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发案的八个环节

2015-09-10 07:22汪文涛孟瑶吴静
方圆 2015年20期
关键词:职务案例利用

汪文涛 孟瑶 吴静

10月12日,湖北省汉江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蒋洁敏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蒋洁敏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蒋洁敏的主要犯罪行为都发生在其任职中石油期间,主要是为他人在项目建设、职务调整、职级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财物。

蒋洁敏案是国企腐败问题的冰山一角。《方圆》记者根据从北京市检察院获悉的一份关于国企职务犯罪调研报告,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国企腐败案件,总结了国有企业腐败犯罪主要集中在投资与融资、人事与薪酬管理、企业改制、财务管理、技术与服务、工程建设、采购与保管、经营销售等八大职务犯罪易发高发环节。

1、公款报销虚假名目开具的真发票,公款报销私人消费。

案例: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原副总裁、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徐敏杰,因贪污公款近31万元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徐敏杰将其妻在澳门赛马会的香薰美容62笔费用及就餐费用,以交际及礼品费用的名义在公司报销,折合人民币近31万元。

2、通过应收账款不入账、虚构业务开具现金支票等手段,骗取公款。

案例:北京中新药谷医药有限公司原出纳张浩,利用其负责该单位银行存款、银行转账和现金支票、制作会计凭证及管理财务印鉴的职务便利,多次采取开具现金支票提现和收取该单位现金货款不入账等方式,侵吞单位公款共计527余万元。

3、有关人员向本单位介绍会计业务收取业务分成款。

案例: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副总经理金晓东与该公司总会计师魏淑清在北京心田祥会计师事务所承揽该公司会计业务过程中,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员按照合同标的额50%的比例返还“业务分成”。

1、在技术采购洽谈过程中收受贿赂。

案例:中国海洋石油公司购买HIS能源公司全球勘探和开发数据库、配套数据分析软件Probe、PEPS信息管理系统过程中,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勘探部海外勘探经理崔旱云、中海石油研究中心技术支持部陈维国等人,分别收受该公司代理商北京理诚忠友石油科技发展公司负责人给予的现金、彩电音响等财物。

2、技术设备供应商有关人员在系统维护、培训过程中虚报支出贪污公款。

案例:陈岗在担任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政府客户部经理期间,利用对客户进行技术培训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会议费开支的欺骗手段,骗取公款据为己有。

3、研发负责人在技术开发过程中提出倾向性意见,帮助行贿方获得技术业务。

案例: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分公司奥运通信管理部高级业务经理张世明,利用负责产品立项,制定媒体运营保证方案并研发上网设备终端技术的职务便利,多次在技术支持方面做出对北京长城新创科技公司的倾向性意见,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

1、重组、改制过程,故意转移、隐瞒、低估国有资产,继而侵吞、挪用公款。

案例:2014年12月10日,被称为“广州史上最大贪腐案”的白云农工商系列腐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广州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涉案金额高达3.4亿元之巨,被法院判处死刑。张新华正是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虚构下属企业向广田公司借款,再声称无力偿还,拿土地抵债。在评估土地价值时,利用中介机构故意把价值压低。此外,张新华还借安置员工之名,成立多家关联公司,将赃款注入或出借给关联公司用于投资开发广田、新雨田公司控制的部分物业,漂白被其侵吞的国有资产,打造自己的商业帝国。

2、贪污企业破产专项经费。

案例: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原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主任宿斌在处理济南裕兴化工总厂政策性破产、搬迁项目建设融资等专项工作中,在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开具发票23张,并以公务开支的名义在济南裕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报销。

3、在国企股权转让过程中,帮助他人收购股份,并借此收受贿赂。

案例: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北京公联安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贾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北京京恩顺达投资有限公司顺利购入北京公联安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北京公联顺达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56%的股权。为此,贾维两次向请托人索要人民币共计200万元。

4、破产清算责任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

案例: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王斌利用担任华诚投资破产管理人组长的职务便利,为滨州印染集团谋取利益,收受滨印集团董事长刘曰兴给予的15万元。

