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侣婚姻平等权之探析

2015-08-05 23:49汪艳
成长·读写月刊 2015年6期

汪艳

【摘 要】随着多远文化的自由化发展与人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同性恋群体对其权益的维护要求日趋高涨,尤其针对婚姻平等权的保障。尽管部分国家也相应做出了不同的对策与措施,但在根本上还未能完全解决国家与同性恋群体之间的权利保障分歧与冲突,这仍然是各国面临的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本文从身份平等权之视角,以婚姻平等权的渊源为基础,着重探析南非对同性伴侣婚姻平等权的保障模式,进而得出更加具有实践性的启示。

【关键词】婚姻平等权的渊源;同性婚姻平等权;民事结合关系

一、婚姻平等权的渊源体现

(一)世界人权宣言

此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DHR)第16条规定:“一、成年男女,不收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姻时,应有平等的权利。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同意,才能缔结婚姻。三、家庭是天然而基础的社会单元,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其中该条关于婚姻权的保障中,对于男女二字仍然需要加以解释,究竟是规范性定义还是描述性定义有待确定。

(二)国际儿童公约及其他放射性权利公约

同性伴侣婚姻平等性保障的讨论,一般会与教养子女的家庭组成环境予以连结,以异性伴侣结婚所组成的家庭符合子女成长的最佳利益是国际共识。我们应该认识到未成年的孩童也是具有与成年人相当的主体性,对于子女的收养,不能单纯地将其看作一种家长联系。

二、南非宪法法院同性伴侣案例解析及其创新性的立法

(一)案例事实

2002年初,一对南非女同性伴侣Marie Adriaana Fourie及Cecelia Johanna Bonthuys向当地行政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却以不合法律为由遭到拒绝。于是两人向法院起诉,主张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其宪法上所保障的平等权与结婚权。2004年11月30日,南非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南非所适用的习惯法与婚姻法,对于“婚姻”的概念英语修正,赋予同性伴侣依法结婚的权利。即所谓婚姻的定义,应包括两男和两女。最高法院主审法官Edwin Cameron?并于判决中明确表示,所谓婚姻,是两人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排除第三人的介入所组成的伴侣关系。南非政府对此不服,申请宪法法院予以裁判。

(二)案件的论证与判决

在南非婚姻法(Marriage Act , Act No. 25 of 1961)中,未规定一男一女的构成要件以及未以异性伴侣作为成立婚姻关系的唯一当事人。此婚姻法上“婚姻”的概念,则是来自英国法院判例所形成的习惯法。同时,南非同性恋者运动组织(The Lesbian and Gay Equality Project)联合其他十八位申请人,向约翰尼斯堡高等法院起诉,南非宪法法院受理本案,并与女同性伴侣起诉案合并审理。2005年12月1日,南非宪法法院对两件申请案一并判决认定:现行法律在适用后排出对同性伴侣婚姻的合法保障,违反南非宪法平等权保障条款和性倾向条款。

(三)南非制定《民事结合法》

经过南非政府、国会议员、各政党以及民众对同性婚姻合法的相互角力和妥协,为实践宪法对人权保障的意旨与同性伴侣实质权利的保障,最终制定本法,并将草案第一条定义为“民事结合关系(civil union)?”,亦即同性婚姻关系,是指两个年满 18周岁的相同性别的人之间的自愿结合,以婚姻或民事伴侣关系的形式举行婚庆仪式且办理登记,并且在其存续期间,排除与其他人缔结此种关系。

(四)对《民事结合法》评析

通过《民事结合法》,民事结合作为一种法定的婚姻形式确立下来,从而在法律上承认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南非成为全非洲第一个支持同性婚姻的国家,也是继荷兰、比利时、加拿大与西班牙之后,全球第五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

1.实现同性伴侣婚姻的平等价值

《民事结合法》在 2006年12月1日获得通过,南非也成为赋予同性关系中的伴侣以法律保护和婚姻效力的极少数的国家之一。从这一点来看,同性婚姻的立法承认是实现平等价值的必然要求,有助于实现同性夫妻与异性夫妻的婚姻权利的平等,不仅包括平等的结婚权利,而且包括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2.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在立法统一的评估

在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上,南非选择创立了一种新的婚姻形式—民事结合来界定同性伴侣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民事结合法》规定双方可以将他们的“结合关系”登记为“婚姻”或“民事伴侣关系”,两者统称为“民事结合”。另一方面,《民事结合法》第3 条也蕴含对同性伴侣进行“合法区分”,本条通过规定“本法仅适用于民事结合关系中的民事伴侣”实际上为同性夫妻建立了一个不同于异性夫妻的“封闭社区”,赋予了同性关系一种异于婚姻关系的法律地位。

三、同性伴侣婚姻模式利弊引发的启示

在立法操作层面,应该把同性结合界定为婚姻而排除异性适用,以准用规范的方式把异性婚姻与同性婚姻等同化。首先,将同性婚姻纳入统一的婚姻法中;其次,在婚姻法中重新界定婚姻的意义,婚姻不再局限于男女之间的结合,相同性别的人之间的结合也称之为“婚姻”;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再称为“夫妻”而统一称为“配偶”或“家庭伴侣”;最后,在具体操作上,国家应主动保障同性恋者平等的参与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并且为他们参与这些活动提供平等的条件。

同性恋者们争取同性婚姻平等化是其更大范围谋求身份认同的一部分。不论人们是否接受同性伴侣在婚姻与异性婚姻相同的平等地位,同性伴侣对于婚姻权利的诉求都比以往更加普遍与强烈。笔者认为国家应根据自身的国情和其他影响因素选择最合适的同性伴侣婚姻保障方式,维护同性恋者身份平等性的同时,也保障其婚姻平等性的权利。而且笔者相信同性恋者婚姻保障的完善会随着各国立法的修订而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参考文献:

[1]石婷:《同性婚姻合法化探析》2013年3月.

[2]冯浩:《论同性恋者婚姻权》2007年4月.

[3]张德坤:《南非婚姻法律制度研究》201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