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项下海运提单处理的若干问题探讨

2015-07-18 10:19齐伟伟
对外经贸 2015年2期
关键词:信用证

[摘要]海运提单是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主要凭证之一,也是银行需要重点审核的单据之一。在信用证项下,需要保证提单缮制的准确性,并符合信用证规定。因此在缮制提单时,要明确信用证项下处理提单的总体要求,注意提单中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装运港和卸货港的处理。向银行交单时注意提单应该是清洁已装船提单,交单时间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避免交单时遭到银行拒付。

[关键词]信用证;提单;UCP600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5)02-0023-02

[作者简介]齐伟伟(1983-),女,汉族,山东德州人,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结算方式,实行的是凭单付款,只要受益人或指定人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提单是一种重要的运输单据,是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主要单据之一,也是银行需要重点审核的单据之一。提单缮制的质量不仅会影响到能否顺利交单结款,而且还会涉及货物所有权的控制。

一、信用证项下处理提单的总体要求

1认真审核信用证中关于提单的规定

提单是重要的国际航运单证,也是物权凭证,可以在不同国家流转、转让。另外提单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比较多,因此法律适用也比较复杂。所以,在收到客户的信用证时需要严格审证,对信用证中关于提单不合理的要求,对受益人或银行有风险的要求,需通知客户修改信用证,否则极容易造成货款两空和引起复杂的法律纠纷。

2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单

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简称UCP600)规定,在信用证项下,银行处理的是单据,不考虑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等,银行审核也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因此对受益人(出口商)来说,只有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制单,才能做到单证相符。要做到提单要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提单要与UCP600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提单本身内容之间要相符。

总体来说,缮制提单应遵循外贸制单的基本原则,即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原则。需要注意的是信用证和提单都是采用英文书写,对于国内的外贸从业者来说,易受到母语思维习惯的约束,所以制单时需认真细心,忽略单词或者任何拼写错误都有可能造成单证不符,遭到银行拒付。特别是在某一商品行情不景气时,这些错误都有可能成为进口方拒绝付款或要求降价处理的借口。

二、实际工作中处理提单应注意的问题

1提单中托运人的处理

通常情况下,托运人应该是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但有时信用证可能规定托运人为某第三方,这种情况多出现在转口贸易中,根据UCP600规定,银行可接受这种托运人为第三方的要求。受益人应注意,尤其是同时规定提单的抬头为空白抬头的时候,因为受益人在向银行交单时,需要托运人背书,就有可能需要作为托运人的第三方背书而耽误时间,甚至不能及时背书转让而贻误交单时间。对于规定托运人为第三方的情况,需要向客户了解情况,如果受益人不方便或者很难与第三方进行联系,此时应该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

托运人一般不能填写客户(买方),如信用证中有规定,受益人应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该项条款,否则易导致货款两空。但在FOB条件下,由客户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卖方事先收得货款后发货情况下,可以接受买方的客户作为托运人,但事实上此时已无需用信用证支付。

2提单中收货人的处理

收货人就是提单的抬头,是拥有货物所有权的人,收货人应严格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填写。在信用证下,抬头一般都是指示性抬头,指示性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没有正本提单无法提货,受益人、银行可以控制货权。但有些业务中为了防止提单流转中的风险,也存在记名提单,但银行一般不接受记名提单,所以,对于信用证规定抬头为具体某个单位的记名提单,应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如果客户坚持,需要了解客户所在国家对记名提单的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像美国那样仅凭身份证明即可提货的情况。为防止客户不通过正本提单仅凭身份证明提货,受益人需要在提单上声明提单适用中国的海商法,以此来保证货物所有权安全。

国际商会《审核跟单信用证下单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简称ISBP)对提单的抬头做出了具体的规范:

(1)信用证要求抬头以某个具体的单位或个人为收货人,提单的收货人栏里不得出现“To order” 或“To order of ”字样,无论字样是打印的还是预先印制的。如:信用证规定收货人抬头为To abc company,而提单的收货人却填写成To order of company,这种抬头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要求。记名抬头提单虽然有前面所述的风险,但特殊情况下,记名提单能避免指示提单在流转过程中存在伪造背书转让的风险。信用证规定收货人为抬头,肯定有收货人自己的考量。受益人既然没有提出修改信用证,那么就得按信用证要求填写抬头。

