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小院检委会工作的规范化问题

2015-08-05 23:45高俊伟李凤娟
法制博览 2015年7期
关键词:建议规范现状

高俊伟 李凤娟

摘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院检委会的工作规范化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制约了检委会工作的发展和职能发挥。本文试着从基层小院检委会工作现状、存在的规范化问题、建议措施三个方面来浅谈基层小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不足,着力解决不规范问题,促进检委会工作健康发展和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

关键词:基层;检委会;现状;规范;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05-02

作者简介:高俊伟(1972-),男,湖北襄阳人,本科,湖北襄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襄阳市首届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李凤娟(1986-),女,湖北襄阳人,硕士,湖北襄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在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中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的原因,检委会特别是基层检委会工作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制约了检委会工作的发展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院检委会工作,规范检委会工作,对于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开展,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襄阳高新区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实践,就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的规范化问题和如何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委会工作试陈己见。

一、基层检委会工作现状

(一)组织建设情况

我院现有检委会委员7名,其中:人员构成为党组成员6名,中层干部1名;学历结构为法学硕士1名,法律本科5名,非法律本科1名;年龄结构为35岁-45岁3名,45岁-55岁3名,55岁以上1名,平均年龄48岁。2013年我院进行小院整合改革,编制部门批复设置检委会专职委员2名,目前只有1名专职委员配备到位。整合后,我院设五个部,未设置专门的检委会办公室,其工作由综合管理部承担,受人员数量限制,由1名同志兼职检委会日常工作。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主要承担检委会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上传下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一是完善工作制度。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完善了我院《检委会议事规则》、《工作细则》、《例会制度》等有关制度,通过建立有效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制,使检委会工作有章可循。

二是严格履行会议程序。在开展检委会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等规定,做好上会内容审查、会前准备、会序安排、督办落实等工作。对拟上检委会研究的案件,由承办部门提交《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报告》,并附相关案件材料,由检察长决定开会时间。会中案件承办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并提交承办人意见、部门讨论意见、拟提请检委会解决的问题,综合管理部负责检委会工作的同志做好会议记录,准确反映各位委员的发言情况,会后由各位委员审核案件讨论记录,并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字,会议材料收集存档。会后及时写出会议纪要,并将会议纪要上报市院备案。坚持实行检委会例会制,组织委员学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提升委员们法律业务水平,保证检委会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检委会工作规范化问题

(一)议题范围单一

《议事和工作规则》虽然对检委会的议题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职责容易与党组会、院务会、检察长办公会的范围交叉、重叠,影响了检委会职能的发挥。从我院检委会讨论的议题来看,均为《议事和工作规则》第三条规定的第六项议题,即经检察长决定审议有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以及根据法律及其他规定应当提交检委会决定的案件。基层院涉及的第一项和第四项议题则基本上提请党组会讨论。议题范围的交叉混淆了检委会的议题范围,削弱了检委会作为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所应发挥的作用,弱化了检委会的宏观领导职能。

(二)检委会办事机构不健全

我院属于小院整合改革院,没有设置专门的检委会办公室,检委会工作由院综合管理部1名干警兼任,主要负责检委会日常事务。由于该名干警还要负责教育、纪检监察、宣传、研究室工作,受精力时间所限,只能承担一些收集讨论材料、会前通知、会议记录等事务性工作,对提交材料的审查和对检委会决定的督办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导致会前准备不充分,无法发挥对检委会议题的过滤作用和为领导提供法律意见的参谋作用,使检委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大打折扣。

(三)检委会议事和工作规定得不到落实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对检委会议题的提请程序、议题标准、会前准备、审议程序和发言顺序等均作出明确规定,这些制度规定都得到了较好地落实。但在议题提请和审议程序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检委会审议的质量。主要表现在:一是会前准备不充分,会前三日分送材料的规定得不到落实。二是检委会审议过程中,缺乏委员论辩对抗的机制和程序,从而使讨论过程不够深入。三是对检委会的决定执行督办不到位,会开完后,案件执行情况如何,负责检委会工作的同志和检委会委员甚至对会议讨论结果的执行情况一无所知,除非需要整理相关案件的材料,才会和案件承办人进行沟通。

(四)检委会列席人员范围不确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在审议有关议题时,可以邀请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①此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人员可以列席检察委员会,列席人员范围不明确。所以,在实践中,基本上召开检委会都没有邀请除了检委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并不是不愿意邀请列席人员,而是根据这条规定不能确定哪些人员属于列席范围内人员,最终导致这一条规定形同虚设。

三、改进和加强基层检委会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检委会机构建设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决策机构,地位举足轻重,不容小觑,决定着检察院一切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稍有疏忽,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承担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同志必须是业务和工作能力非常强的角色才能胜任,但是,目前,基层小院连最基本的办事机构都没有解决,开展检委会的工作就更是难上加难。因此,成立检委会办事机构,同时选拔和调配专业能力强、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从事检委会办公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这样才助于实现检委会办公室的角色从事务型向参谋型的转变。

(二)优化检委会队伍结构,提升检委会决策能力

一是注重选配具有刑事、民事、经济、侦查等各种专业特长的委员,逐步优化检委会的知识结构。二是要加强委员选任和管理制度建设。建议制定出台《检委会委员选任和管理办法》,规定选任条件和标准、任期、罢免及其程序,努力实现委员选任和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规范检委会工作机制,完善检委会运行程序

议题提请部门应合理规划,避免案件即将到期才匆忙提请,以保证委员有充分的准备过程。检委会办事机构也要加强与承办部门的沟通联系,不断规范议题标准,确保议题按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提请,并不断加大对重大案件上会前的审查力度,做好对讨论议题焦点、疑难点的提炼工作以便讨论研究时能够有的放矢,提高议事决策的效率和质量。

(四)强化检委会决策监督作用

不断健全检委会决定执行程序,规范未执行决定的报告和说明理由制度,确保检委会决定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认真落实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反馈制度,要积极进行督办,并将决定执行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和评先评优的内容。建立健全落实检委会决策的责任制,特别是检委会研究案件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建议制定《检委会研究案件的错案追究实施办法》,明确检委会委员、案件承办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和追究责任的程序,进一步增强检委会委员的责任意识。

(五)完善检委会组织条例,明确出席基层检委会的列席人员范围

检委会是讨论和决策检察院的一切重大、疑难案件的决策机构,一直以来被赋予浓厚的神秘色彩,不是什么人都可以随便参加的,涉及到案件机密性。完善检委会组织条例,明确列席基层检委会的人员范围,扩大并规范参与检察委员会的人员结构和范围,对于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议案质量和检务公开工作何尝不是一件有益的举措。

[注释]

①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

[参考文献]

[1]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2008.2.

[2]孙爽,莫凡.试论基层检委会工作制度的重构与探寻[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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