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治理与产权交易解决国内碳排放问题启示

2015-07-29 07:07苏皑
现代商贸工业 2015年14期
关键词:网络治理碳排放产权交易

苏皑

摘 要:气候变化是当前各国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如何有效控制碳的排放一直是各国学者热衷于研究的一个领域。在对通过产权界定的办法解决碳排放问题的若干影响因素的分析基础上,提出运用网络治理理论对通过产权交易途径解决国内碳排放方法进行优化和改进,从而提出优化产权交易理论的途径。

关键词:网络治理;产权交易;碳排放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4-0182-03

气候变化是当前各国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如何有效控制碳的排放一直是各国学者热衷于研究的一个领域,目前学术界的一个普遍观点是,通过运用产权界定的办法构建碳排放交易机制是解决碳排放过度所造成的气候变暖的重要途径,虽然在实践过程中该理论对碳排放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其中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拟从公共治理的角度补充完善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的缺陷,完成现有的通过产权交易途径解决碳排放问题策略的优化。

1 碳排放产权交易研究的现状

通过对碳排放产权交易问题研究相关文献的梳理,总结得出对这一问题研究的三个维度:

(1)以产权理论发展基础为研究的维度:吴健、马中以科斯为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的发展起点,从交易费用与资源配置效率和组织形式的关系、产权制度建立如何解决碳排放外部性问题以及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以兼顾制度变化特点与制度运行成本等三个方面分析了科斯定理对碳排放产权交易问题理论贡献。杨继通过对碳排放交易理论发展过程中有主要贡献的经济学家庇古、科斯和欧玲所提出理论的梳理,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碳排放交易的特点、动机和原则并对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2)以产权交易机制的构建为研究的维度:孙法柏、李晓芬通过对国外典型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研究提出了我国构建了减排的有效机制,及通过开设碳排放交易所、促进市场机制与政府作用相结合、建立节能配额制度和严惩排放超标企业等措施实现机制的构建目标。李凯杰、曲如晓通过对初始排放权分配机制的比较研究和初始排放权与碳排放交易市场运行效率之间关系的研究提出了免费分配、拍卖分配的最优设计思路。赵雪、钟定胜等运用基尼系数方法对碳排放权进行分配,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一定成果。

(3)产权交易的法律研究维度:王志华从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构建的现实障碍与法律困境角度入手,分析了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构建的法律对策问题。刘明明通过对碳排放产权交易与碳税的比较分析提出了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制度选择思路。李静云通过分析国际气候谈判中各主体间的关系及立场,探索建立气候保护的国际法律新秩序的模式。

2 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在解决碳排放问题上存在的问题

2.1 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的基本思想

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的基本思想:首先,根据环境控制目标及环保要求确定环境的容量,并进一步确定碳排放总量;其次,要构建碳排放交易的产权机制,其中包括了产权初始分配机制、产权交易机制、监督管理机制等,完成碳排放市场的构建并实现与现行法律和制度的整合;最后,通过碳排放市场所形成的价格体系实现引导排污者的排污决策的效果。

2.2 碳排放市场的构建与运行过程中的缺陷

(1)碳排放总量估算的困难与测量方法存在的误差。

目前学术界在根据环境控制目标及环保要求确定环境的容量时存在方法选择上的分歧,由于碳排放是一个多组别、多层次、动态变化的复杂大系统,而在这一大系统中又存在若干碳排放的子系统,所以确定碳排放的总量是极复杂和困难的工作。排放源总体分两大类:可明确测量的具有固定排放点的点源和无法精确测量的非点源,其中点源中又包含了若干子系统:燃料燃烧排放系统、工业生产排放系统、农业生产排放系统,交通运输排放系统等等。非点源则包含人类生活过程中随机出现的碳排放活动和自然界中的碳排放情况。碳排放总量的确定主要是依据具有固定排放点点源的碳排放测量情况,而对点源碳排放的每一种测量方法都有其优势和劣势。调查法:虽然可以针对污染源作出详细、准确、广泛的调查与精确的估算,但是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与材料成本,同时调查结果具有很强的实效性。实测法:是通过对采集排放气体的流速、流量、浓度等参数的测量计算气体排放总量的方法,这一方法使用专业的环境测量工具有较高的精确性,但是采样过程中需要筛选有代表性的样本,因为人力、物力的限制不可能实现对污染点的逐一采样,所以会出现成本与测量精确度的矛盾,一般情况下只对重点污染监控指标进行监控。申报法:根据各排污单位的排污量的申報计算出排污总量,一方面要求对各排污申报单位的排污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行检验,另一方面对没有进行排污申报的单位是无法将其排污量计算到总量中去的,所以这一方法估算的排污总量与实际排污量差距较大。

(2)市场交易机制构建中的问题。

①产权分配机制构建中的困难。明确产权是构建市场交易机制的根本前提,因为只有明确了产权归属,才能让希望使用资源的人向资源的所有者支付货币,消除资源使用混乱的现象。但在产权界定实践过程中发现很难寻找到一个完美的分配方案。

基于历史排放状况的分配:指先由管理机构制定标准,然后依据标准将碳排放量免费分配给各个碳排放单位,该方法虽然能在成本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完成碳排放的产权界定,但该方法可能导致对企业的过度补偿问题出现,同时该方法对拟进入行业的潜在新企业存在制度的不公平,这些企业可能面临因为没有历史排放记录而不能获得排放许可或排放许可价格过高的问题。