(2)信用证要求抬头“To order” 或“To order of”,则提单不可做成以具体的单位或个人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

(3)若信用证要求提单抬头做成指示或者凭托运人指示为抬头,则该提单托运人或托运人代理人背书。

另外在依据信用证制单时,需要弄清楚信用证中一些代词的指代,认识不清也会导致善制抬头错误。如:信用证条款规定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ur order。而提单的收货人却填写成To order of abc company。此提单不符合信用证要求,这里“our order” 应该指凭开证行的指示,提单的收货人应为To order of ×××Bank。又如:信用证条款规定抬头为To conginee,此时填写提单抬头不应照写To conginee。如果某个公司为收货人,而抬头应该填写To ××× company。endprint

3提单中被通知人的处理

被通知人是指货物到达目的港,通知接货的对象。若信用证中有规定,按信用证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名称、地址。如信用证未规定具体被通知人,正本提单此栏可以空缺,但副本里此栏填写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目的在于方便承运人在目的港及时、妥善地与收货人交接。

4提单中装运港和卸货港的处理

装运港、卸货港按信用证要求填写,信用证要求禁止转运的,提单中不得出现转运港。但信用证对装运港、卸货港规定的比较笼统时,如装运港为Chinese ports而卸货港为USA ports,那么在制单时就要填写具体某个港口,例如装运港填写 Shanghai China,卸货港填写 Sanfrancisco USA。需注意的是国际上很多港口存在重名,因此港口后面一般要加国家名或地区名以示区别。

如果信用证允许转运,在装运港填写转运港名称,在卸货港名称后加注转运港名称,如Humburg w/t at Hongkong表示在香港转运到汉堡港。

若信用证规定卸货港为Houston/New Orleans/Miami则表示卖方选港,提单上卸货港只用填写其中一个就可以满足信用证要求。但是若信用证规定卸货港为Option Houston/New Orleans/Miami则表示买方选港。此时提单上3个港口都需要填写在卸货港才能满足信用证要求。显然这里就相差一个单词,稍微疏忽就会造成单证不符。

三、信用证项下向银行交单注意事项

1提交的提单应该是清洁已装船提单

信用证要求提交的提单均为清洁提单,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但并非所有的批注都构成不清洁提单,如:托运人在提单上所做的关于货物数量、品质的声明。或者由于一些原因可能出现实际装船货物的数量、重量与提单申报不符,以此更正过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构成不清洁提单,但遇到市场行情不好,往往也会成为客户以不清洁提单为借口而拒绝提货付款。因此在实务操作证也要尽量避免实际装船货物的数量、重量与提单申报不符的情况。另外,银行只接受已装船提单,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备运提单,受益人应该确定提单应该有已装船批注,否则银行不会接受。但如果批注“已装船”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或者“已装船”批注未签字并加注日期,此时银行就不接受这种已装船提单。

2向银行交单应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

信用证中都规定了交单的到期日,受益人必须在到期日当天或者之前完成交单,信用证规定的交单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付款和保兑责任的最迟期限,也是受益人向银行交单的最晚期限。但在UCP600里还规定了一个最迟交单期即装运日后的21个日之内,受益人交单应该同时受这个日期约束,以先到期为准。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信用证规定了装船期、交单期以及UCP600规定了最迟交单期,有时受益人无法在规定时期装船,装船日期超过了信用证规定的时间,为了使提单能符合信用证要求,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发符合信用证规定时间的提单,以便能顺利交单,这种行为属于倒签提单,这种行为易使收货人遭受风险,收获人面临收货延迟,收货人可以通过查阅航海日志,确认属于伪造提单,以此拒收货物,而使受益人遭受巨大损失。

[参考文献]

[1]缪东玲国际贸易单证操作与解析[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

[2]张敏彻底搞懂提单[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9

[3]顾民最新信用证(UCP600)操作指南[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张彤彤)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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