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程代建制的管理问题探讨

2015-10-21 17:12谢春洪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27期
关键词:代建制单位工程

谢春洪

摘要:在我国的政府工程中代建制主要分为两种模式,分别是“市场化”和“集中管理”这两种。在代建制的这种体系中,政府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例如双方信息的对接,如有漏洞就会使信息不对称,本文就此探讨政府工程中的代建制的问题及其相关应对措施,强化代建制过程中的管理,让管理更加的有力,达到管理预期的效果。

关键字:政府工程;代建制;管理

前言

上世纪90年代,代建制这种管理模式才在我国慢慢发展起来,政府部门是其项目投资的主体。由于代建制管理在我国实践的时间不长,每個地方的代建制管理的方法并不一致,所以还需在以后的实践中不断的摸索不断的完善其管理方法,形成一个统一的制度。本文就代建制主要的管理模式基础上进行探讨,探究完善的措施。

一、代建制是什么

政府项目代建制,就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交由专业于从事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单位,由项目代建人对所负责的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全过程的管理,并且要按照项目的工期和设计的要求来完成这个建设任务,直到所负责的项目建成后交付于项目法人或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代理制度。由此可见,这种模式就是将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专门的机构来管理,不仅要参与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的选型,还要担负整个工程的管理与监督。代建代管是让工程的质量得到保证,加快了建设的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的有力措施。工程代建制是政府在投资工程管理措施中的一项创新。

二、代建制管理模式的对比以及委托代理的风险分析

我国许多的城市就代建制的管理模式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其中北京、上海、深圳、宁波等已经率先的进行了改革。代建制的实施分为两种模式:北京、上海、宁波为市场化模式;珠海、深圳为集中管理模式。例如:

代建制管理模式:(一)北京模式:北京的代建制管理是由投资管理部门选定的专业的代建单位,并且与使用单位及其代建单位签订 “三方代建合同”。代建方属于代建人,政府投资方属于委托人,但使用方就比较复杂,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对代建单位进行监督。用市场化的方式解决专业化的问题,这是北京代建制模式的特点,其中的优点就是:清晰的界定了实施中代建项目的性质;“建设、管理”的职责代建单位要行使与实施,这就要对控制投资概算负责。项目的管理水平也会因为该模式而有所提高。但其中也有缺点:法律地位在代建人中界定模糊,项目中方案执行的阻力会加大,还有就是有的代建人的能力与资质偏低,无法胜任。

(二)上海模式:投资、建设、管理、使用这是上海代建工程建设的四分离原则,实行的是三级管理模式,及:“政府-政府所投资的公司-工程的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的运作就体现出了政府对实施中工程的管理,投资公司主体地位的确立,使得投资效益尽最大可能发挥出来。上海市一直着重于工程概算的编制工作,各专业工程的概算定额都要定期发布,大大提高了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进行规避。市场运作、内部委托是上海代建制的特点,优点是可以避免角色混淆,提高市场化的效率,深厚的专业背景的投资公司委托成本低,而且还有利于代建制实现良好长久的发展。

(三)深圳的集中管理模式:深圳的集中管理起始是02年借鉴新加坡与香港的管理模式,04年成为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对除水务、公路以外的政府工程进行集中管理。集中管理有很强的独立性,工程中的各项权利与责任都能明确的体现出其中的优势,缺点则是工务署会统一代建所有的项目,使用方的积极性会受到一定的打击与影响。

代建制模式中会出现的问题:代建制运行时,代建人或许就成为了委托人的下属,很多的不利因素也会因此而出现。委托人与代建人在经济学和法学设定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如果在这之中出现了上下级的关系,行政隶属关系使得双方被紧紧锁定,很有可能就会降低效率产生负面的影响,经营活动能力的独立性缺乏。委托人和代建人都有垄断性,市场机制的缺乏,委托代理的关系就会出现缺陷,效率就会有所损失。通过代建的方式使代建单位可以不用承担自身承担不了的义务与责任,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代建行为在法律关系不清时,民事的责任风险转移了,然而行政与刑事这两种更为重要的责任并不会随之跟着转移。因为风险的原因建设单位就会对委托代建方产生怀疑的态度,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还会出现责任推卸与各种纠纷,对代建制的发展产生一些不利因素。我国的代建制模式实行的较晚,所以代建方的人员整体的能力与素质还有待提高,培训机构也相对缺乏,对代建制模式的法制也不是特别的健全,代建服务费的标准与双方合同还要进一步的改进,从现基础上不断完善和规范。

三、对代建制的加强与措施

为代建制提供权利的保障,代建单位加大培训的力度,虽然现目前我国项目的管理人员的实践经验较丰富,但是知识面不广,所以应该加深专业知识,为代建单位提供有能力的人才。投资方和代建方的关系也要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的界定,对代建方和投资方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工程的代建过程中是三方相互配合,要以法律制度的约束做好各方责任对等、权利划分相关事宜,代建方也要从投资方的利益点出发,做好代建过程中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确立好这些前奏工作才能保证在之后的整个管理过程顺利的进行。代建公司的资质与代建人的能力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投资方建立合理科学的考评方法,由此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代建中的服务质量。

结束语

在我国,代建制刚刚起步,属于一个新兴的行业,没有完善的法制体系与规章制度来统一实行,但是在实践的时间里也收获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国家法律体系健全的支持与进一步的探索得出科学性的管理方案。投资体制改革中“代建制”的实施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只有让代建制的体系更为规范,法律制度的完善,同时加深自身的专业知识,才能让代建制的管理模式在我国能更顺利的进行与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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