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州仓“月旦簿”的复原尝试
——兼论“纵向比较复原法”的可行性

2015-09-11 13:28邓玮光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
中国中古史集刊 2015年0期
关键词:三州简牍黄龙

邓玮光(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

对三州仓“月旦簿”的复原尝试
——兼论“纵向比较复原法”的可行性

邓玮光(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

随着走马楼吴简的不断公布,按照簿籍对简牍进行复原的条件日益成熟,先复原再研究的思路也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重视。关于先行研究的情况,笔者在《走马楼吴简三州仓出米简的复原与研究—兼论“横向比较复原法”的可行性》一文中已有概述,这里不再赘言。[1]参见邓玮光:《走马楼吴简三州仓出米简的复原与研究—兼论“横向比较复原法”的可行性》,《文史》2013年第1辑,第231—254页。在《走马楼吴简三州仓出米简的复原与研究》一文中,笔者提出了“横向比较复原法”,即通过比对关于同一事件的多方记录来辅助复原。这是基于吴简的特殊性而产生的方法。经过两汉的发展,孙吴时期的“文书行政”已经完全成熟,严密的簿籍制度得以建立。在这一大背景下制作的吴简,从横向的角度来说,关于同一事件会有多方记录,这一特点使“横向比较复原法”得以成立。不过,除了从横向的角度来进行考察外,从纵向的角度也可以对吴简进行研究。由于孙吴“文书行政”的发达,政府的一言一行都会被记录在案,所以几乎每项政府重大活动的背后都会留下关于其来龙去脉的完整记录。“纵向比较复原法”就是尝试去追踪这样的记录,将一件事的前因后果串联起来,然后借助逻辑关系辅助复原。本篇论文可视作是对《走马楼吴简三州仓出米简的复原与研究》的一次补充。

一、对揭剥图三·图五的分析

图1为揭剥图三·图五(为便于行文以及与原始材料对照,后文略称为图五而不称图1)。图中有简81枚([叁]4504~4584)[1]本文所引简例除后文简4、简113选自《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外,皆选自《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叁]》。为行文方便,《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一律简称为[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叁]》一律简称为[叁]。利用揭剥位置示意图、盆号等进行复原研究,需要引用多种不同编号进行对照时,在引文后的括号内,依次注卷次、出版编号、揭剥图号、揭剥图中简号以及盆号。出版编号与揭剥图号间用“·”分隔,揭剥图号与揭剥图中简号间用“—”连接,盆号前用“/”分隔,如“[叁]4361·图三—1/33”、“[叁]4559·图五—56/33”。文中提及相关简牍时,在流水编号后的括号内注明其揭剥图号与揭剥图中简号,其间用“—”连接,如“简30(图三—42)”、“简10(图五—78)”。后文不再说明。因为简4、简113等简无揭剥图,故只注明卷次、出版编号以及盆号,中间以“/”分隔。,内容全部与仓米有关。从揭剥图来看,简册虽有缺失,个别简可能存在移位,但总体层次清晰,同层简连接较紧密。

在利用揭剥图前,有必要先就揭剥图的描绘原则稍作介绍。对此,宋少华先生在《长沙三国吴简的现场揭取与室内揭剥—兼谈吴简的盆号和揭剥图》一文中进行了详细说明,现摘录相关文字如下。

“当遇到呈卷曲状的成坨简,首先假定它有可能为一完整的册书,在不伤及简牍的情况下,成坨简也采取按卷曲的形状,由外至里揭取的方法。……根据对吴简的长期观察,我们发现吴简墨书的正文大多书写在竹黄面,少部分写在竹青面,这是吴简书写的特点。我们将简上书写墨书的竹黄面称之为正面,未写字的竹青面称之为背面。……揭剥图中每枚竹简正面用直线表示,背面用曲线表示。木牍、木楬,则正背面皆用直线,有字的一面用文字表示。”[1]宋少华:《长沙三国吴简的现场揭取与室内揭剥—兼谈吴简的盆号和揭剥图》,《吴简研究》(第三辑),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7页。

图1 揭剥图叁·图五

宋先生作为简牍的主要发掘整理者之一,他的这段说明文字对笔者使用揭剥图具有指导意义。根据宋先生的说明,笔者按照正面(书写墨书的竹黄面,用直线表示)的朝向把图五分为三部分[1]为了便于说明问题,笔者以正面朝下的45—48这层为第中1层,其下正面朝上的49—53为—1层,其上正面朝上的43—44为1层,其余层次的编号按次加减,具体层次可参照图1。,即正面朝下的中1层,正面朝上的-1至-6层以及正面朝上的1至13层。

从整体上来看,竹简的这种保存状况让人十分费解。一般简册在收卷后,即便被破坏,也会找到一个中心,围绕这一中心形成位置相对的字面朝上的下层与字面朝下的上层。因此,找到一个这样的中心,实际上也就是确认了一个简册的存在。图五所显示的保存状况,字面朝下的中层夹在字面朝上的上下两层之间,似乎意味着图五中有两份简册,即-1至-6层与中1层组成的一册,以及1~13层组成的另一册。但中1层只有薄薄的一层,与-1至-6层间的数目差距过大。中1层上紧靠着1~13层,两者间也没有足够的空隙来包含其他简层。一册收卷后的简册,上下层间的层数差距如此之大,让人很难想象其原来的收卷情况。因此,笔者曾怀疑揭剥图绘制有误,但经过向参与简牍整理的凌文超先生确认,揭剥图应无误。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暂将图五视为两份简册。下面先将这两份简册分开予以考虑。

在下层简册中简1(图五-56)与简2(图五-70)为本图中仅有的两枚标题简,其内容分别为:

1.三州仓谨列所领税米出用余见正月旦簿([叁]4559·图五-56/33)

从标题简的位置来看,“正月旦簿”的标题简靠近简册的中心,“二月旦簿”的标题简则在其外围。因为未见其他标题简,所以笔者初步推测图五中的下层简册很可能是按时间顺序,由内向外,依次编连的“三州仓所领税米出用余见月旦簿”合集。目前所知,其至少包含有“正月旦簿”和“二月旦簿”两部分。

除了这两份“月旦簿”的标题简外,在下层简册的-6层中还有这样一枚简:

3.嘉禾元年正月廿九日故仓吏谷汉白([叁]4584·图五-81/33)

从时间来看,其为二月旦前正月的最后一天。从格式上来说,根据:

推测这种格式一般为叙述完某件事情后的叙事人签署简。而离其最近的是“二月旦簿”的标题简,所以笔者认为其即应为“二月旦簿”的叙事人签署简,在简册中很可能就是“二月旦簿”的最后一枚简。与其同属采集简33盆的类似简还有:

5.嘉禾元年□月卅日故仓吏谷汉白([叁]4680/33)

这样的标题简。其中简6、简7原始的简号相近([叁]4758、[叁]4750)。而“四月旦簿”与“三月卅日”间的相对关系也与“二月旦簿”与“正月廿九日”间的关系类似,所以笔者的推测应该是可以成立的。如果笔者的推测不误,则“月旦簿”的书写时间即为其上月的最后一天。如“二月旦簿”即应写成于正月的最后一天。

关于“月旦簿”的性质,侯旭东[1]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三州仓吏“入米簿”复原的初步研究》,《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年版,第1—13页。侯旭东:《走马楼竹简的限米与田亩记录—从“田”的类型与纳“米”类型的关系说起》,《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年版,第157—175页。、魏斌[2]魏斌:《走马楼所出孙吴贷食简初探》,《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2006年第23辑。、谷口建速[3]谷口先生的论文原文未见,相关信息来源于王素先生《长沙吴简中的“月旦簿”与“四时簿”》一文。、陈明光[4]陈明光:《走马楼吴简所见孙吴官府仓库账簿体系试探》,《中华文史论丛》2009年第1期,第27—56、391页。于振波[5]于振波:《走马楼吴简赋税收支记录管窥》,“简帛研究”网站2008年7月8日首发,《南都学坛》2009年第4期。、王素[6]王素:《长沙吴简中的“月旦簿”与“四时簿”》,《文物》2010年第2期。等先生都曾做过研究。[7]关于各位先生的观点,王素先生在其论文中进行了简要的概括,可参看。在以上诸观点中,参照前文的分析,笔者赞同王素先生的观点,即“长沙吴简所见‘月旦簿’与‘四时簿’,与居延汉简所见西汉‘月旦见簿’、东汉‘月言簿’与‘四时簿’,存在明显的渊源关系。这种账簿的正式名称应为‘月旦见簿’,简称‘旦簿’,按月结算可称‘月言簿’或‘月旦簿’,按季、按年结算或称‘四时簿’。其特点是无论是按月结算,还是按季、按年结算,结算日期都不在本月、本季度、本年,而分别在下月一日、下季度的第三个月的第一日、来年正月一日,即都在旦日或月旦”。质言之,“月旦簿”标题中的月份是提交的月份,而不是所记录的月份。如“二月旦簿”记录的只能是正月的情况,因为书写者在其写成“二月旦簿”的正月廿九日根本不可能知晓二月的情况。

