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购销领域商业

2015-07-24 19:24黄君君
现代企业 2015年6期
关键词:议价耗材医药

黄君君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医疗腐败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越来越重,已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医疗腐败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更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如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整顿规范医药购销秩序,探索防治的对策,建立健全防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对控制和减少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推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含义及特征

1.行为隐蔽化。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一般都是暗箱操作,具有很强的隐秘性和欺骗性,加上行受贿双方存在利益关系,彼此都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贿赂行为很难被外界发现。由于药品和医疗器材购销渠道单一,缺乏价格透明和公开的竞争环境,多数为销售人员主动上门推销,通过秘密手段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账簿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部分采购人员与销售人员长期“单线联系”,少数腐败分子乘机“暗箱操作”,在大项目和大购销活动中进行幕后交易,从中收受贿赂。

2.手段多样化。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形式日益多样化,花样不断翻新。从以往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暗中给予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现金、有价证券、物品、礼品,发展到现在以学术活动等名义支付有关人员劳务费、咨询费、评委费或提供各种娱乐消费、考察等形式,物质化贿赂与非物质化贿赂形式并存。

3.窝案串案多。医药购销领域业务范围广,涉及岗位比较集中,涉案人员层级较多,呈网络分布,一旦有犯罪发生,往往是窝案串案。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多发生在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医用器械的采购、管理和使用环节上,涉案人员集中涉及与此相关的部门、岗位和人员,如医院领导、药剂科和业务科室负责人、采购员、主治医生等。

4.目的明确化。供应商暗中给予医疗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获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药品、医疗器械“打进去”销售,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通过“二次促销”给予某些医务人员“回扣费”(开单费、提成费等),以提高药品销售量。

5.涉及金额大。近年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呈群体性发展趋势,行贿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上下疏通,左右打点。回扣从过去的以医院领导、药剂科长、业务科室主任为主转到以临床科室医生为主;从以大型医用设备和贵重药品为主向消耗性医疗器械和临床常规用药扩散,特别是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力度加大后,医疗卫生单位领导采购自主权变小的情况下,这种趋势更加明显。

二、A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现状及成因

1.A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现状。A市地处华东地区,目前有3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16家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全市药品、医用耗材、检验试剂均通过省药品(耗材)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集中采购,医药购销制度健全,渠道正规,各项程序公开;药品和医疗器械经销企业和经销商具备资质,手续合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医药购销体制和渠道的转变,商业贿赂问题仍然屡禁不止。回扣作为药品代理商和医药代表走进医院的“敲门砖”“杀手锏”,导致一些医师开大处方,用进口药和高价药品,给患者实施滥检查、过度医疗等行为,已是不争的事实。其后果直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重了群众看病经济负担,同时也腐蚀了部分意志不坚定的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客观地讲,在招投标后,贿赂远离了院领导,却击中了一线骨干。2012年以来,该市某二级医院就有7名业务骨干因商业贿赂受到党纪处分和刑事处理。

2.A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成因。从宏观上分析,一是缺乏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监督和制裁,不正当竞争随之产生;二是医药市场进一步开放和购销渠道的转变,加剧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现象的蔓延;三是财政投入不足,医疗机构发展资金受限,以药养医现象仍然存在,医药回扣等活动随之产生。

从微观上分析,一是药品经销人员为了取得非法优势,不惜抬高药品价格,使出厂价只有几元的药品,几经转手便成了几十元乃至几百元的高价药,将成本转嫁至社会和患者,利润则层层盘剥,由此发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二是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驱动,以及医务人员受不良风气的侵蚀,药品回扣和提成成为一些医务人员“另类补偿”收入来源;三是二级医院非基药招标没有实行一品双规、带量采购,往往一个品种有几种规格、几个药企中标,中标价格较高、利润较大,医院掌握了二次选择权,因而产生了“二次议价”。据统计,2014年A市三家二级医院中某二级医院药品进货总额12105万元,二次议价总额1028.4万元;某二级医院药品进货总额3219万元,二次议价总额228.9万元;某二级医院院药品进货总额2330万元,二次议价总额68.9万元。以上数据说明药品、耗材招标后的利润空间仍然很大。二次议价成为“集体受贿行为”(“二次议价”行为违反了《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规定“不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价格,二次议价、变相压价,或者与企业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的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理”)。

三、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防范对策

1.严堵行贿关。药品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滋生出特殊的从业人员——医药代表。无论是医药生产企业的药品代表,还是医药经营公司的医药代表,大都是挂靠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个体经营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为医药代表提供“证照”、代开发票等便利条件,医药代表向被挂靠的企业缴纳一定的管理费或手续费,不受法人监管,不承担民事责任。医药代表靠扩大药品的销售获取更多利益。贿赂医生,使医院能够最大限度地使用其药品,成了医药代表最常用的杀手锏。根据国家卫计委《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加大考核力度,对医药代理机构、个人明确政策底线,规定对触碰商业贿赂“红线”的药企,在省集中招标中失去入场券。向医务人员输送“糖衣炮弹”的公司将“黑榜除名”,而“上榜”的公司也将受重罚,严重者将会遭到封杀。

2.查处受贿者。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要对医务人员进行严肃政策教育,提高医德,增强医务人员对药品销售商贿赂的免疫力。首先,加强卫生系统的行业作风建设,使广大医务人员坚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全面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其次,完善并严格执行医院内部药品进货环节的各项教育制度。强化《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等规定,不准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收入挂钩等制度。医院要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纪检、审计、财务部门全程跟踪并进行公示。再其次,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决不手软,不仅要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特别要对与违纪违法分子相勾结,直接参与或包庇、纵容违法活动的有关人员依法严厉查处,以打促防。

3.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建立和规范二级医院药品、耗材采购机制,构建比较完善的药品、耗材供应保障体系,确保药品、耗材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对二级医院使用的药品、耗材实行以省为单位公开招标采购,量价同招,“双信封”评审,最低价中标;在保证药品、耗材质量的前提下,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采购数量与价格挂钩,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压低采购成本。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集中付款,降低药品、耗材流通领域的利润水分,减少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4.实施人才培养奖励计划。每个人都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种种需要,有效地运用激励机制,能有效地调动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建立现有人才培养和重点专科奖励制度,在卫生系统内有效地形成比学赶帮超的氛围,激励大家立足岗位成才的积极性。并将在工作中具有科学远见,具有一定工作才干的人员选拔到科室领导岗位工作,以使其发挥更好的作用。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进步奖或建成重点专科,按获奖层次及等次分别给予科研团队及个人奖励。政府设立医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工作专项资金,通过各种奖励措施,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

5.医院内部设立“阳光帐户”。医院为保护医务人员,可采取二次议价的方式,来尽量挤压降低供应商的利润空间,以减少行贿受贿事件的发生,所有让利均纳入医院大帐管理。建议在纪检部门的监管下医院内部设立“阳光帐户”,把药品、耗材二次议价形成的企业让利,以及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回扣”全部存入“阳光帐户”。财政部门负责帐户资金的综合管理,纠风部门负责对资金收缴、核拨和使用进行监督。

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生长在经济社会机体上的一颗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危及社会稳定。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程,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依法进行治理整顿。

(作者单位:江苏省句容市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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