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厌讼”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2015-08-05 09:32孙浩钧李建军
法制博览 2015年7期
关键词:无讼

孙浩钧 李建军

摘要:我国古代有民谚谓:“饿死不做贼,屈死不告状”。这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对诉讼的排斥抵触。通过对这种厌讼心理进行研究,分析厌讼心理产生的根源,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于中国国情社会的巨大作用。

关键词:厌讼;无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135-01

作者简介:孙浩钧(1990-),男,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李建军(1989-),男,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

一、厌讼心理形成原因之一:对“无讼”理想的追求

(一)儒家思想文化是无讼理念的思想基础。儒家思想长期的占据着中国古代人民思想道德追求的最高境界。在人与人的日常生活相处中,这种崇高的追求演化为一个具体原则,即是“无讼”。在这种大原则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下,形成了将深明大义、不与人争者认定为君子,而将趋利避害、争为胜者认定为小人的标准。在中国古代,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治理社会的手段,并不必然被统治者所重视。千百年来自上而下的影响使得民众认为诉讼绝不算是一件光彩的事情。

(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无讼观念的经济环境。小农经济、地广人稀这样的条件使得人际交往变得单一。民事纠纷大多局限于邻里之间,诸如钱债、田土、户婚等等。在这样小范围内发生的纠纷,通过诉讼途径加以解决的效果显然是不好的。感情、颜面都产生很大的影响。

(三)“息讼宁人”的治国方略是无讼理念的政治环境。在立法上,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抑制人们的私欲,迫使人们按照“礼”的要求来生产生活,以此达到使人们“不争”之目的。在司法上,行政司法不分,地方不存在专职审判机构,行政官员以“父母官”的形象审理案件,审理中采用教育调解手段,以平息纠纷为目的。

(四)发达的诉讼外争端解决方式是无讼观念的客观条件。某种意义上说,发达的诉外调解机制严重抑制了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古代社会民间纠纷一般都存在于血缘和地缘的范围内,基于血缘产生的宗族组织和基于地缘产生的乡里组织必然对这类纠纷有更大的发言权和裁决权威。通过这样的争端解决方式反而是更加高效便捷的。

二、厌讼心理形成原因之二:对诉讼成本的综合衡量

(一)中国古代官方历来有“息讼”传统。这种传统使得诉讼效率极其低下,导致当事人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巨大而漫无止境。古代社会老百姓的经济来源不外乎农业产出,而农业生产又是最为耗时费力。一个诉讼者若想坚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必然会耽误其农业生产,也就无法保证其经济来源。无奈之下必然会放弃诉讼。

(二)司法体制本身存在的弊端,导致缺乏制约的腐败。一旦惹上官司,诉讼的每个程序都需要金钱来运作。犹如古谚所云:“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大大说明了在古代诉讼能否实现诉讼请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财富的多少。对于每个憧憬平稳安定生活的平民百姓,诉讼经济成本的无底洞无疑带给他们巨大的恐惧。

(三)中国古代社会是典型的人治社会,而非法治社会。在中国历朝历代虽有法制,但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始终是不健全的。在古代,基层行政机关同时掌控审判权力,没有专门的审判组织和力量。如此种种使得古代司法审判能力非常薄弱,也就大大降低了老百姓对于通过诉讼成功解决纠纷的信心。另外,在古代社会,审判的主要职能就是为了刑事处罚,处理民事纠纷从没有单独开展一套业务。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毫无诉讼权利可言。纠纷当事人对诉讼望而却步,实在没有办法才会选择诉讼。

司法效率低下致使诉讼者需要投入巨大的时间成本,司法腐败致使诉讼者投入巨大的经济成本,法律不健全司法不发达致使诉讼者投入大量的机会成本。从此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社会老百姓的诉讼负担是多么的沉重。

三、古代无讼社会对当今时代的启示

当下的中国正是社会重大变革、各种利益冲突加剧的时代。改革和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司法改革也正在全国范围如火如荼的进行。现代社会不可能是无讼社会,古代“无讼”的理想是不现实的,但无讼社会也能够为当下的司法改革提供一些启示:

完全依靠诉讼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想法是站不住脚的。坚持司法万能论无疑是对诉讼的成本和弊端视而不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充分发挥每个公民的参与积极性,引导民间组织、社会团体都有秩序的参与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共同体里来,建立完善的多层次、多角度、立体化的大格局来应对矛盾和纠纷。

具体来看,政府应当加大对非诉讼力量的支持力度,进而来化解巨大的法院诉讼压力。非诉讼力量可以包括劳动仲裁、商事仲裁、街道办事处、社区志愿工作者等等。这些非诉讼力量的充实,将充分发挥多元化解纷解决机制的优势,那就是适应性强、效率高、成本低。

另外,我国民众司法知识相对匮乏。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政府应当积极给予民众更专业化的司法案件的指导。一方面要给民众参与和表达的机会,另一方面要拓展渠道对民众进行科学普遍的普及司法知识。法治中国的建设离不开普通民众对司法的关心和信仰。

[参考文献]

[1]徐忠明.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4).

[2]潘宇.中国传统诉讼观念辨析[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4(2).

[3]赵亮.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探析[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1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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