立追责制,并将债务的举借及偿还作为干部任期内的考核标准,防止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当地政府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情况合理规划中、长期债务,控制债务总量。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级的评价制度,明确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的参与范围,部分投资风险较高的项目应限制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的参投比例,而且各级地方政府应在财务报告体系及预算决算中设置政府债务,并对其负债数额及偿还信息进行重点披露。

(五)建立和完善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完善考核体系。并结合当前我国的金融、财政以及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债务风险预警系统。监管部门对政府债务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的数量进行定期汇总、分析,预测。对出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早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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