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八部》对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启示

2015-08-05 09:01李宇君
法制博览 2015年7期
关键词:死刑天龙八部

摘要:在金庸的武侠作品《天龙八部》中,两个严重犯罪人最终皈依佛门、重新做人的结局为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探讨带来一定的启发。死刑替代措施是指立法上在废除最严重的犯罪的死刑的状态下,用以替代死刑的、与死刑严厉程度相当但更为人道的刑罚措施。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犯罪、恐怖活动造成多人死亡的犯罪、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人的犯罪等这些最严重的犯罪,应以不得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来替代死刑。

关键词:天龙八部;死刑;替代措施;终身监禁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080-02

作者简介:李宇君(1992-),女,汉族,山东淄博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在读法学硕士。

调查研究发现,死刑替代措施会对民众的死刑观念产生重要影响。在中国,根据部分机构和学者针对死刑所做的调查研究的数据,绝大多数民众支持死刑,反对废除死刑。而在一项针对死刑替代措施的社会调查中,对于问题“有学者主张用其他的方法来代替死刑,如用不可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代替死刑(即对原本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不判处死刑,而是改将他一辈子都关在监狱里)等。对此,您是否能接受?”,3381份有效回答里,有62.2%的人选择了可以接受。①韩国、美国针对死刑问题的相关民意调查也获得了类似的结果。

可见,死刑替代措施的研究对当前我国死刑制度改革具有积极意义。当前,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在我国,基于传统文化和特殊国情的影响,死刑的废除尚不能实现,但是限制并减少死刑已成为我国刑法发展的趋势。本文希望通过对死刑替代措施的探索,为我国死刑限制和废除的改革进程做一点努力。

一、《天龙八部》中犯罪人的最终归宿

在金庸的武侠作品《天龙八部》中,萧峰的父亲萧远山和慕容复的父亲慕容博最终皈依佛门、重新做人的结局一直给我留下了特别深刻的印象。最近读到死刑替代措施的文献,又想到了这部作品中两个犯罪人最终放下仇恨、皈依佛门的故事。我觉得这个意味深长的归宿可以为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探索带来一点启发:当滔天罪行已然发生后,是杀死犯罪人以示惩罚,还是改造犯罪人使他变成一个“好人”?

《天龙八部》整个故事都围绕着雁门关之战展开。大燕皇室后裔慕容博为光复大燕国,策划雁门关一战以挑拨宋辽两国关系并挑起武林纷争,向中原武林豪杰谎称辽国有高手来探听大宋军情,使中原武林高手在雁门关一战中围攻了来大宋探亲的萧远山一家,杀死了萧远山的妻子,萧远山悲痛跳崖,将儿子萧峰留给了中原武林高手抚养,散布虚假消息策划该悲剧的慕容博也就此消失。可以说,慕容博是雁门关之战案中的幕后元凶,一众中原武林高手受其欺骗以民族大义为名围攻了萧远山一家,杀害了萧远山的妻子。

三十年后,萧峰长大成人,萧远山暗中将当年参加雁门关一战的中原武林高手一一杀死报仇,还杀害了萧峰的养父养母和师父,武林人士都怀疑是萧峰所为,欲除掉萧峰,萧峰开始追查自己的身世。在这一环中,萧远山杀死当年杀他妻子的中原武林高手,虽是报仇,却使自己也成为了犯罪人。后来,萧峰、萧远山、慕容复、慕容博等都在少林寺相遇,说清了当年的往事,开始厮杀。萧远山、慕容博在打斗过程中遇到了少林寺藏经阁的高手扫地僧,扫地僧劝二人泯却前仇,二人不肯。扫地僧假装将慕容博打死,萧远山终于释怀,慕容复发现父亲被打死欲杀萧远山报仇,扫地僧又假装将萧远山打死,携二人尸体而去。众人追至扫地僧处,发现萧远山和慕容博苏醒过来,他们二人经历了复仇与生死之后突然大彻大悟,最终都皈依了佛门。

我们来看故事中的两个犯罪人。截至到两人皈依佛门的时间点,这两个人都是身负命案、犯下滔天罪行的人。然而他们本身真的那么十恶不赦、不可饶恕么?慕容博是大燕国皇室后裔,背负着光复大燕的政治理想,策划了雁门关之战这场血案以制造武林纷争为大燕光复创造时机,可以说他的复国执念和不择手段制造了之后的诸多悲剧。而萧远山三十年前只是带着妻子和孩子从辽国到大宋省亲,却横遭不幸,从此踏上了复仇的道路。犯罪人犯罪的背后总有它的原因,既有个人原因,也有社会原因。

武侠社会是无法制的社会,因此这是一个无法制社会里冤冤相报的复仇故事。试想如果没有扫地僧的出现,如果是萧远山终于杀死慕容博报了仇,慕容博之子慕容复必要找萧远山报仇,萧峰便又要找慕容复报仇,中原豪杰们杀掉萧峰为武林除害……杀人偿命的循环式报仇会造成更多的血案。再回到《天龙八部》里这个故事的结局,两个犯罪人最终大彻大悟,放下仇恨、皈依佛门,从充满杀气的人变为了“好人”,从此在少林寺跟随扫地高僧吃斋念佛、度过余生。这和假如他们被杀、他们的儿子继续厮杀报仇相比,可以说是一个最为理想的、充满包容与人性的积极的结局。《天龙八部》里的这个故事是一种无法制社会里的理想的、艺术化的状态,在现实社会里,我们应当尽量考虑到全局的公平正义,犯罪人犯了杀人等严重的罪行后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那么如何处理能达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又不违人性的效果呢?

