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利用外资策略的两点思考

2015-10-15 05:00商彦征
财经界·下旬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优化升级利用外资安全风险

商彦征

摘要:文章从我国利用外资的现实出发,就利用外资策略提出两个方面的建议:一是以促进外商投资结构优化升级为重点,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二是增强风险意识,采取必要措施,努力防控利用外资带来的安全风险。

关键词:利用外资  外商投资结构  优化升级  安全风险  防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巨大、成效卓著。如何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调整完善我国的利用外资策略,这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本文仅从两个方面谈谈对此问题的粗浅认识

一、注重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目前,中国已成为吸收外资大国。截止到2013年4月底,我国吸收外资的规模累计数达到1.3万亿美元,位居全球第二位,也连续21年成为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但是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利用外资的数量和规模,应当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上,集中力量促进外商投资结构优化升级。

目前,外商投资项目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中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纺织、服装、鞋帽、食品、日用化工等轻工产业投资项目,产业层次不高。产业层次较高的家电、手机、电脑、汽车、机械等产业项目也都处于低端的加工组装环节,仍属于劳动密集型,档次也不高。近年来对服务业的投资虽有较快增长,但主要集中在房地产、批发零售等传统领域。

应当充分利用外资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带动作用,促进外商投资由劳动密集型向知识技术密集型转变,由低端向高端发展。

首先,调整完善投资导向政策。在国家层面,进一步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资更多地投向高端制造、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在地方层面,各地在引进外资中对于高端产业项目要采取政策上的倾斜。

其次,防止高端产业低端化。现在,很多外国公司往往只把高新技术产业(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技术要求较低、环境污染较强、资源耗费较大的一些非核心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与最终产品装配等低附加值环节转移到国内,这对于我们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并无益处。在引资当中必须高度注意克服这种高端产业低端化倾向。

再次,把外资来华开展技术研发合作作为重要的引资方向加以鼓励。获取和掌握先进技术是我们利用外资的一个重要目标。我们应当创新引资思路,变“以市场换技术”为“以合作换技术”。这不但有利于我们掌握外方已有的科技成果,还可以充分利用国外智力资源,锻炼培养本土科技人才,跟踪科技前沿动态,学习先进的科研组织管理手段,提高我们的自主创新能力。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应当在支持和鼓励合作研发方面采取更多的政策措施。

二、注重防控利用外资带来的安全风险

利用外资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作用,也有负面效应。近年来,利用外資的负面效应正在逐步显露出来,国家的经济安全正在面临着潜在和现实的威胁,防控外资带来的安全风险已成当务之急。

目前我国外资企业工业产值已占全部工业产值的25%左右,外资对中国制造业的市场平均控制率已接近1/3,均已超过安全警戒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6年发表的一项研究报告指出,在中国已经开放的产业中,每个产业排名前5位的企业几乎都由外资控制;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外资已在21个产业中拥有多数资产控制权。[]这些产业包括日化、饮料、机械、零售、互联网、油脂、汽车、电子信息、轮胎、种子等重要产业。

(一)防控安全风险首先要强化风险意识

我们对于外资的风险防范意识比较薄弱,包括一些著名学者和高级干部在内,许多人都认为外资企业和本国企业是一样的,无本质区别,不存在什么安全风险,应同国内企业一样对待。实际上,内外有别,世界各国对待外资都是双重态度:欢迎+防范。美国是经济最强大国家,也是吸收外资第一大国,但对外资风险严格防范。美国有专门的《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规定银行、供水、关键技术、基础设施等11个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严格限制外资进入。外国资本持股美国企业高于10%,须经由“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基本上任何股权比例超过10%的并购交易都不可能通过审查)。中国企业深受其害,中海油、华为、鞍钢、三一重工等对美投资项目均因未通过审查而失败。

(二)防控利用外资风险必须强化必要的防范措施

一是加强利用外资风险评估和预警。应鼓励和引导各类学术机构、政策研究咨询机构对此类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拿出有分量的成果来,对外资风险有一个客观的评估,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是健全完善外资安全审查机制。这是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的关键性措施。我国刚刚开始着手建立这个机制,需要完善的地方很多。首先,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一个专门的外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现有的法律依据是2011年颁布的《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立法层级太低,效力不足。其次,扩大安全审查的范围。现有规定涉及的审查范围太窄,风险防控度较低。从投资方式看,应由仅限于对并购行为的审查扩大至一切可能带来安全风险的投资方式。从投资行业看,应由仅限于国防、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七大行业扩展至所有行业中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投资行为。从投资过程看,应由仅限于投资前的安全审查扩大至投资中和投资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审查。再次,健全审查机构和程序。目前负责安全审查的机构是国务院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应当设立一个专门的“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委员会”,提高其层级,直接隶属于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同时,还要完善审查的操作流程,防止审查流于形式。

参考文献:

[1]李长久.在华外资企业不是中国企业 [N].中国经济时报,201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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