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虚无的法治宣传模式

2015-08-28 06:10王佐宁董兴辉程莉
卷宗 2015年8期
关键词:虚无主义

王佐宁 董兴辉 程莉

摘 要: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层出不穷的法治境况,对仍处于人们心中萌芽状态的法信仰不失为一颗原子弹。法治宣传的虚无主义是造成缺少法治文化的主因。如何积极回应人们日益增强的权力、权利需求?完善法治宣传的主体定位、重视法治精神的宣传、构建常态下的宣传机制、加强宣传主体法治思维的培养。

关键词:虚无主义;法治宣传;独语式宣传;对话式宣传

基金项目:本课题为西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论我国虚无的法治宣传模式-----以成都市为调研对象”(2015ZYXS45)。

1 关于法治、法制、法律的辨析

2015年6月15日我们通过百度以法治宣传、法制宣传和法律宣传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分别显示为1,240,000个、728,000个和98,700,000个;同日又在中国知网以相同的关键词与序列在精确模式下进行搜索,分别显示为484条、30849条和3543条。通过这两组数据并结合我们的调研得出:目前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用法治之词与其他两词语相比是存在巨大数据差的,这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其法价值取向,即重视法律制度和法条本身的宣传而不重视法背后精神内涵的介绍。

法治、法制、法律三者具有不同的含义,甚至可以说代表着不同的价值取向。法治分为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法治,前者亚里士多德认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而后者是指“法的统治,它是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法治总体概括是指良法之治,人们内心遵循且依据良法来处理事务,与其相对应的是人治。法制通说是指法律的制度,至于这里的法律是良法亦或恶法则没有明确地区别。法律广义上是指立法机关和被授予立法的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所有规范性内容,而狭义上的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性内容。法治、法制和法律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法治是良法之治,而法制和法律并不严格区分良法与恶法;法制和法律的升级递进阶段是法治,而法制又是由法律所构建的制度。所以有法制和法律不一定有法治,但是没有法制和法律一定不可能存在法治,法治是建立在法律和法制存在的基础上的。我们认为三者是法律→法制→法治这种循序渐进升华的关系。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一致认为:应该用“法治”一词作为宣传的前置语,法治不仅体现出良法之治,也体现出人们发自内心由衷地对法的信仰和确信态度。

2 成都法治宣传概况及存在问题

成都,四川省省会,位于中国华西地区东部,约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古蜀国构筑城池,三国时期为蜀汉国都,巴蜀文化在这里留下了丰富的历史遗迹,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四川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国务院规划确定的“西南地区的科技中心、商贸中心、金融中心和交通、通信枢纽”及西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我们通过实地调研的方式对成都的法治宣传概况进行了了解,结合文献资料对法治宣传中出现但又不限于成都一个城市的问题进行了总结。

