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的检讨:回归法定本位和服务本质
——以S市为案例

2015-08-15 05:25陈雪玉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7期
关键词: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陈雪玉

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的检讨:回归法定本位和服务本质
——以S市为案例

陈雪玉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汕头515078)

摘要:当前,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普遍存在财力、人力、物力和绩效问题,背后存在两个体制性障碍,反映出对其法定本位和服务本质的背离。全国各地虽就此探索改革,但情况并不理想。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应回归其法定本位和服务本质,以区政府工作机构模式设立社区公共服务站并撤销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职能回归区级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则下沉到社区公共服务站,促进居委会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的集聚功能,同时加快农村便民服务点建设。

关键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居委会;社区;街道办事处

科学高效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对于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与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目前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难题。这些问题除了在理论描述上得到反映[1],也在个案研究中获得证实,但是个案多为个别城市社区,不仅样本太小、缺乏更多说服力,而且不能全面反映城乡社区整体状况[2]。为准确理解当前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的不足之处,把脉诊断其症结所在,切实有效提出政策建议,必须把规范分析和样本更大的个案研究结合起来交互印证。基于此,笔者将以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广东省S市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情况为例,进而一般性地对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予以检讨。

一、S市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存在的问题

S市地处岭南地区,大部分地区正处于城镇化进程中,社会转型期特点非常显著,又因面向港澳台,受外来思想和国际经验的影响比较频繁,但是本地传统文化观念仍根深蒂固。2014年,S市GDP在全国339个地级及以上市 (地区)中排在120名左右,人均GDP则排在180名左右,综合实力处于全国中等水平。目前,S市辖有L区、C区、J区、H区、D区、E区和N县共6区1县,下设32个镇、37个街道办事处,548个村委会、516个居委会(其中属集体经济未剥离的“村改居”涉农居委会315个),城市社区与农村社区数量占比基本持平。综合实力、城乡结构、发展水平、行政体制、社会文化等因素,使得S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其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存在的问题都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经综合S市城乡社区和基层政府的总体情况,可以看到S市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存在财力、人力、物力和绩效四个方面问题。

(一)财力问题:工作经费和工资收入偏低

各个区县对社区的年补助经费标准高低不一,如L区是17万元,C区是15万元,J区是13~14万元,D区只有10万元。由于S市平均每个社区约5000人,因此工作经费平均到每个群众只有二三十元。同时,尽管社区“两委”干部岗位补贴到2015年底将提高到人均每月不低于2300元的标准,但目前全市村(居)“两委”干部的工资补贴多在每月1000~1500元之间,如J区W街道是1000元,L区Z街道是1500元。社区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主要靠村(居)自筹解决,低的每月只有数百元,多的也就每月一千元。不但如此,而且由于基层政府将其职能事务大量下放给村(居)委会,却没有实行“费随事转”,因此目前社区工作经费及工资收入难以满足基层社会管理服务需要。

(二)人力问题:参与管理服务的人力资源不足

第一个方面是社区工作人员难以安心工作,人力资源流失现象突出,导致社区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平均年龄偏大的问题突出。从2014年换届选举后的情况看,S市村(居)“两委”成员中,高中以下学历的占87.4%,大专以上学历的占12.6%,本科以上学历的仅占1.8%;平均年龄为44.8岁,35岁以下的占16.5%,36岁以上的占83.5%,56岁以上的占15.8%。第二个方面是参与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的社会力量薄弱。市场经济环境下全社会人力资源流动加快,社区群众对所在社区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同时村(居)委会很少主动组织群众开展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活动,社区社会组织数量少、活动也少,因此社区群众难以找到参与渠道也很难体会到参与效果,主动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三)物力问题:设施建设和管理不能适应社区要求

许多社区尚未建成文化站、康复站、运动场、卫生站,养老、托幼、保健、娱乐、家政、教育等方面的服务设施尚未得到切实保障。已建成的社区服务设施在后续管理维护上也是问题重重。大多数社区服务设施的管理维护费用主要依靠镇(街道)、村(居)两级,而这两级经费有限,纷纷将服务设施闲置甚至移作他用,致使服务设施建设很难产生良好效果。表1反映出各区基层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情况。

