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2015-08-05 09:54刘菁楠
法制博览 2015年7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

摘要: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日益严重。造成这种情况出现,有未成年人特有的生理心理特点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环境因素如家庭、学校、社区、文化等的影响。未成年人初入社会,可塑性大,良好的矫正措施能够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以及给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并且为其重新回归社会打下基础。面对不断发展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我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传统矫正方法,并不能起到应有的功效,不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本文基于我国社区矫正运行情况,发掘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空间,分析其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司法社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

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168-03

作者简介:刘菁楠,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

一、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司法社会工作,顾名思义就是进入刑事司法领域,以利他主义为指引,以科学知识和方法为基础的专业的助人活动。司法社会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配合公安机关的犯罪侦查和缓处考察工作、配合检察机关的刑事和解及暂缓起诉考察工作、配合审判机关的社会调查及暂缓判决考察工作、配合司法行政部门的帮教安置及犯罪矫正工作等等。①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是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的社区矫正。包括被判处管制的、宣告缓刑的、裁定假释的、准予监外执行的以及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②我国社区矫正还处在起步阶段,矫正对象主要是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群体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比例不大,人数不多。

2009年9月,两院两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确保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机制,提高队伍综合素质,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能力。我国目前建立了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③对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许多地方形成了由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关工委、共青团、教育部门,未成年人的家庭及亲友,其他热心社区矫正事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共同组成教育帮扶组织。

对于未成年矫正人员,要以学习、教育为主。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安排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并防止暴露身份,注重心理辅导和思想引导。尊重未成年人的情感,对进步及时表扬,对缺点进行善意提醒及有效制止。同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其自谋职业或推荐就业,帮助未成年人掌握一门技能。

二、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可行性

我国未成年犯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犯罪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快速上升趋势,整体上犯罪年龄提前。在质上也出现了严重化趋势,暴力犯罪、团伙问题比较突出。犯罪手段趋于智能化、成熟化。

未成年人犯罪有较为明显的特点。首先,未成年人辨识能力差、效仿能力强,容易受暴力、凶杀等不健康的亚文化影响,进而模仿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交叉感染,极大增加社会危害性。其次,循环往复的犯罪实践使一些未成年人逐渐形成了瘾癖,最终不能自控,在犯罪的道路上渐行渐远,难以自拔。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不仅避免了犯罪标签的负面效应,减少了狱内交叉感染,还可以为未成年犯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以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不再排斥、仇视社会,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司法社工的实践理念能够更好的发掘未成年人自身的潜能,帮助他们找到成就感,转移他们对问题的过度注意力,他们所遇到的问题会在做事情的过程中逐渐消失,这样才会以更人性化的手段达到助人目的。

未成年人犯罪是多方面原因促成的,其中,环境因素占了很大的比重,主要有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区因素和朋辈关系因素等。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组织规则、人际关系处理的地方。组织对个人影响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犯罪未成年人的道德观念是模糊混乱的,他们的法制观念也是淡薄和不完整的,主要表现为不知法、不懂法,而很多学校还存在唯分数论、重智轻德等错误的教育观念,缺乏应有的法制教育以及心理疏导。对于一些存在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不能采取有效的教育管理措施,放任其发展,致使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家庭教育不良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父母与孩子沟通不畅、家庭结构残缺,家庭氛围失睦等问题都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为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埋下隐患。不完整的家庭使未成年人缺失应有的完整的教育模式,以至于这些未成年人心理失衡或个性畸形,心理调适方面受到困扰,容易在情感、品德、性格、行为等方面出现问题。一些家长由于自身素质的低下,很难控制自己的不良言行,也很难对子女进行正确的教育。未成年人模仿性强,可塑性大,父母或兄长的不良言行易对他们产生负面的影响。

在未成年人所在的社区中,如果长期存在黄、赌、毒等不良行为,身处其中的未成年人便会受到影响,久而久之,会习以为常,甚至做出类似的不良行为。

作为一个群体,群体对个体的压力会表现为顺从行为。当群体决定做某件事情时,群体中的个体会由于受到群体压力而顺从,而不考虑此事是否符合自己的期望、社会的期望或可能的后果。未成年人易受江湖义气、哥们义气等不良意识支配,不良少年、犯罪少年之间很容易产生趋同性,纠合成一定的群体,并在其成员间巩固、强化着这种文化气息,互相包庇、互相利用,共同违法犯罪。

司法社工在整个犯罪矫治体系中,其功能不仅仅在于矫治,还贯穿于对罪犯进行司法矫正全过程,包括从罪犯审前的调查程序、审判、监禁到释放,都需要社会工作的介入。司法社工能够将犯罪学、心理学及相关知识运用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具有较高的矫正能力和管理水平,在介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过程中,能够避免行政色彩过于浓重,更好得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社工首先要与矫正对象建立信任关系。专业助人关系的建立,是社工开展矫正工作的起点。良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研究表明,在矫正对象刚进入社区时,社工若能及时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各种问题,那么,矫正对象一般都会很好的配合社工的工作。④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如社会调查方法为收集资料并通过分析资料评估调查对象,确定问题等提供了有益的帮助。

矫正介入的过程是刑罚执行过程和社会工作开展过程的统一。这里所说的矫正介入是指矫正工作者在收集、分析矫正对象的资料,诊断矫正对象的问题之后,制定矫正方案,以问题为导向开展的矫正过程。这个过程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刑罚执行矫正,另一方面是通过社会工作开展的矫正。⑤在矫正评估方面,社会工作关于评估的理论和方法同样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自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以来,虽然各试点地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者建设的具体情况有差异,但大都建立了专群结合、专兼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从各地的情况看,社区矫正工作均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组织,具体实施则由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则主要由司法社工担任。有些地方的社工由社团招聘和组织管理,有些地方的社工由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招录和组织管理。司法社工承担着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适用前调查评估、教育矫正、危险性评估等工作,将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专业工作方法应用到矫正工作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在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例如相关法律不完善,司法社工的定位、职责、权益维护等较为模糊;司法社工自身队伍建设仍待加强;良好的社会支持网络尚未构建等等。对于这些问题,不能任由其发展下去,以免影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效果,甚至造成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伤害。

[注释]

①席小华.论司法社会工作介入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必要性[C].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册),2009.8.

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一)[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3e7b2aad01011ct7.html,2012.8.

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一).

④张昱,费梅苹.社区矫正实务过程分析[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49.

⑤张昱.论社区矫正中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的统一性[J].社会工作,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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