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现代化中国法治建设

2015-09-18 04:30杨文俊
学理论·下 2015年6期
关键词:必然性法治建设合理性

摘 要:法治建设的好与坏,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价值尺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纳入到法治建设当中,我国的法治建设已提上日程,这是一次伟大的上层建筑改革。文章就法治建设的必然性、合理性、法治建设的本质内容,以及如何进行法治建设进行探究,希图有利于国家法治建设。

关键词:法治建设;必然性;合理性;相关举措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8-0045-04

引言

文章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引导之下完成。吸取了国内外学者关于法治建设的相关论述以及理论主张,加以自己的见解,从人性角度出发来阐释现代化中国法治建设。文章的指导性和现实性较强,对中国法治建设有启发意义。

一、法治建设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一)法治建设的必然性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价值意义无非有三。从国家层面来讲,就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长治”要让国家长期繁荣昌盛,“久安”要让国家长久和谐安定。“长治久安”内涵丰富,责任艰巨。国家长治久安离不开法治,法治是繁荣昌盛之法,是和谐安定之宝。法治建设使得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得以巩固,使得国家各项事业有条不紊,使得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健康稳定。从社会层面来讲,即显公平正义于社会。公平正义是人类历来所争取,为此无数仁人志士不惜牺牲生命。在当今中国,公平正义依然是不懈追求、奋斗目标。法治建设是时代所需、民之所唤。法治建设就是要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使社会面貌焕然一新。从个人层面来讲,就是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法治社会和人治社会最大的区别之一在于能否使得人民的合法权益得以伸张。作为社会的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是治理社会之利器。利器之所在即民利得以保障。如果人民的合法权益时常遭到侵害,则法治建设就是“一纸空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是要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使得人民的生活幸福安康。

(二)法治建设的合理性

事物的发展是事物内向性要求和外在性促进的统一。法治建设则是“本身意识”和外部环境交相作用、统一发展的结果。

1.人类民主意识的发展。犹良田之于农作物,民主土壤哺育了法治。这种较之以往有着深刻内涵及价值的社会思想土壤,是历经血雨腥风,遭受惊涛骇浪的。原生态民主是人类不懈追求的。近代以前的人类对这种追求囿于较小范围开展。对立的旧势力极其强大,局部成功并不长久,整体态势极度恶劣。较小范围内的波动也是千辛万苦、异常艰难。但这一举动为将人类引向高层次的巨大颠覆提供了萌动。伯尔曼等法律史学家将中世纪城市法作为西方重要法律渊源。随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早期殖民主义者开始在全球大肆搜刮,为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提供了丰厚的物质基础,自然科学从经验到实验的跨越,工业革命的发生,种种使得这一方式得以确立。伴随而来的是与之媲美的一系列思想解放运动,此时旧势力遭到毁灭性的挑战。直到启蒙运动,人们走进“理性王国”,追寻自由民主,描绘理想蓝图,“世界”遭到未有之颠覆。启蒙运动领袖托尔斯泰公开称教皇为“两足禽兽”,强调“天赋人权,自由民主”;孟德斯鸠极力主张“三权分立”;卢梭则主张“人民主权”和“社会契约”。启蒙运动者们的主张对后来的“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有着深刻的影响。《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将启蒙思想家的自由民主主张用规范条文加以确立,作为行动指南。后来又用宪法加以保障,这一过程开辟了人类的新纪元。一石激起千层浪,民主浪潮在后来的殖民扩张世纪里得到世界范围的传播。萨缪尔·亨廷顿认为20世纪后期世界范围内进行了三次波浪式民主化进程。无论主动或者被动,民主意识在世界范围上都得以传播。历经数世纪,民主得到质的飞跃,民主自由成为世界人民的共识。民主与法治是一对难兄难弟,民主使得法治建设尤为合理。

2.法治建设内在要求的推动作用。法治建设艰难而复杂,而这艰难复杂性取决于法治建设本质内涵的丰富性。法治建设包括了立法、执法、监督和保障等一系列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这些内在的“自我意识”推动着法治建设向前发展,促使其自身不断完善。

