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将调整完善

2015-08-10 11:15
中国扶贫 2015年15期
关键词:种粮补贴调整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在稳定加大农业补贴力度的同时,逐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进农业补贴办法,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遵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财政部、农业部针对农业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征求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建议,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从2015年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今年起拟在安徽、山东、湖南、四川和浙江5个省,由省里选择一部分县市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我国三项农业补贴政策自2004年实施以来,对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迫切需要调整完善。

两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调整完善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全国范围内调整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二是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

据介绍,两部门还要求各地在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过程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包括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采取贷款贴息、现金直补、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利息也可以给予不超过贷款利息50%的适当补助等。

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的迫切需要。在多数地方,农业“三项补贴”已经演变成为农民的收入补贴,一些农民即使不种粮或者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而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却很难得到除自己承包耕地之外的补贴支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对调动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作用大大降低。因此,增强农业“三项补贴”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力度,提高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能,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有多种形式,既有土地有序流转形成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也有通过股份合作、联合、订单农业和社会化服务提供等方式实现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支持方式,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说。

与此同时,调整完善现行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有利于我国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进一步通过“绿箱政策”措施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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