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议我国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2015-07-05 05:03周浩娜
2015年52期

周浩娜

摘要: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而是两个大家庭的事情,婚姻关系的建立与消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如夫妻身份关系问题,两个家庭之间的财产问题,离婚时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很多方面,这其中最常见的是房产分割问题,房产分割问题情况复杂,在实践中较难处理,新的司法解释颁布后对房产分割有了一系列新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人们的热议,本文写作目标是分析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新规定,并指出在实践应用中遇到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

关键词:夫妻房产分割;婚前按揭购房;父母为子女购房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处理离婚案件时如果不能较好地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很有可能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到知识产权、公司股权或债券、有价证券、房产、其他贵重物品等很多方面,但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也是最主要的是房产分割问题。

房产分割问题在现实中有很多种情况,案件一般比较复杂,下面将区分不同情况,分类阐述。

一、婚前购买的房产的分割

(一)婚前全款购买房产

婚前购买房产并付清全款的问题比较简单,不存在多大争议。一方面,如果是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付全款购买的房产,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此房产的所有权属于该方单独所有,不会因为男女双方登记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有。另一方面,如果是即将建立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为了婚后共同生活而共同出资全款购买的房产,当然应该属于夫妻双方所有。

(二)婚前按揭购买房产

1、婚前双方付首付,婚后双方一起还贷

关于婚前男女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购买按揭房在离婚时如何认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做出规定,学理上也有一定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按借贷关系来认定。我赞同夫妻共同财产说,因为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并且为了日后能更好的在一起生活而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一方还贷

比如婚前男方一人支付首付款购买房产,婚后仍由男方还贷,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认定该房产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女方承担着主要的家务劳作和家庭日常零碎花销等事务,对家庭的贡献不可忽视,因此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的同时,应该给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3、结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双方还贷

第一,房产证登记一人名字

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支付首付款购买房产并且购买时间是在结婚之前,结婚之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产贷款,而且该房产的产权证上登记的是支付首付款的一方的名字,在进行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时,该房产的归属由夫妻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房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以判决争议房产归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1]。返还给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还贷金额,并且另一方有权根据还贷比例就争议房产的增值部分主张相应的权利。

对于结婚前一人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但是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另一方的名字的情况未做出明确规定。我认为应该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一方面,如果说出资方为了体现结婚的诚意而选择把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这种情况可能就会按照财产赠与来认定。另一方面,如果说出资方把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是为了利用其它一些便利条件,如为了利用住房公积金或者是为了规避某些地区限制购房的政策,应当充分考察当事人购买房产之初的意愿,认定房产为夫妻按份共有再进行分割或者认定为属于一方单独所有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二,房产证登记双方名字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只规定了房产证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情况,现实中还会出现另一种情况。当事人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双方还贷,并且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两人的名字的情况,我认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物权法》对于动产的所有权规定很明确,登记人为所有权人,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房产,产权登记为两人,且婚后共同还房贷,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更符合物权法和婚姻法的法理精神。

二、婚后购买房产的分割

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后,夫妻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对于房款出资没有确切证据证明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该属于共同财产,这没有多大争议。婚后置办家庭生活所需的物品,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是为了婚姻生活一起购买的,家庭生活中本来不会将各自的财产分的一清二楚,一般就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产的分割

(一)一方父母出资

之前我国婚姻法有过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确立后,父母为新婚夫妻出资购置房屋的,父母是为了给新婚夫妻减轻生活负担,目的是为了夫妻双方能共同生活得更好,这部分出资可以视为父母送给夫妻双方的礼物。但如果父母自我财产保护意识较强,在出资时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话,则视为该方子女的个人财产。新的司法解释跟之前的规定略有不同,明确了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男方或女方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即使未明确表示赠与哪方,只要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出资人子女一人的名字,从保护私有财产的角度出发,该房产默认为是购房一方的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如果婚后丈夫或妻子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但是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我认为这种情况应该从父母购买房产之初的意愿出发考虑,既然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那父母的本意应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父母出资

由双方父母用自己的钱一起为子女买的房产,即使房产证上只登记一方的名字,夫妻双方各自的父母出多少钱,各自就拥有多大比例的所有权,为了进一步保护私有财产权和父母的利益,该房产所有权性质是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有约定的话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遵从当事人约定[2]。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房产证上登记了夫妻双方的名字,离婚房产分割時产权归属如何认定,是否应该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目前没有明文规定。从一般法理来看,应认定为共同共有。而父母双方出资比例差距很大的话,离婚分割房产按共同共有平均分割,可能会有损出资比例较大一方的利益,但是在家庭生活中彼此分割的并不是那么清晰,做不到绝对的保护私有财产,家庭生活本来就是同心协力的共同生活,不可什么事夫妻双方都独立分割开来。

据有关数据调查表明,当今我国社会离婚率比之1980年《婚姻法》颁布之初大约增高了百分之九十,而离婚率最高的城市,要数北京、上海这类一线大都市[3]。婚姻家庭法学家安东尼曾经说过:如果立法不适当,法律本身便会刺激离婚并产生大量的悲剧。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关房产分割的条文,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坚持了男女平等原则,并注重保护在分割房产过程中私人财产所有权和父母的财产权益,进一步保障家庭稳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刘新运《浅析房产在家庭财产中的认定与分割》[J].法制与社会,2013-07

[2]杨纾林《浅议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几种情况》[J].商品与质量·焦点关注,2012-03

[3]吴琦《家务贡献补偿制度的解构与重塑》[J].江西社会科学,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