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仲裁双赢机制

2015-08-27 07:20张利焕谭志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关键词:双赢规则

张利焕 谭志

摘 要:2015年我国金融与仲裁结合的更加紧密,而各地仲裁委针对金融纠纷纷纷提出独立的规则体系。尤其在2015年7月左右,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欣欣向荣之时迎来金融经济的颠簸期,这诸多危机和纠纷需要运用合理的手段得到有效的解决。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资本流动,金融市场稳定以及我国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与此同时,金融仲裁作为一种高效、专业、促使金融与仲裁双赢的非讼纠纷解决机制(ADR)①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欢迎。新的专业金融仲裁机构继续不断产生,并制定专业的仲裁规则与专家名册。本文着重阐述金融仲裁这一制度在金融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金融纠纷;金融仲裁;规则、双赢

一、金融仲裁的概念

首先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交融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存单、担保、信用证、票据、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债券、托收和外汇汇款、保理、银行间的偿付约定、证券与期货等交易行为。②实践中,各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之间交易十分频繁,资金流转金额巨大,一旦发生纠纷,能够做到快速、专业、高效率的解决纠纷,减少损失,压缩成本的纠纷解决机制必然受到金融业界的追捧,而金融仲裁便迎合上述需求。其次,金融仲裁是指金融机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等金融主体,依据仲裁协议或相关规定,将上述金融交易中发生的或与此相关的纠纷交付仲裁的一种准司法性质的金融糾纷解决法律制度。

二、金融仲裁的特点

在应对金融、货币以及经济学问题上,金融仲裁相对于诉讼和其他非讼争议解决方式有着无可比拟的优点。

首先,经济性。这主要体现在金融仲裁成本低廉。财产的成本主要有三种,交易成本、寻租以及保护成本。对于金融纠纷当事人而言,尽可能的降低保护成本,减少交易机会成本流失,防止损失扩大,是选择纠纷解决机制的首要考虑因素。仲裁费用低廉是仲裁有别于诉讼的显著优点之一③不仅对当事人如此,相对于机构冗杂的法院,金融仲裁机制同时将仲裁管理、仲裁员培养的成本压缩到极致,节约社会资源。

其次,自愿性。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之上,体现“契约精神”。金融纠纷产生前后,当事人可就是否仲裁、仲裁机构、适用规则、仲裁员选任等事项协商确定,尤其在适用法律规则上,不仅可由当事人自己约定适用法律,仲裁庭除可依据法律、国际惯例外,也可根据行业惯例结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案件作出判断,④这不仅可以避免金融纠纷遇到的法院管辖权冲突问题,也避免法院在面临国家责任豁免理论前的尴尬。同时,诚实信用是仲裁员审理案件纠纷时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填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指导原则,也是制约双方主动履行仲裁裁决的商事原则,这都使得金融仲裁裁决能够更好地被当事人接受和履行。

再次,保密性。金融仲裁非公开的保密性是诉讼无法代替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相比诉讼,仲裁可以满足当事人维护自身的专利、专有技术等不被泄漏的愿请,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尤为重要的是,在当今这个商业信誉被视为一个企业生死攸关的砝码的时代,仲裁的始终不公开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几乎没有影响,这也使得金融仲裁在情感上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

最后,高效、专业性。金融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诉讼中繁琐而充分的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裁判者的恣意裁判权,但同时也耗费了当事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这些程序付出的代价使得当事人由此获得的实体利益大打折扣。金融争议所涉标的额巨大,动辄千万资产,而这些资金长时间停滞在审判诉讼上,无论给社会还是当事人,都会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浪费。金融仲裁迎合快速高效解决金融纠纷的需要,缩短举证、审理等期间,实行一裁终局,从时间和程序上为仲裁参与人节约处理纠纷的成本。除此之外,金融纠纷常常涉及晦涩的经济学、金融学知识,我国对法官的培养机制无法满足解决金融纠纷的专业要求。而各仲裁机构大多具有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仲裁员一般都是金融、贸易、经济以及法律等领域的专家,以保证仲裁的专业性。

三、结语

如今,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迅猛,同时越来越多的纠纷和风险也显现出来。对此金融仲裁在解决金融纠纷中初露锋芒。同时,我国金融仲裁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也逐步被市场所诟病,但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独立化金融仲裁规则实践的增加,金融仲裁在总结经验教训,借鉴先进作法的基础上,必将更加完善,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金融仲裁的优越性,为此,我们必须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金融仲裁先进的经验和理论成果,建立和制定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完善我国独立的金融仲裁机制。

注释:

①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非讼争议解决方式”的总称。非讼争议解决方式是随着20世纪下半叶许多国家先后出现“诉讼爆炸”现象,法院不胜负荷至使诉讼严重拖延而兴起并迅速发展的。ADR概念源于美国,又叫“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目前学术界对其外延和内涵并无统一认识。一般认为,从广义上说非讼争端解决机制是指诉讼以外的其他各种解决纠纷方式的总称,如仲裁、调解、谈判等;而狭义上认为,非讼争端解决机制是指诉讼和仲裁以外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包括仲裁、调解、斡旋、和解等。本文从广义上理解非讼争端解决机制。

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2条规定: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一)贷款;(二)存单;(三)担保;(四)信用证;(五)票据;(六)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七)债券;(八)托收和外汇汇款;(九)保理;(十)银行间的偿付约定;(十一)证券和期货。《广州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第2条。

③《成都金融仲裁规则》第十二条:仲裁庭可以参照金融交易的国际惯例、行业规范、交易规则及金融市场自治规则作出裁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四条当事人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④梁玲玲.《金融仲裁法律制度初探》.

猜你喜欢
双赢规则
双赢
数独的规则和演变
规则的正确打开方式
让规则不规则
TPP反腐败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搜索新规则
德资双助 老少双赢
老少同住 双赢选择
谋划双赢
“双赢”之路在不断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