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疗侵权诉讼中的常见问题

2015-10-21 18:40秦静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4期

秦静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用十一个条文来规范了医疗损害责任,使得第七章成为了对特殊侵权行为规定的条文最多的一章。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众多医疗侵权诉讼,本文总结了其中常见的争议点,譬如: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医疗侵权诉讼中的鉴定制度、医疗机构的过度医疗侵权等,对这些争议点的现行法律规定以及法院在实践中对这类争议点的的处理办法进行了简单的阐述。

【关键词】医疗侵权诉讼;说明义务;鉴定制度;过度医疗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79-01

一、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强调在实验性临床医疗时,医生必须要经过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三十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强调医生医生尽在手术或者是特殊检查时必须履行告示义务;《医疗事物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则强调医护人员在治疗中对患者病情、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义务;《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说明义务。

但是,《侵权责任法》则强调的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病情以及治疗措施和相应的治疗风险进行告知,并且在重大情形下,应当取得患者或家属的书面同意。新法是对以往规定的综合,但是规定仍旧没有体现出患者自主了解医疗信息的特点,在告知义务的行使中医生仍旧是处于主导地位。法院对于告知义务是否进行充分履行较难认定,因此,鉴定结论往往发挥重要作用。

二、医疗侵权诉讼中的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选择不同的医疗鉴定模式,将可能产生不同的鉴定书,法院采用哪种鉴定书的难度也会增加。再者,不统一的医疗鉴定模式、鉴定等级不清以及重复鉴定不仅是对证据制度的一种损害,影响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更加影响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张某某诉西安某某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张某某主张应进行司法鉴定,对于被告未提供住院病例的情况下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不予认可,也体现患者对于医疗事故鉴定信认度之低。医方则主张所进行的司法鉴定程序不合法,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有效证据。最后法院是依据两份鉴定做出综合的认定。

医学会鉴定原本占据着主导地位,但就发展趋势来看,如今避开医学会鉴定而选择司法鉴定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这两种鉴定模式带来的不是双管齐下的便利,而是互相制约的麻烦,导致医疗鉴定在医疗纠纷解决中的实践作用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三、医疗侵权中的过度医疗侵权

过度医疗现象是在现实医疗过程中一个比较常见的争议问题。

(一)过度医疗侵权的概念及发生原因

过度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故意采用超越个体疾病诊疗需要的手段,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据医学专家的预测,全世界的“过度医疗”的发生率在20%左右,甚至在我国表现更为严重。其原因不外乎就是几点:第一,医疗机构的市场化与经费的紧张,医疗机构是进行专业医疗诊断和救治的场所,但是所接受的政府财政补贴也是十分有限的;第二,患者的就医盲目性;第三,为了避免诉讼,规避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如上文所言的医方证明责任的规定,法律规定医方存在的较大的证明责任的负担,同样会引发过度医疗。

(二)过度医疗侵权在实践中几种表现

常常出现的过度医疗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其一:过度实施诊疗方法和手段。主要就是表现在医生对患者进行检查时进行重复检查,用高档医疗设备作常规检查或者进行本没有必要的检查,亦即超越了学术界公认的可行的适宜的诊断方法和手段。

其二,过度实施治疗方法和手段。主要表现为医师在对患者疾病进行治疗阶段实施了不必要的治疗措施,對某种疾病的治疗采用了多余的、无效的、甚至有害的治疗方法和手段。

其三,过度用药。过度用药虽属过度实施治疗方法和手段的范围,但基于我国医疗领域中过度用药普遍性、严重性以及由此给患者所造成的财产损害程度,因此,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过度医疗行为表现形式。

(三)过度医疗侵权的赔偿范围

对于过度侵权的赔偿范围,《侵权责任法》将赔偿范围夸大到了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财产损害赔偿。现行《侵权责任法》调整下的过度医疗侵权损害赔偿,首先包含有对患者支出的过量的诊疗费用的赔偿。

第二,人身损害赔偿。过度医疗侵权行为也可能造成就医人员不必要的人身损害,这主要表现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就医人员所进行的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反而加重了就医人员的身体负担,使得就医人员承受了不必要的身体痛苦。对于这种人身损害,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医疗机构一方应当偿付就医人员一方相应的治疗康复费用、误工费用等,造成了被侵权人残疾或死亡的,医疗机构一方还应当赔偿生活补助费用、伤残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等。此外,如果过度医疗行为使得患者被误诊或耽误治疗的话,医疗机构还需要赔偿患者因此而遭受的不必要的身体损害。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如果在过度医疗侵权行为中,侵权人侵害了就医人员的人身权益并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话,侵权人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

[1]洪冬英.论医疗侵权诉讼证明责任[J].政治与法律,2012(11).

[2]周江洪.违反医疗说明义务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J].法学,2011(5).