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立法。法律是法治的依据。万丈高楼平地起,建立完备的法制体系是法治社会的重要要求,也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应有之举。执法也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执法关乎法规能否得以实现,法规的尊严能否得到维护,公平正义是否得以彰显。执法是法规得以实施的媒介和桥梁。无论是法规建设,还是执法人员执法及其过程都要有相应的制度加以监督。监督使得立法和执法透明化,使得公平正义能够尽最大可能得以实现。监督制度的建设又是立法的重要内容。立法、执法和监督一起催生了保障。保障又使立法、执法和监督能够“一马平川”,有效得以实现。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功效。这些复杂内容的相互联系、相互运动推动了法治建设。

3.严峻的世情、国情的外在刺激作用。法治建设不仅有着深刻的内向性推动作用,还有着严峻的外向性激励作用。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便是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创造法治建设的有利条件和美好前景。当今世界秩序是二战的结果,深刻影响着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世界格局有着重大的变化。世界力量由两级变为一级。与此同时,新型的政治经济力量又在悄然发展,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形成“一超多强”的国际格局,还向纵深发展。在新的格局之下,局部冲突接连不断,恐怖活动渐趋频繁。新型力量的中国作为世界的一员,不可避免会受其影响。世界各国在历史进程中选择了符合各自利益发展的道路,世界发展模式呈现多元化。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都不能说各自的道路模式适合谁。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显著提升,国际地位明显提高,周边海域问题也接踵而来。中日钓鱼岛争端、南海问题等呈上案前,中国领土主权受到极大挑战。面对国际环境,加强法治刻不容缓,并与国家利益紧密结合。国内矛盾也积蓄颇深。政治腐败问题突出,贫富差距越发加大,法律尊严频遭蹂躏,公平正义屡遭破坏。“两个百年”迫在眉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责任艰巨,“中国梦”的伟大构想亟待实践等。这些矛盾和任务也要求加强法治。

严峻的世情、国情刺激着我国的法治建设,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合理性。“全会提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这就说明了国际国内环境对法治建设的强大刺激作用。

二、法治建设与法制

(一)法治建设

1.关于法治,它不是一个嗷嗷待哺的新生幼儿,而是一株蓊蓊郁郁的参天大树。《晏子春秋·谏上书》:“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汜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由此而知,法治的概念古已有之。法治同国富民强、社会秩序紧密相连。它的重要性可见一斑。现代法治较之以往法治形相似质相异,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同以往的所有剥削阶级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1]这就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是在一种截然不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形成的上层建筑。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是一次彻底而伟大的改革,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所谓法治建设,就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由此得出,民主土壤孕育了法治,法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主。人治社会有着法治。法治被视为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之一,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这种法治是建立在专制主义体制之下,君主的言行便是法治的源泉。“道无双,故曰一。是故明君贵道之客”[2]强调了法是君主防止奸臣劫弑、篡夺的“奸术”,在于彰显君主权力的至高无上的威权性和独裁的合理性。这就在本质上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有着巨大的区别。“任何宪法的第一项任务应该是保护社会和个人的自由,使其不受政府自身的侵害。”这就说明了“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和尊严,使政府的公权得到一定程度上的遏制。民主政府的作用就在于使保护人民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的法治得到建设,为法治建设向良性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法治与法制

法治和法制相互联系,相互区别。法治的内容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的是一种静态法治,就是“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一种动态意义的法治,就是通过相关手段使得“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力”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得到根植于人心,从而大治于国。“法制,按通常理解,指法律和制度的简称[3]”表明了法制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形式意义的法治。与人治相对立的法治根植于民主的土壤,而区别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及其他制度而言的法制。因此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建设的最终方向是达到法制秩序。形式意义的法治促进实质意义的法治的实行和实施,实质意义的法治推动形式意义的法治的完善和进步,二者断不可偏废。

