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防范涉罪性国有资产流失对策探究

2015-09-10 07:22孙军
方圆 2015年11期
关键词:国有资产检察机关国有企业

孙军

近年来,由于经济所有制的变化,国有资产时有被浪费、侵吞,如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是检察机关的一大重要命题。笔者所在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开发区,作为沈阳经济区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的核心区域,汇集了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医药化工等众多国企,笔者将从工作实际出发,探讨检察机关针对涉罪性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些对策。

涉罪性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

涉罪性国有资产流失是指运用各种非法手段将国有产权、国有资产权益以及由此产生的国有收益转化成非国有产权、非国有资产权益和非国有收益或者以国有资产毁损、消失的手段造成流失。狭义的流失是指以不正当或者不合法手段将国有资产转换为非国有资产,从法律关系上改变了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情况普遍出现在产权变动、中外合资、股份制经营、租赁、拍卖、出售等过程中。广义的流失除了上述流失情况外,还包括国有资产的各类灭失,如虚报亏损、提前报废、故意毁损造成的流失等。

涉罪性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

涉罪性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不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存在漏洞、激励约束机制缺失、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国有企业所有权界定不清,导致国有企业资源浪费。在经济转型期间,由于制度缺失,国有公司所有权主体在内部运营管理过程中无法进行有效管理,加之监督、约束和激励的机制不完善,从而丧失对企业经营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第二,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国有企业负责人管理权力集中。与自然出资者相比,国有企业资本增值动力较弱,这种管理模式使得国有企业负责人责任感缺失,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亟须更强有力的监督作为后盾。

第三,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缺失,导致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怠于作为的心态。有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抱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于不顾;有的只追求个人利益,利用信息不对称的职务便利条件,内外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牟取非法利益。

第四,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监管手段发展滞后,无法有效地制约管理经营行为,国有资产面临监管乏力的局面,遗留了众多职务犯罪隐患。

针对涉罪性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行性对策

检察机关防范涉罪性国有资产流失不仅要继续加大对侵害国有资产、危害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形成高压态势,更要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着力提高检察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打造良好有序的国有资产法治管理环境。

一是要加强对“检企共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牢固建立国有企业廉洁防线,通过与国有企业召开共监工程、共防风险、共建文化的“三共”预防座谈会,加强国有企业预防制度建设,提升国有企业预防能力水平,将预防触角延伸至企业建设,预防制度贯彻到企业管理,预防理念融入到企业文化,助推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是要加强涉企犯罪预防体系建设,推动国有企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对合同诈骗案、职务侵占案、盗窃案等重大涉企经济犯罪案件和严重侵犯企业财产权利案件,开展综合分析通告工作,通过总结发案特点,分析成案原因,向国有企业提出防范建议,从源头上减少侵害国有企业财产的犯罪隐患,推进企业法治化、科学化、现代化管理,不断开创国有企业各项重点工作环节的新局面。

三是要进一步深化“侦防一体化”工作,对国有企业重大工程项目各个重点环节的项目决策负责人和项目施工负责人进行同步审查,召开案例宣讲警示教育大会,签订廉政承诺书,并定期组织召开“反贪污、反渎职”联席会,向国有企业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四是要建立健全预防评估制度,为国有企业开展经贸合作和企业创新工作提供决策依据。通过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服务功能,拓展查询结果的应用范围和途径,对国有企业进行预防等级评估,建立诚信企业名单,树立预防模范企业形象,提升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法治管理制度优势。

五是要充分利用智慧城市建设和云平台系统,向国有企业发布检察机关工作动态、检察建议和检察通告等服务信息。通过信息化服务平台,进一步拓宽“检务公开”渠道,实行“阳光检务”,主动接受企业监督,并对国有企业提出的工作建议和意见,及时进行汇总整理,运用信息交互系统开展远程检务工作,充分发挥云平台的互动作用,全面提升服务工作的信息交互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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