2.1 成都法治宣传概况

自1986年我国“一五”普法计划开始,成都市委市政府都高度重视法治宣传工作,从组织构建、人员配置、物质保障、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如2012年市政府制定出台《关于创建全国法治城市的意见》、作为法治宣传重要单位的成都市司法局2015年部门预算支出总计3649.38万元,增长7.25%。我们通过调研发现:政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在决定重大事项前会征询相关法律人士的专业意见;领导定期开展法律培训、任职前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年度宣传计划完善,根据人员专业分配任务;部分社区每月围绕一个法治主体进行宣传,如12月宣传宪法,3月宣传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定期邀请法律专家举办讲座,如成都品牌“法治大讲堂·少城讲堂”系列讲座;免费在社区放映法治题材电影;在人员聚集区发放法律材料,其中部分材料表现形式多样且具有实用性,如把法律知识印在扇子或者购物袋上;针对不同群体宣传的法律知识也各异,如针对学生主要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老年人宣传防盗防骗方面法律;社区与高校等单位合作开展宣传,如洗面桥社区就成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校外实践基地,通过合作社区提升了法律知识,学校得以把知识用于实践;通过法治小品、舞台剧等通俗易懂的表演方式潜移默化中宣传法治,如2014年市委宣传部主办的以“筑梦家园·文化同心”为主题的法治巡演活动。成都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并结合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且不拘泥于生硬的法条宣讲式的宣传活动,与宣传对象进行良性互动,不仅使宣传对象学到了法律知识,市民通过参与活动也在潜移默化中理解了法律背后所蕴含的法治精神。但是我们也发现在宣传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2 法治宣传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调研活动的总结和对文献资料的梳理,发现目前我國在法治宣传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尚待解决。1、宣传主体定位不准,大部分地方把宣传主体仅局限于政府部门,其中又局限于法制办、司法局,即使有社会志愿者参与,但参与度有限。2、重视法条本身的生硬介绍而轻视法条所蕴含的法治理念;轻视对权利/权力的宣传。3、宣传时间不合理,热衷在某个重要会议期间和会后或节假日进行集中式、轰炸式、运动式的宣传,而不重视建立常态下的宣传机制。4、善于自娱自乐式的宣传,不重视与宣传对象进行互动,只注重宣传本身而不关注对方是否真正理解被宣传内容。5、现有的宣传者中真正进行过专业性系统性法律知识学习的人员数量有限。6、新媒体运用不充分,部分宣传者由于年龄等原因,不乐于也不善于学习新知识特别是运用新媒体如微博、微信等宣传。7、媒体宣传理念错位,为吸引读者用易引起争议的标题;擅自对仍处于定性阶段的事件进行舆论审判;重视一时的集中式轰动性的报道,而不跟进事件后续报道,即使跟进报道也是蜻蜓点水式的。8、市民对宣传活动参与度不高,遇事找关系仍然比较普遍。9、经费不足,“心有余而费不足”是宣传者的真实体现。当然现实法治宣传中存在的问题并不仅仅是这些,但因篇幅问题,我们暂且列出这些问题并围绕解决问题的对策展开研究。

3 解決法治宣传中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

3.1 完善法治宣传的主体定位

法治宣传是宣传部门甚至仅是法制办、司法局的职责是目前普遍存在的认识问题,实际上法治宣传不仅关乎着个人的权利也关乎着社会总体的法治发展,宣传并不是哪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的职责而是全社会的职责。当然过于宽泛的主体承担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最后导致的结果将是“一个和尚有水喝,两个和尚挑水喝,三个和尚无水喝”的尴尬局面,所以我们应当对宣传主体分主次,即政府部门为主其他参与者为辅,而其中又以领导为主。通过开展活动、发文件的形式进行宣传是我们常见的模式,实际上做每一件事特别是政府部门的履职行为都体现着法精神内涵,如进行拆迁,首先要开会论证拆迁的目的和可行性问题,然后发布拆迁公告,给予被拆迁者合理的赔偿或补偿,最后按照合法程序拆除建筑。现实生活中,发生一些事件或者事故时政府部门领导经常会发一些重要批示,对这些批示值不值得提倡或者说表扬,我们需分情况评析。如某地发生自燃灾害,当地领导发重要批示,不仅体现出领导对该事件的重视也可以催促相关部门迅速采取行动以使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某地出现冤家错案,非司法系统的领导发批示,虽然也有利于推动案件朝“真相”的方向发展,但并没有体现法治的精神,最多也就是人治下的法治。所以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都可以是宣传法治的行为也可能是毁灭处于萌芽状态下法治的行为。人人都是宣传者,人人都是被宣传者。

3.2 重视法治精神的宣传

法治宣传到底应宣传什么,生硬的法条介绍偶尔的法治舞台剧巡演是目前的常态。仅普及法条在“一五”普法甚至“五五”普法阶段理论上都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我国在“砸破公检法”时代法律始终处于虚无状态,更何谈法治精神。1979年司法部恢复重建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但是“法盲”数量也是相当可观的。通过法条进行简单的宣讲,有利于快速普及法律知识。但处于“六五”普法关键阶段的今日仍只注重法条宣传是不能满足社会对人权、机会公平等法治需求的,当然并不是说法条不重要,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应当改变宣传的重点,毕竟经济发展的同时人们不仅关注法律本身而且也开始关注法律背后所蕴含的价值。法律本身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改变,但其背后所蕴含的价值却有较强的稳定性,法治精神更能培养人们养成遇事找法的思维。