二、死刑替代措施的概念和各国情况

死刑替代措施是什么?目前,我国学者对于死刑替代措施的概念尚没有统一的结论,多是在我国保留死刑、限制并减少死刑的背景下讨论死刑替代措施的,并有部分学者将死刑替代措施与我国限制死刑问题和刑法制度改革问题进行了混同。笔者认为,应当将死刑替代措施与限制、减少死刑的措施区分开来,以厘清死刑替代措施的概念。立法上削减死刑罪名、司法上限制死刑适用都是在我国保留死刑的背景下对限制并减少死刑进行的探索,但是死刑替代措施应当是对未来立法的探索,是建立在废除死刑的状态下的。限制、减少死刑研究的任务是逐步限制、减少死刑,以达到废除死刑的目标,而死刑替代措施的任务则应是探讨在废除死刑的状态下,用什么样的措施来替代死刑。因此,笔者认为,死刑替代措施是指立法上在废除最严重的犯罪的死刑的状态下,用以替代死刑的、与死刑严厉程度相当但更为人道的刑罚措施。

综观一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各自采取的替代措施并不完全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无期徒刑或者终身自由刑或者终身监禁,如意大利、加拿大、德国、瑞典、芬兰、丹麦等国家的做法。在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有的是长时期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如在意大利,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必须服刑26年以后才能适用假释,在加拿大,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人必须服刑25年以后方能予以假释;有的是较长时期不得假释的终身自由刑,如在德国,被判处终身自由刑的犯罪分子服刑15年后才能假释。二是长期徒刑,如在西班牙,在犯一罪的情况下,在加重一级处刑后监禁的期限不得超过30年。②

三、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制度设想

如前所述,死刑替代措施是对未来实现废除死刑的状态下的死刑的替代措施。对死刑替代措施的设想,应当与未来废除死刑状态下的刑罚体系紧密相连,现行法律条件下对刑罚体系的调整应当是属于限制和减少死刑问题的研究范围,因此本节是对未来废除死刑状态下的死刑替代措施的设想。

首先,死刑替代措施处于未来废除死刑状态下的刑罚体系中,是该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目前,在中国刑罚体系及其适用中,死刑过重,生刑过轻,虽然无期徒刑也是较重刑罚,但在实际适用中显得过轻,与死刑差距太大。因此,在未来刑法体系的构建中,应当考虑到刑罚体系的梯度,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梯度的刑罚体系。在理想状态下,在该刑罚体系中,因为已经经过了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改革,留下的应当适用最严厉的死刑替代措施的应当是本应适用死刑的最严重的犯罪,比如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犯罪、恐怖活动造成多人死亡的犯罪、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人的犯罪等。其它严重程度相对较弱的犯罪应当适用该刑罚体系中相对较轻的其它刑罚措施。因此,死刑替代措施的严厉程度应当是与死刑相当的,只是不以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同样残忍的行为来实施。

在现代观念中,报应不再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绝对的报应,而应是等价的报应,犯下最为严重的犯罪的人,对其处以的应该也是一种严厉的刑罚措施,能够起到足够的威慑,以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在要求。《天龙八部》是一个无法制的社会,在有法制的社会里,若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件,国家可以运用公权力惩罚犯罪人来“报仇”,犯罪人的家属也不用再去报仇而陷入冤冤相报的循环里。但是,杀人是一种非法行为,犯罪人因为杀人行为应当受到惩罚,那么国家公权力可以也用杀人这种非法的行为去惩罚一个杀人的人吗?当国家公权力也用杀人的方式惩罚犯罪人后,被执行死刑的犯罪人的家属会产生报仇或消极的心理吗?犯罪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恶劣的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但杀死犯罪人就一定是实现刑法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目的的最好选择么?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犯罪、恐怖活动造成多人死亡的犯罪、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人的犯罪等这些最严重的犯罪,笔者认为,应以不得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来替代死刑。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后果已经无法挽回,死刑是国家通过一种杀人的同样非法的行为惩罚了一个犯罪的人,而不得减刑和假释的终身监禁既能使犯罪人永远丧失自由,严厉惩罚了犯罪人,保障犯罪人不再危害社会,又可以通过教育改造让犯罪人重新做人、通过劳动继续为社会创造价值,还能避免错判误杀的风险,更为健康、积极和包容。另外,笔者还有一个关于终身监禁人的劳动制度的初步的设想,让犯罪人在监狱中从事有偿劳动,劳动报酬补偿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接受。这可以使被害人家属可以获得一部分经济上的补偿,又能让犯罪人通过劳动来赎罪。死刑替代措施是一项复杂的课题,具体制度的选择和构建要经过更为全面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希望笔者的这篇文章能为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研究和探讨尽一点微薄之力。

[注释]

①袁彬.我国民众死刑替代观念的实证分析——兼论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立法选择[J].刑法论丛,2009(4):160-163.

②李希慧.论死刑的替代措施——以我国刑法立法为基点[J].河北法学,200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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