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官商交往的十种越界行为

2015-09-05 06:27/
预防职务犯罪专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权钱交易大款时任

文 / 张 亮

警惕官商交往的十种越界行为

文 / 张 亮

有些耐不住寂寞的官员进行权力寻租,他们有的结交一些大款朋友,称兄道弟,不分你我,利益分成;有的对于有求于官员权力的商人吃拿卡要,雁过拔毛,强取豪夺;还有的官员道貌岸然,表面上拒收钱财,但个人的各种开销,全部由大款们支付。这种官场现象一多,引起了广大群众的极大不满,人们称这种官商勾结行为为“傍大款”,在群众眼中,这些官员失去了应有的素质和底线,令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被人民所不齿。

这些年来被揭露的一些官员权钱交易类的职务犯罪案件,其诱因无以不是身边的一批“大款”。有的是几个大款像“众星捧月”,哄着一个官员的;也有的是几个官员像“鬣狗啃尸”,恶啃一个大款的。于是,一个大款出事,带出一批贪官;一个贪官案发,“连累”一帮大款。

官商交往不讲原则,甚至相互勾结、权钱交易的表现各种各样,五花八门,主要有以下十种表现:

之一:不法商人,购买权力

一些不法商人为了达到“暴富”的目的,他们普遍采取“购买权力”的手法,千方百计与手握权力的官员扯上关系,他们信奉“有钱能使鬼推磨”,只要金钱铺路,没有搞不定的官员。于是请客吃饭、馈赠礼品、安排活动、给予礼金、入股分红,直至送上巨款,无所不用其极。不法商人为了能够与官员拉上关系,把官员追求什么、喜欢什么、痴迷什么研究得十分透彻,而一些官员却没有意识到这种危险。把64个官员拉下水的不法商人赖昌星曾经说过,不怕官员太高傲,就怕官员没爱好。真可谓一语道破天机。

这就是典型的购买权力,贪官以身说法回顾“权力、良心被买走,幸福生活也被买走”。当然,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公务机关、公权力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应有的形象,危害结果极大。

拥有公权力的各级官员们,千万不要把自己的政治生命押在企图用金钱购买权力的不法商人们的身上!

之二:私欲膨胀,权力寻租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分配逐步拉开了差距,一些官员的心态失去了平衡,对金钱的诱惑,由抵制、拒绝到半推半就,再到来者不拒,最后则变本加厉,不但吃拿卡要,甚至强取豪夺、不择手段拼命实现权力寻租。

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时任上海华谊(集团)副总裁、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范宪,在外地进行国资投资过程中,给外地某企业提供了各种帮助,外地某企业为了表示感谢,当然还期望今后能够不断得到范宪这个国企大老板的“关照”,送上了价值千余万的某大酒店的股权500万股。具有博士头衔、优秀企业家、改革风云人物光环的范宪当时也有思想斗争,收下吧,不太合适;不收吧,心理不平衡:没有我,人家凭什么赚大钱啊!于是,便假借他人的名义收下了这笔巨额股权。其实,无论使用什么名义、无论采用什么手法,其根本上就是权钱交易、权力寻租。如今他在狱中哀叹:“我就是被权力寻租害惨的!”

防止权力谋私、防止权力滥用,最好的措施就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是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权力寻租者可以休矣!

之三:不讲原则,同利为友

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根绳子上的两只蚂蚱”就是官商勾结的鲜明写照。一些官员为了个人的利益,不讲原则,放弃警惕,“有奶便是娘”。他们错误地认为,只要与商人(有求于自己的请托人)形成经济上的交易关系,得到的好处便是双方合作的“利润”或者“回报”,他们往往以合办公司、合伙投资、合作买卖的名义掩盖实质上是权钱交易,钻法律的空子。

时任湖南省郴州市副市长的雷渊利因为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他总结教训时说:“我与300多个老板、开发商结为朋友,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他们解决问题,他们以不同的方式回报我,送钱送物送房子,这是典型的权钱交易。”

之四:心怀鬼胎,相互利用

一些官员在与商人接触过程中,相互勾结、相互利用,臭味相投,沆瀣一气,使官商关系演变成为见不得人的权钱交易关系。

这种官商关系完全是以权钱交友:权在友在,权失友踹;财聚人聚,财散人散。

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某司法机关公务员王某交代:“一些不法分子用他们的‘男人不发财,白在世上待’的思想以及行为来影响我,我也开始想要发财了。我需要发财,我的家庭也需要金钱,孩子上大学也需要金钱。从此以后我对金钱特别敏感,只要有人送,我就敢收,不管三百、五百,我来者不拒,最终发展到直接参与犯罪团伙坐地分赃,放纵的后果使我越走越远了。”