表1 基层社区服务设施建成情况一览表

(四)绩效问题:管理服务不能满足人民群众需要

服务型政府建设已经开展多年,但是基层政府的日常工作还没有完全做到以社会管理服务为中心。基层政府服务导向不强影响了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内容。基层政府经常围绕劳动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业务,开展社会管理服务的具体工作,但是对行政命令之外的、社区群众切实需要的服务则缺乏有力回应。由于同时存在财力、人力、物力问题,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的绩效确实不容乐观。具体可见表2。

表2 基层社区日常事务分类一览表

二、当前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的两个体制性障碍及其改革情况评析

(一)上述四个问题的背后,存在着两个体制性障碍。[3]

1.政府职能总量庞大,加上各级政府管理权限高度重叠,导致基层政府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繁重复杂

当前是社会转型时期,政府职能总量依然很庞大。同时,各级政府职能分工并不科学。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行使的职权高度重叠,尤其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两大领域。由于基层政府处于行政管理体制的末梢,因此基层政府不得不承担繁重复杂的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从表3可以看出这两级政府职能重叠的严重程度。

表3 各级地方政府职权范围对比一览表

2.基层政府与村(居)委会功能异化、权责模糊

根据法律规定,村(居)委会是党领导下的社区。村(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不是政府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任务,办理本居住地区村(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它与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政府及职能部门仍习惯把村(居)委会当做政府的“一条腿”或者“末级政府”看待,政府职能部门长期形成的工作方式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将面向基层的工作任务摊派到村(居)委会去落实,村(居)委会“行政化”的趋势不断被强化,“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社区成为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是基层的现实写照。目前S市村(居)委会一般要对口上面30多个部门的工作,签订责任书10多份,大量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经层层下达最终交由村(居)委会去承办和落实,但相应的职权、人、财、物却没有按照“权随责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的要求到社区,相关的工作指导也不到位,不少政府部门、镇(街道)还要对村(居)委会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特别是一些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更是将工作难度大、管不过来和不愿管的工作交给村(居)委会,要求村(居)委会进行管理,并将管理责任转嫁到村(居)委会身上,出现问题动辄对其进行问责,这就导致出现了“职能部门权大责小,村(居)委会只有干活的份儿”的权、责不对应关系和大量不作为、随意作为的现象,村(居)委会依法“协办”的职能变成了“主办”“包办”,从而导致了村(居)委会职责模糊,功能错位,由此也产生了不良后果:一方面是管理服务效能低下。多数村(居)干部队伍人员不多、整体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日益繁杂的工作局面,大量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存在“一阵风”、搞突击应付等落实不到位现象,导致居民群众对政府和社区的管理和服务满意度偏低;不少的工作任务如打假、食品安全、打击黑诊所等,村(居)委会成员既没有职权、也没有相关技能去实施管理,但迫于上级压力仍不得不加班加点去开展工作,遇到不配合的居民还要受气,一些地方由此还引发了矛盾纠纷。另一方面是社区自治功能受到弱化。由于在现实中已经异化成为“准行政性”组织,村(居)委会把主要精力都用于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缺乏时间、精力、人员来履行法定任务,解决社区自治事务和为社区村(居)民服务,导致群众对其认同程度低,极大影响了村(居)委会自治功能的发挥。

综上,这两个障碍一是虽不与现有法律规定相悖但导致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效果欠佳;二是虽增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力量但造成基层社会自治水平停滞不前。简言之,这两个障碍反映出,当前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已经背离了其法定本位和服务本质,基层政府与村(居)委会的功能都出现明显错位,这不仅与法律明确的权责配置准则相违背,而且与城乡社区所期待的管理服务需求不适应,[4]致使基层社会管理服务问题重重。

(二)全国各地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改革情况评析

为破除这两个障碍,全国各地纷纷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试图以此激活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活力。[5]

1.社区公共服务站的建设模式和事务范围

目前,全国存在三种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模式,分别是街道办工作机构、民办非企业和居委会工作机构模式。

街道办工作机构模式:如深圳市将社区公共服务站设置为事业单位,作为隶属于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机构,同时接受民政部门等政府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6]

民办非企业模式:如上海市将社区公共服务站设置为民办非企业,作为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组织提供政府购买的服务,同时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双重监督管理。[7]