1、签订投资合同过程中,伺机侵吞国有企业公款或投资利润。

案例:近日上海市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称,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总裁郭本恒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有媒体透露,其被举报的原因可能与前不久光明乳业的一起全球最大并购事项有关。今年6月8日,停牌数月的光明乳业对外公布拟间接收购以色列最大的食品公司特鲁瓦76.7%股权,该项交易预估值约为68.73亿元人民币。有业内人士表示,特鲁瓦这起并购,有可能存在故意调高收购价格,从而变相操作将部分收购资金变成个人资产。

2、在投资工作中,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收受委托人、被担保人“好处费”。

案例: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投资公司副经理许勇,通过签订虚假业务合作及咨询合同,以佣金费或咨询费为名,先后索取、收受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康博律师事务所给予的款项共计人民币949万余元,并为上述单位谋取利益。

3、利用职务之便协助他人获取开发项目,收受贿赂。

案例:新疆神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张怀荣,利用负责本公司红沙泉煤矿合作开发的职务便利,在明知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与鄂尔多斯市召和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并收受召和清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四和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4、利用企业审批权进行权钱交易。

案例: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徐建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徐建一究竟出了哪些问题现在还不清晰,但从中纪委巡视组此前公布的一汽集团存在的“部分领导干部插手4S店审批,直接参股或拥有4S店,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领导身边工作人员利用紧俏车型谋利”等问题来看,收受贿赂、利益输送很可能是徐建一涉嫌的行为。

1、用公款为单位领导或者职工多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金,借此侵吞国有资产。

案例:北京市宛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焦红卫,伙同该单位总经理孙涛、副总经理张仲龙、张磊、王增辉、谭宁远等人,经领导班子会商定,使用单位公款为6位班子成员购买价值39.8万余元的商业保险。

2、经国企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以工资、分红、奖金等方式私分公司“小金库”资产。

案例: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总经理祁俊、副总经理陈由锋等人,经经理办公会决定,连续7年使用公司“小金库”1664万余元给本单位职工超标准发放工资、奖金。

3、利用为单位员工办理保险业务的职务便利,收取保险公司“好处费”。

案例:中国航天科工信息技术研究院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卢松,利用负责联系办理单位员工保险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其所在单位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后,非法收受新华保险北京分公司团体中介部经理陈敬给予的回扣人民币5.7万元。

4、虚报工作人数、工时数等方式,侵吞公款。

案例: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外企服务分公司客户服务协理柳迪,利用负责收集中邮普泰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手机促销员工资、社会保险等数据,制作薪酬发放明细表的职务便利,通过修改社会保险及工资表数据的手段,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00万余元。

5、上级领导收受下属贿赂后,对下属升迁及日常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案例: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李瑞,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下属董跃进在职务晋升、工作便利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先后收受董跃进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4万元。

1、无视招投标的法律规定,应招标不招标,为行贿人获取项目提供帮助。

案例: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退休返聘的饶道群,被控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曾“给自己帮了很多忙”的中介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军,接受请托,为请托人的中标项目提供帮助,以“咨询费”名义索要钱财394万元。后二人将该笔钱瓜分。

2、作为基建工程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在承揽工程过程中给予有关人员好处费、收受建筑材料设备供货方贿赂款、或者贪污截留工程款。

案例:中建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中石化项目执行经理李华远,伙同中建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约采购部经理李凯,授意项目部的工作人员郭伟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参考并尽量贴近北京华星威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的英格索兰牌电子门锁的技术参数,以此帮助相关公司获得电子门锁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设备采购合同。事成之后,李华远、李凯、郭伟分别收受相关公司给予的好处费。