在吴简中还存在“某月簿”的说法,如图五简册中有如下两枚简:

9.承黄龙三年十二月簿领杂米……斛□斗五升□合麦种五斛……[1]原释文作“入黄龙三年十二月渍限杂米……斛□斗五升□合渍杂限米……”。但在仔细阅读所有图三、图五涉及的简牍后,除该例外未发现米名具体到月份的实例,唯一具体到月份的简牍为简10(图五-78),再参照图版,笔者认为其正确释读应作“承黄龙三年十二月簿领杂米……斛□斗五升□合麦种五斛……”。([ 叁]4550·图五-47/33)

那“某月簿”与“某月旦簿”是一回事吗?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下面就以上述两简为例,稍做说明。两简分别承接的是黄龙三年十二月与嘉禾元年正月簿中的杂米。根据前文的推测,记载黄龙三年十二月与嘉禾元年正月情况的实际是嘉禾元年“正月旦簿”与“二月旦簿”。此外,从揭剥图中两简的位置来看,简9(图五-47)靠近“正月旦簿”的标题简简1(图五-56),而简10(图五-78)则与“二月旦簿”的结尾简简3(图五-81)相距甚近,所以笔者推测它们即应分别属于两份“月旦簿”。但在记录“黄龙三年十二月”与“嘉禾元年正月”情况的“月旦簿”中出现“承黄龙三年十二月簿”、“承嘉禾元年正月簿”字样的简,其内容明显应是对本月情况的总结,其位置很可能应在“月旦簿”的最后,这就与长期以来把“承”类简视为某簿开头部分,表示承接过去簿籍的理解有异。不过考虑到“月旦簿”的命名方法,即以提交月为名,这种矛盾似乎也是可以解释的。例如,因为“二月旦簿”于二月提交,且冠以二月之名,所以相对二月而言,其仍承接的是过去的簿籍,用“承”并无不妥。不过,这一现象仍颠覆了传统上对“承”类简性质的认识,即其不是承接性质,而是总结性质,但这究竟是“月旦簿”中的特例,还是普遍存在于走马楼简牍中的共性,尚有待进一步地考察。

综上,“某月旦簿”与“某月簿”不同,“某月旦簿”反映的是某月前一个月的情况,而“某月簿”反映的才是该月的实际情况。从图五所涉及的简来看,可能并不存在单独的“某月簿”,“某月簿”只是一种提法,并不存在这样的标题简,实际记载某月情况的是其后一月的“旦簿”。

在明确了图五下层简册的性质后,再就其编连方法略做推测。考虑到外层简册与内层简册受到挤压后发生移位的可能性较大,所以选择位置靠中的简牍进行讨论。笔者选择了-3层作为讨论对象,在这层中有如下几枚简牍:

11.右新入杂米四千八百九十七斛四斗([叁]4564·图五-61/33)

【注】“右”上原有墨笔点记。

12.其卌斛黄龙三年郡吏限米([叁]4565·图五-62/33)

13.入黄龙三年租米九十斛七斗二升([叁]4566·图五-63/33)

14.其十五斛四斗三升黄龙三年邮卒限米([叁]4567·图五-64/33)

15.入黄龙三年吏帅客限米□百八十斛二斗三升([叁]4568·图五-65/33)

其中具有总结性质的简11(图五-61)在最左边,而应属其总结对象的简13(图五-63)与简15(图五-65)则在其右边,这给我们的第一印象是,下层简册的编连顺序应是从右至左。但在揭剥图中,简11(图五-61)的位置在-3层的最左侧,位于简层的最外围,其位置未必是原始位置,为了尽可能地减少误判,笔者将图五下层简册每层“从左向右”与“从右向左”两种编连情况用图版进行了复原,希望尝试通过对编绳痕迹的分析来为判断提供一些依据。[1]这里的“左”、“右”指的是简牍在揭剥图中的位置,如-1层中,从图五-49到图五-53的顺序就是“从左向右”,而从图五-53到图五-49的顺序就是“从右向左”。

对照图版可以发现,六层中除了-3层外,以编痕角度来说,“从左向右”与“从右向左”的编连顺序似乎都说得通。不过仔细观察-3层,在“从左向右”的编连顺序下,上层编痕各自的连接似乎并不自然,而在“从右向左”的编连顺序下则显得相对平顺。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笔者推测图五下层简册的编连顺序为“从右向左”。

当然,必须说明的是,由于个别简牍的位置可能发生过移动,每层简牍的编排情况都未必与原始状况一致,从而造成比对编痕时的失误;此外,对于编痕的判断也有相当的主观成分,因此,在这里笔者只是提供一种可能性。不过因为编连顺序只有两种可能,而不同排列会造成简牍不同的归属,这些差别很可能会在后续的复原中提示以上推测的正误。因此即使目前判断有误,在后文的复原中也有获得纠正的机会。

根据“从右向左”的编连原则,一般情况下,同层如果出现标题简,标题简左侧的简牍应该隶属于该标题简,右侧的则未必。此外,根据前文的推断,简9(图五-47)、简10(图五-78)分别属于“正月旦簿”与“二月旦簿”。从图五下层简册反映的情况来看,一份“月旦簿”一般要包含两层以上的简层,而越靠近简册中心,由于收卷半径变小,一份“月旦簿”所包含的简层可能更多。而简9(图五-47)所在的中1层与“正月旦簿”的标题简所在的-2层间只隔着一个简层,所能包容的简数有限,应不足以再包含一份“月旦簿”,因此笔者推测下层简册的中心部分应全部属于“正月旦簿”。所以,图五45~53、57~60也应属于“正月旦簿”。而简10(图五-78)与作为“二月旦簿”结尾简的简3(图五-81)间所距甚近,隔在其中的两简(图五-79、图五-80)很可能也属于“二月旦簿”。不过这时似乎出现了一个矛盾,图五78~80三简出现在结尾简的左边,这似乎与“从右向左”的编连顺序不符,但考虑到简3(图五-81)位于揭剥图的最外层,其位置可能发生过移动,因此,在无其他更进一步证据前,先不改变原先的判断,姑且存疑。

根据这一推断,可以对下层简牍的归属做一初步划分。

“正月旦簿”:图五45~53、54~56、57~60、61~65。

“二月旦簿”:图五66~70、72~77、78~80、81。

余下的图五-71位于“二月旦簿”的右侧,如前文推理正确,则其应属于“正月旦簿”,如前文推理有误,则其应属于“二月旦簿”,这可以作为判断笔者推理正确与否的一个检验,不过为行文方便,这一问题留待后文再进行讨论。

根据“正月旦簿”、“二月旦簿”的标题简以及“二月旦簿”末尾简的相对位置可知,下层简册的编连是按时间先后,从标题简开始,往简册的尾部收卷,有字的一面朝内。在这种收卷方法下要形成从右至左的编连顺序,则揭剥图只能为收卷后简册的底视图。

讨论完图五下层简册的情况后,再来讨论上层简册的情况。在对上层所包含的简进行整理时,以下三组简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第一组:

16.其卅三斛五斗八升黄龙二年新吏限米([叁]4528·图五-25/33)

17.入黄龙二年新吏限米廿□斛六斗七升([叁]4511·图五-8/33)

18.其五十六斛二斗五升黄龙□年新吏限米([叁]4507·图五-4/33)

除了以上三简外,还有一简与它们可能存在联系:

因为简19与简18(图五-4)数字、米名完全相同,所以基本可以肯定两者记录的对象是一致的,也就是说简18(图五-4)被补全后应该是“其五十六斛二斗五升黄龙二年新吏限米”,因此,简16(图五-25)、17(图五-8)、18(图五-4)的米名完全相同。虽然简17(图五-8)不能完全释读,但其尾数的加成与简18(图五-4)一致,最高位的加成也相同,所以有理由推测它们之间存在加成关系,简16(图五-25)为“加成对象”,简17(图五-8)为“加成数”,简18(图五-4)为“加成结果”。由于“加成对象”与“加成数”的书写时间,一定早于“加成结果”的书写时间,所以简16(图五-25)、17(图五-8)的书写时间应该早于简18(图五-4)。在图五中,简16(图五-25)、17(图五-8)的位置低于简18(图五-4),因此可推断上层简册的书写顺序应为下层早于上层。