居委会工作机构模式:如北京市将社区公共服务站设置为居委会工作机构,居委会主任作为站长带领社工专干开展日常工作,街道办事处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站工作经费和办公场所。[8]

从深圳市、上海市、北京市、武汉市、南京市、济南市、无锡市等地的改革情况来看,社区公共服务站承担的事务包括两类,一类是政府职能范围内的社会管理服务;一类是居委会职能范围内的社会管理服务。在任何一种模式中,社区公共服务站必须一律承担政府职能范围内的社会管理服务,但是未必承担居委会职能范围内的社会管理服务。如深圳市的社区公共服务站负责社区综合管理、人口和计生、健康、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文化、法制、协调、安全、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等事务,[9]与居委会职能没有交集。而上海市的社区公共服务站既采集、核对并提供劳动就业、外来人口、社会保障等政务必需信息,协助开展人口计生工作,又承接从居委会剥离出来的自治性事务,如调解处理民间纠纷调解,组织开展保洁、保绿、保安等[10]。

2.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实践的局限

应该肯定的是,这三种建设模式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做法,例如把社区公共服务站设置为政府下沉社会管理服务的综合平台,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站在工作上对政府负责。但是它们存在着很大的局限。

首先,三种建设模式都没有突破第一个体制性障碍。三种建设模式都意欲通过增加基层政府的工作力量,解决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街道办工作机构模式加强了街道办工作队伍,居委会工作机构模式实际上也强化了街道办工作力量,因为街道办负责提供社区服务站的日常办公经费和场所。民办非企业模式则借助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用大量经费,以便外放政府职能事务。但是,三种建设模式未能使各级政府职能关系更加科学,而是通过加派人手的方式,使基层政府能够更好地承担下放的繁重工作。

其次,三种模式要么未能消除第二个体制性障碍,反而强化了居委会行政化倾向,要么消除了第二个体制性障碍,但是耗费巨大。在居委会工作机构模式中,街道办直接支持、在居委会名下设立社区公共服务站,由居委会主任兼任站长,是为了更好地执行街道办的行政命令。这种模式实际上加强了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的行政控制,容易导致居委会与社区公共服务站职责不清,强化居委会行政化倾向。在街道办工作机构模式和民办非企业模式中,居委会去行政化比较彻底,但是政府必须花费很多财力,或者以事业单位形式在街道办之下设立社区公共服务站,或者出资购买服务,委托社会组织行使政府职能。

综上,三种社区公共服务站建设模式没有成功地破除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的体制性障碍。尽管街道办工作机构模式和民办非企业模式比较彻底地将居委会去行政化,但是耗费了大量公共财政资源,因此不具有很强的推广意义。

三、今后创新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的基本构想

正因如此,中央推进城乡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创新改革工作,第一项就把目标任务确定为“依托政府行政体制综合改革,设立社区公共服务站,作为政府公共管理服务覆盖到社区的综合平台,为社区居民开展‘一站式’服务;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居民自治事务,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11]。”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在各方面统筹谋划推进,才能推动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回归法定本位和服务本质,适应城乡社区发展要求。

(一)重新定位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

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回归其法定本位和服务本质,就应在严格遵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前提下,理顺各级政府职能关系,保障村(居)委会自治功能,高效提供基层公共服务,集中力量抓实社会管理。

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中有两个责任主体,一个是基层政府,另一个是村(居)委会。基层政府基于法定职能而承担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村(居)委会基于自治地位而承担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由于这些法律依据是并列的宪法性法律,因此在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中,基层政府的责任和村(居)委会的责任之间不存在先后关系,也不存在主次关系,更不存在属种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明确规定了,村(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它与基层政府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存在业务指导和协助关系。

因此,既要把基层政府与村(居)委会两个不同的责任主体分开,明确基层政府法定职责,保障村(居)委会自治功能,让它们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开展社会管理服务,又要优化基层政府内部职能分工体制,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两套人马各自集中行使职能。

