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整合研究

2015-07-12 15:00肖鹏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
科学中国人 2015年20期
关键词:整合研究发展

肖鹏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

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整合研究

肖鹏
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

摘要:众所周知,自我国的近代开始,对于法学的研究就渐渐的被区分成两种不同意义、内容相悖的理论。他们分别为“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长期以来,两种学派相互争执,却无法争出胜负。随着社会的发展来看,或许将两种学派所推崇的思想相结合才是法学最理想的发展手段。本篇文章对于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整合可能性进行讨论,究其观点仅为个人意见。

关键词: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发展;整合研究

对于法学的研究从古至今都是值得重视的课题,法学是各大高校必修的课程,一个国家的秩序规范将由法律所制约,依法治国,建立健全法制制度等都是国家发展的必要方式,对于法学的两种观点来说,一个推崇自然理论,一个推崇真凭实据,本身就是两个截然相反的概念。但是在法学的发展过程中二者又缺一不可,所以我们不妨换个角度去看待两种法学的立场,使它们能相辅相成,为法学的发展推上一个新的台阶,以下将详细的论述两者进行整合的观点。

一、“法”的本质研究

法学之所以作为一门学科存在,是因为在国家的发展进程中,法学是规范公民行为义务的依据。在其作为学科成立以前,很多人类对于法所具有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由于各个学派的不同立场,对于法的本质说法也就呈现多种多样,然而将其整合就会发现,它仅仅具有两种途径:分别是法的精神与法的表现形式。因此,我们不如尝试着从哲学层面来分析法的本质,通过抽象的举例来讲述法的本质内容。我们不难发现世间的万物都会存在着“内部性”与“外部性”。就比如日常我们所接触到的各类文章,从外部性开看,我们看到作者的语言文字,从内部性来看,是寻找作者所要表达的思想意识。因而我们要读懂文章就需要通过文字的表达来体会作者的思想感叹。法的内部性与外部性也是双重性存在的,法的精神就是代表着法律所崇尚的惩恶扬善的正义精神,而法的表现形式则是对于我们所说的惩恶扬善的具体实施内容,是一种善举或者遏制罪恶的事发生。由此,我们将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相悖的内容进行逐一分析。

二、自然法学的论述

对于自然法学来说,它所推崇的理念就是将法与善等同于一体,也就是是说世间的所有善举都是法的表现形式,而与善相违背的的法律将不是法律。但是我们所纠结的问题就是,什么是善,善的意义很广泛。“善”可以作无数种诠释——大到“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小到“谁主张谁举证、保护善意第三人、罪刑法定”等都是对“善”的经典诠释——但任何诠释都无法表达“善”的全部内涵,更不可能等同于“善”本身,正如老子对“道”的诠释“道可道,非常道”——“善”亦不可为语言所尽道。再用一个虽然抽象但易于理解的类比补充说明:“善”可以类比为高等数学中的“极限”,对“善”的追寻过程正如对数学中“极限”概念的描述——一个无限接近而永远无法达到的过程,或者说永远处于进行时而无法成为完成时。也正因为此,自然法学才能拥有无穷的动力而不会因找到对“善”的终极诠释而宣告自身的终结。由此可见,自然法学的局限在于忽视了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善”的完美诠释,更不可能等同于“善”本身,其试图将“法”等同于善将会来带法律的不稳定与随意性。但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必须是稳定的且能为大众所理解。于是自然法学将“法”应当等同于“至善”的理念遭到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强烈批判。

三、实证主义法学走向另一极端

针对自然法学的局限性,实证主义者批判:人们对于“善”的诠释具有主观性及随意性,且无普世的标准。因此这样的“法”没有统一的陈述,会产生大量无止境的争端,也就难以负担其作为社会规范的角色,正如实证主义的代表法学家凯尔森所言“正义就是一个意识形态的概念,是一种反映个人或群体的主观倾向的价值偏爱的‘非理性的理想’”。于是实证主义者提出,应当搁置对于“善”的争论,将法学研究的重心从追寻无法定义的“善”转移到通过对具体法律规范的分析(法律的语言、逻辑结构、体系等)来充分保障对“善”的某个具体诠释的实现。因此实证主义法学沿着一条与自然法学完全相反的道路展开对法学的研究,其动力在于“通过分析设计‘法’的外部形式以保障现有对‘善’的诠释得以充分展现”,而不去探究这些诠释本身的价值,也不去追寻其他的诠释。

然而,证主义法学对自然法学的批判亦不无矫枉过正的负面效果。实证主义法学在搁置对“善”的争议的同时也将“追寻至善”这条道路一并摒弃。尽管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对“善”作诠释,但不能据此否认“善”的不同诠释在内部性上具有深度的差异。例如,“男尊女卑”和“男女平等”都是对“善”的诠释,二者在形式上的确是“平等”的,但是从内部的精神上看,后者比前者立足于包容性更加广阔的视角上所做出的诠释,因而后者相比前者显然更加接近“至善”。另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在个案的裁判过程中,当演绎推理中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出现缺陷时,我们所运用的实质推理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寻求更高位的“善”作为新的大前提的过程。

四、整合的尝试

现在回归对“法”的本质的论述,可清晰地发现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分别只关注“法”本质中的一半而对另一半视而不见。自然法学的道路在追寻“至善”的同时忽视了每一个对“善”的诠释都是“至善”的真实显现与实践,其眼中的“法”是只在梦境中显现的海市蜃楼;而实证主义的道路在乐此不疲地实践“善”的同时却将追寻“至善”这一终极精神摒弃,其眼中的“法”是无比精密却没有灵魂的机器。故对“法”的本质中两重属性的全面诠释既是对二者的整合:“法”的形式——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必须以“善”作为出发点,并符合其所在时空下对于“善”的诠释,否则便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基础;反之,“法”的精神——任何一个对“善”的诠释,都必须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表达出来且为大众所理解,“法”才具有作为社会规范的意义。“善”对于法学来说,不仅是上行的顶点,亦是下行的起点。也许,短期内,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依旧难以接受彼此。但也许若干年以后,这两条在延绵几个世纪的争吵中渐行渐远的道路终将会蓦然发现,各自分别只是同一个圆环中的两半——它们分道扬镳的起点恰是它们殊途同归的终点。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只有将法的两者相悖的立场进行整合研究,才能是法学更加的完善,是法学的发展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但是几百年的相互争执,想要一时间将两种理论想融合,是很难做到的,所以在这条道路上我们应该更加深入的研究,找出更多二者融合理念的优势,使人们逐渐的关注并接受。

参考文献:

[1]杨显滨.论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互动融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12,30(9)

[2]董斐斐.论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博弈与融合.青年科学(教师版),201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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