第二组:

20.其七百五斛七斗八升黄龙三年贷食二年□米([叁]4544·图五-41/33)

【注】“米”上□右半残缺,左半从“禾”。

三枚简中米的名目,简21(图五-27)为“黄龙三年贷食二年税米”;参照图版,简20(图五-41)虽不清晰,但如释读者所注,米前“□”左半从“禾”,再参照简21(图五-27),笔者推断其也应为“黄龙三年贷食二年税米”;简22(图五-7)与前两简略有不同,为“民还黄龙二年税米”,但其数据为前两简加成之和,仔细考察简22(图五-7)中米的名目,也是“黄龙二年税米”,与前两简并无本质不同,只是前两简注明了贷食时间,简22(图五-7)则注明了贷食对象,因此,笔者推测三简所记实为同一对象。在揭剥图中的位置,简20(图五-41)低于简21(图五-27),而简21(图五-27)又低于简22(图五-7),这与第一组简反映的情况一致,即下层早于上层。

第三组:

23.其卅斛九斗黄龙三年叛士□□[1]([叁] 4534·图五-31/33)

简24(图五-35)虽无法完整释读,但其可见部分与简23(图五-31)的加成结果与简25(图五-15)完全对应,故笔者推测三简间应存在加成关系。在揭剥图中,简23(图五-31)、24(图五-35)同层,简23(图五-31)在24 (图五-35)的左边,两简都低于简25(图五-15),与前述两组的情况也完全一致。

综合以上三组简,笔者认为,上层简册的书写顺序应为下层早于上层。

在图五上层简册中还有两枚具有总结性质的简:

26. 右正月入杂吴平斛米五千八百九十二斛三斗七升九合七勺([叁]4526·图五-23/33)

【注】“右”上原有墨笔点记。

27.集凡承余新入吴平斛米合二万六千五百三□□□三升四合七勺麦五斛八斗大[1]原释文作“集凡承余新入吴平斛米合二万六千五百三斛八斗三升四合七勺麦五斛八斗大”。参照图版,“斛八斗”处不清。([叁]4527·图五-24/33)

如图五所示,简26(图五-23)在左,简27(图五-24)在右。但根据简26(图五-23)所记,其右边应有“入”简,而简27(图五-24)为“集凡”这种总结性质的简,所以,简26(图五-23)中的“右”可能指的是图标位置的左。也就是说,图五上层简册遵从着“从左向右”的编连顺序。除了简26(图五-23)、27(图五-24)这组例子外,前文中所列举的简23(图五-31)、24(图五-35)的情况也可作为旁证。简23(图五-31)、24(图五-35)是“加成对象”与“加成数”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加成对象”的书写要早于“加成数”,而简23(图五-31)出现在简24(图五-35)左侧,正与笔者的推测相一致,同时由于简23(图五-31)、24(图五-35)同层,更增加了这一推测的可靠性。

最后,为了减少误判,笔者仍然列出相应的图版(因为12、13层每层只有一简,故未列出)。从图版来看,1~11层每层的编痕,“从右向左”与“从左向右”都有成立的可能,在没有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笔者仍先遵从图五上层简册为“从左向右”编连的假设。

因为简26(图五-23)、27(图五-24)的字面朝上,所以能形成此种情形的揭剥图只能为顶视图。

综上,图五上层简册为顶视图,应为“从左向右”编连。在此基础上,再考虑到前文的推测,即简册下层时间早于上层,笔者认为图五上层简册可能为字面向内,从尾至头、由内而外收卷而成。

不过,在同份揭剥图中,上下两份简册的朝向截然相反,似乎于理不合。不过考虑到其为两份简册,这样的情况也非完全没有可能,所以,在没有进一步证据前,笔者还是坚持原先的判断。

因为图五为一坨简牍整体揭剥,图中两份简册内容相近,格式也基本类似,所以笔者推测,上、下层简册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关联。下面的一组简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27.集凡承余新入吴平斛米合二万六千五百三□□□三升四合七勺麦五斛八斗大([叁]4527·图五-24/33)

两简数字的可见部分完全一致,如此长的数字完全相同应不是偶然。简10(图五-78)所记录的数字应该是反映正月情况的总计数字,而简26(图五-23)记录的正是正月入米的情况。简26(图五-23)、27(图五-24)同层紧邻,两者应属于同一簿籍,所以简27(图五-24)所总结的也应是正月的情况。因此,笔者推测简10 (图五-78)、27(图五-24)两简总结的对象完全相同。

除了以上这组简外,还有一组简:

28. 其□百八十七斛二斗三升黄龙三年吏帅客限米[1]原释文作“其□百十七斛二斗三升黄龙□年吏帅客限米”。([叁]4536·图五-33/33)

15.入黄龙三年吏帅客限米□百八十斛二斗三升([叁]4568·图五-65/33)

29. 其一千一百六十七斛四斗六升黄龙三年吏帅客限米([叁]4571·图五-68/33)

虽然简15(图五-65)、28(图五-33)无法完整释读,但由于其末尾可见数字的加成结果与简29(图五-68)完全吻合,米的名目也完全吻合,所以,笔者推断三者之间存在加成关系。其中“加成数”简15(图五-65)属于“正月旦簿”,“加成结果”简29(图五-68)属于“二月旦簿”,则“加成对象”简28(图五-33)只能属于早于“二月旦簿”的某“月旦簿”。从揭剥图来看,简15(图五-65)的位置确实低于属于“二月旦簿”的简26(图五-23)、27(图五-24),与前文所推断的图五上层简册书写顺序相一致。因此,笔者大胆推测图五上层简册也是“三州仓所领税米出用余见月旦簿”的合集,它与下层简册的不同在于,下层简册是由标题简向末尾简,由早至晚,由内向外收卷,而上层简册则是由末尾简向标题简,由晚至早,由内向外收卷。

因为简28(图五-33)所属的“月旦簿”应早于“二月旦簿”,而简26(图五-23)、27(图五-24)应属于“二月旦簿”。一般情况下,“月旦簿”的合集应该是按月份顺序编连的,所以图五上层简册至少包含了“正月旦簿”与“二月旦簿”。从图五来看,在简28(图五-33)外只剩下一个较为完整的3层,3层下即可与中1层相接,两层间的一边夹杂着每层只包含两简的1、2两层,因此,笔者推测1、2层很可能是简册挤压后错乱位置的零散简,3层即为上层简册的最外层。如前文所推测,一份“月旦簿”往往要包含两层以上的简层,所以,简28(图五-33)所属的“月旦簿”很可能即为图五上层简册所包含的最靠外侧的一份“月旦簿”。而简28(图五-33)与简26(图五-23)、27(图五-24)间也只隔着一个简层,应该无法再包含一份“月旦簿”,所以笔者推测图五上层简册中,6层以下只有“正月旦簿”、“二月旦簿”,简28(图五-33)即应属于“正月旦簿”。

因为一方面,图五上下层简册的性质相同、数据间存在关联性,且都包含嘉禾元年“正月旦簿”、“二月旦簿”,所以两者很可能记录的是同一对象。而另一方面,在揭剥图中,两份材料里的“正月旦簿”一在内层,一处外侧,所以两者应不是同份材料。所以笔者判断,两份简册很可能是关于同一对象的两份记录。这完全符合使用“横向比较复原法”的条件,利用两者互相补充,应该可以复原“三州仓所领税米出用余见月旦簿”合集中的内容(至少是“正月旦簿”、“二月旦簿”的内容)。

二、对揭剥图三·图三的分析

在《竹简[叁]》中除了揭剥图五外,还有一张可能与“月旦簿”有关的揭剥图,就是图2揭剥图三·图三(为便于行文以及与原始材料对照,后文略称为图三而不称图2)。图三中有简49枚([叁]4361 ~ 4409)。

先就图三本身进行分析。图三可以明显地分为简面相对的上下两层[1]为了便于说明问题,笔者以正面朝下的49这层为第1层,其下正面朝上的48为-1层,其余层次的编号按次加减,具体层次可参照图十九。,其中并无标题简或者叙事人签署简,因此无法简单地判断其性质,但对其编连收卷的方法还是可以略作推测。

30.入黄龙二年杂米十三斛□斗三升([叁]4402·图三-42/33)

图2 揭剥图叁·图三

31. 其十三斛二斗三升黄龙二年□米([叁]4377·图三-17/33)

32.入黄龙元年吏帅客旱限米一百二斛二斗([叁]4406·图三-46/33)

33. 其一百二斛二斗黄龙元年吏帅客旱限米([叁]4392·图三-32/33)

简30(图三-42)、31(图三-17)虽然有部分图版不清,但从两简可见部分的数字与年份的高度一致推测,两者的米名与数量很可能相同;简32(图三-46)、33(图三-32)则完全一致。从记账的角度来说,“加成数”应早于“加成结果”,因此,简30(图三-42)、简32(图三-46)的时间应比简31(图三-17)、简33(图三-32)早。因为在图三中,简30(图三-42)与简32 (图三-46)的位置在简31(图三-17)与简33(图三-32)的内侧,因此,图三也应该是按照从标题简到末尾简的顺序从内向外收卷的。

图三与图五中所涉及的简都属于采集简第33盆,根据宋少华的说明,同盆中的简由于出自同一采集地点,又因淤泥而粘连在一起,它们之间或多或少可能会有一些关联。[1]宋少华:《长沙三国吴简的现场揭取与室内揭剥—兼谈吴简的盆号和揭剥图》,第2页。那图三与图五间是否存在某种关联呢?