实践证明,掌握着公权力的各级官员,在与商人接触过程中,以权钱交易代替原则界限,这是非常危险的。不法商人们在有求于官员之时,低三下四,恨不得叫你“爷爷”;可是,当他们的利益受到威胁时,一定出卖你,此刻你叫他“爷爷”也无济于事了。

之五:放弃警惕,陷阱诱惑

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现在的社会,诱惑太多,围绕权力的陷阱太多。”其揭示了当前权钱交易、腐败犯罪的要害,各级官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

因受贿一千余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时任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长期与一批房产开发商们打得火热,双方呼之即来、挥之即去。但当在某块土地开发过程中没有满足对方的要求时,对方竟然精心设计了让刘副市长出国休假的“陷阱”,将其在国外休假期间的不法行为秘密予以摄录,然后提交给纪检机关,最终其落得身败名裂、身陷囹圄的悲惨下场!

“天上不会掉馅饼”,不法商人们的行贿行为,其实质就是一种“投资”,他们期望的是高额的回报,官员们一旦陷入了这个怪圈,就难以自拔,只能被牵着鼻子走,哪天他们的不法行为露馅了,那官员的政治生命也就到头了。所以,当官员收受贿赂的第一天开始,其的政治生命就转移到了行贿人手里,哪天让你结束政治生命,完全由他们说了算。

之六:下不为例,自欺欺人

第一次是危险的。无数事实证明,贪官第一次受贿往往是存在思想斗争、犹豫不决的,但因为以为“就此一次”、“天知地知”、“下不为例”,如此便打开了自己的警戒线,然后便一发不可收拾。所以,防线一旦被突破,剩下的必然只有贪婪不断膨胀的后果。

时任四川省乐山市市委副书记、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袁俊雄,其第一次受贿时十分紧张,以为自己不说,谁也不知道。但事与愿违,他在忏悔时说:“那次事后,张某送给我10万元表示感谢,这是我第一次收受别人的贿赂,而且数额如此之大。收钱后,我心理紧张,当晚基本没有合眼,生怕有一天出事后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但我心存侥幸,心想这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我不说,谁会知道?之后,我又连续五次收受张某送来的50万元。”

官员把握正确行使权力的底线,就是不能用权力来谋取任何私利,无论是谁,无论与自己是什么关系,绝对不能让这个底线受到丝毫突破。

自以为某些关系是“牢靠”的,是“坚不可摧”的,其实就是自欺欺人,到头来必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无数事实充分说明,以权谋私者都逃脱不了身败名裂这个下场!

之七:交友不慎,误入歧途

北宋欧阳修《朋党论》中说,朋友有两类:一类是“同道为朋”;另一类是“同利为友”。在今天,“同道为朋”就是为国家、为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志同道合,友好而有原则,团结而不庸俗。这种古人誉为“淡如水”的“君子之交”该有。

“同利为友”在当前干部队伍中也有不少,有的表现为内部拉拉扯扯,吹吹捧捧,称兄道弟,互为利用,一些集体腐败的“窝案”就是它的产物;还有的表现为与外部人勾勾搭搭,权钱交易,不少受贿者与行贿者的关系就是如此。这两种“朋友”实质上是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以吃喝玩乐、甜言蜜语为手段,是古人贬为“甘如醴”的“小人之交”,老百姓直斥为“酒肉朋友”。

时任山东省政协副主席的潘广田,因为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在忏悔中说:“交友不慎也是我犯罪的原因。随着职务的提高和权力的增大,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想认识我的人越来越多,一开始请你吃饭、送点土特产,以后送贵重物品,最后到送钱。我这个贪欲也是由小到大,由简到繁。这些人送钱的目的是什么呢?大部分人可以说是为了利用你的权力,为他的目的,投一点鱼饵,钓一条大鱼,事实就是这样。有一部分人可能出于正常的感谢,但更多的是为了达到他们的个人目的,他就不惜(大把送钱)害得人家家破人亡,不择手段。你像郭秃子(就是为了他能获取贷款的目的),一再说‘我们单位有规定,给你这个钱是合法的’;‘这个钱你不要白不要,绝对没有事’。再像张某某这个人,他抓住我的辫子后(在受贿款中不断分取好处),我给他粗略算了一下,他吃回扣、贪污利息,包括骗取我的钱大约有20万元左右。交友不慎是我犯罪的一个原因,实际是一种权钱交易。”

