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审查标准的合理界定

2015-08-20 21:30何园园
人间 2015年9期
关键词:交单单证受益人

作者简介:何园园(1988.9-),女,河北邯郸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3级国际法硕士研究生。

摘要:在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出信用证后,即承担了在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证时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因此,产生于信用证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对信用证单据的审查上。本文在对于各种审查标准及UCP 600中审查标准的发展加以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了严格相符标准。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3-0041-01

一、信用证的定义

商业银行跟单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最常使用的支付方式之一,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缓和了有关买卖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的状态,降低了国际贸易的交易风险,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信用证被视为是开证行向受益人所签发的有条件付款的凭证。从内容上来看,信用证应具备以下三个主要要素:(1)由银行开出;(2)凭规定单据;(3)向第三方付款,即它们就可以成为银行有条件付款的文件。

二、信用证的审查标准

(一)审单的精确性标准:镜像标准

镜像标准理论,即一方面是一个具体的、清晰的信用证对其项下单据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要与信用证相关条款的描述完全一致、不差分毫,受益人向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交付的相关单据要像信用证条款中规定的单据的镜像一样。将信用证的审单标准予以绝对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增加信用证交易的确定性,但事实上是不真实和不公平的,它使得国际贸易关系中的买方可能轻易找到拒付货款的借口,因而对卖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模糊性审单标准:实质相符

实质相符,是指在信用证的要求与提示的单据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时,仍然认定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的一种标准。该标准认为,应当抛开信用证相关条款的字面意思,要考虑不符点是否给银行在审查信用证时造成了不确定感、该不符点是否将误导银行认为其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该不符点是否将误导开证银行作出对自身有害的决定等问题。

这种以模糊性为价值取向,过分强调了信用证作为国际货物买卖支付方式的保证作用。信用证的价值原本来自开证行的快速审查单据、审查结果的可预测性以及收费的低廉。但随着实质标准的引入却要求银行不但具备银行所应具有的专业知识,同时需要对基础合同作出只有有关行业的专业人员才有能力作出的判断。(三)原则性审单标准:严格相符

严格相符要求,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各种单据请求银行依信用证付款时,这些单据从表面上看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才予以付款;银行有权拒收没有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因此,银行审单行为所采用的审单标准中就体现出了严格相符原则的要求,可以从两个方面对这一原则进行理解:

从一个层面来看,开证行作为信用证主体之一对受益人所提交的相关单据与信用证的表面一致性进行严格地审核,而无需考虑基础交易行为和交易背景,严格相符的要求仅仅局限于单证表面的一致性,而并非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而从另一层面来看,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只要提交的单据符合表面相符的条件就应该可以获得银行的付款。信用证交易的有效性与基础合同项下可能产生的纠纷并无关系,除非存在明确规定的信用证欺诈情形。开证行一般不介于基础合同项下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之中。从上述的两个层面出发,从审单的客体角度进行分析,这种严格相符原则又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是受益人或单证合法持有人交付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的要求应安全相符;二是受益人或单证合法持有人交付的单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也就是说,要做到“单单相符”和“单证相符”。

严格相符标准既给开证行提供了一个“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具体审单尺度,同时也给开证行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可谓是灵活性和规范性相结合的典范。严格相符标准的确立使信用证的审单标准得以与时俱进,从而符合时代发展的需求。

三、审查标准在 UCP600 中的新发展

(一)对 UCP 600 中“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解读

UCP 600 在第 2 条“定义”中指出:“相符提示意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提示”。 我们应该对“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宽泛的理解,即国际商会公布的政策申明、专家委员会意见以及一些具有先例性质的判例均应被适用于信用证实务当中。

(二)表面相符交单的相符程度

表面相符交单原则是指要求所提交单据的表面,达到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标准。UCP 600 强调“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不应要求他们之间内容的完全同一,而只要不相冲突即可。其次,“不矛盾”标准是受到限制的审单标准,客体对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存在使信用证在顺利支付的同时也满足申请人信用证条款的要求,确保了进口商的利益。再有,“不矛盾”标准的存在,使得银行在面对“不一致”但“不矛盾”的单据时,可以凭借一个理性审单人的标准做出是否相符的判断,而不需要担心恶意申请人的拒付。

(三)确立了“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的单据相符“功能”标准

所谓“功能”标准,即要求单据表面看起来必须为合格单据,符合法规及常规,能实现单据本身的证明效果。因此“单据必须看似满足其功能”的新审查标准也称为“合格单据”的新审查标准。虽然 UCP 600 还是坚持的是“相符交单”,但是“相符交单”的程度有了明显的变化,有学者将之看做是对严格相符审查标准的软化,这种软化体现为更加切合实务的需要,也加大了审查标准的弹性空间。但是,无论是“国际标准银行实务”适用,还是“不矛盾”标准的确定,以及“功能”标准的补充,都是根据信用证实务的发展状况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是对严格相符原则的完善,尽管这样的完善还处于探索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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