可以发现两图所包含的简册中有大量一致的资料:

34. 其一千一百六十七斛四斗六升黄龙三年吏帅客限米([叁]4362·图三-2/33)

29. 其一千一百六十七斛四斗六升黄龙三年吏帅客限米([叁]4571·图五-68/33)

35. 其五十八斛四升黄龙□年盐贾米[2]原释文作“其五十八斛四斗黄龙□年盐贾米”。([叁]4364·图三-4/33)

36. 其五十八斛四升黄龙盐贾米[3]原释文作“其五十八斛四斗黄龙盐贾米”。([叁]4397·图三-37/33)

【注】“黄龙”下脱“某年”。

37. 其五十八斛四升黄龙二年盐贾米([叁]4553·图五-50/33)

38. 其五十八斛四升黄龙二年盐贾米([叁]4576·图五-73/33)

39. 其……斛二斗五升黄龙二年佃吏限米([叁]4371·图三-11/33)

40. 其一百六十六斛二斗五升黄龙二年佃卒限米([叁]4390·图三-30/33)

41. 其一百六十六斛二斗五升黄龙二年□□限米([叁]4569·图五-66/33)

42. 其一百六十六斛三斗五升黄龙二年佃卒限米[1]查阅图版,此处释文应无误。但释文中所记载的“三斗五升”与简39、40、41中的“二斗五升”不同。根据“横向比较复原法”,从书写格式及具体数据、名目判断,四简记载应为同一事项,故推测其可能为孙吴时记录者的误记。([叁]4548·图五-45/33)

43. 其十一斛□斗黄龙二年旱限米([叁]4379·图三-19/33)

44. 其十八斛八斗黄龙二年旱□米[2]原释文作“其十一斛八斗黄龙二年旱□米”。([叁]4524·图五-21/33)

45. 其……斛□斗七升黄龙二年私学限米([叁]4380·图三-20/33)

47. 其二百卅五斛一斗七升黄龙□年私学限米([叁]4556·图五-53/33)

48. 其二斛三斗黄龙元年佃卒旱限米[3]原释文作“其七斛三斗黄龙元年佃卒旱限米”。([叁]4381·图三-21/33)

49. 其二斛三斗黄龙元年佃卒旱限米([叁]4394·图三-34/33)

50.入黄龙元年佃卒旱限米二斛三斗[1]原释文作“入黄龙元年佃卒旱限米一斛三斗”。([叁]4574·图五-71/33)

51. 其一斛民还船师栂朋折咸米([叁]4387·图三-27/33)

52. 其一斛民还船师栂朋折咸米([叁]4547·图五-44/33)

53. 其一斛民还黄龙元年租米([叁]4389·图三-29/33)

54. 其一斛民还黄龙元年租米([叁]4523·图五-20/33)

55. 其六斛民还司马乐仪黄武七年折咸禾准米[2]原释文作“其六斛民还所贷□食黄武七年折咸禾准米”。([叁]4393·图三-33/33)

56. 其六斛民还司马乐仪七年折咸米([叁]4542·图五-39/33)

57. 其六十七斛九斗五升船师张盖建安廿六年折咸米([叁]4399·图三-39/33)

58. 其六十七斛九斗五升船师张盖建安廿六年折咸米([叁]4560·图五-57/33)

59. 其卅八斛一斗四升黄龙二年盐米[3]原释文作“其十八斛一斗四升黄龙二年盐米”。([叁]4403·图三-43/33)

60. 其卅八斛一斗四升黄龙二年盐米[1]原释文作“其卅八斛一斗四升黄龙二年溢米”。([叁]4549·图五-46/33)

61. 其卅八斛一斗四升黄龙二年盐米([叁]4578·图五-75/33)

62. 其十五斛四斗□升黄龙□年邮卒限米([叁]4404·图三-44/33)

14. 其十五斛四斗三升黄龙三年邮卒限米([叁]4567·图五-64/33)

63. 其二斛郡吏□区香黄龙二年盐溢米([叁]4405·图三-45/33)

64. 其二斛郡吏区香黄龙二年盐溢米([叁]4546·图五-43/33)

以上大量的相同之处,至少可以说明两图简册记载的内容相近。但这两图简册间是否有更紧密的联系,仍需进一步讨论。这时有两组简引起了笔者的关注。

第一组,笔者按其可能的先后顺序整理如下:

28. 其□百八十七斛二斗三升黄龙三年吏帅客限米([叁]4536·图五-33/33)

15.入黄龙三年吏帅客限米□百八十斛二斗三升([叁]4568·图五-65/33)

29. 其一千一百六十七斛四斗六升黄龙三年吏帅客限米([叁]4571·图五-68/33)

34. 其一千一百六十七斛四斗六升黄龙三年吏帅客限米([叁]4362·图三-2/33)

66.出黄龙三年吏帅客吴平斛米二百四斛一斗五升嘉禾元年正月廿日付大男李□([叁]4611/33)

67. 其九百六十三斛三斗一升黄龙三年吏帅客限米[1]原释文作“其九百十三斛三斗一升黄龙三年吏帅客限米”。([叁]4418/33)

68. 其九百六十三斛三斗一升黄龙三年吏帅客限米([叁]4597/33)

其中,简28(图五-33)与简15(图五-65)虽然有部分文字不清,但其可见部分的加成与简29(图五-68)、34(图三-2)、65相关部分高度一致,由此可推断它们之间存在加成关系。又根据简66,则“一千一百六十七斛四斗六升”这个加成结果的实际存在时间只能介于黄龙三年十二月到嘉禾元年正月这段时间内,而记录了这个数字的简34(图三-2)与简29(图五-68)分别属于图三和图五。

当然,有必要指出的是,简66这样的“出米简”虽然与“月旦簿”中的米数量变化有关,但其未必属于“月旦簿”。简66这种出米简一般是由两条简组成的,如:

69.出嘉禾元年佃卒限米三百七十五斛七斗被县嘉禾元年四月廿七日壬子书付大男傅刀([叁]2172/25)

70. 运诣州中仓刀以其年五月十五日关邸阁李嵩付掾黄讳史潘虑([叁]2200/25)

出米简除了记录三州仓出米的时间外,还记录有州中仓入米的时间,而从出米到入米一般要花半个月到两个月左右,[1]具体分析请参见拙文:《走马楼吴简三州仓出米简的复原与研究—兼论“横向比较复原法”的可行性》。也就是说入米的时间很可能是在出米的下一个月,因此,一组完整出米简的制成时间最早也很可能要到出米时间的下一个月。[2]关于出米简的制作时间,戴卫红亦有探讨,认为其是在“大男某将米运诣州中仓返回三州仓后,三州仓吏一并将出米的程序、交付时间和州中仓收受情况等记录下来”。详见其所著:《长沙走马楼所见三州仓出米简出探》,《吴简研究》(第3辑),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97—210页。对于戴先生关于“交付时间和州中仓收受情况”部分的推测,笔者表示赞同,但关于“出米时间”的部分,笔者认为应该是在出米的当时就已经进行了记录,这样可以避免由于运输周期过长而造成的混乱。

那出米简与“月旦簿”有什么关系呢?在揭剥图三中就有一枚出米简:

简71(图三-1)的格式与出米简涉及入米的部分一致,所以简71(图三-1)应该是一组出米简中的后简。而简71(图三-1)位于图三简册的最外围,这就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其属于“月旦簿”。二是“阑入简”。

笔者倾向于简71(图三-1)是“阑入简”。从笔者《走马楼吴简三州仓出米简的复原与研究—兼论“横向比较复原法”的可行性》一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与简71(图三-1)类似的简还有很多,且整理号比较集中,因此,它们很可能属于专门的“出米簿”。

不过为谨慎起见,笔者还是对简71(图三-1)属于“月旦簿”的情况略做分析。假设简71(图三-1)属于“月旦簿”,由于性质相同,所以简66也可能属于“月旦簿”。这样就带来一个问题,三州仓出米后,什么时候在账目上表现“出米”这个事实。以简69、70这组情况为例,即三州仓账目上米数目减少三百七十五斛七斗是被记录在出米的当月四月(即记录在“五月旦簿”中),还是在收到州中仓入米信息,制成出米简的五月(即记录在“六月旦簿”中),甚或将州中仓已经入米的信息带回三州仓的更晚时间?

