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令行千古 玉烛更奇葩

2015-07-13 03:12刘利群
华人时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饮酒论语

刘利群

中国饮酒文化可谓源远流长。夏王朝的夏桀,曾“为酒池,可以运舟”。商王朝的纣王,曾“造酒池肉林”,好为“长夜之饮”。周王朝的穆王,曾有“酒天子”之称。朝中饮酒作乐,多显奢靡之风;民间饮酒,则纯朴单纯得多。到了汉代,由于国家统一,经济繁荣,人民生活较为安定,因此饮酒之风更为盛行。西汉时的梁孝王曾邀集许多名士到梁苑喝酒,并令枚乘、路侨、韩安国等作赋助兴。韩安国因酒,赋几不成,邹阳替他代笔,被罚酒,而枚乘等人则得赏赐。这种在喝酒时制定出一定的规则,如有违反则必须受到处罚的做法,实际上就是酒令的先河。

酒令行千古,每朝各不同

中国古代酒文化非常发达。早在春秋战国时代饮酒风俗就有所谓“当筵歌诗”,“即席作歌”。从射礼转化而成的投壶游戏,实际上是一种春秋战国时代的酒令。

而到秦汉之间,尤其是汉代,人们在席间联句,名曰“即席唱和”,用之日久,便逐渐丰富,作为游戏性的酒令也就产生了。汉代有“觞政”,在酒宴上执行觞令,对不饮尽杯中酒的人实行某种处罚。《后汉书》云:“朱卢……令章为酒令,章曰:‘臣请以军法行酒令。”酒令名词在此书中记载得非常明确。何以“军法行酒令”?实为宴会中饮酒助兴为乐,君臣不分,同樽喝酒的游戏规则而已。

魏晋时期,文人雅士喜袭古风,以至整日饮酒作乐,纵情山水,清谈老庄,游心翰墨,作流觞曲水之举。最为著名的就是大书法家王羲之与当朝名士四十一人,在会稽山阴兰亭的修契大会。文人墨客按秩序安坐在潺潺流波的曲水边,一人置盛满酒的杯子于上流,使其顺流而下,酒杯停于某人面前即取而饮之,再乘微醉或吟诗或作文,这就是所谓“流觞曲水”。高雅酒令,不仅是一种罚酒手段,还可罚作诗文。他们或排遣感伤,或抒展襟抱,诗篇荟萃成集由王羲之醉笔走龙蛇,写下了名传千古的《兰亭集序》。

到了唐朝,这是我国文化发展的一个高峰,也是酒令得以长足发展的时期。白居易诗曰:“花时同醉破春愁,醉折花枝当酒筹。”酒令在唐代时,形式多种多样,丰富多彩。最为有趣的是唐代传奇《申屠澄》用雅令求婚的动人故事。布衣秀才申屠澄赴任县尉,风雪阻途,夜投茅屋。好客的主人烫酒备席,围炉飨客。风流才子申屠澄举杯行令:“厌厌夜饮,不醉不归。”他引用《诗经》句行雅令,不料话音刚落,坐在对面的主人之女就咯咯地笑了起来,说:“这样的风雪之夜,你还能到哪里去呢?”说完,少女多情地看了申屠澄一眼,脱口出令:“风雨如晦,鸡鸣不已。”申屠澄听后,惊叹万分。他知道少女是用《诗经·郑风·风雨》里的诗句,隐去“既见君子,云胡不喜”后两句,说明少女已含蓄而巧妙地向他表达了爱慕之意。于是,申屠澄向少女的父母求婚,喜结良缘。

“论语玉烛”奇,酒令更雅致

唐代还有一种筹令饮酒的方式,如“论语筹令”、“安雅堂酒令”等。正反面刻逗乐要求举止及找寻某种特别饮酒者正反面刻逗乐要求、举止及找寻某种特殊饮酒者,共有五十种酒令筹,上面各写不同的劝酒、酌酒、饮酒方式,并与古代文人的典故相吻合,既活跃酒席气氛,又使人掌握许多典故。如:“孔雀开樽第一”;“座上客常满,樽中酒不空。得此不饮,但遍酌侍客,各饮一杯”;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这些故事,以前总认为只是史书上的记载而已,而1982年出土于江苏省丹徒县丁卯桥附近的一座唐代银器窖藏中的银鎏金“论语玉烛”龟形器酒令筹筒,则验证了“论语筹令”是真实的。

现收藏在江苏省镇江市博物馆的唐银鎏金“论语玉烛”龟形器酒令筹筒,由龟座和圆筒两部分组成,刻成处皆鎏金。其筒高34.2厘米,筒深22厘米,龟长24.6厘米。龟昂首曲尾,四肢着地,北部隆起,阴刻龟裂纹;龟背中央设双层仰莲,上承圆柱形筹筒,宛如龟背上竖立着一支金色蜡烛;筒身以鱼子纹作地,上部刻龙凤各一,间以缠树花叶,龙凤间长形方框内刻双线“论语玉烛”四字;下部饰四个瓜果形开光,内皆錾刻相啄飞鸟一对;筒身底部外突,侧壁刻一周菊瓣图案;筒内有鎏金酒令银筹50根。整个器物凡有花纹处皆涂金,是娱乐酒器具中的极品。

酒令银筹形制大小相同,筹长20.4厘米,宽1.4厘米,厚0.05厘米。均长方形,切角边,下端收拢为细柄状;每枚正面刻行体令辞,字内鎏金,令辞上半段采自《论语》语句,下半段是酒令的具体内容,包括“自饮(酌)”、“伴饮”、“劝饮”、“处(罚)”、“放(皆不饮)”、“指定人饮”六种。其中一枚上刻“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觥录事五分”字样。“录事”为酒宴中的服务执事,“五分”指饮酒的数量,“民”字缺笔,显系避李世民之讳。酒令中的饮酒量分五分(半杯)、七分(大半杯)、十分(一杯)、四十分(四杯)和随意饮五种。

唐代饮酒行令时的制度是酒宴上设有执事人,分为觥录事、律录事、录事和玉烛录事。酒宴席次坐定,众人公推觥录事,由觥录事决定抽筹次序,并指定律录事、录事和玉烛录事,共同担任酒宴的执事。觥录事是酒宴上酒令权威的主持人,由较活跃且有威望的人担任,掌管酒令和纛,负责决定对违规者的惩戒。律录事是辅助主持,由了解酒令、熟知在座人情况且酒量大的人担任,是行酒令中的具体执法者,负责执行觥录事的指令。录事,是酒席间的一般服务人员,人数不限。玉烛录事,是负责专管“论语玉烛”酒令筹筒的服务人员。

过去,有关唐代饮酒行令方面的实物罕有所见,文献记载也语焉不详,丁卯桥唐代银器窖藏中银鎏金论语酒令筹及其配套器具“论语玉烛”酒令筹筒的发现,为我们了解唐代的饮酒风俗与娱乐生活提供了珍贵的资料。

(责编  孙礼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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