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股权众筹面临困境及其解决方式

2015-09-17 15:47刘思源孟芳彤刘旭
商场现代化 2015年19期
关键词:股权众筹发展困境中小企业

刘思源+孟芳彤+刘旭

摘 要:股权众筹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来说,股权众筹为其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渠道,但是对于初创企业以及中小企业而言,在进行股权众筹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导致其通过该渠道募集资金受到限制,制约发展。本文通过对这些困境的分析,寻找突破这些困境的方法。

关键词:股权众筹;中小企业;发展困境

一、股权众筹概念、流程的综述

股权众筹是指企业通过分享自身股权的方式,吸纳合伙人组件合伙企业或股份有限公司等方式,实现募集资金的行为。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同时,股权众筹的方式也不断成长。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了除了上市公司以外,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会构成私募,很可能演变为非法集资而造成犯罪,因此,股权众筹通常是通过一定的平台和载体进行的。

股权众筹平台为了防止触犯“非特定投资人”条款,往往会事先登记投资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工作单位等信息,以将“非特定投资人”转化为“特定投资人”,避免违法违规。在股权众筹达成要约以后,众筹平台往往会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投资人以合伙人的形式加入企业,其众筹认购份额转化为企业的股权,进而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和分红,部分投资份额大的投资者也可以参与企业的直接运营。

股权众筹平台运作流程图

为了保证投资者的权益,部分股权众筹平台推出了领投人-跟投人制度,领投人指的是具有一定的投资知识和资金实力,可以直接参与股权众筹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领投人认投某股权众筹项目,其它跟投人跟进投资。这一制度为投资者直接参与和监督企业股权众筹过程以及监督企业实际运营提供了渠道和保障,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

根据众筹的目标资金和实际获得资金数额的匹配情况,股权众筹可以分为超筹和非超筹。超筹指在募集资金达到预期值以后,仍然允许企业通过众筹获得资金,因而企业的众筹资金量显示出弹性,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也会增加风险。而非超筹指的是如果企业募集资金达到了规定的数额,则关闭众筹。

二、中小企业股权众筹面临的困境

首先,股权众筹面临制度方面的困境。由于我国有关规范股权众筹的法律法规数量不多,因而股权众筹很容易被归类到非法集资之中。虽然股权众筹的平台致力于绕开各项规定“打擦边球”,但股权众筹的规模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股权众筹采用协议代持、有限合伙、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最多投资人数不超过200人,除了最后一种以外其它的组织形式一般不超50人,这难以体现出“众”的概念。人数过少不仅意味着资金量难以达到较高的水平,而且也增加了每一个投资人的风险系数。

其次,股权众筹平台的专业化不足制约了股权众筹的发展。股权众筹平台除了要具备一定的关注用户,有效地促成投资行为以外,还应为项目、企业以及投资人进行评估,其中包括项目的真实性和盈利能力的评估、企业财务状况的评估以及投资人收入水平和投资计划合理性的评估等。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评估服务尚显不足。全国并没有形成权威度高的股权众筹平台。

最后,风险警示和投资人信心缺失也限制了股权众筹的发展。由于股权众筹平台难以对项目、企业和投资人进行科学的评估,因此难以提供充足的风险警示,造成投资风险过大。另一方面,风险警示的不足业会导致投资人的信心缺失,这就造成了恶性循环。尤其是对中小企业以及初创企业而言,因为没有权威的评估证明其投资价值,很有可能造成盈利项目爆冷,而高风险项目过热的现象。也不利于企业获得预期的资金。

三、中小企业股权众筹的困境突破办法

首先,应积极寻求制度的创新。美国曾为众筹行为颁布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放松了投资人数、投资金额等方面的限制。股权众筹对我国来说仍属新生事物,相关的制度匹配是必要的。但是制度创新不代表放松管理,应该本着严格控制风险和保障投资人收益、改善资金配置的原则展开。除了适当放宽股权众筹的投资人数和资金数量的要求以外,对诸如增加风险的超筹等行为应该加以规范,要么对每次超筹允许的上限予以规定,要么干脆禁止超筹,好的项目或者需要追加投资的项目可以分多期进行众筹。此外,还应规定股权众筹项目集资所必须进行的评估,股权众筹平台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评估,应由政府认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其次,应着力建设权威的股权众筹平台,除了能够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科学的项目评估、投资建议和风险警示等以外,还应定期开展投资知识培训、企业与投资人的座谈会等公益性活动,确保投资人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和投资知识。平台应对众筹企业和项目严格把关,必须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以确保众筹项目的盈利能力和众筹企业资料的准确性。目前大部分众筹平台对项目的审核限于形式考察,其权威性是难以保障的。

最后,对于众筹的企业,在积极寻找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传媒等多领域众筹平台的同时,应该积极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和经营状况报告。可以通过微信等信息平台及时对投资人进行传达,自身做到诚信经营、及时披露,才能最大限度地积累商誉,增加投资人的信心。

参考文献:

[1]杨东,苏伦嘎.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7):157-168.

[2]孙永祥,何梦薇,孔子君,徐廷玮.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的思考与建议——从中美比较的角度[J].浙江社会科学,2014(8):146-160.

作者简介:刘思源(1990- ),男,天津人,天津财经大学西方经济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互联网金融;孟芳彤(1990- ),女,内蒙古人,天津财经大学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改革与治理;刘旭(1992- ),男,天津人,天津财经大学西方经济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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