目前公布的材料中没有明确的证据来肯定其中的某种假设。不过按照常理推测,出米既然在当月发生,自然应在当月账目中有所体现,不然可能会造成账目上的混乱。如果以上推测不误,则简66要属于“月旦簿”的话,只能被编入“二月旦簿”。但因为简66的制成时间一定在“二月旦簿”的制成时间“正月廿九日”以后,且可能要晚很多,所以其要编入“二月旦簿”的话只能是补入。可是“二月旦簿”在二月初就已经提交,似乎没有时间再来等待简66的补入,因此,简66应该不属于“月旦簿”。因为性质相同,所以简71(图三-1)也不应属于“月旦簿”。虽然简66、71(图三-1)这样的出米简不属于“月旦簿”,但因为出米后米数量确实会发生变化,所以“月旦簿”中一定也有“出米简”,只是其表现形式目前还不清楚。

第二组:

72. 其五斛一斗二升民还黄龙元年税米([叁]4585/33)

73. 其五斛□斗……民还黄龙元年杂税米[1]原释文作“其五斛□斗民还黄龙□年杂税米”。([叁]4521·图五-18/33)

74. 其五斛一斗二升民还元年杂税米([叁]4554·图五-51/33)

76. 其十斛民还黄龙元年税米([叁]4505·图五-2/33)

简72与简74(图五-51)资料部分完全一致,米名一为“民还黄龙元年税米”,一为“民还元年杂税米”,所差为“黄龙”年号与一“杂”字,并无本质区别,因此,笔者推测两者实为同种米。简72与73(图五-18)米名相同,数据可见部分一致,记录内容很可能也相同。简75(图三-10)虽然无法完全释读,但从可见部分可以看出,其应是一枚“入”简,[2]“月旦簿”中主要组成部分为“其”简和“入”简,“其”简格式一般为“其+数量+物品名”,“入”简格式一般为“入+物品名+数量”。且与简74(图五-51)的加成正与简76(图五-2)的尾数相对应,简75(图三-10)、简76(图五-2)两简米的名目也相同,所以,笔者推测他们之间有加成关系。而“加成数”属于图三简册,“加成对象”与“加成结果”属于图五简册。

结合以上两组简所反映的情况,笔者认为图三与图五所包含的简册在时间上应相近,且记录内容紧密相关。

综上,笔者推断图三图五都从属于“三州仓所领税米出用余见月旦簿”合集,且时间相近。这就为最大限度地恢复“三州仓所领税米出用余见月旦簿”原貌又提供了一份依据。

三、对吴简记账方法的推测

要复原“月旦簿”,首先必须对吴简的记账方法有所了解。关于吴简的记账方法目前所知甚少,笔者先假设一账目,再根据走马楼简中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地推测。

从已有材料来看,“月旦簿”的主要组成部分为“其”简与“入”简,此外还包含有“集凡”、“承某月簿”、“定领”、“别领”、“新入”、“出用”等具有特定功能的简。因为“集凡”等简数量较少,所以先讨论数量占绝对多数的“其”简与“入”简。

假设有三枚简,简a.其三把椅子;简b.入椅子一把;简c.其四把椅子。则现在应该有且仅有三种记账方法,(1)在一份“月旦簿”中三枚简同时存在,也就是先转载前月账目,再记录本月变化情况,最后再进行合计。(2)在一份“月旦簿”中只出现简a、简b,也就是每个月的合计都放在下个月初进行,“月旦簿”中只记录前月的合计结果以及本月变化情况,而不记录本月合计结果。(3)在同“月旦簿”中只出现简b、简c,也就是每个月的合计都在本月底进行,“月旦簿”中只记录本月的变化情况以及本月的合计结果,而不记录上月的情况。

尽管简册受到挤压,部分简牍在简册中的位置可能发生变化,但大体相对位置应该变化不大。根据:

28. 其□百八十七斛二斗三升黄龙三年吏帅客限米([叁]4536·图五-33/33)

15.入黄龙三年吏帅客限米□百八十斛二斗三升([叁]4568·图五-65/33)

如前文所推测,简28(图五-33)与简15(图五-65)都是“正月旦簿”中的简,所以一份“月旦簿”中至少包含简a类“其简”与简b类“入简”。这就排除了第(3)种记账方法。

根据:

77. 其一百一十斛黄龙元年吏帅客旱限米([叁]4383·图三-23/33)

33. 其一百二斛二斗黄龙元年吏帅客旱限米([叁]4392·图三-32/33)

32.入黄龙元年吏帅客旱限米一百二斛二斗([叁]4406·图三-46/33)

假设是第(2)种记账方法,因为“月旦簿”是对原始仓米简进行整理后的簿籍,所以笔者推测其应该已经对同名目米的项目进行了合并。因此同份“月旦簿”中不应出现同名目米的“其”简和“入”简。如果这条推测不误,则简77(图三-23)、33(图三-32)必在不同的“月旦簿”中。又因为简33(图三-32)中的数字是从无到有,由简32(图三-46)加成而来,而简77(图三-23)的数字又大于简33(图三-32),所以简77(图三-23)只能晚于简33(图三 -32)。

根据:

78. 其一千三百七十三斛六斗郡吏雷济黄龙三年□□□[1]原释文作“其一千三百七十九斛六斗郡吏雷济黄龙三年□□□”。([叁]4555·图五-52/33)

79.入郡吏雷济黄龙三年盐贾米四百一十六斛五斗□□不收僦([叁]4782/33)

80. 其一千七百九十斛一斗郡吏雷济黄龙三年盐贾米([叁]4396·图三-36/33)

简80(图三-36)应为简78(图五-52)的加成结果,根据前文的假设,走马楼吴简记账采取了第(2)种方法,所以简80(图三-36)的时间一定晚于简78(图五-52),因为简78(图五-52)属于“正月旦簿”,则简80(图三-36)不能早于“二月旦簿”。而简33(图三-32)所处的位置在简80(图三-36)的外侧,其时间也必然不能早于“二月旦簿”。根据前文所述,简77(图三-23)应属于晚于简33(图三-32)所属的“月旦簿”,所以简77(图三-23)不能早于“三月旦簿”。

简34(图三-2)“一千一百六十七斛四斗六升”这个数字是在“正月旦簿”中加成的,又会在“二月旦簿”中发生变化,根据对走马楼简采用第(2)种记账方法的假设,则其只能属于“二月旦簿”。而简34(图三-2)在简册中的位置,更在简77(图三-23)之外,其时间不能早于简77(图三-23),也就是不能早于“三月旦簿”,这就产生了矛盾,所以走马楼吴简应没有采取第(2)种记账方法。

通过排除法,最终笔者确认,走马楼吴简中的“月旦簿”采取了第(1)种记账方法。

在确认了“月旦簿”的记账方法后,可以为复原设定几个条件。

第一,由于采取了第(1)种“其”、“入”、“其”的记账方法,所以同名目的“其”类简可以出现在同一份“月旦簿”中,但最多只能出现两次。

第二,因为“月旦簿”是对一个月账目的汇总,所以“月旦簿”中会把同种米的原始“入”简合并同类项,即在一份“月旦簿”中不会同时出现两枚同名目米的“入”简。

第三,由于采取了第(1)种“其”、“入”、“其”的记账方法,所以当不存在“加成对象”的第一个“其”时,一份“月旦簿”中,“其”简只能出现一次。

四、对图三、图五简册所涉及时间的推断

(一)对简34(图三-2)时间的分析

因为简34(图三-2)“一千一百六十七斛四斗六升”这个数字的实际存在时间只能介于黄龙三年十二月到嘉禾元年正月这段时间中,所以其只能属于“正月旦簿”或“二月旦簿”。

先假设简34(图三-2)属于“正月旦簿”。根据:

78. 其一千三百七十三斛六斗郡吏雷济黄龙三年□□□([叁]4555·图五-52/33)

79.入郡吏雷济黄龙三年盐贾米四百一十六斛五斗□□不收僦([叁]4782/33)

80. 其一千七百九十斛一斗郡吏雷济黄龙三年盐贾米([叁]4396·图三-36/33)

