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租房费用可否按共同消费处理

2015-09-09 03:28
伴侣 2015年9期
关键词:张颖单方承租人

问:

我与张颖婚后因感情出现障碍而产生矛盾,为躲避吵架,张颖与我过起了分居生活。因为我们另有的一套楼房出租后租期未到,承租人不同意提前退房,张颖只好以每月800元的价格另行租房生活。半年后,見张颖根本没有和好之意,我们双方经协商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张颖提出自己租房所产生的近5000元费用应由双方共同支付。我认为,张颖是自己搬出家门的,予以拒绝。请问:分居期间租房,属于共同消费行为吗?

答:

张颖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据《婚姻法》关于共同债务的规定,原则上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生活需要所产生的、必要的支出。而张颖另行租房居住生活完全是自做主张,不仅属于其个人行为,而且是只用于单方生活的支出,在你不认可的情形下,其租房费用按共同生活支出的主张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猜你喜欢
张颖单方承租人
清廉为墨写“单方”
浙产藏红花单方联合氟西汀治疗产后抑郁症的临床疗效观察
因式分解的常见应用
春天醒了
租赁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损害赔偿
意义的猎手
论次承租人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试论房屋租赁中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