基于最新数据的分配:指根据现有的最新数据(产量数据、排放量数据、投入量数据等)对基础许可排放进行定期更新,而不是仅仅限定一个固定排放基础。该方法虽然可以激励企业提高生产绩效和生产力,同时有效的减少了免费历史排放产生的碳泄露问题,但是这一方法形成政府的变相补贴,会出现错误的投资机制并引导资金流向高污染的行业和企业。

基于拍卖的分配:指碳排放权由相关政府机构进行统筹管理,并采取拍卖的方式使各组织机构通过竞价获得碳排放权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求。采用该方式不仅可以获得碳排放权拍卖收益并用于减排工程投资、改善税制、降低管制成本等方面,还能保证各企业在拍卖机制下公平的获得排放权。但事实上,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基于拍卖的分配和基于历史排放状况的分配对收入的影响是没有差异的。

②碳排放市场的运作困难。市场运作的关键在于产权的界定和价格机制的形成,首先在碳排放的产权界定是困难的,作为具有负生产效果的权利(碳排放权利)也是生产要素的一种,由于碳排放的形态、数量、存在区域具有动态变化的特征,所以要完全清晰的界定是很难做到的。其次虽然存在供求关系这一形成价格机制的基本关系,但供求矛盾的调合更加复杂,伴随着碳排放市场制度建立与维护费用、交易费用与协调成本的存在使得碳排放成交价格往往高于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价格水平。

2.3 监督与现行法律制度整合的困难

首先,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很难界定,碳排放权同时具备了生态属性和经济属性,及缺乏客体的界定工具又存在主体动态性特点,截止2014年个别省份虽有针对碳排放权的行政法规的设立,但目前尚无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碳排放法律制度和规则,现有的相关法律也并未完全解决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的界定问题,这直接影响到监督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其次,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制约了法律规定的监督范围,出于管理成本和管理效率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目前多数地方行政法规对纳入碳排放管理的企业和组织进行了门槛设置,以广东省为例,2014年3月1日颁布施行的《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含扩建、改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以上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企业)纳入配额管理,其他排放企业和单位经省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可以申请纳入配额管理,这一规定使得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存在局限性,无法切实反应碳排放市场的供求关系。最后,监督手段的单一化同样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现实问题,由于由于碳排放是一个多组别、多层次、动态变化的复杂大系统,所以要精准的监督碳排放量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各种监督手段与方法都存在缺陷,从而导致监督手段的法律化过程的困难。

3 网络治理对于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问题的启示

3.1 改变以政府组织为中心的单一治理主体

通过构建由政府组织起主导作用其他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碳排放治理主体,加强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公民个人更多等参与到碳排放治理问题的解决中来,通过各个治理主体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承担碳排放问题这一公共事务治理的责任,这样一来有利于政府组织协调各个社会力量运用群测群控的方法解决非点源碳排放测量面临的困难,使得碳排放总量的核算更加精确。

3.2 在网络治理框架下构建有效的治理工具及适用环境

改变运用政府权威发号施令、制定并实施政策这一传统单向的管理工具,通过构建合作与协商机制把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普通公民纳入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中来,针对具体公共问题,通过对强制性、混合性、自愿性工具的综合使用以达到控制目标。由于网络治理更加依赖于工具的激励、沟通、契约等特性,因此政府在主导网络治理工具构建的同时还应注重网络治理机制的建立。

网络治理工具能有效运作的基础是相互依赖的主体间互动而形成的一套有效的治理机制,首先是信任机制的构建,这是网络治理工具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只有治理主体之间相互信任才能有效减少分歧和障碍,约束各主体行为从而促成网络治理主体的有效合作。其次是构建有效的协商机制,由于网络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结构使得构建有效的协商机制以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这一机制是保障各主体实现良性互动解决公共问题的基础。最后要构建学习机制,促使治理主体间的相互学习并形成统一的价值和知识体系,从而能正确的认识分歧并解决分歧,促进政策的有效执行。

3.3 完善多层级的网络治理结构

构建由国家、地方政府与社区治理三个层次的网络治理结构,每一治理层次都包括政府、私营企业、公民组织、社会团体多个治理主体的参与公共事务的处理,通过构建的一系列对话、协商、谈判、决策等集体选择机制弥补监督与现行法律融合的困难问题。

将碳排放治理对象私营企业纳入到治理主体中来,一方面,有利于其增强私营企业在碳排放问题上的社会责任与道德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在制定具体治理措施时可以更详尽客观的了解治理方法的选择对治理实际效果的影响,从而能够做到及时优化方案改善治理效果。通过国家、地方政府与社区治理三个层次的网络治理结构的构建,能有效弥补行政监督手段单一的缺陷,构建网络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1]吴健,马中.科斯定理对排污权交易政策的理论贡献[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

[2]杨继.碳排放交易的经济学分析及应对思路[J].当代财经,2010,(10).

[3]孙法柏,李晓芬.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的比较与借鉴[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4]李凯杰,曲如晓.碳排放交易体系初始排放权分配机制的研究进展[J].经济学动态,2012,(6).

[5]赵雪,钟定胜.基尼系数法在全球碳排放权分配中的应用研究[J].环境科学与技术,2015,(1).

[6]王志华.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构建的法律困境与对策[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

[7]刘明明.碳排放交易与碳税的比较分析—兼论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制度选择[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1).

[8]李静云.走向气候文明—后京都时代气候保护国际法律新秩序的构建[J].中國环境科学,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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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Z].2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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