因为简78(图五-52)属于“正月旦簿”,所以作为其“加成结果”的简80(图三-36)不能早于“正月旦簿”,而简80(图三-36)位于简34(图三-2)内侧,其时间不能晚于简34(图三-2),因此,简80(图三-36)只能属于“正月旦簿”,则夹在两简之间的简牍,即使考虑发生移位的情况,大部分也应属于“正月旦簿”,其中处于第8层的简48(图三-21),正处于位于第4层的简80(图三-36)与位于第11层的简34(图三-2)中间,且更靠近简34(图三-2),因此,判断其处于“正月旦簿”中,应该问题不大。

简48(图三-21)的内容为:

48. 其二斛三斗黄龙元年佃卒旱限米([叁]4381·图三-21/33)

与其内容相同的简有:

49. 其二斛三斗黄龙元年佃卒旱限米([叁]4394·图三-34/33)

简48(图三-21)属于第8层,简49(图三-34)属于-4层。虽然由于两简分处简册的上下部分,之间无法直接比较,但考虑到简册为收卷而成,因此上下部分离中心的相对位置,大致可反映相互间的位置关系。第8层距中心8层,-4层距中心4层,即使考虑移位,位于第-4层的简49(图三-34)的时间也不应晚于位于第8层的简48(图三-21)的时间。所以,简49(图三-34)不应晚于“正月旦簿”。

除了这两枚简外,前文中暂时未讨论的简50(图五-71)也与“黄龙元年佃卒旱限米”有关。

50.入黄龙元年佃卒旱限米二斛三斗([叁]4574·图五-71/33)

简50(图五-71)应为简48(图三-21)、49(图三-34)的“加成数”,而简48(图三-21)、49(图三-34)则是其的“加成结果”,所以简50(图五-71)的时间不能晚于简48(图三-21)、49(图三-34)的时间。简50(图五-71)位于“正月旦簿”、“二月旦簿”之中,“二月旦簿”标题简的右侧,所以其应属于“正月旦簿”或“二月旦簿”。由于作为“加成结果”的简48(图三-21)、49(图三-34)中的数字“二斛三斗”的形成时间不能晚于“正月旦簿”,所以作为“加成数”的简50(图五-71)只能属于“正月旦簿”。虽然简50(图五-71)与简48(图三-21)、49(图三-34)分属两份“月旦簿”,但这两份“月旦簿”中的内容几乎完全相同,所以简48(图三-21)、49(图三-34)所在的“月旦簿”中一定有与简50(图五-71)内容一样的简。这样就形成了,与简50(图五-71)内容相同的简、简48(图三-21)、34(图三-2)同处一份“月旦簿”中的情况,这与条件3矛盾。

综上,简34(图三-2)不属于“正月旦簿”,而只能属于“二月旦簿”。

(二)对简50(图五-71)、简48(图三-21)、49(图三-34)时间的分析

由上文可知,简50(图五-71)只能属于“正月旦簿”或“二月旦簿”。假设简50(图五-71)属于“二月旦簿”,根据前文分析,简48(图三-21)、49(图三-34)既不能晚于简34(图三-2)的时间,又不能早于简50(图五-71)的时间,所以两简只能属于“二月旦簿”,但这样一来,又形成了与简50(图五-71)内容相同的简、简48(图三-21)、49(图三-34)同处一份“月旦簿”中的情况,与条件3矛盾。所以,简50(图五-71)只能属于“正月旦簿”。而这又从侧面印证了笔者前文对图五下层简册编连顺序的推测。

因为三简不能同属一份“月旦簿”,所以时间最晚的简48(图三-21)一定与简50(图五-71)属于不同“月旦簿”,而简48(图三-21)又不能晚于简34(图三-2),即晚于“二月旦簿”,所以其只能属于“二月旦簿”。

简49(图三-34)情况比较复杂,但其右侧为简81(图三-35):

81.出用无([叁]4395·图三-35/33)

因为正月中发生过出米的情况,所以“出用无”不适用于正月,也就不会出现在“二月旦簿”中。而与其相邻的简49(图三-34)只能属于“正月旦簿”或“二月旦簿”,简49(图三-34)、81(图三-35)间并无明确划分时间的它简,两简又处于简册的中部,由于简层紧密,发生移位的可能性较小,因此,笔者判断,两简都应属于“正月旦簿”。

从图五下层简册所表现出的情况来看,一份“月旦簿”一般要包含不少于两层简牍,当“月旦簿”处于简册中心时,由于收卷半径减少,包含的简层应该更多。简49(图三-34)、81(图三-35)都属于第-4层,而-4层以内的空间只有三层,不足以再包含两份“月旦簿”,而“出用无”这样的用语一般应出现在统计簿籍的后半部,所以笔者推测图三简册的中心部分就是“正月旦簿”。如果再考虑整年的统计簿籍一般从正月开始的情况,这样的推测也比较符合逻辑。

在这个推测的基础上,再对其他几枚简牍的时间进行探讨。

(三)对简 32(图三 -46)、45(图三 -20)、77(图三 -23)、82(图三-22)时间的分析

32.入黄龙元年吏帅客旱限米一百二斛二斗([叁]4406·图三-46/33)

77. 其一百一十斛黄龙元年吏帅客旱限米([叁]4383·图三-23/33)

33. 其一百二斛二斗黄龙元年吏帅客旱限米([叁]4392·图三-32/33)

因为图三简册的中心是“正月旦簿”,根据条件3,作为“加成数”的简32(图三-46)只能属于“正月旦簿”,作为“加成结果”,且处于最外层,时间也应最晚的简77(图三-23)只能属于“二月旦簿”。

在简48(图三-21)与77(图三-23)之间的是简82(图三-22):

82. 其九十四斛六斗黄龙元年私学旱限米([叁]4382·图三-22/33)

因为与简77(图三-23)同层的简48(图三-21)也属于“二月旦簿”,同层的简45(图三-20)、82(图三-22)与这两简间并无明显的时间分隔标记,因此,笔者推测它们都属于“二月旦簿”。由于简 45(图三-20)、48(图三 -21)、82(图三-22)、77(图三 -23)所在的第8层,完全将上下隔断,所以其上到简34(图三-2)所在的简层应该都属于“二月旦簿”。

对于这一结论,以下两组简牍可作为旁证。

第一组:

84.其十二斛一斗监运掾姃度渍米[1]原释文作“其十一斛监运掾姃度渍米”。([叁] 4368·图三-8/33)

简83(图三-16)符合“入”类简的格式。参照其余与“姃度渍米”有关的简,如果将简83(图三-16)补全,应该是“入监运掾姃度渍米□斛六升”。根据83(图三-16)、84(图三-8)两简的相对位置,“入”简在“其”简前,简84(图三-8)应是由简83(图三-16)加成而来,但在简:

85.出监运掾姃度渍吴平斛米十二斛一斗嘉禾元年正月十日付大男□□运诣州中仓□以([叁]4432/33)中,三州仓嘉禾元年正月必须有姃度渍吴平斛米十二斛一斗,所以这次加成不能晚于“二月旦簿”。而根据目前推论,简83(图三-16)、84(图三-8)处于“二月旦簿”中,正符合这一要求。

第二组:

86. 其一千七百十四斛四斗二升六合杂□米([叁]4541·图五-38/33)

87./□□□□米四百九斛一斗八合二勺([叁]4374·图三-14/33)

仔细辨认简86(图五-38)的图版,“杂”、“米”中间的字有点像“僦”字。虽然简88(图五-77)图版不清,释文可能部分有误,但“二千”还是比较好辨认的。在“月旦簿”中数字在两千左右的米名,仅见“杂僦米”一项,故笔者推测这三简间存在加成关系。简88(图五-77)属于“二月旦簿”,简86(图五-38)属于“正月旦簿”,以目前的推论,简87(图三-14)属于“二月旦簿”,所有条件间也不存在矛盾。

(四)对简89(图五-28)时间的分析

89. 其十二斛黄龙二年旱税米([叁]4531·图五-28/33)

90.入黄龙二年旱税米六斛八斗([叁]4400·图三-40/33)

43. 其十一斛□斗黄龙二年旱限米([叁]4379·图三-19/33)

44. 其十八斛八斗黄龙二年旱□米([叁]4524·图五-21/33)

因为简90(图三-40)位于简49(图三-34)、24(图五-35)内侧,简49(图三-34)、24(图五-35)属于“正月旦簿”,图三简册的中心为“正月旦簿”,所以简90 (图三-40)也应属于“正月旦簿”。简89(图五-28)位于简28 (图五-33)的上层,其时间不能早于简28(图五-33),所以其时间不能早于“正月旦簿”。而根据其与简90(图三-40)间的加成关系,其时间也不能晚于“正月旦簿”,所以简89(图五-28)只能属于“正月旦簿”。

