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清单所暴露的民间借贷风险

2015-10-10 00:35
金融周刊 2015年25期
关键词:借款借贷民间

近年来,多地民间借贷规模扩大、风险积聚,民间借贷纠纷和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为了揭示风险频发的根本原因,笔者通过深入广大企业以及法院和有关部门,探访当事人,实地了解当前民间借贷的真实状况和问题所在。在调研过程中,笔者获得了一家酒业经销公司的债权债务统计清单。

这张清单详细列出了公司从开业到倒闭的所有借款信息,包括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借款时间、还款时间、个人信息、余额和结欠额、累计付息额等,展示了整个借贷的过程。这张清单可以传递出以下信息。

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突出。清单显示,该酒业经销公司在3年的时间里,累计向19位债权人借款6000多万元,时间跨度长、借款对象多,其中向社会关系人高息借款几十笔。小微企业贷款难,一力面是由于企业存在抵押物不足、产权不清晰、财务管理工作不规范、竞争能力差等先天缺陷:另一方面是由于银行创新服务仍然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能冒险高息贷款解决资金不足。

民间高息借贷对实体经济伤害较大。该清单显示,在3年的时间内,债务人的借款金额逐步增加,最后总借款6000万元,3年累计向债权人支付了5000多万元的利息。如果采用正常银行借款方式,按最高年息7%计算,一年只需支付420万元的利息,3年可少支付3700万元。正是年复一年的高利贷,这家本来一年可有千万元利润的公司经营3年就亏损破产了。

债务人风险意识不强是风险发生的主观原因。在这个案例中,借贷前的风险考虑和准备不足直接导致了整个借贷的发生、发展到失败。刚开始公司生意不错,但在急需资金时没有认真考虑归还能力,缺少风险意识,不惜高息借贷,最终导致亏损,直至倒闭。

民间借贷监管缺失。外部监管可以使借贷行为受到规范,利率受到控制,即使发生债务危机,也能实现债务延缓,减少冲击面。而当前民间借贷布局分散、机构众多、形式多样且隐蔽,监管难度大。笔者认为要从“给身份”、“定规则”、“严监管”等方面对民间借贷行为予以规范和引导。

一要“给身份”,让民间金融获得一定的合法性。民间金融合不合法应该取决于其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由其身份决定,建议在《公司法》中增加民间借贷这一条款,给其明确定义。

二要“定规则”。首先,要区分合法民间金融与非法民间金融,建议继续沿用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超过国家最高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低于4倍的即合法。其次,尽快出台《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可以借鉴国际上已经实施的民间借贷法,如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对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资金投向、融资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纠纷处理及收益税收调节等进行明确规定。再次,建立民间借贷登记机构,为民间借贷进行登记证明,最大限度地为资金借贷双方降低风险、减少法律纠纷。

三要“来监管”。应立法明确人行、银监会和地方政府等部门在民间金融监管方面的权限和划分;加快推进民间借贷征信体系和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建设;严厉打击“高利贷”。一般来说,利率是甄别民间借贷风险的重要指标。年息在25%以内,民间借贷机构尚能通过正常的运营手段加以风险控制,维持正常运转;年息在25%~70%,就超出了正常范畴,风险很大:年息超过70%,势必存在非正常手段操作、借东墙补西墙的情况,对社会的危害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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