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发展对策研究

2015-09-18 02:32卞纪兰杨立成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年8期
关键词:经纪人黑龙江省农产品

卞纪兰,杨立成

(1.东北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2.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319)

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发展对策研究

卞纪兰1,杨立成2

(1.东北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2.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319)

本文结合调查问卷和实地走访,利用一手数据资料对黑龙江省经纪人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数量已经初具规模,农村经纪人业务范围广,经纪人管理政策宽松。但是,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发展还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文化素质低等问题。本文针对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的发展现状,提出了加强经纪人执业规范管理,加大对农村经纪人的扶植力度,不断提高农村经纪人组织化水平,加强教育和培训等相应对策。

农村;经纪人;农村经纪人;黑龙江省

1 农村经纪人基本理论介绍

我国《辞海》中对经纪人的描述是“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5年10月26日颁布了《经纪人管理办法》,这是我国首部主要针对经纪人管理的法规。《经纪人管理办法》对经纪人进行了明确界定:“经纪人是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从经纪人的界定可以清晰看出,经纪人不单包括从事居间业务的个人,也包括企业法人等经济组织。我国现阶段的经纪人经纪活动一般包括居间、行纪和代理3种方式。依据经纪人的定义,本文所指农村经纪人是指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农副产品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农村经纪人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经纪人,他们通过一定途径去收集市场信息,并且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挑选,然后参与到农村经济流通领域中,从事促成成交或直接组织农产品买卖交易,并在交易过程中获得一定收益。农村经纪人的收益一般是买或卖方给予的佣金而不是买卖“价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农副产品的商品化进程加速,我国农村经济已经摆脱了传统的单纯农作物种植模式,走向种植业、农产品仓储加工、养殖业、畜产品加工等多元化发展模式,过去农副产品普遍短缺状态已一去不复返,现代的农业生产表现为结构性、季节性、区域性的局部相对过剩,农产品“卖难”的现象日益凸现,成为制约我国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经济持续增长、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难题。然而与此同时,城市居民“买菜贵”现象却日益突显。这看似一个悖论,实际上是农产品流通不畅导致的。农产品“卖难”,表面上看农产品生产的过剩,但其反映的深层次问题是农产品流通体系还不健全。农村市场制度薄弱、市场发育程度低、市场需求信息闭塞,加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市场管理落后导致农产品流通秩序混乱,农产品交易效率低下。农村经纪人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应运而生,今天的农村经纪人在现代农产品流通领域扮演重要角色,在农业经济活动中成为“一支政府无法代替的重要力量”。尤其是近10年来,我国市场体系越来越完善,期货与现货市场、商品与服务市场、农村与城市市场等对立统一使得市场与市场之间、市场内部主体之间产生了更多的、错综复杂的节点,这些节点的产生为农村经纪人的快速发展壮大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2 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发展现状

笔者查阅了大量文献、数据,并于2013年1月15日—3月20日间,进行了专项问卷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纸质问卷400余份,主要是委托作者的同学进行发放、回收;并通过QQ、E-mail等渠道,主要针对农村经纪人从业人员发放了网络问卷。截至2013年4月1日,共回收纸质问卷373份,其中有效问卷325份;回收电子问卷54份,均为有效问卷。因此本次调查有效问卷共计379份。问卷发放对象分布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绥化市、伊春市、黑龙江农垦总局齐齐哈尔分局、建三江分局、北安分局等地。问卷的设计、预测试、问卷发放、回收、资料整理、统计分析历时近4个月,基本信息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调查基本信息汇总

2.1农村经纪人初具规模

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近年来农村经纪人数量急速增加,已形成一定规模,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自从90年代粮食市场开放以后,从事粮食贩运的企业和个人一直活跃在农村粮食市场,他们从农民手中买粮,再卖给粮食经营企业获取价差、赚取运费或劳务费。除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粮食贩运外,黑龙江省形成了相当规模的粮食经纪人队伍。2007年10月成立的哈尔滨市粮食经纪人协会,成为黑龙江省第一个粮食经纪人自律组织。目前该组织已在全市所辖区县建立了粮食经纪人协会分会,吸纳近3 000个粮食中介服务网络,几乎覆盖了哈尔滨市及其周围的农村乡镇。

