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闻造假现象的解读

2015-08-05 23:45蹇雨露
成长·读写月刊 2015年6期
关键词:虚假新闻真实

【摘 要】真实是新闻采编工作的第一准则。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虚假新闻的传播面、影响力也随之扩大。在这种环境下,媒体的任何失误和过错,都会被无限放大。本文从虚假新闻产生的原因、新闻造假的危害、以及怎样减少新闻造假现象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对新闻造假现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读。为保证新闻的真实性提供了方法。

【关键词】真实;虚假新闻;造假现象

一、新闻造假的表现形式及特点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而假新闻是指未能真实反映客观事物本来面貌,伪造、歪曲事实的报道。但凡虚假新闻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新闻报道者离开新闻赖以产生和依存的客观事实,任意凭借个人的主观愿望或依据他人的意志去报道“新闻”。

假新闻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种类繁多,无中生有、虚构新闻是最恶劣的新闻造假方法。由于这些新闻都是作者根据自己的主观想象,迎合受众的猎奇心理,在报道的过程中有意识的加进一些虚构成分,以此提升新闻的“卖点”,因此往往容易刊播和引起轰动效应。

新时期,随着受众需求、传播技术等媒体环境的变化,虚假新闻呈现出新的特点,总结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故意性

新闻造假者明知故犯。由于主观上的故意造假,促使虚假新闻的产生。文章《假新闻:腐朽文化的产物》指出,近些年来,类此(故意造假)的假新闻屡屡出现,其手法也多彩多姿,有的是当事者自己策划炒作,有的是“御用记者”受雇炮制,有的是无聊作者无事生非,有的则是“娱记”为迎合追星族的需求而制造“猛料”。通过分析发现,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吸引眼球,无中生有、危言耸听、炫奇斗怪、偷梁换柱、指鹿为马、添枝加叶已成为炮制假新闻的常用战术。

(二)隐蔽性

新闻造假的手法十分隐蔽。这些隐蔽性的虚假新闻,有的以模糊不清的概念出现,难辨真伪;有的加入个人主观臆断的成分,以偏概全等。文章《互联网报告?网络新闻造假》指出,从互联网上“剥”新闻的大有人在,可一般都是抄了人家的文章后隐蔽性地编个笔名,一旦被发现可以找理由开脱;也有人把网络上的新闻来个“本地化”的移花接木,但往往都是在时间、地点、人物上含混不清,弄一个死无对证。

(三)联动性

媒体之间联动刊发虚假新闻。虚假新闻经一家媒体或几家媒体刊出后,其他媒体紧跟其后竞相转载、引用,推波助澜地集体造假、传假。文章《警惕,虚假新闻愈演愈烈》指出,一些媒体为了争夺“眼球”,抓住一个敏感事件,不惜篇幅大肆渲染,其他媒体则不辨真伪、盲目跟进,人为制造虚假的新闻热点。另外,由于网络信息的海量,网络编辑不可能对每一则信息都进行核对,网络上的信息有真有假在所难免。一些平面媒体,首先是一些小报、小刊从网络上将这些未经证实的信息搬到版面上,而这些被“搬”到版面上的“信息”又会再一次被更权威的网络“引用”,最后引起一些严肃的平面媒体的注意而被刊载。报网“联动”,为虚假新闻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文章《假新闻是怎么传开的》也指出,在“美国弗大枪击案凶嫌系中国留学生”的假新闻事件中,海内外传统媒体、网站的连环转载、引用报道,让虚假新闻发生链式传播、迅速传遍全球,众多华文媒体推波助澜的因素不容忽视。

二、虚假新闻产生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

党风和社会风气不正。从历史上看,重大的失实报道大都有其政治背景和政治原因。在现在的新闻队伍中,仍然有为“宣传需要”夸大典型人物事迹的现象。一些领导干部爱听恭维话,好大喜功,这就造成许多新闻媒体常常只讲成绩不讲问题,使得群众产生了一种新闻报道不真实、不可信的总体印象。

约束机制和整顿措施不完善。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来规范和约束新闻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新闻行为,社会对新闻媒体的监管力量薄弱,虚假新闻产生后除了受到道德的谴责以外,没有明确的处理方案,是虚假新闻得不到有效根治的一个重要原因。

