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法学分析

2015-09-20 22:42张轩栋
关键词:家务事纷争事主

张轩栋

摘 要:中国有句俗话,叫做“清官难断家务事”。在这句俗语中,“清官”一般理解为“清正廉洁的官”,而所谓“家务事”在我国当代民事法律领域指的是包括离婚、继承等在内的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一古谚的产生有着极其深刻的历史文化背景,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然而,难断并不是不断,因此在解决家务事方面,法律既不能过分干预,也不能视而不见。我们一方面要看到法律对纠纷的解决有统一性和强制性,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其他方式在处理家务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从而使清官可以秉公执法而不逾距,使人民可以有所依赖而不妄为,最终实现家务事的合理合法解决,进而达到社会的有序与和谐。

家人间的和谐暖意不仅便于孩子的健全发展,而且可以为成年人专心的进入工作状态给予帮助,还确保老人可以在亲人的环绕下幸福快乐地度过暮年,家人间的和谐创造了社会的祥和。然而有人的场所便有抵触与争执出现,家庭便在其中。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事务纠缠是否能够获得稳妥的处理,表面上看属于一个家庭的问题,实际上影响到全社会的安定与祥和进展。目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因为社会优点和矛盾并非单一化,社会主体关联并非单一化,价值理念与古老的文明也并非单一化,必定需要矛盾处理方式逐渐多元化。所以,加速建造多样化家庭事务矛盾处理体制,为社会主体和矛盾事主给予满足他们权益和喜好、能够挑选的矛盾处理路径,不仅便于缓和司法路径处理矛盾的负担,而且便于实时高效地处理社会纷争。

一、相关概念的法学分析

(一)家庭事务矛盾的法学界定

家庭事务矛盾是指与婚姻家庭有关的、以身份联系为中心的家人间的矛盾,包含婚姻事件、亲子事件、监督看护事件等,既包含身份联系事件,也包含根据该联系所产生的资产事件。家庭事务事件是个繁杂的系统,不但总量方面占到民事诉讼事件的约25%到33%,而且其审判程序繁杂和独特,既包含诉讼事件也包含非诉讼事件。因为家庭事务矛盾牵涉婚姻家庭治安的安定,是以身份联系为中心,与单一资产或金融纷争事件不同,其中争论具备不抵御性、隐秘性,权益纷争与感情纠葛繁杂,所以单靠某一种方式或某一种力量已较难有效化地解决矛盾。

(二)家事纠纷的基本特点

1.身份性。家庭事务矛盾是特殊身份联系事主间出现的纷争。此身份性确定与普通的纷争不一样,具备许多特别的地方。比如在婚姻、血缘基础上形成的身份联系,不但原本就有而且持久,且影响深远,远不是普通资产联系那么能够详细估算(价值化)。尽管属于家庭事务资产联系,然而依然是以身份为条件和根本的,只不过事主对其随意处置的强度更深、自行治理特性更深厚罢了。所以,不管家庭事务联系怎样规定,对其实质的身份特性须给予更多的敬重和保护,也就是关注对人与人之间联系形成现实性调节的效果。

2.非理性。因为身份的联系,家庭事务纷争往往不单纯是权益的纷争,还牵涉感情要素。甚至,事主的感情、内心活动往往都是繁杂可变,具备滚动性,时间不一样,展现也各不相同。所以,家庭事务纷争与普通民事联系不一样,不具备可预测性、可确定性,相反充斥了非理智性。普通情况下,看似合理性决定的身后隐匿着感情与内心活动的非理智性;明摆着属于权益矛盾,结果掺杂着无数的感情纷争。上述特点决定家事纠纷不仅难以查明事实,更难以明断是非,理智性选择。

3.个别性。家庭事务的身份性不但牵涉自身的感情、亲人的情意和道德,而且隐匿着繁杂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权益与感情的交错导致家庭事务纷争特别单个化,所以家庭事务纷争的处理往往不能适应一致的定理或样式或单单根据客观的公平准则来判定事主之权利责任,而是务必依照事件与事主的详细情形,真实选取相关性举措,来很好地完成关联调节,只这样才能真实处理矛盾。

二、“清官”难断家庭事务纷争的原因

我国古时候往往关注家庭道德理念,家庭是处置所有社会联系的起点。但是在家庭事务联系范围中经常夹杂着感情、道德等多类人为要素,因此,很多亲人间的联系没有买卖联系那么单一、明了。即使是清官,参与到家庭事务范围,也无法弄明白,即使讲明白道理,判决的实施成果却非常难以如人所愿。主要原因在于:

(一)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

婚姻家庭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其成员之间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等而具有了特定的身份关系。婚姻家庭中,以人身关系为主,财产关系是从属的关系,其特殊性主要有以下3点:其一,当事人之间感情色彩浓重。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在爱情、血缘基础上产生的婚姻家庭关系,有着更浓重的感情色彩。夫妻之间历经考验的爱情,父母子女之间与生俱来的亲情使得在面对家务事时往往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他人在参与家务事的调节、审判时经常不能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内在要求,也不能判断家务事的解决结果是否满足了当事人的要求。其二,人身关系的依附性。在家庭内部,由于生活生产资料占有的多少、自身能力大小、习惯道德社会舆论的倾向等原因,人身依附关系在客观上是存在的。在经济上,由于个体差异,一方面每个成员所能获得的生活生产资料数量不同甚至差距巨大,另一方面,为了更好的生活,彼此之间还有着很强的相互依赖关系。其三,财产关系更加复杂。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关系,由于各个主体身份的差异、财产获得处分的条件原则的不同等原因,与其他财产关系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当事人之间有着亲密关系,在财产上不可能分得一清二楚。因此在最终的处理上,也与其他法律关系有很大区别。

(二)事实认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由于家务事发生的隐秘性和事主联系的独特性,事主无法如普通纷争那般相对方便地保存或取得事件有关的证明,身份联系纷争事主往往由于不能列举证明或所交出的证明被法院判定为不合法而不被接纳。所以,在家务事法律联系中,必然事情的查找和证实关键依赖间接证明,或者由事情确认者凭着品德程度、事务实力,应用调理推测和平常阅历推测实现。这样,不论是在客观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事实上都存在着很大的模糊性,给如何使用法律造成了不小的麻烦。此外,我国家务事方面的法律无论是在体系上,还是在调整范围上仍有许多的不足,根本不能满足处理家务事的需要,从而造成了许多家务事无法可依、难以判断。

(三)家庭关系的伦理性和私密性

一方面,家庭关系具有很强的伦理性,道德色彩浓厚。在家庭联系的调节中,应该精确区分品德与法规所调节的范畴,并且和普通的社会大众生存范畴不一样,家庭联系具备强烈的道德性特征,这也确定了家庭矛盾的处理关键依赖家庭人员的伦理自我约束和伦理理念来处理,法律不该过分参与。法律较多参与家庭矛盾的处理,不但与家庭联系道德性的特征不一致,还会致使法律极大程度干涉伦理生存范畴,相反不便于家庭矛盾的处理。比如,在爱人之间因产生口舌就视为侵犯权益处置,则并不能帮助矛盾的处理,相反也许会加速彼此纷争的恶化和婚姻联系的破坏。此外,家庭联系具备隐秘性的特征,法律极度参与也许损害家庭联系的隐秘性。家庭联系是自身的私密生存范畴,家庭也是人类感情的核心场地。在家庭联系中,自身应该具有选取自身的生存方法的权利,即使出现了家庭矛盾,法律也不该过量地参与,不然也许致使自身私密生存被不适宜的公布或者干预,这不但不便于家庭矛盾的处理,相反也许显露家庭联系的隐秘性,影响家庭联系的安定。

三、完善家庭矛盾处理体制的对策和建议

(一)以司法解纷为核心和依托,实行诉讼体制的革新

因为当前中国民事诉讼观点,对家庭事务纷争的独特性及其处理体制认知不到位,导致家庭事务诉讼体制在立法与实验中的空缺与纰漏。证明准则的公布和实行进一步扩大了事主出示证明的义务,此类革新措施是建造当代民事判决体制关键的根基,对于处理越来越多的资产纷争有着关键作用。

1.在我们实行判决方法革新,成立当代民事判决体制的同时,第一须思考家庭事务诉讼步骤的特别性,展现家庭事务事件的特征,其判决的目的与倾向应区分于别的民事事件,以处理矛盾和调节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为目的,在判决形式上偏向于权柄主义。从一定程度上讲,为符合快速解决人事诉讼事件的特别需求,人事诉讼过程进一步重申法官权柄主义色调。这同时表明了,在人事诉讼中,为了追求客观实际,法官能够根据权力选取所有他决定适宜的行动。而且,即便是双方事主都没有伸张的事情,法院也可以给予认同,法院的行动并不被事主自认所束缚,法官能够凭借权力宽泛地追查求证。

2.在证明判决、出示证明义务与证实义务部分,家庭事务判决也应当区分于别的民事事件。因为家庭事务事件的公共利益性特点,事主的随意处置权遭受一定的约束,对婚姻没有效力等。所以牵涉公益的家庭事务纷争,除了事主出示证明以外,法院凭借权力积极追查事主没有伸张或指出的事情。此外关于事主出示证明力量不均等,不能出示证明或者所指出的证明为不合法证明不给予采用等情形,法院应以实际物体正义为目的,维护事主合法的实际物体权益。

