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2015-08-27 18:16邬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6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

邬婷

摘 要:人民检察院是对于法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机关,而民事行政监督制度是使检察机关有效地执行法律监督义务,保证执法公正性的保障,是推进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本文探讨了民事检察行政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能够对于该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法律监督;民事检察;民事诉权

0引言

民事检察行政监督制度指的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之后,人民检察院对于其行政处理和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制度[1]。当前,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某些案件的处理有失规范和公平性。因此,为了维护司法行为的公正,保证公民的正当利益,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积极投入到有关于民事诉讼工作的法律监督过程中,防止不公的裁决发生,这对于提升人民法院的办案能力、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和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礼仪具有重要的意义。

1民事行政检察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1部分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制度的某些规定过于简要,以致于某些规定不够明确,不便于检察机构职能的行使。首先,对于检察机构来说,检察机构要想要进行案件的审查就必须要调阅相关的卷宗以便获得相关信息,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立法中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权利,导致检察机关调卷困难,不能正常地进行有关的案件检察工作。另外,关于调查取证的工作来说,检察机构也没有权利随便进行,只有在当事人无法自行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相关要求,但法院没有正当理由不予以调取时,才能够有检察机构出面,这样的流程对于检察机构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来说十分不便。其次,检察院进行监督的方式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2]。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来说,如果检察院需要对于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只有抗诉的方式才能实现。现有立法不支持抗诉以外的任何方式,没有法律的支持其职能和工作就没有办法顺利的进行,只能按照现有规章处理。第三,抗诉的范围不明确。由于抗诉范围不甚明确,导致检察院和法院对于此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法院有一些相关举措是架空了检察机关对于执行和调节等方面的监督职能。如人民法院规定,已在执行中的裁定将被排除在抗诉范围之外,这就避免了这些案件的外部监督。但关于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权力的行使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民事主体所产生的民事活动;第二,民事程序活动。这一规定与法院的规定有所冲突,将执行过程也容纳在检察范围之内,导致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进行的困难。

1.2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总则和分则不能统一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检察机关具有对于民事审判活动以及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3]。但该条文的界定过于宽泛不够明确,按照该规定来说,检察机关具有对于所有经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及其办案过程进行监督的权利。但在分则中却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进行了细化和严格的规定,检查机关仅仅能够对于产生法律效应、有错误判断、裁定后进行抗诉的案件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于其他情况则不具有相应的权利。这种不统一导致了总则规定进行全面监督的本意变更为对于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事后监督的情况,这就导致民事检察监督机构执行职权困难的根本所在。

2完善民事行政监察制度的建议

2.1立法给予检查机关调查取证以及调阅卷宗的权利

针对以上检察机构调阅卷宗苦难以及调查取证程序复杂的现状,应该给予检查机关相应的权利,以此来保证抗诉的准确和有效性,对于司法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并保证其公正性。但注意还是需要对于该形式该权利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滥用权力导致相关人员的利益受损。

2.2明确抗诉的范围

从宪法和法理角度来看,国家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我国法律进行监督的权利,为了保障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公平公正的统一有效实施,就不应该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力进行范围的限制,其中也应当包括对于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民事执行程序虽然属于人民法院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行为,但是人属于司法行为的一部分,具有进行司法救济的权利。

2.3增加对于案件进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目前来说,检察机构只能涉入提出抗诉的案件,对于其他案件的参与则没有相应的权利进行支撑。但在此基础之上,对于需要进行检察监督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有权利提出民事行政诉讼和参与到民事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去。民事诉讼是指对于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或者有关公民的重要权利时,在没有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代表国家将案件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情况。检察机关应当具有提出公益诉讼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同样需要有一定的执行范围,首先,案件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其次没有原告提起诉讼,但检查机关在其中只有代表诉讼的权利,不具有实体权利[4]。其次,对于民事诉讼的参与工作,在正式诉讼程序开始之后,检察机关认为其中涉及到国际和社会的利益,有必要对于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检察时,可以在其中发挥监督的作用,保证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公正合法。

3结束语

对于权力的运行应该要有一定的外部监督,只有建立了相应的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使得权力运行的规范和有效。如果忽视对于权力的监督,就有可能造成滥用或者错用权力的后果,导致腐败和独断行为的产生,对民事行政权也包括在其中。检察机关能够对于法律的执行和实施进行有效的监控,保证法院执行活动的合理规范、公正有效。但就我国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机制来说其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漏洞和问题,其中种种不明确的规定导致检察机关不能很好地进行法律检察工作[5]。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职能,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必要的完善工作。

参考文献:

[1]张思卿.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98-3-10.

[2]任建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98-3-10.

[3]崔敏.论司法权的合理配置.诉讼法新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张晋红,郑斌峰.论检察机关民事诉权所及的范围.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8).

[5]张晋红,郑斌峰.论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完善及检察机关民事诉权之理论基础.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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