3、利用施工、管理、监督等职务便利,向施工方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案例:王善树任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洋浦港公司基建办主任期间,主要负责项目施工的现场管理、与地方政府部门以及周边单位协调关系等。2014年4月,小铲滩码头项目由中交一航二公司开工后,王善树多次组织施工方、监理以及控股公司各部门开协调会,推动项目顺利开展,还从技术角度为节省了不少施工成本。为此,该公司小铲滩码头项目部负责人林某分两次送给王善树共100万元。一审中,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善树有期徒刑8年。海王善树不服上诉,2015年5月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4、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提高合同标的额等套取工程款。

案例:北京东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赵庭如利用职务便利,指使该公司工程部经理吉利生通过虚增合同条款、提高合同价格的手段虚签合同,并将工程承包方返还的虚增价款46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

1、具有采购决定权的工作人员收受供应商贿赂,在物资采购中为供应商谋取利益。

案例:施雄梁在担任马钢股份公司三钢厂厂长、马钢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马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分管之便,于1998年至2014年间,多次收受炼钢辅料供应商和经销商朱某某、黄某某等所送财物共计153.5万元人民币、23万港币、5000美元、4000英镑、价值人民币14万元的购物卡,并为他们所经营的公司与马钢之间的业务往来提供帮助。今年5月,施雄梁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

2、采购人员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多列支出进行虚假报销,将单位公款占为己有。

案例:中建总公司驻蒙古国代表处代表任晋原利用职务便利,在为该代表处购买二手丰田陆地巡洋舰越野车的过程中,在开具收据时,将原本14000美元的购车款虚开为18000美元,而后在中建总公司驻蒙古国代表处账上入账报销。

3、享有结算权的采购人员收受贿赂,帮助供应商尽快结算货款。

案例:北京北重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部部长于毓生,利用负责采购结算的职务便利,帮助供应商武汉高远不锈钢管有限公司、武汉高远机电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尽快结货款、提升结款比例,为此收受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从林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60万元。

4、利用保管公司财物的职务之便,窃取公共财物。

案例:北京邮政汽车运输局(全民所有制企业)交换员王春玉利用其派遣运输车辆、人员的职务便利,安排该局合同制人员李碧野单独驾驶邮政运输车从北京市邮政公司东区邮局往北京西站邮件处理中心运送邮件。途中,李碧野按照该局交换员姜震事先提供的电话与无业人员及可欣取得联系,将邮政运输车开至大兴区西红门某路边,二人将车内部分邮件卸下,后及可欣将邮件销售,被盗邮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1、在销售业务中,业务负责人将货物定金、销售款项侵吞、挪用,或将业务单位应付给本单位的资金借给他人使用。

案例:2010年,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化工公司副经理杨晓丽以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名义与张家港凯晟公司签订1110万元甲苯购销合同三份。合同签订后,凯晟公司应杨晓丽要求将120万元合同定金和30万元货款共计150万元打入杨晓丽朋友的公司账户中用于其日常经营。

2.在销售业务中,业务负责人员为了个人利益,滥用职权将本公司货物以低价出售,侵犯本公司利益。

案例:中钢国际货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刘和平指使该公司矿石部经理王卓翰将库存的印度粉矿(高价矿石)2998.1吨以泰国粉矿的名义和价格(低价矿石)销售给其他公司,致使本单位利益受到损失。

3、主管采购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货物无偿给关系人(企业)使用,损害公司利益。

案例:北京市机电设备总公司机械设备公司钢材部原副主任马德君利用负责钢材货物货源的调拨、采购等销售工作的职务便利,将机械公司220余吨价值127万余元的钢材赊销给自持40%股份的德利恒源商贸有限公司,并在之后的五年中,不但不收回此笔货款,而且还用来缓解德利恒源公司的资金压力,后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4、在企业产品销售过程中,利用结算货款、收账等便利条件,侵吞、挪用公款。

案例:2009年至2010年间,北京二商大红门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部下属商超部业务员陈天龙在销售产品过程中,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将本单位应结算的三笔货款共计人民币近82万元截留,用于个人购买期货产品。再如,北京市琉璃河水泥厂市场营销处业务员王银祥利用其具有回收水泥款、对账确认结算的职务之便,多次将结回的水泥款截留,进行营利活动,总数额近19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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