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保险纠纷深产生的深层次问题及解决途径

2015-08-28 03:14韩良
卷宗 2015年7期
关键词:解决途径

韩良

摘 要:保险成为了人们防范风险的最重要的手段,但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短,行业发展不规范,保险合同的纠纷越来越多。但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等原因,并不完善,纠纷产生后为了更好的处理纠纷,本文就有关保险合同的问题作一下探讨分析。

关键词:保险纠纷;深层次问题;解决途径

1 保险纠纷深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入,保险业逐渐繁荣,保险合同纠纷随之增多。通过调查分析,造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归结为三大方面。

1.保险人或投保人不诚信。保险条款术语拖沓晦涩,内容冗长,难以理解,合同附件多,有保险陷阱;格式条款安排不合理、不完善,约定内容分散表述,容易误导投保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行保险条款制定标准和原则过多地倾向于对保险人的保护,对被保险人的权益缺乏足够重视。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有的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从而引发纠纷。

2.保险代理人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和审查义务。由于我国保险行业经营实行保险代理人制度,代理人的佣金直接与其销售的保单数量挂钩,保险代理人受佣金利益的驱动,在销售保单时,一方面片面夸大保单的保障性和分红性,对保单的免责条款则轻描淡写,甚至不提及保单免责条款内容;另一方面,怠于履行对保险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没有审慎衡量保险标的风险,没有深入审查投保人信用,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后引发纠纷,保险公司因保险代理人告知不清和审查不严而屡遭败诉。

3.现有的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健全。由于保险行业尚未出台统一的行业标准,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只能采取向保险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投诉、申请仲裁、诉讼或者向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反映等方式解决。由于保险行业协会力量薄弱、保监会不负责裁定合同纠纷、仲裁或诉讼又较为复杂等原因,消费者在无法有效维权情况下,四处上访,对保险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造成损害。

2 在以上列举的三点原因中,我认为保险合同双方的不诚信问题为主要原因。

下面将对这个方面进行分析。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因保险交易活动的特殊性,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较之其他民事法律要求更高,被称为最大诚信原则或最大善意原则。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恰恰又是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核心价值体现及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最大约束。毋庸讳言,我国保险市场暴露出的问题仍以诚信的缺失最为突出。

投保人、保险人在缔结、履行合同过程中,在履行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缺乏诚信的具体表现有:1、投保人不诚信。尤其是在人身保险中,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是患病以后,或已知身体状况不佳,才意识到参加保险的重要性和好处而投保。但在保险人询问时,因担心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或根本不知晓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沒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保险人不诚信。如今保险市场,保险产品应有尽有,保险公司之间市场竞争相当激烈。保险人,尤其是一些保险代理和业务员为多发展客户,多快好省,为尽速达成保险招揽,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情况不予询问;或违反有限告知原则,在询问表中设计“其他”等字样的兜底条款;或询问含有大量让投保人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和无明确判断标准的询问事项,造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告、漏告、错告”。一旦出险,保险人除了利用合同条款推卸或减轻责任,还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3、投保人与保险人均不诚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也未尽说明义务,保险人在核保时已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不进一步询问核实,仍予以承保。

3 我国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我国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诉讼机制和非诉讼机制,二者的发展处于不平衡的状态。一方面人民法院面临巨大的诉讼压力,司法资源紧张,效率下降;另一方面仲裁、调解等机构却门可罗雀,资源的使用效率低下。

1、我国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诉讼方式

诉讼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据主导地位,尤其是涉及金额较大的时候。但是在法院判决保险纠纷案件时,保险人常常处于不利的地位。首先,保险是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有其自身的特点,但是审判人员中精通保险法及保险的人却为数不多,他们在判决时有时习惯援引民法、合同法等,而不是保险法。其次,法官在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判决时,除了受法律规范、法律程序的约束外,还受民意、公共政策及主流价值观的影响,并把这些渗透到最终判断中。通常来讲,投保方属于弱势群体,法院在进行判决时除了考虑正义也会考虑社会影响,保护弱势群体即是法官受民意、公共政策及主流价值观影响的表现之一。法律体系毕竟是人为构建的,不可能尽善尽美,可能出现同一案件援引不同法律条款得出不同判决的情况,这使得法官在现实中可以运用法律体系把舆论导向的结果变为可能。

2、我国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非诉讼方式

我国的非诉讼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仲裁、调解和谈判三种,其他的诸如向行政部门申诉、向媒体曝光等虽然也为当事人所利用,但不是正规的纠纷解决方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保险业的行政部门,在不涉及保险公司违法违规时,无权直接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此向行政部门申诉不适于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发展,离不开公平、有效、多元化的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的支持。然而我国现阶段的情况是,部分保险合同当事人把司法途径作为纠纷解决的唯一途径,造成司法资源面临巨大压力,并且让无力负担司法成本的消费者觉得投诉无门。这与各种非诉讼解决方式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很大关系。

4 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除了关于上述的已制定的关于诚信问题的已制定及需要完善法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来需要完善以便减少保险纠纷的产生。

1.大力宣传和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当事人的证据意识。政府有关部门应大力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增强人们的保险知识和保险意识。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积极地行使释明权,提醒当事人增强证据意识,告知当事人对有关保险资料妥善保存。

2.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和回访制度,规范代理人业务操作;设立公众投诉热线及专职调查员,对违规违纪的代理人和代理行为进行调查,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

3.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监会应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能,完善有关保险规章,细化保险事故类别,明确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和免责范围,规范经营者、监管者的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4.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保险行业协会及其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应加强调解,法院与仲裁部门紧密衔接,形成多元化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机制。与此同时,法院应加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典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法制宣传,通过诉讼促进保险行业规范操作,减少纠纷发生。

5 结语

合理、高效地处理好或是预处理好保险合同纠纷,对于提高保险公司的运行效率,维护保险公司的形象,提振保险从业人员的工作信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信随着人们保险意识、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规范从业,保险合同纠纷会日益减少,国内一定能形成良好的保险环境。

参考文献

[1]孙蓉,李炎杰,陈辞.我国保险合同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探析[J]. 保险研究. 2010(12)

[2]刘素春,张艳.后危机时期我国保险公司高管薪酬激励与约束问题研究[J]. 南方金融. 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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