受众特殊的心理需求——猎奇心理。学者陈力丹指出:“出现这么多假新闻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记者、编辑选择新闻的标准不是其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而仅仅为了满足受众的心理需求”。各种媒体经常为迎合受众对名人的好奇心理,比较关注所谓的“名人近期动态”,以此来吸引大家的注意力。如2008年具有轰动效应的假新闻《郭晶晶怀上霍启刚骨肉欲离队》。

(二)主观原因

新闻从业人员政治理论修养欠缺。新闻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新闻从业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社会责任感。而个别新闻媒体、尤其是地方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对国家、政府决策没有很好的理解把握,曲解或者片面理解相关政策,写出的报道往往有失公正。2007年网上争议很大的“华南虎照片”造假事件,当地媒体从宣传本地出发对“华南虎照片”的报道也许对地方发展有一定效果,可却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侵害了广大受众的知情权,显然当地新闻媒体的个别从业人员的政治理论修养尚有不足。另外,法律知识贫乏也是新闻从业人员政治理论修养欠缺的一个表现。

利益驱使记者造假。这里的利益包括精神和经济两方面。记者为了获得名誉编造假新闻,“纸馅包子”便是其中的代表。有的单位和个人为了宣传自己,会给记者一定的“好处”,有时也能够左右记者手中的笔,隐瞒那些对采访对象不利的事实。

新闻从业人员社会责任感缺乏。任何行业和个人都有它的社会责任,新闻从业人员由于自身行业的特殊性,社会责任感更为突出。社会责任感缺乏,往往导致报道的角度把握不准,从而使受众产生不正常的社会心理。《新华日报》2005年11月10日B1版上曾刊登一条以《海门建立公务员退出制度》为标题的新闻消息,文中称“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海门市公务员退出机制已经出台,打破公务员管理中‘只进不出的格局……”消息见报后,立即引起巨大反响。众多媒体争相转载。这条因记者未经证实就报道的假新闻,严重干扰了政府和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媒体非正常竞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的媒体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和轰动效应,不惜刊发虚假失实的新闻报道,展开恶性竞争,新闻事件怎么“轰动”怎么写,全然不顾事实的真相。有人对《新闻记者》杂志连续4年评出的假新闻进行统计,发现凭空编造的虚假新闻占1/3以上。为了轰动效应,有的从业人员什么假都敢造,什么故事都敢编,简直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

三、新闻造假的危害

(一)损害媒体公信力

随着媒体的传播范围越来越深入,假新闻的传播也越来越广,并且有明显的上升趋势。经常看到一些网友对虚假新闻的抱怨:“现在的新闻没有几个是真的,都是编出来骗人的。”假新闻对媒体公信力的伤害已经到了很严重的地步。媒介的影响力源自于它的公信力,公信力源自于它的真实性,一个负责任的媒体为了求得新闻的真实性,甚至于不惜牺牲新闻的时效性。一个媒体如果没有了坚持真实性原则的良知,就会让公众弃它而去。

(二)扰乱社会秩序

新闻报道是面向整个的社会群体的,虚假的新闻很可能给社会秩序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和混乱,2010年5月16日中新社发表的《中国每年有220万青少年死于室内污染》一文,着实让人惊出了一身冷汗。虽然两天后中新社发表声明,对此假新闻向大众致歉,但是这篇报道造成的影响却已经无法估量,上百度搜索这样的新闻,可以看到,许多人仍然相信这个信息,甚至于一些净化材料商也把这条假新闻当做广告用来推广其产品。这篇假新闻虽然让人们明白了室内污染对人体的危害很大,但它虚假的数据对于广大的群众却造成了欺骗,这样的假新闻会引起大众的不安情绪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虚假新闻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是企业运转的核心追求。媒体的“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双重化性质使它不可能超脱这一性质之外。所以,媒体对经济效益的追求也是应有之意,但是媒体毕竟不同于其他企业。它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社会效益永远高于经济效益,绝不能舍弃社会效益而谋取经济效益,更不能为了自己社会效益而侵害他人的经济效益。

由于虚假新闻带来的不实报道,导致世人恐慌,以至于在虚假新闻的引导下做出错误的判断,导致自己或他人经济受损。比如, 2007 年3月某报发表了一篇名为《广州香蕉染“蕉癌”濒临灭绝》的文章, 使海南、福建等南部地区的香蕉农户当年的生意毁于一旦, 蕉农亏损近8亿元。

