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一族婚姻家庭习惯

2015-07-05 05:03赵士渊马天
2015年52期
关键词:柯尔克孜族婚姻关系

赵士渊 马天

摘要:该族的发展历史悠久,其所形成的婚姻家庭风俗习惯在日常的生活中对调节处理当地农牧民的婚姻家庭关系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本文从该族婚姻习惯和家庭关系两方面予以介绍,以便民众有相应了解。

关键词:柯尔克孜族;婚姻关系;家庭习惯

一、结婚年龄方面的习惯

在该族聚居的农村地区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就是人们的“结婚年龄都比较早,女子在12-15岁就可以结婚,如果女性超过15岁或更大还不结婚,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1]

克州当地农村的年轻人一般15、16岁就结婚了,这是很普遍的现象。早婚夫妻一般会把年龄改到规定的年龄,如果年龄太小无法修改,人们就会先结婚等到年龄符合了再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至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最重要的问题是孩子的落户问题,由于父母没有结婚证以及没有自己独立的户口,他们的孩子就成为了黑户。婚姻得不到国家的承认,孩子的实际年龄与户籍年龄就会相差很大,当孩子生病、有意外的时候无法获得乡镇医疗卫生保障。

早婚问题在柯尔克孜聚居的农牧民地区经常发生,有两个原因,一是《古兰经》上规定女性到了一定年龄就必须结婚,二是农村柯尔克孜族家庭孩子较多,父母希望在有生之年帮孩子完成婚姻大事。

(一)氏族外婚制

在新疆克州、和田地区等这一族聚居区都存在一个现象:同一氏族一般不通婚,习惯上直系7代和旁系5代亲属之间不得通婚,与其它氏族、部落或民族的孩子通吃同一母乳长大的男女,也不得通婚。他们认为吃同一母乳的两个孩子就是亲兄弟姐妹。[2]而且过去这一族人一般不会和其他民族或者习俗差异较大的柯族异性通婚,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有三个:

第一,过去人们的部落意识很强烈,看到陌生人都会问问是哪个部落的,如果是本部落的人会更加热情。

第二,这一族非常重视亲戚间的交流,过去由于交通不便外地的柯族结婚带来不便,不方便男女双方的走动。所以,父母不会同意孩子跟较远地区的本民族异性结婚。

第三,因为该族生活的环境不同,各地柯尔克孜族的方言和生活习俗也不太一样,有些父母不太同意孩子与自己生活习俗差异较大的柯族异性结婚。

但是随着人们思想的进步和改变以及交通、信息的便利,这一现象正在逐步改变。除了一些特殊情况的家庭和习惯存在极大差距外,父母一般都会同意自己的孩子和本民族之间的结婚。

(二)抢婚习俗

因为萨满文化的影响,抢婚习俗一般认为是古老的掠夺婚的遗存或变异。该族在长期的游牧生活中也存在着抢婚习俗,但是,在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生活中抢婚被认为是一种可耻的事情,因为被抢的女方多半是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抢去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一系列的政策实施,我国的各个方面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在新疆得到了实质性的贯彻落实,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地改变,所以各种欺压事件也在慢慢的减少,目前除了柯尔克孜族聚居区的极少数意外,这种抢婚习俗正在慢慢消失。

(三)离婚中夫妻财产分配

在离婚财产的分配中,该族还保留着独特的习惯,无论是在游牧地区还是城市,他们在对离婚案件中的夫妻财产分配问题很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大多是通过民族习惯法或集体协商来解决的。

根据离婚对象的年龄不同,离婚财产的分配习惯也有所不同。

老年夫妻之间的离婚财产分配所遵循的习惯有:1、离婚时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会拿出30%左右分给妻子。2、不动产归男方所有,女方只把自己的生活用品带走。3、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抚养,男方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女方没有抚养权。

年轻夫妻之间的离婚财产分配习惯:1、如果女方提出离婚,那么女方除了带走自己的生活用品外,得不到任何财产。2、如果男方提出“休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平分,女方个人生活用品归女方,孩子的抚养权由夫妻共同商量如何分配,大部分情况下孩子由男方抚养,如果有两个孩子则由夫妻各抚养一个,但是房屋、田地等不动产归男方所有。离婚中的夫妻财产分配和孩子抚养问题的特点:1、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不在离婚夫妻财产分配范围内。2、根据女方在离婚案件中的年龄大小和离婚诉求是否得到男方的允许,夫妻离婚财产的分配有所不同。3、传统习惯中关于离婚财产的分配比较清晰,柯尔克孜族离婚案处理夫妻财产很少通过法律途径。

二、该族家庭关系习惯

(一)父系家长制度

在该族家庭关系中还保持着父系家长制的习俗,父亲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对外的事情都必须听从父亲的旨意,所有家庭成员都严格听从父亲的安排。女子则负责家庭的日常生活与孩子的教育问题,母亲的地位仅此于父亲,所有孩子都应当尊重和维护母亲。“在该族的家庭中家规和家庭义务较严格:子女要服从父母,妻子要服从丈夫。”[3]

在重大事务的决策和遗产分配关系中,父系亲属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家中儿子割礼、女儿的成年仪式、节日时的重大聚会等重大事务,父系亲属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当遇到结婚事宜时,父母首先应当咨询父系亲属的意见,在结婚的各个程序中父系亲属都应当在场,并提供相应的帮助。

该族在继承制度上,采用的是父系继承制。一般父系亲属没有继承权,所有财产归子女继承,只有当父母去世时无其他子女,由父系旁系严格按照继承顺序继承,但是房屋和田地等不動产除了直系血亲继承外,父系亲属也不可继承。

(二)家庭财产的分配与继承

在家庭财产分配与继承的问题上,该族的习俗有其特殊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子女应当无条件的服从父母的财产分配与继承,并且兄弟姐妹间几乎不会出现因财产分配而发生冲突的是事情,因为在柯尔克孜婚姻和家庭生活中非常重视亲情。

在柯尔克孜家庭财产分配中根据他们的民俗习惯,父母很少立遗嘱,他们会在有生之年将财产分配给孩子们。财产的分配一般会遵循四个原则:第一,幼子分配的财产较多;第二,一般出嫁的女儿没有财产继承权,第三,其他子女财产分配平等;第四,根据每个孩子结婚后的经济情况,来分配财产。

“该族从财产分配与继承上来说采用的是幼子继承制。”[4]一般父母给子女分家后和小儿子住,由小儿子赡养父母。幼子的特殊权利:1、分得家中主要的财产。2、分得家中的所有不动产。3、父母患重大疾病时,幼子尽自己最大能力救助后,可以向自己的兄弟姐妹或者父系亲属请求帮助的权利。幼子的特殊义务:1、父母生病时幼子应当尽幼子义务,柯尔克孜族家庭中很少出现几个孩子轮流照顾父母的情况,照顾父母一般都在幼子家进行,并由其他兄弟姐妹给予适当的帮助。2、幼子有义务将家庭兴旺、田地不可荒废,不可将祖传的不动产变卖或抵押。3、如果其他成家的兄姐需要幼子帮助,必须帮忙完成交代的任务。(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蒋超.民族习惯法与民族习惯涵义解析[J].法学研究2008(3):23.

[2]马召伟.新疆柯尔克孜族民事习惯法述论[J].黑龙江史志,2012(17):82.

[3]宋才发.库尔干村调查[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120.

[4]曾林桃.王林彬.保持与改革新疆柯尔克孜族家庭财产分配与继承习俗探究[J].201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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