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合同法中的效力待定

2015-10-21 17:47程杰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善意取得合同

程杰

【摘要】效力待定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合同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形所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即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因追认,催告,撤销等行为而产生不同的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对维护双方主体,保证市场安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通过对三种情形的含义和特点对效力待定的合同进行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合同;效力待定;善意取得;表见代理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3-085-01

民法关于合同的状态的分类,除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以及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之外,还有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制度的建立达到了减少无效合同的目的,起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且维护了权利人以及相对人双方的利益。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但是缺乏一定的生效要件,是否生效还未确定,需要经过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追认、催告、撤销等行为后,使合同发生有效或者无效的状态。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的合同是不相同的,因为无效的合同其白始无效,当然无效。而效力待定的合同,该合同是否生效,尚未确定,须有其他的行为才可确定。

效力待定的合同,既存在转变为有效合同的可能,也存在转变为无效合同的可能,这点类似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两者也是不相同的。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虽然有转换为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两种可能,但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已经发生部分效力,这点不同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只约束无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不能约束有撤销权一方的当事人,因此属于效力不完全,而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发生与否,处于一种悬而未决的状态。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以及第51条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本文结合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就二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分别进行介绍。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其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谓“法定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并非不可以从事任何独立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不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也可有效的有两种情形,1.纯获利益而订立的合同;2.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对此类合同,合同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两个条件。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法定代理人没有追认或者拒绝之前,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关于相对人的催告,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2项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没有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效力待定的合同转为无效的合同。2.善意的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被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善意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对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善意的相对人必须以通知的方式告知法定代理人。

(二)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8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在没有被代理人追认前,无权代理的行为订立的合同并没有生效,但是有生效的可能,所以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当某些特定的情形时,无权代理产生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有益,被代理人可以进行追认,追认权属于一种形成权,被代理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进行追认,效力待定的合同转为有效合同,当然,假如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被代理人与行为人的效力待定合同转化为无效合同。无权代理人应当向行为人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二项规定,相对人具有催告权以及撤销权,相对人催告权的有效期为一个月,在此期间内,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转为有效。被代理人未表示的,表示拒绝追认,此时合同转为无效。同时合同法规定,相对人具有撤销权,此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撤销必须在被代理人追认前,以及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

(三)无杈处分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条件为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如果无权处分人在合同成立之后,权利人没有追认且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则效力待定的合同转为无效合同。根据201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无权处分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在没有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况下,合同有效。

注意区分无权处分合同和善意取得的情形,尽管是无权处分人订立了合同,但是如果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那么当事人即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物权。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540.

[2]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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