3.中国须加快设立自立家庭事务诉讼法庭与步骤,以更加符合越来越大的家庭事务案司法审判要求,提升家庭事务纷争案处理的司法效力和社会成效。目前其他国家如美国、法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都对家庭事务矛盾诉讼处理体制进行了特殊的步骤规范,可借鉴其成功经历,为家庭事务事件审判配备专业化的司法组织部门。

(二)诉讼与非诉解纷机制的协调与整合

1.非诉解纷体制要与诉讼相承接,重组其功效。选取私自援助方法应注重防止使用不合法方法去处理,国家能够把自主解决纷争的措施和过程的合法性实行认同。把群众调和、底层司法调和与行政调节等许多矛盾解决体制有效地融合在一起,由党委政府领导,政法综治机构牵头调和,职责机构一起介入,社会各界全体联合行动,发扬其重组功效。不但在处置家庭事务事件中应充足发扬调和、调节、行政处分、诉讼等许多体制的功能,而且诉讼与非诉解纷体制能够调和与重组,设立一个体系的家庭事务纷争体制。

2.在诉讼中使用非诉形式弥合纷争,革新审判之前的步骤。在法治成长历程中,诉讼应当作为最核心的处理纷争的形式,其位置与功能是无可代替的。然而我们也应抵制诉讼万能主义的影响,准确认清非诉体制与法治的联系。中国有着悠长的非诉讼处理纷争的古老史册,在处置家庭婚姻事件中发扬核心的作用。因为家庭事务纷争牵涉亲人间的情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乃至风俗惯例,步调正义也会遭遇没有效果的情境。实际的司法实验告知我们,在部分情形下,根据法律判定的家庭事务事件,其后果经常并未获得事主和社会大众广泛认可,无法结案的情况依旧出现。我们能够经过革新审判之前的步骤,坚决以步调正义为基础,把非诉解决体制加入诉讼中,健全家庭事务纷争的司法调节、化解体制。此外,增大调整的范畴。既然离婚事件必须强行调整,别的种类的婚姻家庭事件也必须强行调整。实际上牵涉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纷争,更须强行实施调整,调整失败再进行判决。不过,依旧有一些事件,比如婚姻失效等事件,因牵涉法律根本准则或者大众利益,并不适合调整程序。

四、研究“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学分析的意义

(一)家庭事务矛盾频繁发生亟待解决的现实需求

人们婚姻理念、伦理理念的更改,致使家庭事务纷争经常出现。比如在2013年,全国法院审判的民事事件中1428340件属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矛盾事件,同比增长3.45%,其中112656件属于赡养、抚养和扶养矛盾的事件,48877件属于继承纷争事件,离婚纷争事件有1168810件。针对数目很多的家庭事务矛盾,探究“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法学分析,完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二)开展多样化纠纷解决体制,推进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社会和睦需要“司法和谐”,最高人民法院对多样化矛盾处理体制展现出从来没有过的关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此法律文书对目前中国司法实验中普遍使用的各类非诉讼矛盾处理形式与诉讼形式的承接进行了明文规范。而且,人民法院“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判决准绳也表现了法律成果和社会成果的协调一致。家庭作为社会的组成单元,建造社会主义协调社会,应以和睦家庭为契机,对已有家庭事务矛盾处理体制实行革新和健全是必然趋势。

(三)家庭事务纷争的特殊性和当事人利益选择的内在要求

家庭事务纷争的事主有着亲属法上的身份联系,它不但具备事主私人利益的处置性,而且包括深厚的伦理道德要素。既有实际权益的矛盾又不可放弃血缘和亲情而独自出现。事主既期望纷争可以获得科学的处理,又不愿意损坏和睦的家庭次序从而给对方、父母、子女等造成伤痛。因此处理此种纷争只遵守现有的实体法准则是不行的,还须适合比如伦理、民族或区域习俗、惯例等特别准则的调节,对已有的多样化家庭事务纷争处理体制实行革新和健全是家庭事务纷争的特别性和事主利益选取的内部需求。

“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一古谚的产生有着极其深刻的历史文化背景,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然而,难断并不是不断,因此在解决家务事方面,法律既不能过分干预,也不能视而不见。我们一方面要看到法律对纠纷的解决有统一性和强制性,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其他方式在处理家务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基于此,本文从诉讼和调解两个方面提出了解决家事纠纷的对策,从而使清官可以秉公执法而不逾距,使人民可以有所依赖而不妄为,最终实现家务事的合理合法解决,进而达到社会的有序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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