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传媒低俗化问题的思考

2015-07-12 07:36邹生才
2015年41期
关键词:网络传媒经营者受众

邹生才

一、网络传媒低俗化的涵义与表现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把“低俗”解释为低级庸俗。低俗与“通俗”有很大的差别,通俗是指把高雅的东西以浅显易懂、能为大众接受的方式呈现出来。虽然低俗中包含某些通俗的成分,但它缺少通俗中的健康有益内容。要准确具体地界定低俗,很不容易。曾任国新办网络局副局长的刘正荣在谈到低俗的标准问题时指出:“这个标准存在于多数人的心里,就是把当代多数正常人的判断作为标准,当代多数正常人判断认为是有害的,就是有害的。例如,对青少年构成毒害的,以及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美国对低俗节目的界定标准是:尚未达到淫秽色情等级,但是却明显带有猥亵、不敬、脏话等下流内容或公然违犯社会基本道德水准的节目。按照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判断一个节目是否低俗,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其一,普通人按照现有社区标准能发现节目内容总体上诉求某种低俗的兴趣;其二,节目公然描述法律不允许的性内容;其三,节目总体上缺失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参照以上释义和标准,笔者把网络传媒低俗化界定为:网络传媒经营者淡化应有的社会责任,迎合部分受众的低级趣味和庸俗需求,制作、传播低级庸俗的产品,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运作方式。

网络传媒低俗化的主要表现,第一是传播色情,如色情视频、色情图片、色情文学;第二是宣扬暴力,如暴力色彩浓厚的网络游戏;第三是宣扬封建迷信,如算命、解梦、星宿之类的东西,这在网络传媒中很常见;第四是传播信息垃圾,如形形色色的绯闻八卦、虚假信息、垃圾广告,这在主流网络传媒如新浪网中也容易见到。

二、网络传媒低俗化问题产生的原因

网络传媒低俗化问题产生的第一大原因是网络传媒经营者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追求。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传媒的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网络传媒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传媒经济是一种“眼球经济”、“注意力经济”,按照法国著名学者布尔迪厄(Bourdieu)的场域理论,经济力量对传媒的控制和渗透往往是通过“大数原则”来实现的,即什么产品最畅销,就生产什么,什么产品投入小产出大,就经营什么。这种理论体现在传媒运作上,就是对收视率、广告收入、市场份额等指标的最大化追求。为了实现这种利益追求,一些网络媒体特别是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的网络媒体,难免会打擦边球,走灰色路线,低俗问题也就在所难免了。至于非法网络媒体,低俗问题就更普遍、更严重了。

网络传媒低俗化问题产生的第二大原因是网络传媒经营者对部分受众低级庸俗心理的迎合与利用。“一切从受众需要出发”已成为很多网络传媒的运作标准,“受众中心论”在商业化背景中异化为“受众决定论”。相当多的网络传媒经营者把通俗曲解为低俗,对部分素质较低的受众的庸俗心理极力迎合、大加利用。但归根到底,这种所谓的以受众需求为导向的传媒运作方式,实际上是一种以网络传媒经营者经济利益需求为导向的运作方式。

网络传媒低俗化问题产生的第三大原因是有关部门对网络传媒缺乏有效监管。一方面,由于对网络传媒低俗化的界定存在一定争议,相应的监管规制难以建立,已经建立的监管规制,也不够完善;另一方面,由于一些网络传媒经营者的低俗化运作方式打的是擦边球,对其难以进行有效监管,至于对频繁更换域名、转移到境外的非法网站,监管更是难上加难。

三、网络传媒低俗化问题的防治措施

网络传媒低俗化问题的防治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改进网络传媒经营者的经营理念。增强网络传媒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改进网络传媒经营者的经营理念,对于防治网络传媒低俗化问题,至关重要。在文化产业化的大背景下,网络传媒不仅具有营利性,同样具有公益性,网络传媒经营者要加强自律,自觉抵制唯利是图的经营取向,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的经营理念。坚持经常性的自查、自纠,坚决清除悖逆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德的、低俗的、不健康的、不诚信的内容。

第二,提高网络传媒受众的媒介素养。媒介素养是指传媒受众对各种媒体信息的辨别能力、批判能力、选择能力、利用能力。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4年1月发布了《2013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我国25岁以下的青少年网民数量为2.56亿,在全国网民总数中占比41.42%。相当多的青少年网民媒介素养偏低,对形形色色的媒体信息缺乏必要的辨别能力和选择能力,加之猎奇心理、从众心理驱使,他们容易受到网络传媒中的低俗内容的影响。因此,开设媒介素养教育课程、举办媒介素养教育讲座,提高青少年的媒介素养,已成为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

第三,加强对网络传媒的有效监管。首先,加强对网络传媒的立法监管。1994年以来,我国制定了一些监管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但这还不够健全协调,可操作性也不够强。其次,加强对网络传媒的执法监管。要形成严格的审查制度,对网络传播的内容进行适当性审查,过滤、删除低俗内容,取缔非法网站。再次,加强对网络传媒的社会监督。要畅通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公众对网络传播行为进行监督。

网络传媒的低俗化问题,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以上几点措施如能综合运用,可以防治网络传媒低俗化问题,发挥网络传媒的正确导向作用。(作者单位: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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