(二)合理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站的性质、职能与服务区域

社区公共服务站应当是区级政府下沉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在工作上直接对区级政府负责。它在区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基层公共服务工作,同时接受区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社区公共服务站不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只承担区级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公共服务事项。原先由区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只要不需要区级政府统筹,一律转移到社区公共服务站。区级政府行使的与公共服务相关的审批职能,能下放到社区公共服务站的一律下放,同时在社区公共服务站设置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的自助终端机,群众可以自助使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综合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如果将这种设置方式冠以名称,可以称为区政府工作机构模式。显然,这种模式无论在社区公共服务站的性质还是职能上,既不同于街道办工作机构模式,也不同于居委会工作机构模式,更不同于民办非企业模式。较之其它三种建设模式,这种模式将社区公共服务站定位为区级政府工作机构,缩减政府管理层级,推动政府扁平化管理,促使区级政府与居委会迅速连接起来,在工作衔接和信息交流上更为顺畅,效率更高。在社区公共服务站的职能上,区政府工作机构模式也不同于其他三种建设模式。这种模式中的社区公共服务站只承担区级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公共服务事项,不行使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也不承担居委会职能范围内的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这种做法有助于优化政府内部职能分工体制,整合基层公共服务人力资源,集中力量搞好社区公共服务,同时又大大减轻居委会工作负担,帮助居委会从行政化困境中解脱出来,保障居委会自治功能。

社区公共服务站的服务区域不宜太大,也不宜太小。探索“一站一居”“一站多居”两种治理模式,在一个较大的居委会可以对应地设置一个社区公共服务站,也可以设置一个社区公共服务站集中服务几个较小的居委会。

(三)撤销街道办事处,整合基层政府职能

按照法律规定,街道办事处是政府派出机构,但是在实践中它几乎已经变成一级政府,承担着繁重的社会管理服务工作。这种局面,导致政府管理层级进一步增多,各级政府管理权限重叠的现象更加严重。应当撤销街道办事处,促进整合基层政府职能。

撤销街道办事处之后,原先街道办事处所行使的社会管理职能回归区级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则下沉到社区公共服务站。街道办事处原有人员和工作经费随两大块职能进行分流,既加强区级政府社会管理工作队伍,又充实社区公共服务站业务力量。将社区公共服务站设置为区政府工作机构,已经初步突破了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的两个体制性障碍。撤销街道办事处并整合基层政府职能,则使政府内部职能分工更加科学,进一步推动居委会减负和去行政化,更有力地动摇了这两个障碍。

值得一提的是,安徽省铜陵市撤销所有街道办事处,将61个社区整合为23个社区,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统一设置综合事务、民政事务、人口计生、综合维稳信访、文明创建、社会保障、经济服务7个专业服务窗口,一站式审批办理进驻社区事项。区直机关、原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下沉到社区一级。[12]这种做法相当于开展了去街道办事处的小型化试验,社区公共服务中心行使的就是原先街道办事处的职能,但没有改变政府内部职能分工不科学的现象,也没有在推动居委会去行政化上起到多大作用。

(四)推动居委会去行政化,促使居委会转变运行机制

首先,建立政务工作社区准入制度,推进政府购买社区服务。虽然设立社区公共服务站、撤销街道办事处和整合基层政府职能,能够减轻居委会的工作负担,为居委会去行政化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但是必须建立严格的政务工作社区准入制度,进一步保障居委会自治功能。一是明确进入社区的政务工作事务范围;二是规定政府不得向居委会转嫁工作责任;三是将准入的政务工作与居委会依法应当协助的政务工作区别开来,四是坚决落实“费随事转”,准入的政务工作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同时,也要看到,推进政府购买社区服务,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可以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其次,居委会应当逐渐转变行使职能的方式,居委会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的集聚功能,防止去行政化后被边缘化。按照法律规定,居委会发挥自治功能的方式包括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及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等。通过这些方式,居委会可以逐渐形成公信力,在社区中拥有更多权威。在此基础上,居委会应当转型升级成为枢纽型社会组织,积极支持、培育和动员公益慈善类、社会事务类、社区服务类、文化体育类、专业技术协会类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管理服务,如组织义务劳动、举办文体活动、照顾弱势群体、整治环境卫生、维护社会治安等等,从而增强社区认同感、归属感和凝聚力,促进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夯实基层政府执政基础。[13]可以参照成都市等地方的做法,赋予居委会财政独立权,保障其枢纽型社会组织地位。在具体操作上,以常住人口户数为标准,由财政直接核拨一定金额的社区自治经费,其用途完全交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由财政部门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最后,居委会既要协助基层政府行使职能,又要有效反映社区群众诉求。居委会应当依法宣传国家政策法律,教育群众遵守法律,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政府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但是这些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为了保障居委会自治地位,应当将居委会协助政务工作的功能理解为收集、提供本社区范围内道路设施、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等的基础信息及变动情况,为政府开展有效管理和服务提供便利,从长远看还有助于建设地方政府统一的部门共享数据库。同时,居委会要建立健全居委会成员及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和社区论坛、社区网络议事厅、发放民心联系卡等方式,经常性了解和听取群众诉求,及时汇总整理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尤其要发挥群众的监督评议作用,把社区群众意见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加快农村便民服务点建设,提供高效农村公共服务