三、法治建设的举措

(一)促进民主,完善立法

人类历史发展的总趋势是人治消亡,法治成为主流。高中思想政治课本上关于发展的实质有着精辟的论断,那就是“唯物辩证法认为,发展的实质是事物的前进和上升,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4]这就从根本上说明了法治必然代替人治的合理性。人类看到如此的事实,人治的“肆无忌惮”与法治的“按部就班”形成的强烈反差,促使仁人志士们纷纷以改良或者革命等方式建立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离不开法治建设,法治建设更需要民主的滋润。建设具有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必须促进民主。我国民主取得相当成绩,但是民主建设的可行性和科学性还有待促进,民主的促进在于结合国家的基本情况、国家的主要矛盾以及社会的相关矛盾来开展,做到民主本土化。现实环境下不乏存在西方民主的追捧者、狂热者。如香港“占中”事件。其中不免部分人受到一定程度的蛊惑,更多是对民主本质内涵的认知匮乏。结果是盲从,造成社会混乱,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困扰,这与真正民主大相径庭。人类社会具有一般性、共同性和普遍性。因而要在发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坚强指导下有所借鉴,促进我国民主的发展,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法治建设则促进民主。法治建设尤其是法制体系,是建设法治重中之重,也是促使国家繁荣昌盛的重要利器。“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强调了立法在法治建设的重要地位以及在法治体系中的基础作用。民主的促进有利于立法的质量。法律的制定离不开立法机关,立法机关的关键在于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的合理比例和构成结构是提升立法质量,制定符合社会时代的良法的重要因素。然而,合理比例和构成结构影响因素众多。笔者认为最为重要的指标是经济发展程度、人口数量分布情况和民族分布情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此三项指标可谓是重中之重。人大代表比率的合理有机构成,民意方能最大程度的得以反应。我们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成果显著。但是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差异较大,贫富差距明显。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问题十分突出。问题的差异也较大。现实地呈现和经验地判断告诉我们,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地区,各类问题、矛盾相对突出和频繁。面对这一现状,人大代表的比例分配上就要有所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时代发展的洪流,比例分配突出表现为经济发展地区比经济落后地区偏重。各类社会问题、矛盾囊括于法律条文之中,一定程度上使问题限于可控之内,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得以完善。人口众多、城乡发展不平衡也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按照人口数量多少的代表比率分配在这一问题上,就其特殊性,表现为城乡代表比率分配。这方面已有调整。民族众多、习俗各异是中国又一个重要国情。法治建设的目的在于长治久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进一步发展,前提条件就是国家稳定、民族团结和睦。那么,人大代表就必须要有少数民族代表。结合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少数民族人数多少,合理安排代表比率分配。这种效果使得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情况得以及时反映和解决,有利于法治中国的建设,打造法治中国。60多年的波澜起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得以建立。然而现实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入,社会问题矛盾也在逐步深化,国际矛盾一样严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刻不容缓。当然,在建设社会主义中,我们也有相当的成绩,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但是“是故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不备。”[5]698“古今异俗,新故异备。”[5]704法律还要适应时代的变化有所发展,做到与时俱进。良法还要有详明易懂的内容,严密的逻辑,这有利于法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之母。法治建设必须要依据宪法原则来进行,即依宪治国,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建设的根本本质所在。

