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

2015-08-05 00:41董建
法制博览 2015年7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制度构建

摘要: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设立,对于解决“一捕即押,一押到底”的现象具有重大意义,该制度能够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但是,由于该项审查制度内容不完善、相关部门不配合、替代措施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实践中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收效甚微。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反思,结合实践经验,完善该项制度审查机制,细化制度内容,旨在构建一套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

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制度构建;人权保障;羁押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195-02

作者简介:董建,男,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干警。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在于防止超期羁押问题,对不需要羁押的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但是,这项规定很笼统,审查机制不健全、没有具体的程序和标准、操作性不强等。应当对这一制度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细则,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一、羁押必要性制度的含义和价值

(一)羁押必要性机制内涵

羁押在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意思是:拘禁、关押等含义,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方式。由于我国的现行法律之中并没有对羁押的概念进行明确说明,其实它更倾向于一种状态,而不是一种强制措施,因此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

(二)羁押必要性制度的价值

1.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刑诉法建立新的羁押必要审查程序,通过我国特有的审查制度,能够让无必要继续羁押的人获得人身自由,改变以往“一押到底”的模式,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能够完善刑事强制措施,这项举措价值不言而喻。

2.有利于解决超期羁押问题,节约司法资源。设立审查制度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各个程序的期限,防止羁押措施滥用,能够使案件正常进行,解决超期羁押;另一方面近几年看守所关押大量犯罪人员,人满为患,如果羁押审查制度得到实行,不仅缓解看守所财政、人员压力,而且能够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3.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该项制度的设立使其职能得到延伸;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能够从宽处理,可以及时修正适用逮捕措施的瑕疵,更好的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情节较轻的案件考虑适用该制度,有利于推动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当前羁押必要性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不够细致,审查机制不健全

1.羁押必要性审查评判标准不科学

首先绝大部分检察机关对于审查程序不够重视,没有明确具体事项的要求。其次,法律标准不一致,各地在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中掌握的标准不同。最后,在司法实践当中,办案人搜集的证据偏向犯罪嫌疑人有罪,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2.线索发现机制尚不成熟,承办人员缺乏动力

当前我国审查形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查人员主要根据案卷材料和办案人的意见来搜集证据,所搜集的证据大都带有个人主观色彩,审查人员受制于这些客观因素,线索挖掘不力。另外旧的司法理念在一些一线办案人员思想中根深蒂固,没有认识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和价值,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这些因素让审查程序无法继续前进。

(二)单个部门审查,各个部门存在不配合现象

1.检察院内部部门工作不协作

一方面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的工作大都规定期限,没有精力去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并且批准逮捕和变更强制措施的都是侦查监督部门,其中立性受到质疑。另一方面各个审查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存在相互推脱责任等情况,目前阶段,对一个案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常存在单独审查或者重复审查的现象,对司法资源严重浪费。

2.检察院与外部单位不配合,信息不明确

办案单位为了强调破案率,对变更强制措施持保守态度,某些办案人不仅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错误认识,而且担心会对自己的工作产生负面影响。检察机关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后,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且检察建议缺乏刚性,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继续羁押现象。

(三)替代措施有缺陷,变更措施存在风险

1.对替代性措施认识不当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办案人员追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的结果。部分社会公众也存在认识错误,他们认为还没有审判就给“释放”,这就是纵容犯罪的行为,对变更强制措施做法产生误解,也增加了上访率,容易激发矛盾。基于这些对替代性措施的错误认识,导致实践中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2.羁押替代性措施不完善

我国当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后的羁押程序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我国立法上的取保候审制度使用不统一、担保措施也不完善,致使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监视居住制度执行起来非常困难,在现实生活当中使用率极低。最后变更强制措施存在风险,比如可能遇到上访、非法羁押追究责任等问题,使得办案单位往往倾向于将嫌疑人羁押。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完善

(一)改变工作作风,转变执法理念

改变自身政绩考核办法,将羁押必要性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应以逮捕率作为相应指标;执法人员转变办案保守、担心变更强制措施承担责任的心理,改变传统羁押方便办案的思维模式;最后建立双轨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建立错误变更强制措施的责任追究制度,另一方面建立怠于变更强制措施的责任追究制度①。

(二)完善实施制度,建立相应机制。

1.羁押审查制度自身健全

完善制度审查内容建立评估机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审查方式需要确定,一方面要明确审查主体—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审查,如果对于审查结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进行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对应当审查而未审查的案件复议;强化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当前检察机关只有变更、撤销建议权,检察建议执行结果一般,所以应当采用强制的方式,通过上级改变、影响下级的执行情况,防止审查制度落空。

2.配套制度构建,保障机制运行

落实取保候审保障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来决定保证金的数额,对于取保候审期间脱逃的加大惩罚力度,承担严重法律后果;扩大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依靠基层组织对监视居住的人员日常行为进行动态监督,及时将信息对司法机关进行反馈;配套告知、说理机制②,在羁押阶段,监所部门应该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对于有审查申请的,书面答复,充分保障其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3.建立审查程序中的检察人员过失豁免制度

无论案件在那个阶段,检察人员因为过失造成被羁押人不当羁押的,如果负有过失责任的的检查人员能有效启动审查程序并建议办案机关对被羁押人给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科赋予其一定程度的责任豁免权③。

(三)完善相关部门协调机制

1.公检法三部门建立完善的信息交流平台

我们一方面可以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分工明确、互相配合是基本原则,在思想上高度一致,为顺利运行好审查机制提供保障;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建立信息平台,检察机关要主动与其他单位沟通,同时让信息流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让各方在审查标准上达成共识。

2.检察院内部公诉、侦查监督、和监所检察部门密切联系

一是开发案件信息软件,通过软件共享资料,方便各个部门办案时及时了解案情,必要时召开部门间讨论会议,提高工作效率,二是驻所检察室将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日常表现、想法和审查请求及时反馈给侦监、公诉办案人,提高审查效率,方便工作开展,三是做好后期说理解释工作,

(四)借鉴国外制度

当前阶段充分保证检察机关的中立性,可以设立未决羁押审查机制,使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倾向性消失,更加公正、客观;羁押审查决定时采用听证制度,同时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在确实有必要羁押时才启动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这项举措也是符合当前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活动的要求;三是学习外国保释制度,在审查时主要考察不进行羁押的理由和原因,必须坚持无罪推定基本原则,充分尊重人权。

[注释]

①林培晓.人权视角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完善与改革[J].河北法学,2014,6(6).

②张晋,徐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浅析[J].法制与经济,2014.10.

③束传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之审视与完善[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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