在中小市县,农村经纪人队伍也得到了充分发展。截至2012年,庆安县共发展农村经纪人1万余名、农村经纪人的业务交易额达到1.7亿元;绥化市青冈县常年活跃在村屯的农民经纪人有2 700多人,每人每年平均都能挣1万多元;明水县也已培育农民经纪人1 400多人,建立农民农民经纪人协会等各类经济组织130个,发展会员单位1 000多个,据报道,近些年明水县近1/3的农副产品都是经农村经纪人销售的。这些农村经纪人极大地活跃了农村市场,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无论是从从业行业还是经纪人区域分布来看,黑龙江农村经纪人都已初具规模。

2.2业务范围广

在本次调查中发现,黑龙江省大多数农民比较了解农村经纪人的情况,在调查的379人中,仅有19人对农村经纪人不知晓,被访者所在村屯有经纪人的占88.9%,这说明在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的业务开展覆盖范围较广。在涉及的品类上,农村经纪人在黑龙江省农村的经纪活动对象基本覆盖了所有的农产品,包括粮食、油料作物、绿豆、芸豆、蔬菜、水果、苗木、牲畜、水产、家禽以及药材、食用菌、山野菜等土特产品(但是调查中也发现部分经纪人从事的项目繁杂,没有形成专业化的竞争优势)。黑龙江农村经纪人中从事粮食、蔬菜、水果、牲畜、家禽、蛋奶等经纪的经纪人占了主要部分,其中从事粮食、蔬菜和生猪的经纪人比例最大,分别达到60%、40%和26%。但就趋势而言,经纪人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部分经纪人已经涉足农药、化肥、地膜等生产资料以及农业机械、农机修理、日用工业品供销等,甚至部分农村经纪人渗透到劳务输出、科技信息提供等多个服务领域。如表2所示。

表2 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业务涉及品类

图1 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的业务覆盖范围

2.3管理政策宽松

2009年,黑龙江省工商局制定出台了《支持服务农村改革发展60条政策措施》(下称《60条政策措施》),这项措施对于促进黑龙江省农业增效、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村经纪人正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见图1。《60条政策措施》中明确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各级政府都应该允许有意愿的农民季节性地从事经纪活动,工商部门不得拒绝给予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进行合法登记。地方的工商局、商务局、农业局等部门要支持、引导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设立农村经纪公司、农村经纪人协会、经纪合作社等。《60条政策措施》还提出对农业经纪人创办的企业实行“四个优先”,即受理优先、核名优先、登记优先、提供咨询服务优先,指导企业顺利完善相关登记手续。只要申请人出具的手续材料完备,各地局所必须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发照,并为农业企业免费提供企业信息网上查询服务,为农业企业拓宽信息沟通渠道。《60条政策措施》提出要重点支持发展特色农产品、土特产品经纪人,扩大黑龙江省特色农产品辐射范围。

2.4日益得到社会各界重视

2008年,黑龙江省农民经纪人协会、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及黑龙江农村传媒集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百佳十强优秀农产品经纪人推选表彰活动”。凡各地市县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乐于助民、服务“三农”、在农村和群众中有较好口碑,在各自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运输业、农产品销售及加工等方面的能手,从业时间在2年以上,并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经纪人均可参选。推选活动通过资格审查、综合初评、公开投票、综合评审程序,由组委会根据推选条件确定“百佳”“十强”“诚信”和“优秀”农产品经纪人公示入选,并设立“全省百佳农产品经纪人”“十强农产品经纪人”“十大诚信经纪人”“百名优秀农产品经纪人”等表彰奖项活动,详情在乡村网(www.hljxcw.com)上公布。

2009年,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公布了“首届全国优秀农产品经纪人获奖名单”,黑龙江有5人榜上有名。如表2-3所示。2010 年4月12日,黑龙江省农民经纪人协会也发布《关于表彰“百年大智种业杯”“百佳十强农产品经纪人”的决定》,表彰了黑龙江省十强农产品经纪人、十大合作模范经纪人、十大诚信农产品经纪人、百佳农产品经纪人、优秀农产品经纪人等,并颁布了优秀组织奖。