3.3 构建常态下的宣传机制

常态下的宣传是指把法治宣传作为一项长期化、日常化的系统性工程进行。如英美等法治发达的国家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宣机构,但是经过几百年的法治进程且公职部门善于与民众和媒体互动,在互动过程中潜移默化地使人们理解法治。目前虽然有学者反对我国继续保存政府部门的法治宣传机构,但是现有的法治境况下废除这些机构无疑是不利于我国法治进程的。如何构建常态下的宣传机制是我们应当思考的课题。运动式集中式的在节假日或会议期间进行宣传,短时间内民众可能会知道法律或会议精神,但是并没有真正的把其融入到生活中、文化中即没有形成法治理念。合理增加宣传经费,把法治宣传融入日常生活,如法院注重对裁判进行所以然之所以然的说理、司法机关减少市民走进其部门的手续,并积极与被宣传者或相对人进行良性的互动,改变过去灌输式运动式的宣传模式。

3.4 加强宣传主体法治思维的培养

宣传主体既是法治的宣传者同时也是被重点宣传的对象。习近平总书记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自身的法律知识够硬才能够通过其行为或思想去影响别人。不断增强其主动和被动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严格法治考核机制,如不少省进行公职人员任职前和任职中法律知识考试,完善用人体制,根据不同的专业背景担当不同的职务,特别是公检法部门更需要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担任,不能出现某省公安局长、政法委书记在受审时的忏悔录中出现“我不懂法”的尴尬局面。媒体在我国的法治宣传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媒体的法律知识不专业是常见的诟病,如人民网以“为省钱南昌地铁延伸工程未批先建 节省10多亿资金”为标题表扬南昌领导拥有“敢于开拓、敢于担当甚至敢于试错的勇气”,未批现建节省时间和金钱确实是值得表扬的,而且也符合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目标,但为何在依法治国口号喊得正洪亮的关键时刻仍出现“先上车后买票”事件并受到国家级媒体的赞赏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4 结论

1986年开始的“一五”普法至如今的“六五”普法已有29个年头,我国法律普及率得到极大地提高,自主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但以权压法、信访不信法等法信仰缺失现象在我国仍有存在的土壤,如何铲除滋润其生存的土壤?如何构建人民对良法的信仰?这一重要课题尚需我们进一步探讨和践行。

注释

①法治宣传的虚无主义是指重视宣传人们如何履行法律义务而轻视甚至无视如何行使权力/权利、重视法律条文而轻视法治理念、重视个别单位为宣传主体而轻视公权力机关在日常履职过程中无形的宣传、重视突击式的集中式的轰炸式的宣传而轻视常态下的宣传等类型的宣传。

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③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四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330页。

④ 参见http://baike.baidu.com/city/chengdu,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6月16日。

⑤参见http://www.chengdu.gov.cn,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6月16日。

⑥这一考试方式,目前大部分地方是考前发一本考试大纲式的法律书进行学习,考试时分发试卷的同时顺带把答案一起发,名其曰开卷有益,实则把任职前法律考试当做形式性的“你好我好大家好”的虚假法治繁荣。

⑦具体参见http://leaders.people.com.cn/n/2015/0623/c58278-2719109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6月16日。

参考文献

[1] 王永杰.从独语到对话-----论当代中国法制宣传的转型[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2] 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六 五”普法法制宣传阵地建设研究[J].中国司法,2013,(5).

[3] 张千帆.法律是一种理性对话---兼论司法判例制度的合理性[J].北大法律评论,2002,(1).

作者简介

王佐宁(1990-),女,山西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国际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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