需要强调两点:第一,建立区政府工作机构模式需要同时撤销街道办事处,这一点对于农村社区来说是不可能实现的。与街道不同,镇是一级政府,其法定地位、行政职能、人员规模、管辖面积都不是街道所能比拟的。取消镇一级政府,会造成极大的管理混乱,不利于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效能。第二,城市社区没有发展经济的职能,可以集中力量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但是农村社区还有负担很重的发展经济的职能。农村社区应当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之类的社会组织,将农民组织起来,集中力量发展集体经济,为农村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更雄厚的资源保障。

因此,必须深入开展农村公共服务机制创新,提供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农村公共服务。建议有序试点建设村级便民服务点:

第一是规范服务,方便群众。村围绕镇政府计生服务、民政服务、社保服务等主要审批事项,当场受理,接受群众委托,限时办结,义务提供全程代办、陪办服务。村公布便民代办员和便民代办联络员的电话,建立台帐登记事项制度,定期组织下乡现场集中办证服务,确保村民能及时办理事项。

第二是整合资源,加强协调。村委会按照一岗多能、一人多用的要求管理工作人员,指定专人担任村便民代办员。镇驻村组指定专人担任便民代办联络员,协助村便民代办员联络和办理事项。

第三是自愿委托,无偿办理。代办服务采取法无禁止、群众自愿委托的方式,为群众办理的所有事项,除按政策规定收取有关费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咨询、劳务、交通、通讯等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便民服务点没有承担审批职能,但是它提供了时间和程序上的便利,保证农村群众及时享受公共服务。这对于农村公共服务机制创新有很强的推广意义。

参考文献:

[1]张雷.我国城市社区居委会法律定位的新思考[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613.

[2]吴永红.非对称性依赖结构下的居委会及其行动策略——上海市L街道居委会减负的个案研究[D].上海:上海大学,2009.

[3]张欢.社区服务创新的制度性障碍及体制挑战——以德阳市X社区服务站为例[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2):103.

[4]蒋俊杰.从传统到智慧:我国城市社区公共服务模式的困境与重构[J].浙江学刊,2014(4):117.

[5]孔娜娜.社区公共服务碎片化的整体性治理[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5):29.

[6]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社区服务中心设置运营标准(试行)[S].深民函[2011]585号.

[7]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区居民事务工作站规范化建设要求[S].沪民基发[2006]2号.

[8]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区服务站管理办法[S].京民社区发[2012]236号.

[9]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S].深发[2011]1号.

[10]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区居民事务工作站规范化建设要求[S].沪民基发[2006]2号.

[11]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汕头市履行《民政部 广东省民政厅汕头市人民政府设立汕头经济特区民政工作改革创新综合观察点协议》工作方案[S].汕府办[2012]149号.

[12]张然.安徽铜陵试点撤销街道办事处有望全国推广[N].新华日报,2011-09-06.

[13]吴素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治理逻辑与结构[J].中国行政管理,2015(2):49.

(责任编辑:吕增艳)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74(2015)04—0102—07

DOI:10.13877/j.cnki.cn22-1284.2015.07.022

收稿日期:2015-05-03

基金项目: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基地项目“法学视野下的大部制改革研究”(09JDXM82006)

作者简介:陈雪玉,女,广东汕头人,管理学硕士,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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