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性强化法对学龄期儿童对抗行为矫正的适用性与可行性

2015-10-21 19:28孙燕超
速读·下旬 2015年6期
关键词:行为矫正

摘 要:学龄期儿童由于其年龄,身心发展状况等特点,自主意识增强,容易发生对抗性行为。对学龄期儿童的对抗行为不宜采取惩罚性约束措施,而要根据心理发展的特点采取适当的方法。在分析学龄期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的前提下,介绍阳性强化法的原理和实施,对学龄期儿童的行为矫正作用明显,具有较好的适用性与可行性。

关键词:阳性强化法;学龄期儿童;对抗行为;行为矫正

儿童进入学龄期,尤其是小学中高年级阶段,独立意识增强,自主意识扩大,往往希望按照自己的愿望处事和行动,这个时候就容易产生对父母或者老师的抵触情绪与对抗行为。从心理学角度出发合理分析,阳性强化法的效果较好。

一、学龄期儿童的主要特点

(一)学龄期儿童自我的发展

学龄期儿童处于青春早期,身体的发育,智力的发展,以及对自我的认识,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儿童的自我认识与自我描述反映了其自我概念的变化。儿童对自我的能力,兴趣爱好,性格等方面的认识经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对自我的描述从具体形象到概括抽象,自我评价内容发展的顺序是从身体自我、活动自我向社会自我,心理自我发展。对自我行为评价是从外显行为到内部世界的发展过程。

(二)学龄期儿童道德的发展

对儿童道德的研究,主要代表人物是皮亚杰和科尔伯格。皮亚杰认为,儿童的认知发展决定其道德发展,因此根据儿童的认知发展阶段,将儿童道德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前道德判断阶段,即尚未出现道德意识的萌芽;他律道德判断阶段,从阶段的儿童道德判断主要受他人和行为结果支配;自律道德判断阶段,这一阶段的儿童道德判断受主观价值支配。学龄期儿童基本处于他律道德判断阶段。科尔伯格则用两难故事法将道德发展阶段分为三个习俗水平,每个习俗水平都包括两个阶段。学龄期儿童的道德判断主要处于前习俗水平,道德判断主要的动机是避免惩罚,满足自我需要,以及习俗水平做个“好孩子”的心理需求。

(三)学龄期儿童亲子关系的发展

进入小学后,儿童与父母的关系开始发生变化。首先,儿童与父母在一起的实践明显减少,儿童的活动中心转向学校和同伴;其次,父母对儿童的控制力量发生变化,从以父母为主导的控制到儿童自主决定逐步过渡。

(四)学龄期儿童同伴关系的发展

学龄期儿童同伴关系的发展对儿童建立友谊,获取社会支持意义重大。这一时期,儿童易形成伙伴集团。在伙伴集团中的地位会影响儿童的情绪情感以及行为表现。小学阶段,欺负与被欺负经常发生,对儿童的发展也具有重要影響。

二、阳性强化法简介

阳性强化法是行为主义疗法的一个重要分支,要使用阳性强化法,有必要对其概念和理论依据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阳性强化法的理论基础

阳性强化法以斯金纳的操作性条件作用学说为理论依据。斯金纳把行为分成两类:应答性行为和操作性行为,操作性行为是有机体自身的反应,与任何刺激物无关。操作性行为的形成关键就是强化的作用。操作性条件作用说认为,当目标行为出行时,与此相联系提供强化这种行为的因素;如果做出不希望的行为,则给予惩罚,据此便可以建立希望行为并矫正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二)阳性强化法概念

阳性强化法指的是,在期望希望发生时,给予正向刺激,使行为得以保持,淡化或者漠视不希望的行为,不采用惩罚手段,而使其自然消退。可见,阳性强化是与奖励联系在一起的。对于学龄期的儿童。较常用且有效的方法是采用代币技术。代币技术即用一定的奖励标准作为正向行为的强化物,当目标行为建立后,将奖励标准逐步提高,最后使行为内化的行为矫正技术。

三、阳性强化法对学龄期儿童对抗行为的适用性与可行性

(一)学龄儿童产生逆反行为的心理基础

综合学龄期儿童的发展特点,我们可以得知,学龄期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心理行为模式。

首先,学龄期儿童,尤其是中高年级的学龄儿童,处于青春早期的心理动荡期,情绪不稳定,心理的成熟感与身体的幼稚感使他们面临较多冲突,容易产生逆反行为。

其次,学龄期儿童自我意识萌发,迫切希望扩大自主权,自我意识与师长管教的冲突容易产生逆反行为。

最后,亲子关系的变化与同伴关系的发展,使学龄期儿童渴望脱离父母管教,建立朋辈友谊,关系的处理不成熟,或者挫败感,也容易导致逆反行为。

(二)阳性强化法的适用性与可行性

首先,学龄期儿童心理发展尚不成熟,多数问题为行为问题,不易泛化,导致心理障碍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可用行为疗法进行矫正。

其次,学龄期儿童的评价标准较多依赖外部,尤其信赖权威,奖惩关系的建立对其行为作用明显,阳性强化法注重奖励,对其行为的建立与保持具有推动作用。

(三)阳性强化法使用步骤

首先,要明确和详细记录对抗行为,根据对抗行为设计靶行为。

其次,设计合理的奖励标准。

再次,实施强化,并检验效果,兑现奖励。

四、使用阳性强化法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靶行为要单一而具体,如果有多个行为表现,要分别进行矫正。二是奖励要合理,不可过分奖励,喧宾夺主。三是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并重,奖励要及时兑现。四是行为内化后要及时撤销奖励,并向儿童说明解释原因。

参考文献:

[1]陈萍,迟立忠.发展心理学[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2001

[2]李丹,儿童发展心理学[M].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1987

[3]吕静.儿童行为矫正手册.浙江教育出版社,1992

[4]贾晓波.心理健康教育与教师心理素质.中国和平出版社,2004

[5] 郭念锋.心理咨询师(三级).北京:民族出版社,2011,6

作者简介:

孙燕超(1989.01~ ),女,河南省滑县人,兰州市城关区兰州大学高等教育学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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