之八:认识错误,十足法盲

一些官员完全没有法律意识,他们对于职务犯罪,确实处于一种无知的状态。他们在法律认识上存在着误区、误解、误读,自以为在权限管辖之内才构成“职务之便”,在管辖之外为朋友提供帮助属于“牵线搭桥”;自以为与有求于自己的朋友“小来来(工作麻将类赌博)”、“礼尚往来”是个人行为;自以为凡是经过“集体讨论”、“没有进入个人口袋”不属于受贿犯罪;自以为调离了原来的岗位、退休离开了权力岗位是发挥“余热”、利用“余威”、使用“余权”等等,实际上这些行为仍然属于权钱交易类职务犯罪,照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上海某烟草批发部的几个负责人,架不住朋友介绍的外地某公司高价购买高价卷烟的要求,经过班子集体讨论后,决定同意将专卖的高级卷烟高级批发至外地某公司。当对方将高于市场价的货款支付来后,他们将高出正常价格的部分放进了企业的“小金库”。几个负责人认为,这事是班子集体讨论的,如果几个领导私下拿了是犯罪,进入“小金库”后,将来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就没有问题了。然而他们不知道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们构成了“单位受贿罪”,即使是经过了集体讨论,但不影响该罪的构成,几个负责人均被刑事追究。

之九:地位影响,裙带得利

表面上官员个人虽然没有中饱私囊,但其的近亲属、亲朋好友等特定关系人却获取各种因为权力带来的利益,这种情况也常常令一些官员陷入腐败的泥坑。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时任中国银行副行长、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刘金宝,其违反规定,私下决定给每位下属总经理发放辛苦费数百万元。刘金宝不但自己敛取不义之财,还让亲信们也有利可图,结果其在任职的几年中,共有7名副职和下属被绳之以法。

“三湘第一贪”蒋艳萍,在担任省建工集团副总经理期间,将大量工程给其妹夫开办的公司,并且明火执仗地玩弄权术,肆无忌惮的损公肥私,导致其下属国有企业损失1800余万元,其妹夫在赚取巨额利润的同时,蒋艳萍也获取了100万元的回报。当然,蒋艳萍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时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于飞,利用职权多次打招呼、批条子,促使有关部门将一块国有土地低价出让给其女儿的公司,使其女儿的公司不费吹灰之力赚取了8000万元。尽管至案发,没有发现于飞在其女儿的公司获取任何好处,但其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事实仍然受到严肃处理。

之十:明官暗商,欲盖弥彰

一些官员台上为官,台下经商,明里做官,暗中做生意,掌权、赚钱两不误。时任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局长的叶树养,一边为官,一边为当地一家建筑公司通过虚假招投标承接工程项目,当工程项目招投标成功后,其便向该建筑公司索取“辛苦费”、“贡献费”80万元。

因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时任上海电气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成明,其作为国企的高官,本应为国企的改革发展尽心尽力,但其却反其道而行之,利用国企改制之机,瞒天过海,将国企的一块土地直接卖给了自己(由其老婆和同学出面),从中获取利益3亿多元。

一些官员热衷于充当公权力的掮客,利用各种因公权力产生的关系为请托人“牵线搭桥”,然后从中谋取。如某国家机关某局局长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暗中经常为一些商人拉工程、推销产品,一些单位如果对其的行为稍有怨言,其便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威胁,单位往往迫于其的淫威敢怒不敢言。王局长这类钱是没有少挣,当然,应验了一句老话“多行不义必自毙”,最终落得了悲惨的下场。

官员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影响力谋取私利的现象不可忽视。实际上,官员的地位和影响力依托的乃是公权力的职务地位,其无论是否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还是利用本人的职务影响,无论是在台上利用职权,还是暗自利用自己的影响和地位,其的危害性都是非常大的。根据法律规定,这种利用地位和影响力谋取私利的,也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李克强总理曾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指出:“既然担任了公职,应当断掉发财的念想。”要把“权力涂上防腐剂,只能为公,不能为私”。各级官员,必须时刻牢记这些话,要作为每个官员的座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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