(五)对简93(图三-38)时间的分析

82. 其九十四斛六斗黄龙元年私学旱限米([叁]4382·图三-22/33)

93. 其九十四斛六斗黄龙元年私学旱限米([叁]4398·图三-38/33)

假设“正月旦簿”中无“其九十四斛六斗黄龙元年私学旱限米”一项,此项为“二月旦簿”中新入的,则“二月旦簿”中必有一简名为“入黄龙元年私学旱限米……”,又由前文可知简82(图三-22)也属于“二月旦簿”,同份“月旦簿”中两“其”相同,又存在加成关系,自相矛盾,所以,“正月旦簿”中必有“其九十四斛六斗黄龙元年私学旱限米”一项。至于简93(图三-38)是否属于“正月旦簿”并无法给出确切结论,但其内容肯定已经存在于“正月旦簿”中了。实际上,对于我们来说,知道某条简的归属并不是必要的,我们只要了解其内容的归属即可。

五、对“正月旦簿”的复原尝试

因为在图三以及图五下层两份简册中,“正月旦簿”都位于简册的中心位置,所以保存情况相对较好,且“正月旦簿”未发生“出用”的现象,情况较为简单,所以利用“正月旦簿”来进行复原尝试。

根据前文的推测,图五下层简册的保存情况较好,又有标题简,下面便以图五下层简册作为基础,参照图五上层简册以及图三简册对“正月旦簿”进行复原。

首先按揭剥图,以及笔者前文推测的收卷顺序,将图五下层简册的情况分层列出:

1.三州仓谨列所领税米出用余见正月旦簿([叁]4559·图五-56/33)

94. 其卅五斛四斗五升黄龙三年粢租米([叁]4558·图五-55/33)

15.入黄龙三年吏帅客限米□百八十斛二斗三升([叁]4568·图五-65/33)

14. 其十五斛四斗三升黄龙三年邮卒限米([叁]4567·图五-64/33)

13.入黄龙三年租米九十斛七斗二升([叁]4566·图五-63/33)

12. 其卌斛黄龙三年郡吏限米([叁]4565·图五-62/33)

11. 右新入杂米四千八百九十七斛四斗([叁]4564·图五-61/33)

【注】“右”上原有墨笔点记。

50.入黄龙元年佃卒旱限米二斛三斗([叁]4574·图五-71/33)

47. 其二百卅五斛一斗七升黄龙□年私学限米([叁]4556·图五-53/33)

78. 其一千三百七十三斛六斗郡吏雷济黄龙三年□□□([叁]4555·图五-52/33)

74. 其五斛一斗二升民还元年杂税米([叁]4554·图五-51/33)

37. 其五十八斛四升黄龙二年盐贾米([叁]4553·图五-50/33)

96. 其一百七十三斛二斗三升黄龙三年佃卒限米([叁]4552·图五-49/33)

42. 其一百六十六斛三斗五升黄龙二年佃卒限米([叁]4548·图五-45/33)

60. 其卅八斛一斗四升黄龙二年盐米([叁]4549·图五-46/33)

9.承黄龙三年十二月簿领杂米……斛□斗五升□合麦种五斛……( [叁]4550·图五-47/33)

97. 右杂米□□□□八斛六升五合 别领米([叁]4551·图五-48/33)

98. 其五百廿斛五升黄龙三年私学限米([叁]4563·图五-60/33)

99. 其二百一十九斛三斗八升黄龙三年新吏限米([叁]4562·图五-59/33)

100. 定领租税杂米一万七千四百二斛六斗九升麦五斛八斗大豆二斛九斗([叁]4561·图五-58/33)

58. 其六十七斛九斗五升船师张盖建安廿六年折咸米([叁]4560·图五-57/33)

下面将图五上层简册的情况按笔者前文推测的收卷顺序列出。因为简89(图五-28)属于“正月旦簿”,同层的其他简与其间并无明显的时间分隔,而其上层的简26(图五-23)、27(图五-24)都属于“二月旦簿”。所以笔者先假设同层的简也都属于“正月旦簿”,且为“正月旦簿”与“二月旦簿”紧接的一层,最后再检验这一推测的正确性。

64. 其二斛郡吏区香黄龙二年盐溢米([叁]4546·图五-43/33)

52. 其一斛民还船师栂朋折咸米([叁]4547·图五-44/33)

20. 其七百五斛七斗八升黄龙三年贷食二年□米([叁]4544·图五-41/33)

【注】“米”上□右半残缺,左半从“禾”。

101. 其二斛民还黄武七年吏帅客限米[1]原释文作“其二斛民还黄龙□年吏帅客限米”。([叁]4545·图五-42/33)

102. 其四斛民还黄龙□年□□米([叁]4539·图五-36/33)

103. 其□斛郡吏烝□□米([叁]4540·图五-37/33)

86. 其一千七百十四斛四斗二升六合杂□米([叁]4541·图五-38/33)

56. 其六斛民还司马乐仪七年折咸米([叁]4542·图五-39/33)

104. 其二百七十一斛……租米([叁]4543·图五-40/33)

23. 其卅斛九斗黄龙三年叛士□□([叁]4534·图五-31/33)

105. 其卌斛黄龙三年习射限米([叁]4535·图五-32/33)

28. 其□百八十七斛二斗三升黄龙三年吏帅客限米([叁]4536·图五-33/33)

106. 其五十六斛九斗四合杂擿米([叁]4537·图五-34/33)

107.入黄龙二年粢租米七斛六斗六升([叁]4529·图五-26/33)

89. 其十二斛黄龙二年旱税米([叁]4531·图五-28/33)

108. 其二斛九斗……[1]原释文作“□□十一斛九斗”。([叁]4532·图五-29/33)

109. 其……民还黄龙元年租米[2]原释文作“其……黄龙元年租米”。([叁]4533·图五-30/33)

图三的情况较为复杂,根据前文推测,第-4层到中心-1层应都属于“正月旦簿”,简32(图三-46)应属于“正月旦簿”,因为简册的中心为“正月旦簿”,所以其内的简112(图三-49),紧邻的简111(图三-47)也应属于“正月旦簿”。第8层到第11层应属于“二月旦簿”,其余简牍的情况则不甚清楚。先将确定为“正月旦簿”的简牍列出:

110. 其二斛九斗黄龙二年大豆租([叁]4408·图三-48/33)

62. 其十五斛四斗□升黄龙□年邮卒限米([叁]4404·图三-44/33)

57. 其六十七斛九斗五升船师张盖建安廿六年折咸米([叁]4399·图三-39/33)

90.入黄龙二年旱税米六斛八斗([叁]4400·图三-40/33)

55. 其六斛民还司马乐仪黄武七年折咸禾准米([叁]4393·图三-33/33)

49. 其二斛三斗黄龙元年佃卒旱限米([叁]4394·图三-34/33)

81.出用无([叁]4395·图三-35/33)

32.入黄龙元年吏帅客旱限米一百二斛二斗([叁]4406·图三-46/33)

111. 其一万三千二百五十斛四升黄龙三年……[1]原释文作“其一万三千二百五十斛四斗黄龙三年……”。([叁]4407·图三-47/33)

112. 其五斛八斗黄龙二年佃卒限麦种([叁]4409·图三-49/33)

再加上确定属于“正月旦簿”的内容。

其九十四斛六斗黄龙元年私学旱限米

除了以上明确为“正月旦簿”的资料外,在已经明确为“二月旦簿”的资料中,有这样一组简:

84. 其十二斛一斗监运掾姃度渍米([叁]4368·图三-8/33)

因为简84(图三-8)是由83(图三-16)加成而来,而其“加成对象”应该继承自“正月旦簿”,所以在“正月旦簿”中必有一简为“其□斛四升监运掾姃度渍米”。

把以上可知部分相加为米20657.1斛。因为“正月旦簿”中“出用无”,所以根据简26(图五-23)、27(图五-24),可知“正月旦簿”中米的最终结余数量应为20610.755斛。两者间相差不大,造成误差的原因,可能有三:一是由于简牍不清所造成的误释引起的,二是由于简107(图五-26)、95(图五-54)、13(图五-63)三枚“入简”,总计166.49斛的米与“其”简间关系不明,可能存在重复计算。三是仍有部分简牍丢失或者由于移位混入了其他“月旦簿”,而造成数据不全。

