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迁笔下的循吏带给我们的启示

2015-09-10 07:22田志勇
博览群书 2015年5期
关键词:太史公子产政绩

田志勇

在太史公司马迁《史记》所载人物列传70篇中,有一篇对我们今天极有启发意义的人物类传,这篇文章就是全文仅有1200余字的《循吏列传》。记述的人物也只有五个:孙叔敖、子产、公仪休、石奢、李离。这五个人中,前面四个的官职都是“相”,都是位高权重的大官,最后一个是“理”,是掌管刑律的大法官。而且特别有意思的是,被司马迁列入“循吏”的这五个官员,位高权重,执掌国家大政,但司马迁并没有写下他们轰轰烈烈的功勋,而只写了一些琐屑小事,这是为什么呢?

先说说什么是“循吏”?“循吏”这个词是司马迁的首创,在《史记》中,他还创造了一个词“酷吏”,把那些滥用职权、专司酷刑恶法的官员都纳入了里面。自从《史记》首先为循吏和酷吏立传之后,循吏和酷吏便成为后世修史所关注的两种重要的官吏类型。由于篇幅的限制,我们在这里主要是讨论循吏,看看司马迁把什么样的官员列入“循吏”。

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司马迁提到了他撰写《循吏列传》的意旨。他说:“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作《循吏列传》。”此外,在《循吏列传》开头的序言中,他又写到,“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

太史公的这两段文字,给出了他心目中“循吏”的答案。有几个关键词很紧要,一个是“奉法”,一个是“奉职”,还有一个是“循理”。什么意思?用今天的话讲,“奉法”就是尊奉法律,“奉职”就是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循理”就是按规章制度办事。由此看来,一个官员,只要在日常的工作中具备了这三种“素养”,他就可以被称为“循吏”了。所以,在司马迁的心目中,“循吏”就是指那些勤政爱民,守法奉公,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的官员(唐代的司马贞在《史记·索隐》中,将“循吏”解释为“谓本法循理之吏也”,大概也是不错的)。太史公作《循吏列传》,就是为了表彰他心目中的理想官员。

既然《循吏列传》是司马迁专为那些勤政爱民而又廉洁奉公奉职守法的官员而作的,那么司马迁都写了些什么人,记了些什么事呢?

有人评论《循吏列传》“文简而高,意淡而远”(吴氏《林下偶谈》卷四),确实如此。文中一共写了五个官员的为政故事。楚相孙叔敖的事迹,司马迁挑了三件来写,一件泛言他为楚相后“施教导民”的政绩,一件写他“复郢市”就是整顿恢复市场价格秩序的事情,还有一件则是具体写他引导老百姓自高“庳车”(矮车),平稳地进行了一次“车改”的事迹。这三件事都不是什么轰轰烈烈地动山摇的大事,但却收到了“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的功效。

子产是郑国的名相,司马迁在《史记· 郑世家》里已经较详细地记述过子产的事迹了,《循吏列传》专门把子产列为“循吏”,可是具体的政绩基本都没有记,而把重点放在他执政的效果上:子产“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二年,市不豫贾。三年,门不夜关,道不拾遗。四年,田器不归。五年,士无尺籍,丧期不令而治”。最后还特别写上一句:“治郑二十六年而死,丁壮号哭,老人儿啼,曰:“子产去我死乎!民将安归?” 仔细阅读这篇传文中子产的政绩,一切具体的行事均被略去,而百姓的爱戴感激之情则跃然纸上。

公仪休是春秋时期鲁国的名相,据说他做相国曾经三仕三去,按理说也是有很多政绩可以记的,但是司马迁除了表彰他“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以外,只专门挑了几件“小事”来记,一件说他“嗜鱼”而“不受鱼”,就是说他生活中特别喜欢吃鱼,却只吃自己买的,任何人送他的鱼他都拒不接受。这个“嗜鱼”却“拒鱼”的故事在公仪休的事迹中虽然仅寥寥数十字,却是司马迁着墨最多的。公仪休还有两件“小事”,司马迁用一笔就带过了:“食茹而美,拔其园葵而弃之”;“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燔其机”,最后还不忘补上一句,“欲令农士工女安所讎其货乎”?“弃葵”“出妇”和“燔机”,看似小题大作,实则有深意在焉,实足以供为政者警戒。公仪休的故事读下来,司马迁为我们塑造的一位公正廉明、拒腐不沾的“清官”形象着实使人印象深刻。

《循吏列传》最后写的两个官员,一个是楚昭王的相石奢,另一个是晋文公之理李离,司马迁只分别记了他们的一件事,而着墨重点都放在他们的刚正执法上面,甚至为维护法律的权威而不惜以身自裁殉法。写石奢,说他“坚直廉正,无所阿避”,侧重写他执法时的“纵父自系”;叙李离,则强调他“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当死”的执法信念,突出他“过听杀人,自拘当死”的大义凛然。当法律的权威受到来自执法者自身的挑战时,这两个人的自责罪己和敢于担当,是如此的义无反顾!

近人李景星说:“太史公之传循吏,只举孙叔敖、子产、公仪休、石奢、李离五人。盖以五人皆具爱民心肠,其所行事皆可为后世楷模,借五人以为循吏榜样,非只为五人作连传也”(李景星《四史评议》)。司马迁为循吏立传,以缅怀与崇敬的心情记述他们的政绩和道德风范,描绘了一幅太史公倾心向往的理想的吏治蓝图,对后人启发良多,为我们今天整肃吏治,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颇可参考的借鉴意义。

启示之一,为官一任,须得勤政爱民。但是这种“勤政”,不是只顾追求自己的“政绩”而乱作为,不是“伐功矜能”,而是首先心里要装着百姓,按照规矩和制度规律,为百姓着想,实实在在为百姓来做事,并通过自己的言行来引导百姓。哪怕是你的“政绩”暂时不为人所称道,但只要是真正做到了“为官一任,造福一方”,那么也就能“奉职循理而无愧为循吏者”了(李景星语)。

启示之二,修己自律,清廉正直,方能正己正人,这是为官的基础。在司马迁笔下,公仪休的拒贿不贪,石奢的坚直廉正,李离的勇于担责,无不闪耀着道义和法治的光芒,寄托着司马迁对清明政治的想往和对理想吏治的推崇。而这种拒腐不沾,忠于职守,敢于担当的精神,不正是今天我们建设廉洁干部队伍所需要的吗?

启示之三,立法重要,守法重要,人性化的严格执法更重要。司马迁说:“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官未曾乱”正表明为政者的自觉守法和严格执法,是达致社会有序运行的主要条件。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没有法律,无以治国安邦。法律是治国之重器,道理古今皆然。但是法律制定出来了,并不会自动运行。这个时候既需要有相应的执行机构,更需要有稔熟法律的执法者。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可是再完善的法律,如果没有人来执行,抑或是用人不当,则都将是一纸空文,难收预期之效。而通览太史公笔下的循吏,无一不是自觉遵纪守法的楷模。正是由于这些执法官吏的以身作则,严格依法办事,才使得当时的循吏们所在国家的法律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太史公曰:孙叔敖出一言,郢市复。子产病死,郑民号哭。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石奢纵父而死,楚昭名立。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司马迁在《循吏列传》结尾所作的这一段闪现着法治精神的文字,不正是今天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所需要努力追求的吗?

(作者系红河学院人文学院教授、云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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