表3 首届全国优秀农产品经纪人黑龙江省获奖人名单

3 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1经纪人管理制度不健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经纪人管理办法》规定了居间、代理和行纪3种类型的经纪人形式,但从农村经纪人的发展现状看,农村经纪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归属于居间(合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经纪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指导农村经纪人开展合法经营。2004年,黑龙江出台了黑龙江省农民经纪人协会章程,其中规定了农民经纪人的业务范围、会员的申请程序、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程序、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等共计8章48条。该章程对指导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图2 农村经纪人管理制度情况

如图2所示,现今我国涉及农村经纪人的法律法规绝大多数体现在地方法规规章和地方性规范文件中,有关农村经纪人的制度规范多为政策性规范,相关法规的总体位阶也较低,没有国家层面专门针对经纪人管理的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农村经纪人行为缺乏具体细化的规制,也就无法实现对农村经纪人的针对性管理,缺乏关于农村经纪人的资质和信用制度建立的规定。加之经常出现的合同条款不清、违约责任不明等具体问题的存在,极大地阻碍了农村经纪人队伍的发展壮大和规范成长。

3.2组织化程度低

在本次调查中发现,在黑龙江现有农村经纪人中,经营模式以自然人个体形式出现的居多,合伙型、公司型经纪人实体较少,加入行业协会比例很低。在全部的112个自己或家人从事农村经纪人业务的被访者当中,以个体自然人方式从事经纪业务的有74人,占到66.07%,而公司经纪人和加入经纪人协会的经纪人的仅占23.21%(3.57%+19.64%=23.21%)。如表4所示。

表4 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组织类型

个体经纪人没有固定的组织和网络,也不挂靠在任何企业,只是利用自己的能力搞经营服务,“能打赢就打,打不赢就走”。这类经纪人起步最早,也最常见,但是近年来发展缓慢。市场上如果个体经纪人过多,这从宏观角度来看,全部的市场交易费用无疑很高,而要降低市场交易费用,就要让农村经纪人自愿地建立产权清晰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部交易来代替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必然能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3.3经纪人文化素质亟待提高

当今社会对于人才的重视程度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高,人才是如何事业得以发展的基石。目前来看,黑龙江省从事农村经纪人工作的高素质人才非常缺乏、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大多只有初中水平,这极大限制了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的发展。如图3所示。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黑龙江省农村地区本来就缺乏高学历人才,很多有机会进入大学学习的人毕业后并没有返回乡村和小城镇就业,大部分大中专毕业生选择留在大中城市工作,回到农村地区的高学历人才非常少,客观上导致了农村人才的流失;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农村的薪资水平低、收入少且不稳定,医疗卫生、教育、城市环境等综合条件还不完善,缺乏吸引大学生回乡工作的吸引力。这种情况导致的实际情况就是黑龙江农村经纪人素质不够高,缺乏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内控机制,部分农村经纪人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准较低,少数农村经纪人无视商业行用和职业道德,趋利忘义,竞相压价,互抢生意,以及坑农、害农、损农等不良形象时有发生。调查中发现,很多农民由于缺乏专业知识,阻碍了自己进一步开展农村经纪人工作。

图3 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文化水平

3.4经纪人作用未得到全面发挥

农村经纪人能够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衔接问题、能够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能够促进农产品流通,在增加了农民收入的同时,解决了龙头企业的部分原料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培养一个经纪人,就可以带动一种产业;培养一批经纪人,就可以带动一地经济;持续发展和培育更多的经纪人,就可以推动一个地区区域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然而,目前黑龙江省的农村经纪人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得到全面发挥,见表5。

表5 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的作用

4 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发展对策

4.1加强经纪人的执业规范管理

今后,黑龙江省要继续实行农村经纪人考试等级制度,对未参加考试、未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允许从事经纪工作,同时必须进一步规范农村经纪人公司等其他主体的法律准入程序,严格工商登记制度。根据我国《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登记注册成为公司、合伙等形式的农村经纪人组织,在登记程序上要给以一定方便。但是需要明确的是,严格限制经纪人在工商部门登记,是基于其获得在法律上具备经纪人的主体资格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针对性管理,在登记制度上要“严上加严”,在实际工作中要“适当从宽”。这是因为农村经纪人主要来自农民群体,农产品的经营具有非常明显的季节性,加之农村经纪人本人也大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因此工商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在核定经纪人经营范围时要从宽,对经营场所、设备等要求要适当降低登记、从业条件,通过降低门槛使有思想的农民能够顺利进入这个行业。

