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2015-08-05 12:28孙超
法制博览 2015年7期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对策

摘要: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原则,是决策部门与所有关心公共利益、公共事务管理的人进行交流互动的一个重要的平台。通过《环评法》第十一条法律规定,结合兰州地铁建设中的环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并对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提出建议举措。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65-01

作者简介:孙超(1989-),男,山东济宁人,兰州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们所面临的世情、国情都有了深刻的变化发展。再谈及中国的发展,我们不能仅仅谈经济规模增长的迅猛,国家的发展不能单一的以经济发展的总量衡量。西北城市兰州在摆脱西部经济相对落后的进程中时时被各种环境问题所困扰。狭长的城市发展半径格局照成了更加拥堵的交通困境,同时也增加了汽车尾气的排放量。一方面深陷交通困境的路况在地铁施工地表作业占道下将进一步恶化,另一方面施工地表附近居民也将遭受地铁施工的噪声污染影响。针对地铁施工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更是尤为重要。

一、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概念

首先,我国人大第九届常委会在2002年10月28日会议决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价法》,并在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法条规定,阐明了本法的主要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针对在国家建设中城市建设和规划项目实施后,预计对环境可能照成的不良影响进行分析、评测和评估,最终针对防害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出台相应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

二、兰州地铁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兰州地铁建设从2014年开始全面建设,2014年10月本环境资源法课题小组选定了兰州地铁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的专题调查。选定调查范围为盘旋路十字至东方红广场段,调查方法主要包括采访法、观测法、数据监测法。检测方面主要包括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水土流失几个方面。最终,通过噪声测试分析仪数据显示,施工路段噪声平均已达80分贝;通过麦金利振动测试数据显示,振动幅度适中,扬尘污染以直观观察有一定影响。针对兰州地铁建设根据小组的调查研究,在建设之前进行了专家论证、专业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举办听证会、建立群众信息反馈渠道。那么,这些环评措施无疑是完成了其形式要件,但是仅就对路段的抽样调查至少显示了兰州地铁建设的环评措施并没有完成其实质作用。“开发与区域环境之间的协调得到重视,在预防因没有居民参加的开发引起的对区域社会的破坏上也发挥着作用。这就是环境影响事前评价的制度化被寄予很大期望的原因。”

三、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主要问题

首先,公众参与方式相对单一,现在环评中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还仅仅停留在问卷调查上,不仅参与方式相对单一,而且在公众问卷调查问卷的内容设计及相关格式上面都存在一定得问题,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另一方面,环评调查的真实性,环评行为的实施者是环评行政单位,在进行环评调查的过程和结果的统计都是由行政人员进行,难免出现环评人员为了省时省力而照成的不实信息。如环评单位找熟人进行所谓的公众调查,也从实质上抹杀了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关于公众意见的表达和反应,环评单位在项目开工后甚至是开工之前,公众在通过信息反馈渠道反馈的信息并不能引起有关环评单位的关注。公众意见的表达如同石沉大海,即使环评单位接收了公众意见也因行政单位间的繁冗机构间的相互推脱最终不了了之。

四、关于切实增进环评中公众参与的建议举措

(一)公众参与方式的多样化

随着大众传播时代的发展和推进,信息的传播途径也变得更加多样化、更加灵活。我国的公众参与也应该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特点。除了传统的电话和网站渠道,结合现代网络的发展,自媒体如微博微信的出现,也应该积极的运用到公众参与之中去。不断的拓宽公众参与的意见表达渠道。

(二)增强公众参与的真实性

对于选取调查对象的方式应当公开化、合理化。选取调查对象将直接决定调查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建议环评单位使用科学的选取方法,比如使用西方医学监测中采用的双盲对照随机监测的方法。

(三)科学设计公众参与的调查问卷

调查问卷的设计也直接影响到最终的调查结果,应该不断更新和改进设计思路和方法,结合新闻传播的知识,设计合理的调查问卷,要满足调查者所需要的相关信息资源,深入浅出使用被调查者能够易于理解的问卷,并且能够完备的转换所需信息。

五、结语

《环评法》第十一条的本意就是通过公众的参与,增进公众的监督和意见表达,健全和完善环评的制度。环评单位作为行政单位也应该负有保障公众参与的责任,除了以上几项完善的举措,更重要的是不能使环评单位自己监督自己,要形成一个完备有效的监督机制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参考文献]

[1]<环境评价法>第11条.

[2]蔡守秋.环境法学教程[M].北京:北大出版社,2003.

[3][日]原田尚彦.环境法[M].于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28-129.

[4]王万华.行政程序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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