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何日走出“夢魘”

2015-07-09 14:51
澳门月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監管問題法律

延誤、超支,似已成本澳大型公共工程代名詞。典型的,如新城A區填海工程延誤;氹仔北安碼頭工程成“大白象”,至今依然啟用無期;作為重大交通基建工程的輕軌工程更似陷入無底深潭,連澳門段何時動工亦是未知數,遑論輕軌落成啟用時間。拖得越耐,輕軌最終造價料將天文數字。即使立下“軍令狀”的“萬九”公屋工程,部分仍有阻滯,建成的更屢現質量問題。公共工程延誤直接影響民生,超支耗費公帑,最令公眾氣結,多份審計報告均剖析了相關問題,但過後城市基建還是泥足深陷。教訓一個接一個,嚴重打擊政府的管治威信。

公共工程之所以反覆出現延誤、超支,歸根究底便是政府採購、招標、預算制度法律已不合時宜,欠缺有效監管機制。加上承建商可提出種種延期理由,結果工程延期又成為大型工程的“習慣”,有的甚而衍生質量問題。

相比之下,私人工程鮮見延誤。路氹城一幢幢大型綜合度假村,工程爭分奪秒,從動土到竣工不過兩三年。究其因,商業機構以盈利為目的,量入為出,在訂定工程合同時,明確施工期,延期需賠償損失等,雙方一切依合同辦事,自然水到渠成。況且,即使普羅大眾家居裝修,亦會與裝修師傅明碼實價、確定工期。同樣是工程,政府主導的大型公共工程為何又是另一回事?

誠然,當局亦非不知公共工程的種種弊病,特別是投標、開標、中標、簽約一切依法,但執行起來卻大打折扣。需要從改革法律、監管制度方向著手,明確將研究引入補償性違約金。然而,修訂預算綱要法、承建商分級、公共批給評分制度、訂立“採購法”等應對方法,提出多年,至今未有下文,唯一肯定的只是修訂“預算綱要法”會在今年啟動。多年來,政府乃至全社會為公共工程延誤、超支付出了龐大代價。

痛定思痛,當務之急,政府須透過修訂法律法規,改善公共工程漏弊,更重要的是政府要建立善用公帑的心態,否則,再完善的法律,亦是徒然,公共工程永遠走不出延遲、超支夢魘。

(澳門/張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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