以上数字的接近,也可用来论证简77(图三-23)的所属。如果简77(图三-23)属于“正月旦簿”,由于简78(图五-52)已经属于“正月旦簿”,最终加成数字需再加上“四百一十六斛五斗”,其结果将远超“正月旦簿”余米量,所以,简77(图三-23)不能属于“正月旦簿”,只能属于“二月旦簿”。

在本节最后想讨论下,“定领”、“别领”、“承……簿”、“右入”、“承余新入”之间的关系。根据:

9.承黄龙三年十二月簿领杂米……斛□斗五升□合麦种五斛……( [叁]4550·图五-47/33)

97. 右杂米□□□□八斛六升五合 别领米([叁]4551·图五-48/33)

100. 定领租税杂米一万七千四百二斛六斗九升麦五斛八斗大豆二斛九斗([叁]4561·图五-58/33)

简97(图五-48)与简100(图五-58)的加成结果,尾数为“七斗五升五合”,与简9(图五-47)中的“五升”有重合。而根据:

26. 右正月入杂吴平斛米五千八百九十二斛三斗七升九合七勺([叁]4526·图五-23/33)

【注】“右”上原有墨笔点记。

27.集凡承余新入吴平斛米合二万六千五百三□□□三升四合七勺麦五斛八斗大([叁]4527·图五-24/33)

简27(图五-24)、10(图五-78)中数字应相同,用简27(图五-24)、10(图五-78)中的数字减去简26(图五-23)的数字,结果为“二万六百十斛七斗五升五合”,尾数也是“七斗五升五合”。

因为“正月旦簿”中无出用情况,“二月旦簿”中“集凡承余新入”的数量减去“正月入”的数量就应该是“正月旦簿”的结余量。所以上述尾数相同的情况可能不是巧合。笔者推测,简册原本的顺序可能是:“右入—集凡承余新入—承……簿—定领—别领”。因为上文“正月旦簿”中“入”简的数据加成离“右新入杂米四千八百九十七斛四斗”相距尚远,说明其中还丢失了很多“入”简,所以笔者在复原时,除了确定的“其”、“入”、“其”关系外,不会将每枚“其”简都补全成“其”、“其”的组合。

综上,原始的“正月旦簿”的大致内容应为:

三州仓谨列所领税米出用余见正月旦簿

其一千七百十四斛四斗二升六合杂□米

其五十六斛九斗四合杂擿米

其六斛民还司马乐仪七年折咸米

其一斛民还船师栂朋折咸米

其五斛郡吏烝承渍米[1]参照简115(图五-76)以及简[叁]4656,笔者认为这里补全应该是“其五斛郡吏烝承渍米”。

其□斛四升监运掾姃度渍米

其六十七斛九斗五升船师张盖建安廿六年折咸米

其二斛民还黄武七年吏帅客限米

其五斛一斗二升民还元年杂税米

其一斛民还黄龙元年租米[2]参照简53 (图三-29)、54(图五-20),笔者推测其补全应为“其一斛民还黄龙元年租米”。

入黄龙元年佃卒旱限米二斛三斗

其二斛三斗黄龙元年佃卒旱限米

入黄龙元年吏帅客旱限米一百二斛二斗

其一百二斛二斗黄龙元年吏帅客旱限米

其九十四斛六斗黄龙元年私学旱限米

其十二斛黄龙二年旱税米

入黄龙二年旱税米六斛八斗

其十八斛八斗黄龙二年旱税米

入黄龙二年粢租米七斛六斗六升

其二百卅五斛一斗七升黄龙二年私学限米[1]参照45、46,笔者推测其补全为“其二百卅五斛一斗七升黄龙二年私学限米”。

其卅八斛一斗四升黄龙二年盐米

其五十八斛四升黄龙二年盐贾米

其一百六十六斛二斗五升黄龙二年佃卒限米

其二斛郡吏区香黄龙二年盐溢米

其七百五斛七斗八升黄龙三年贷食二年税米

入黄龙三年贷食二年税米八十七斛八斗五升

其七百九十三斛六斗三升民还黄龙二年税米

其二斛九斗黄龙二年大豆租

其五斛八斗黄龙二年佃卒限麦种

入黄龙三年租米九十斛七斗二升

其卅五斛四斗五升黄龙三年粢租米

其□百八十七斛二斗三升黄龙□年吏帅客限米

入黄龙三年吏帅客限米□百八十斛二斗三升

其一千一百六十七斛四斗六升黄龙三年吏帅客限米其一百七十三斛二斗三升黄龙三年佃卒限米

其二百一十九斛三斗八升黄龙三年新吏限米

其五百廿斛五升黄龙三年私学限米

其十五斛四斗三升黄龙三年邮卒限米

其卌斛黄龙三年习射限米

其卅斛九斗黄龙三年叛士限米

入黄龙三年叛士限米十三斛五斗

其卌四斛四斗黄龙三年叛士限米

其一千三百七十九斛六斗郡吏雷济黄龙三年盐贾米

入黄龙三年□□□□六十八斛一斗一升

其一万三千二百五十斛四升黄龙三年……

其四斛民还黄龙□年□□米

其二百七十一斛……租米

右新入杂米四千八百九十七斛四斗

出用无

集凡承余新入……

承黄龙三年十二月簿领杂米……斛□斗五升□合麦种五斛……

右杂米□□□□八斛六升五合 别领米

定领租税杂米一万七千四百二斛六斗九升麦五斛八斗大豆二斛九斗

六、小结

通过本次复原,我们对于“月旦簿”可以有更具体的认识。首先,“某月旦簿”实际统计的是“某月”前一月的情况,在前月的月底写毕,于“某月”月旦提交。其次,“月旦簿”采用了先转写上月余额,再记录本月变化情况,最后进行总计的“其”、“入”、“其”的记账方法。基于以上理解,我们可以总结一份“月旦簿”的大致格式为:

三州仓谨列所领税米出用余见*月旦簿

转写上月余额类“其”简

“入”简

总计类“其”简

右入杂米……

右入杂米……别领

右*月入杂吴平斛米……

集凡承余新入吴平斛米合……

出用无/出……

承*年*月*日簿领杂米……

右杂米……别领

定领杂吴平斛米……

*年*月*日仓吏**白

最后,笔者想就揭剥图叁·图三,揭剥图叁·图五所显示的简册的性质再稍作探讨。在前文中,笔者将其笼统的称为“三州仓所领税米出用余见月旦簿”合集。但如果考虑简册本身的厚度的话,这种合集一定是有数量限制的。如果考虑到长沙吴简中存在按季结算的“一时簿”,且存在如下这两枚简:

王素先生判断简113,在“讫”与“卅日”间脱“三年二月”四字,原文应作“嘉禾二年十二月一日讫三年二月卅日一时簿”。[1]王素:《长沙吴简中的“月旦簿”与“四时簿”》,《文物》2010年第2期。对此,笔者表示赞同。若王先生判断不误,依此类推,参照简114,则图三、图五中的简册恐怕正是“三州仓领余米起黄龙三年十二月一日讫嘉禾元年二月卅日一时簿”的残件,具体包括“三州仓谨列所领税米出用余见正月旦簿”、“三州仓谨列所领税米出用余见二月旦簿”、“三州仓谨列所领税米出用余见三月旦簿”。

当然必须再次说明的是,本文的复原只是一种尝试,并不一定是“月旦簿”的原貌,随着更多材料的公布,本文的复原无疑要进行修正,甚至可能被完全否定。但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并不在于提供一份百分之百正确的复原结果,而是通过复原,尽可能地提供一份以目前材料而言,能自圆其说的复原结果以供研究者参考,因为笔者相信,研究水平的基础在于材料的信息量,而完整材料无疑能提供更多的信息。

除了复原结果以外,本文更重要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利用揭剥图以及簿籍内部“加成”关系来进行复原的思路。侯旭东、凌文超两位先生已经向我们展示了利用揭剥图进行复原的可能性,在他们的启发下,学界利用揭剥图的人也越来越多,但基本都着眼于名籍,而少有涉及仓米簿的。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与名籍中存在人名、年龄等可以互相对照的信息不同,仓米簿中缺乏明确的对照信息,且米名繁杂,数目不定,似乎没有什么规律可循。但经过本文的分析,可以发现,仓米簿并非毫无规律。由于是日常的周转账目,其中每笔款项的来龙去脉在簿籍中都会有详细的记录,找出这样的脉络,就可以把仓米簿串联起来。笔者把这种方法称为“纵向比较复原法”。此外,走马楼中的仓米簿也和其他簿籍一样,对同一事件会存在多方记录的情况,因此,在对仓米簿进行复原时同样可以使用“横向比较复原法”来辅助复原。最后,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复原尝试能对走马楼吴简的复原以及进一步的研究有所帮助。

(原载《文史》2014年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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