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不是调控大城市人口的好选择

2015-08-24 03:22郭文婧
金融周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调控年龄规模

郭文婧

部分央企在其官网上挂出“人社部严控在京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的消息称,各中央单位在2014年基础上指标压缩17%,并严格限定年龄,毕业当年本科生不超过24岁、硕士生不超过27岁、博士生不超过35岁,于是,不少已经签约的毕业生,因“超龄”无法解决户口而不得不面临解约。

科学发展,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并无不妥。但是,结果重要,过程也并非不重要,以何种方式来调控大城市人口规模,就是一个必须好好思量的课题。“不患寡而患不均”,越是要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越不能以牺牲社会公平正义的形式来实现。收紧的进京指标额度又被中央机构占据,导致对调控人口并无实际作用,基于这样现实,有的放矢压缩中央单位的指标,并无不妥,但以年龄歧视的方式来实现,显然不是最优选择。

如果单从北京自身的利益考虑,将有限的进京指标,给那些年轻化、高素质且属于北京市紧缺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毫无疑问是最有利的。但是,我们别忘了,北京是首都,其一举一动在全国都具有示范意义,北京可以通过就业歧视来调控人口,其它城市、其它单位也都可以“有样学样”,最后的结果可想而知,那就是反就业歧视的所有努力都是白费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一再呼吁,首都更应该是“首善”之都。

目前,我国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都是存在的,其中尤其以性别、年龄、学历、社会出身的歧视为盛。经过人们长年的努力,虽然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填补了我国反就业歧视的法律空白,但其问题依然存在:一是列举不够完备,根本就没有涉及年龄、长相、身高等歧视的问题;二是规定模糊,无法阻止实际操作中的各种就业歧视;三是缺乏救济渠道,使规定形同废纸。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宪法》赋于公民的权利。保障就业公平,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更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公平就业,是一个人获得社会承认和尊重的前提。但公平就业的实现,古今中外都是很难的,所以现代法治国家纷纷选择立法来反就业歧视,只有“职业要求的需要”才可存在例外,否则劳动者就可起诉雇主。而“职业要求”也己基本法律化了,所以就业歧视便得到了较好遏制。面对像北京这样公然的年龄歧视,我们除了继续呼吁尽快制定我国的《反就业歧视法》之外,似乎别无办法。

回到大城市,调控人口规模的最好办法,就是疏解城市功能,而不是就业歧视。针对北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特别明确,就是要“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要“坚持改革先行,有序配套”,方法要“放眼长远、从长计议,锲而不舍、久久为功”。如果说压缩中央单位的进京指标算得上“疏解非首都功能”的倒逼措施,但以限制年龄为代表的就业歧视,显然就只是着眼眼前、着眼局部的懒政、隋政,而且还疏解了北京作为首都的“首善”功能。

办法总比困难多,难道在不伤害“首善”功能的前提下,北京调控人口规模就真的没有办法了?难道不搞就业歧视,北京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就不能破解了?北京不应该“锅里碗里都护着”,既想要调控人口规模快速见效的政绩,又舍不得“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中的一些“肥肉”。“改革先行,有序配套”,我们乐见的是北京在“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中的切实改革措施,让人口规模调控自然而然,而不是基于地区私利考量的就业歧视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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