四、怎样减少新闻造假现象

(一)建立完善有效的管理惩罚机制

假新闻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新闻监管惩罚制度,预防假新闻的出现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制约体系,用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假新闻加以监管,并且在监管的过程中要落实和贯彻到位。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了《记者守则》等一系列法规性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大多数要求新闻工作者的自律,对于新闻工作者违反新闻职业道德制造虚假新闻的惩罚却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假新闻的防范收效甚微。《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的下发,对于我国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了违反新闻制度后的一个具体的惩罚规定,如新闻从业人员如果违反规定,传播制造虚假新闻,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者可以吊销记者证,并且在五年之内不得再从事新闻事业。此规定的颁发对于新闻行业来说是一个好的消息,有利于新闻媒体行业良性发展。但是我国的新闻行业的惩罚的力度和国外新闻行业来比还是略显不足。1998年英国独立电视管理委员会就曾对虚假制作纪录片,违反各商业电视台协作一致的节目守则的卡尔顿电视台处以了200万英镑的巨额罚款,并宣布“已经严肃考虑过是否应该缩短卡尔顿电视台的执照期限”。2000年3月2日,《北京晚报》报道,德国新闻记者弗兰克?谢兰克因在车臣事件的报道中“编造谣言,蒙蔽观众,违背了记者的职业道德”被开除。相对而言,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布和新闻有关的法律。这使得我国的新闻行业虽然有“行规”的制约,却没有法律的约束,使得制造假新闻的媒体和记者并没有实质性的惩罚,这就使得虚假新闻有苟且滋长的空间,因此,尽快完善新闻法迫在眉睫。

(二)提高职业道德,强化行业自律

新闻行业和新闻工作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职业道德变得逐渐淡薄,为了提高收视率和发行量,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不惜制造虚假新闻或明知是虚假新闻仍然能够发表播出,已经成了新闻行业的一个严重的弊病。新闻工作者作为新闻的把关人,要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修养和业务能力,在工作实践中要做到:深入采访,调查核实,头脑清醒,确保新闻事件的真实准确,对采、写、编、评建立科学的工作规范,并建立完善新闻行业的职业资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遵守,认真落实,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虚假新闻事件的发生。

(三)活跃媒介批评,接受公众监督

媒介批评是新闻领域扶正祛邪的重要手段。活跃媒介批评,既要培育专业的媒体监督组织,也要鼓励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媒介批评。由社会人士组成的媒体监督组织,凝聚社会各方的力量,代表来自公众的声音,以公正的第三方的角色对媒体从事批判与提出建议,有助于推动媒体规范性运行,并可代理广大公众行使监督的权利。广大普通受众的参与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外部制约环境,以阻止虚假新闻的产生和蔓延。而要鼓励公众对媒介进行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固然重要,而提升公众的媒介素养更是当务之急。

(四)合理的补救机制

实际上,很多国家的媒体都被虚假新闻困扰。虚假新闻出现之后,如果采取开放、透明的方式解决应对,尤其是在公共传播、对外传播上处理得当,是可以降低乃至化解虚假新闻的危害的,甚至可以借此创造对媒体、政府形象有利的正面结果。相反,越要掩盖事实、越不透明,就越会助长谣传、误报、假消息滋生与传播,对媒体、政府形象造成更大损害。因此,在虚假新闻应对中,要确立这样的意识,不把虚假新闻个案危机变成媒体危机,更不能把个案危机变成党和政府的危机。笔者认为,只要建立开放、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虚假新闻自会在传播过程中被不断纠正。因此,建立合理的“补救机制”是降低虚假新闻危害的必要手段。对于媒体来说,合理、有效的纠错机制是降低负面影响,挽回媒体声誉的有效做法,也是新闻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这就要求凡是失实报道和有重大差错的报道,一经发现,相关媒体应立即更正并公开道歉。公开纠错最普遍的一种形式即所谓“更正制度”。更正制度应成为负责任媒体日常内容的一部分。近年来,国内的《南方都市报》《新京报》在言论版固定位置设立“更正栏”,这种做法有助于正本清源,更有助于维护媒体自身的公信力。

作者简介:蹇雨露(1991-),女, 硕士研究生,荆州长江大学文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专门史。

参考文献:

[1]乔婕.假新闻防治的新思考[J],今传媒,2007(12).

[2]阙爱民.新闻真实性的多重属性及假新闻的危害[J],青年记者,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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