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一律死刑”议题没有句号

2015-07-31 17:21张天蔚
浙江人大 2015年7期
关键词:拐卖儿童人贩子罪刑

张天蔚

“人贩子一律判死刑”的网帖,从一则传说中的营销策划,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议题,以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负责人,都出面做出回应。按照这位负责人解释,我国法律对于人贩子的处罚已经相当严厉,刑法规定,拐卖儿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起刑点已高于故意杀人罪的最低起刑点(3年),而且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

然而可以预计,这番解释很难导致舆论的平息,因为“可以判死刑”不等于“一律判死刑”的法律释疑,并没有回应“人贩子一律判死刑”呼吁的核心诉求。而对于因为各种原因而带入“格杀勿论”激情的人们来说,基于法律条文而做出的理性解说,显然不足以承载和纾解他们心中的愤怒。处于激情之中的人们,渴望的是一种社会共鸣,而不愿接受可能更接近理性的冷静声音。

其实,“人贩子一律判死刑”的呼吁,并不需要过多地进行理性的驳斥。罪刑均衡、罪刑法定,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也决定了对任何罪行、罪犯,都不能采取“格杀勿论”式的无差别惩罚。何况少杀、慎杀,乃至最终废除死刑,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不可逆转的趋势,中国亦如此。实际上,呼吁对人贩子“一律死刑”,大多更是激愤情绪的表达,就连参与呼吁的网民,也未必指望“人贩子一律判死刑”能够落实为法律条款或司法实践。媒体的讨论,如果还继续执着于法理的争论,恐怕也就如同最高法的回应一样,看似理性客观,其实却有些失焦。

“人贩子一律判死刑”的网帖能够变成真正的公共议题,其最根本的原因首先在于,近年来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相对多发,而寻找失踪儿童的成功率又相对较低。对于这类案件的受害家庭而言,失去孩子的巨大伤痛,与迟迟甚至终生不能找回孩子之间的撕裂感,很容易让受害家庭和关注此类案件的善良公众,产生人贩子应该“千刀万剐”的愤恨。而贩卖儿童罪案的破案率越低,越容易让公众产生“杀一个是一个”的非理性表达。

面对这样的非理性焦虑,理性的声音固然不该缺席,但据理而言的论说,却未必能够起到实际的作用。人们真正想听到、看到的,是更切实的找回孩子的承诺和行动,是公安、司法部门更大的决心、更高效的机制。不难想象,如果大多数拐卖儿童案件都能破获,则人贩子的侥幸心理不攻自破,公众对人贩子的重刑期待,也就不会那么强烈。反之,如果破案只是极低概率的偶然事件,则即使面对“落网必死”的风险,也很难吓阻人贩子们铤而走险。

一言以蔽之,面对“保护孩子不被拐卖”的伤害、担心和焦虑,郑重的承诺和有效的行动,比讲理、解释更必要,更迫切,也更管用。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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