4.2进一步加大扶植力度

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的发展还处于上升阶段,无论是经纪人的规模、实力、从业人员素质,还是经纪人协会和企业的管理水平都还远没有达到健康发展的水平。而农村经纪人对农业和农村的重要性已取得广泛共识,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相关机构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经纪人的扶持力度。

图4 农村经纪人最期望获得的支持

本次调查了解到,农村经纪人迫切期望得到融资服务、政策扶植和教育培训服务等支持。如图4所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制定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政策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各涉农部门之间的配合连接,保证在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加大的扶持力度,为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的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成长环境。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应该加大对农村经纪人的信贷支持力度,简化或放宽农村经纪人的贷款条件,尤其对当地那些经营大户要予以适当政策性倾斜。农村金融部门可以通过增加贷款项目、设立专项扶持基金、利息减免等手段,创造各种有利的条件解决农村经纪人的资金问题,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表6 农村经纪人的组织体系形式

4.3提高组织化水平

吕敏(2009)在其硕士论文中指出,根据不同的性质,农村经纪人的组织体系可划分为3个层级(见表6)。目前来看,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大多处于第一层次,组织形式单薄(如图5所示),这势必导致市场总体交易费用居高不下。交易费用是交易主体为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用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济性契约的费用,费用越低,流通效率就越高。传统的农产品流通中,由于农民生产是在相对封闭和分散的状态下进行生产,对多样化、分散化的市场需求状况知之甚少、无所适从,面对供需脱节、产需分离,农民迫切需要把他们的产品与市场需求有效衔接起来。农村经纪人根据有效连接了市场与农户,架起了农业生产和市场之间的“桥梁”,不但大大降低了分散的农户与市场之间的交易费用,更解决了农民的“卖难”问题,同时也增加农民的收入。但是毋庸置疑,市场上的组织越多,其交易和谈判成本就会越大。因此,把分散的农村经纪人组织起来,为他们搭建平台、提供交流,促进各类协会的成立将更有利于农产品市场的繁荣和发展,也有利于降低总体的交易成本。因此要不断加强农村经纪人的协作化、规模化、专业化,把整个产品线有效的与市场链接,降低农民的生产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提高经纪人的效率,降低市场不确定的风险。

图5 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经纪活动组织形式

4.4强化教育与培训

农村经纪人从自身经济效益出发,很容易发生居间欺诈、损人利己的问题,因此必须首先加强对经纪人的职业道德的培训,对其经营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同时,鉴于黑龙江省农村经纪人普遍缺乏市场营销知识、商务谈判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现状,应该加强这些专业知识的培训。同时,还要分阶段对农村经纪人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如《公司法》《商标法》《经纪人管理办法》《广告法》《合同法》等。

对农村经纪人的培训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一是远程教育,远程教育可以围绕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近期工作重点为主要培训内容,帮助农村经纪人掌握最新动态,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二是继续大力开展“村村大学生”计划,黑龙江省村村大学生计划是将有一定文化基础的生活在农村地区年轻人以国家补贴学费的方式请进校园进行系统培训,一般学制2年,修满课程考核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专科学历证书。三是参观考察培训、交流学习,农村经纪人发展较好的地区,可以组织有意愿、有水平、有威望、有思想的农民经纪人到沿海发达地区参观、考察,学习当地经纪人怎样开展农业生产和中介服务,如何发展地方经济、建设特色经纪组织,实现为我所用。四是自我学习,农村产业经营者可以通过它搜索和学习自己所需要的专门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自己的发展服务。

主要参考文献

[1]贺爱琳.农村经纪人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以吉安市农村经纪人的分析为例[J].井冈山师范学院学报,2004(1):84-87.

[2]刘家富,吴万生,于海龙.关于农村经纪人职业的理论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34):144.

[3]吕敏.农村经纪人和经纪业的培育与发展——基于华东地区的经验[D].金华:浙江师范大学,2009(4).

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08.137

F323.7

A

1673-0194(2015)08-0179-04

2015-02-13

国家自然基金项目(10YJA630095);黑龙江省科技厅攻关项目(GC12D412)。

卞纪兰(1973-),女,黑龙江大庆人,东北财经大学在读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创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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