(二)严格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法律是法治社会之利器,利器之伸张在于公平正义之执法。理论华丽的转身,执法起着桥梁的作用。法律条文无论如何“大快人心”,只有人的作用使得“大快人心”才能真正“大快人心”。执法使得“死法”得以活化。执法强调人的作用。人的作用和人治有着本质不同。人治是与法治相对立的概念,强调通过人的意志来管理国家,注重统治者个人的权威性。人的作用则是依据法律条文的规范和权威治理国家,是执法的过程。在执法过程中,人的作用很容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影响,破坏执法过程。显然,人的建设极其重要。它不仅是执法队伍建设中的重要环节,还是法治建设中的不可或缺的一环。人性中总是有着种种不良倾向驱动着人走上异途。卡耐基说过:“天底下只有一种方法可以促使他人去做任何事——给他想要的东西。”[6]执法者握有执法的公权力,不免有形形色色的外部诱惑,以及执法者个人习性、兴趣和爱好等内在特性而误入歧途。因此,对在职执法者,要时常加以培训,使其思想跟上时代,行动对得起人民。执法者要懂得基本的法律条文,掌握执法技巧,发挥先进执法者的模范作用以及对优秀执法者的经验总结加以宣传和教育,树立正确的“三观”,区分私利和公利。另外,潜在执法者也是非常宝贵的。正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潜在的力量不容忽视。国家要重视教育的培训功能,培养一代又一代的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后继者。内在的规范性固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外在的强制性同样不容忽视。执法者需在防止、保障、监督等外在的规范化、制度化上作相应的规定和强化。作为执法者的人,有着向阴的一面,不可避免的为保障法律得以正常的实施,需要对执法者的执法过程加以规定。这些规定的实质在于防止。谈到执法者,有着神圣的使命,也有着养家糊口的责任。那么这个职位需要热血沸腾,又要着重实际。国家和政府为了实现自身所制定的规则和政策,需要对执法者的物质和生命提供保障。这些保障能够调动执法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使得执法者一定程度上没有“后顾之忧”。保障制度能够最大程度的防止不良的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制度之内的监督,历史证明是不完善的。故加强和完善监督制度成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的任务。监督制度建设当前最为重要的笔者认为应当是加强和完善人民监督,有句话说得好,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这是强有力的监督。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在监督作用中的地位越来越高,把网络监督和人民监督结合起来,将形成一道难以逾越的法治高墙。监督实行内外双重保险的作用。内外兼治方是良剂。我国行政部门拥有执法机关的公安局、行政司法的司法局。在某种程度上,行政机关会干扰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这对于法治建设将是极大的危害,甚至严重影响法治建设的进程。笔者认为出现如此情况,一是管理制度不完善,二是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经费受到政府的掣肘。当务之急应该完善管理制度,将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彻底的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使得执法、司法能够公正公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经费,专门成立一个提供经费的部门组织,独立于政府的财政部门。年终总结和政府财政部门共同作总结,最后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三)完善内外部监督,尤其要加强外部监督

监督是法治建设之监视器,使得各项工作得以公开化和透明化。监督的实质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公权力一旦缺乏监督,便会走上恶的一面,那时法则不法。只有公权力的覆盖区安装监视器,那么才能让人放心,法治建设才能顺利的实现。我国在理论上形成了比较系统完善的内外部监督制度。但在实际的操作上显得疲软无力。因而改革的重点应放在如何实现高效有序的目标,做到真正意义的内外部监督,尤其是外部监督,依据宪法和法律,建立起全面的行政监督体系。它包括行政内部监督和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等的行政外部监督。内部行政监督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自我监督。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机关,是由一个组织来运行公权力,必然的由人来运行。外部监督力量是十分强大的。外部监督强有力保障合理、囿于秩序。外部监督与行政系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不同于内部监督的外部监督实质是一种“他人监督”。在触及利益之时,自我的监管相较于他人的监督,优劣的呈现不言而喻。只有监管好了行政系统,才能维护自身权益,发挥前所未有之壮举。加强外部监督无疑要完善立法,形成制度;加强保障,减轻忧虑,那么就会突飞猛进,有着光明坦途和美好未来。

(四)建立全面的保障制度

保障制度也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既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也是法治建设的后盾。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以及监督等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建立一定的物质保障制度是建设好法治的首要条件。物质基础作用是十分重要的,离开物质谈法治建设是不可能的。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建立和加强法律保障制度。孙中山先生说:“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法治是时代的洪流。建立和加强法律保障是时代所需,是国之所需。法治是保障国家正常运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安康的秩序。历朝历代的改革变法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在社会进入改革的攻坚区,我们要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工作人员的安全一定程度生关乎改革成败,以及改革程度的深浅。改革历来是相关力量的较量,是人民大众同既得利益者的较量。我们须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总而言之,建立全面的保障制度是法治建设的盾。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3.

[2]韩非子·扬权[M].北京:中华书局,2010:62.

[3]法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2.

[4]生活与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8:63.

[5]韩非子·五蠹[M].北京:中华书局,2010.

[6]卡耐基.人性的弱点全集[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4:17.

收稿日期:2015-04-10

作者简介:杨文俊(1992-),男,湖北孝感人,本科,从事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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